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36:28  浏览:9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几年来,我省企业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特别是去年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上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推动了企业内部改革,而且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思想解放不够,改革意识不强,对深
化企业改革缺乏超前探索,即使已经确定的搞活企业的政策有些也没有用足、用好;政府部门职能转变不快,承包制本身不完善,引入竞争机制不广泛,内部改革不配套,企业中蕴藏的巨大潜力远没有充分挖掘出来。下一步企业改革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
中共中央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法》的通知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搞好承包制的配套、完善、深化和发展。要坚持两权分离的原则,以搞好承包制为重点,积极推行租赁制和股份制,大力抓好企业内部配套改革,相应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改善企业外部条件
,在建立既有自我激励又有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机制上狠下功夫,充分挖掘潜力,使承包制大见成效,确保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企业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要因企业制宜。凡有条件的,应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已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加超收分成的,一般不再变动;确有困难的,可改为超收部分全部留给企业。
对技改贷款多、增支减收因素大,利润下降或增长不大的企业,应实事求是地核定上交利润,实行定额包干,按承包合同规定上交。
对需要重点发展的少数骨干企业,或产品适销对路,不改造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利润将大幅度下降,而改造后新增利润又不多的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实行特殊政策,使企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培植新的财源。
各市地要选择少数管理基础好的企业进行资金分帐制度的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二、完善承包内容
企业承包期限,一般三至五年,有的也可以更长一些。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服从承包合同。承包企业要制订长远的经营战略目标和分步实施的规划,没有制订或不完善的,要抓紧补上。
承包企业要把技术进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没有包技术进步的,要把技改项目贷款和还款、资产维护和增殖、新产品开发和投产等指标包进去,并调整上交利润。
承包企业应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一般应与实现利税挂钩;产品单一而又供不应求的企业,可与最终产品的销售量挂钩;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企业,可与创汇额或出口产品收购额挂钩。对挂钩企业都要实行复合指标考核,坚决实行质量否决权。对原来工资总额基数以外免征
奖金税的部分,相应免征工资调节税。
各市地和省直主管部门可选定少数素质比较好的承包企业进行试点,实行职工收入与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免征工资调节税。有条件的,经省政府批准,试行以城市为单位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工资,按所承包企业厂长的工资标准确定。企业经营者应得的年收入,由发包方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确保按合同规定兑现。
三、把竞争机制引入承包
引入竞争机制是推行和完善承包制的重点。要坚持公开招标、平等竞争、投标自由、择优选聘的原则。凡没有实行承包和承包到期的企业,要积极实行招标承包;已经承包的企业,由于经营者选择不当、合同难以执行以至必须更换承包人的,也要采取招标承包的办法。大型企业招标承
包,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招标选聘的企业经营者,有权聘任副厂级干部,组成企业领导班子。他们不再和行政级别挂钩,但在任职期间有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等权利。
招标中未被聘用的原企业领导人,其原职务自然免除,由经营者负责安排工作。对工龄或任职时间较长的,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可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地和省直主管部门自定。
党政机关干部经过批准,可停薪留职承包、租赁企业或辞职创办企业。
四、积极推行股份制
要把实行股份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步伐,积极推行。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可以实行,企业内部职工可以入股,企业之间可以互相参股,企业也可以向社会招股,并建立股票市场,开展股票交易。
实行股份制的形式,要因地制宜,由企业自主确定。经济内在联系紧密的企业,可组建集团性的股份公司;需要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新建企业,可办为股份制企业;需要扩建、改造的企业,可结合向社会发行股票,逐步改为股份制企业;集体、合作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办为合作
股份制企业。
通过实行股份制,使企业由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变为多种所有制形式,由单一的按劳分配形式变为多种分配形式,将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五、完善厂长负责制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同时实行厂长负责制,理顺党、政、工三者关系。企业的经营决策权、生产指挥权和人事决定权,由厂长依法行使。企业中的党组织、职代会以及工会等的活动按照《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中各方面的活动,都要有利于保证厂长负责制在本企业的
实施。
进一步落实职代会参政议政的“五项职权”,理顺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职工是企业的主体。在承包中,通过实行职工财产抵押和内部层层承包,把经营者承包与全员承包结合起来,把经营者的责、权、利与全体职工的责、权、利结合起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使经营者的管
理权威和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相统一,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坚定不移地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厂长对两个文明建设全面负责。其他各个方面的工作都要围绕生产经营这个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形成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格局。
六、搞好企业内部配套改革
企业承包后,要把工作重点转到企业内部配套改革上来,把竞争机制、商品交换和工效挂钩的原则引进企业内部,加强企业管理,使承包制的成效进一步显示出来。
(一)认真落实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要把企业承包任务进行分解,通过招标,以合同的形式,层层落实到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严格考核,形成自下而上的保证体系。
