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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4:12:59  浏览:9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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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和当前传销活动的新情况,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一、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以广西、广东、山东、河南、辽宁、吉林、安徽、江苏、云南、贵州、山西、河北、四川、北京等14个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省(区、市)为重点地区。对问题突出、社会反应强烈的广西来宾、广东清远、安徽阜阳、云南曲靖等地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整顿。
  (四)通过专项行动,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五)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六)强化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工作,完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为打击查处通过互联网传销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七)加强高校防范传销工作,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传销。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要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八)加强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
  (九)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十)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重点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十一)打击传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要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继续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
  (十二)这次专项行动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为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各地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还要充分发挥社区管理和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十三)要严格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方案。要加强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提高打击成效。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十五)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9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各省(区、市)的实施方案,要抄送工商总局、公安部。
  2.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7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工商总局、公安部牵头对各地开展打击传销活动进行重点检查,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牵头对本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3.总结阶段(2007年8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由工商总局、公安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国务院批准后通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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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我部组织制定了《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doc
  附件2:起草专家组名单.doc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7月24日




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

为规范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包括全膝关节置换及部分膝关节置换技术,不包括膝部肿瘤切除后的假体重建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骨科诊疗科目及其他相关科室和设备。
1.骨科。
(1)开展骨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50张,设有关节外科专科病房或专业组,关节外科床位不少于20张。
(2)每年完成人工膝关节置换手术 50例以上。
2.开展人工膝关节置换手术的手术室。
(1)有至少1间手术室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手术区100级层流、周边区1000级)。
(2)手术室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
(3)配有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满足人工膝关节置换手术需要的手术器械。
(4)配备符合放射防护条件的C臂X线机。
3.其他相关科室和设备。
(1)设有麻醉科、重症监护室、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内分泌科及康复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具备全身合并症、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2)具备CT、床边X线摄影机、术后功能康复系统。
(三)具有专业骨科医师队伍,其中包括至少2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人员梯队结构合理。
(四)拟开展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的新建或者新设骨科的三级医院,应当符合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开展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
2.有10年以上骨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每年参与完成膝关节置换手术至少20例。
4.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或具备免培训考核条件。
(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骨科相关疾病的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因病施治,合理治疗,科学、严格掌握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人工膝关节置换手术由2名以上具有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资质的本院医师担任。制订合理的治疗方案和术前、术后管理方案。
(三)实施人工膝关节置换手术前,应当向患者、被授权人或法定监护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可替代治疗方案、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在完成每例次人工膝关节置换病例诊疗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按照要求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质量标准应达到卫生部《第一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卫办医政函[2009]425号)中“膝关节置换术的质量控制指标”。
(六)建立人工膝关节置换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七)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进行公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省级骨科质量控制中心或技术指导中心对已经获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八)建立人工膝关节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假体来源可追溯。在患者住院病历的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人工膝关节假体条形码或者其它证明合格文件。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人工膝关节植入材料。
四、培训
拟开展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卫生部认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
2.具备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各类膝关节置换病例至少150例。
3.骨科病房床位数至少120张,其中关节病区至少40张。
4.有至少4名具有人工膝关节置换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其中至少3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人工膝关节置换诊疗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相关专业学术水平居国内前列,且在当地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使用经卫生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拟定科学的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
3.按照培训要求,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测试、评估。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核、评定,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将医师名单及时报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考试及考核档案。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的数量。
(三)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下参加对人工膝关节置换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手术计划制定、围手术期管理、康复指导和术后随访等。
2.在指导下参与完成至少50例人工膝关节置换术。
五、其他管理要求
在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直接认定具有开展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的资质: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三)在三级甲等医院连续从事骨科诊疗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近3年累计独立完成人工膝关节置换诊疗病例至少100例。
(五)膝关节置换技术手术质量相关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人工膝关节手术直接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起草专家组名单

顾问
邱贵兴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组长
王 岩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卜海富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王义生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王志义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王坤正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王韶进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田晓滨 贵州省人民医院
毕郑钢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曲铁兵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朱振安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严世贵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张 克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沈 彬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沈惠良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宣武医院
周一新 北京积水潭医院
郑 稼 河南省人民医院
赵尔弘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赵建宁 南京军区总医院
赵劲民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贺 良 北京积水潭医院
胡懿郃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高忠礼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寇伯龙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曹 力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蒋 青 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
裴福兴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关于印发2004年第一批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4年第一批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指南的通知

农办财[2004]11号

  根据我部2004年农业财政项目支出安排的初步意见,我们编制了2004年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项目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申报单位要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2004年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指南的要求,抓紧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于2004年3月25日前统一以厅(委、局)财(计财)字号文件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

  二、各地上报的财(计财)字号文件按要求分别报送我部财务司(1份)和有关业务司局,其他相关材料按指南要求报送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

  三、部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财务司已下达的项目控制数和内容,编报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报送部财务司(1份)和有关业务司局。

  四、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对所申报内容负责,保质保量地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1、农业科技项目指南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40220374794848962.doc
   2、种植业项目指南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40220374795780060.doc
   3、畜牧业项目指南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40220374796409215.doc
   4、渔业项目指南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40220374796409215.doc
   5、农业机械化项目指南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40220374796719925.doc


农业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