(二)进一步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企业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有权决定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可以制订岗位工资标准,实行定岗、定责、定薪,职工通过竞争自选岗位。
(三)深入进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大力推行劳动组合制,搞活固定工制度。岗位靠竞争,报酬靠贡献。企业在核定的定员内,减人不减工资,增人不增工资。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开办的生产、生活服务项目,实行独立核算,经过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不得以上级业务部门有规定为理由,干涉企业机构改革。企业也不能因机构撤并而削弱有关方面的工作。
(四)积极探索企业集约化经营的方法和途径。企业要以实行承包制为契机,大力推行满负荷工作法,并和厂内银行、全面质量管理及其他现代化管理方法结合起来,兼容并蓄,互相补充,不断发展。
(五)深入开展抓管理、上等级工作,大力搞好职工培训,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对晋升为省级先进企业和国家二级、一级、特级企业的,优先安排技术改造项目和贷款;分别按职工总数的10%、15%、20%、30%上浮一级工资。分别给厂长上浮一级工资、晋升一级工资、晋升
并上浮一级工资、晋升两级工资,均在成本中列支;企业职工分别增发半个月至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对降级的企业,相应取消上述优惠待遇。
七、试办“特区企业”
各市地可选定少数大中型企业,试办“特区企业”,实行特殊政策。在干部聘用和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出国考察、对外贸易、劳动工资、工业产品定价等方面,把市地的管理权限下放给这些企业。在确定承包基数、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发行债券和股票、建立艰苦岗位津贴、减
免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建立技术开发基金、自选开户银行等方面,对这些企业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地确定。省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逐步突破“三不变”的限制,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向高层次发展
通过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金融部门之间的紧密联合,发展企业集团;提倡先进企业承包、租赁落后企业;一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公开拍卖,允许购买者分期偿付资产价款,拍卖的资金由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其他生产开发项
目;优势企业、经营管理好的企业,可以通过收买或控股等方式兼并其他企业,以促进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跨地区、跨部门的经济联合,允许企业改变隶属关系,利润先分后税,产值双轨统计。
政府部门要尊重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正确引导,积极推动,不得乱加干预。
九、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创汇
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联合体(集团)的产品年出口收汇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本企业出口生产比重占其全部产值50%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审批授予直接对外经营权。在银行贷款、电力供应、技术改造等方面优先安排。
外贸企业要向生产企业公开换汇成本,生产企业要向外贸企业公开生产成本。按国家规定,对生产出口产品企业的各项奖励政策要保证兑现,应得的分成外汇要及时如数拨给。各市地可根据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制定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的政策措施。
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由外贸企业经营的部分,其收购价格,在产品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低于内销价格。有特殊要求的,由工贸双方协商订价。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也可采取非价格措施,平衡双方的经济利益。
以进养出、“两头在外”的生产企业,进口的原材料及零部件,按国家规定免、退税,由外贸企业按实际进口成本和费用,与生产企业直接结算,不准另外再加成、加利、加费。
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改革中超前探索
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必然触及到某些现行的规章制度。没有突破,没有创新,就不可能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各地、各部门要以发展生产力为标准,按照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分析和处理经济生活中的新问题,及时总结当地经验,积极学习外地经验
,勇于探索搞活经济的新路子。对企业改革来说,凡是有利于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的,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横向联合、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企业留利和职工收入的,都可以进行一些突破现行制度的改革试点。对如何健全发包组织、建立承
包市场、完善企业自负盈亏分层次的保险机制等问题,要积极探索,闯出新路子,不断把企业改革引向深入。
搞好承包制的配套、完善、深化和发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政府企业承包办公室要充实加强,固定必要的力量,切实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承包制的健康发展。
上述规定,中央驻鲁企业和乡镇企业可参照执行。
过去省内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8年5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民政系统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在《社会保障报》发布消息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民政系统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在《社会保障报》发布消息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民政部各司局、直属单位:
为悼念牺牲、病故的对民政事业做出贡献的领导干部、老同志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民政部决定,今后在《社会保障报》发布其逝世的消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1.在民政系统工作的副部长以上(含享受副部级待遇)干部及同级离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在《社会保障报》一版刊登三寸半身遗像,及包括简历生平的消息。
2.在民政系统工作的厅局级(含享受厅局级待遇)干部及同级离退休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孺子牛奖”并保持荣誉的职工;相当于正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牺牲、病故后,在《社会保障报》二版发布消息。
二、审批手续
上述人员牺牲、病故后,由其原所在厅局级单位起草消息稿,连同履历书或讣告一份,报部人事教育局审核。《社会保障报》接到人事教育局通知后,即发消息。



1987年9月12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危化函[2006]17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6年3月8日至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司在天津市召开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15号)提出的"严格监控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的道路运输,打击超载,防范泄漏。"的对策与措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司于2006年3月8日至9日,在天津召开了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山东省、辽宁省(以下简称七省(区、市))安监局负责人、危化处处长参加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以下简称座谈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孙华山副局长出席了会议。

  会上,七省(区、市)分别汇报了本地区2005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如何深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和建立省际联动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

  孙华山副局长在讲话中指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抓住目前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在国民经济发展重要位置的有利时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监管"的理念,积极研究和探索科学的监控理念与监管技术,从管理和技术两个层面来解决"严格监控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的道路运输,打击超载,防范泄漏"问题,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已形成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从本质上符合安全运输的需要。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为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监总局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5号)、《关于做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51号)和《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3003-2005)、《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等文件和标准,这些文件和标准有力地促进和推动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安全行为,加强了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进一步提高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思想认识,树立和明确了企业安全的主体责任。目前,各地区、各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为预防和减少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会议议定如下事项:

  1、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部、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6]33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包装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在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车辆上,安装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规定的安全监控定位系统。加强运输装载和卸载两个环节的安全监管。

  2、七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发挥在危险化学品方面综合监管的作用,协助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3003-2005)的监控子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应与安全监管总局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全国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平台联网,以实现对于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运输车辆的信息化管理,保证对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3、随着春季来临,气候变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活动日益繁忙,各有关单位要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为重点,结合实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翻倾、燃烧爆炸、有毒物质泄漏引发的中毒、窒息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七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完善已经建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队伍,高度重视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配备必需的装备、设施及专用工具,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5、七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地区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和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6、安全监管总局将加强对重点地区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帮助七省(区、市)建立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子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区域联防、联合执法、应急救援。同时,还要积极配合财政部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提取风险抵押金的制度。

  附件: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孙华山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

  李万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司副司长

  刘 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司副司长

  尚文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处长

  陆 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司主任科员

  丁镇宽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文洁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长

  张时善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孙建中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长

  肖映红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处长

  陈 强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献增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长

  刘晋英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牛建华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长

  王英夫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徐能火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长

  罗新军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高建军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长

  孙工平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长

  王昌军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

  孙玉栋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副处长

  葛 毅 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

  畅志杰 天津市交管局副局长

  杨继中 天津市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刘维祥 天津市消防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