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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47:24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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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天津市民政局、山东省民政厅、烟台市民政局: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于3月初在烟台市召开了第二届理事会议。现将《中国SOS 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督促当地儿童村和儿童村协会地方分会贯彻执行。

附一: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纪要(1988年3月6日)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于1988年3月4日至6日在烟台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协会副理事长、民政部城福司副司长江亦曼,协会秘书长、民政部城福司处长吴景松和天津市、山东省、烟台市民政厅(局)有关负责同志,天津、烟台儿童村的村长等。会议听取了江亦曼副理事长代
表唐一志理事长所做的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听取了中国SOS儿童村出国考察小组考察泰国、 菲律宾儿童村工作情况汇报;推选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理事、秘书长;讨论了关于加强儿童村管理工作的问题。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讨论了第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致认为,自中国SOS 儿童村协会成立以来,工作是有成效的,博得了国内外的好评。特别是天津、烟台两市儿童村,在天津、烟台市民政部门、儿童村分会的领导和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的指导下, 在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妈妈的招聘和培训
、孤儿的收养和教育、工作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建立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使儿童村建立起正常的管理秩序,取得了明显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两市儿童村工作人员和妈妈们的辛勤劳动分不开的。会议对此作了充分肯定,并要求两个儿童村认真贯彻民政部领导关于加强儿童村管理工
作的指示精神,努力把天津、烟台两市儿童村办成国际上第一流的儿童村。
会议对第一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全体理事为建设我国儿童村作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崇高的敬意。
(二)会议考虑到第一届理事会部分成员因工作调动不再参与理事会工作的情况,决定改选理事会。经过协商,一致推选章明同志为第二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唐一志、王子成为名誉理事,江亦曼、王寅、王笑、孟立华、李吉忠、杜博生、朱铭吉、吴景松、麻桂林、冯慧同志为理事。推
选江亦曼同志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吴景松为秘书长。
(三)会议讨论了儿童村的管理体制和儿童村协会的职责问题。一致认为天津、烟台两市儿童村是接受国际SOS儿童村组织资助, 为收养我国孤儿而建立的民间社会福利机构,应分别接受天津、烟台两市民政局和两市儿童村分会的领导。烟台市儿童村应按此原则,尽快理顺领导关系。
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和天津、烟台市分会的职责(详见附件一)
(四)会议讨论了儿童村的人员编制问题。一致认为儿童村的人员编制应当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提倡一人多职、一专多能,坚持纠正人浮于事现象。行政人员要严格按照地方编委批准的人员编制配备,不得随意增加编制。会议要求在两年内,儿童村工作人员(包括妈妈在内)与孤
儿的比例必须达到1∶4;今年内必须达到1∶3.5。每位妈妈负责管理的孤儿应当从6人增加到7人。
为适应改革的需要,会议决定天津市儿童村试行村长、工作人员和妈妈的聘任制,实行村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烟台市儿童村待领导关系理顺以后再试行上述改革。会议认为,两个儿童村招聘妈妈的合同期以五年为宜。
(五)会议讨论了儿童村的财务管理问题。一致认为,儿童村的财务管理、监督、审计工作必须加强。儿童村的日常经费开支必须按照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要求, 编制预算、决算和月开支报表,经当地市民政局主管处、科和地方分会负责人审查后,送北京办事处办理报批手续。各项开
支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超预算开支必须事先追加预算。预算外开支必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北京办事处需聘请一名兼职会计,会同地方儿童村分会对儿童村的财务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加强财务管理,便于财务监督,会议决定对儿童村的日常经费开支( 包括固定资产和维修、家庭流动资金、妈妈和助理妈妈工资、工作人员和临时工工资、医药费、车辆用油和交通费、管理费、其他)逐项核定后制定合理的开支标准。 具体开支标准由儿童村和儿童村协会地方分会共
同研究制定,报中国SOS 儿童村协会批准后执行。
为加强儿童村外汇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国际SOS 儿童村组织负责人库廷先生的要求,会议决定自今年7月起,国际SOS儿童村组织为天津、烟台两市儿童村提供的外汇经费将由直接拨给儿童村改为直接拨给北京办事处,再由北京办事处根据儿童村的预算转拨给儿童村。
会议决定,将儿童村的外汇额度和外汇额度款交由儿童村协会地方分会管理和使用。外汇额度主要用于儿童村建设、分会活动经费和发展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外汇额度款只能用于儿童村,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外汇额度和外汇额度款,必须事先提出预算,报送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审批。? 褂们榭霭丛卤ㄋ椭泄鶶OS儿童村备案。 会议决定以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名义委托国家审计署国际司对天津、 烟台儿童村和北京办事处的日常经费开支、外汇额度和外汇额度款的使用实行长期审计,一年抽审两次,年终审计一次。预算、决算和月报表按期报送审计部门备案。
(六)会议讨论了儿童村工作人员和妈妈的工资标准问题。一致认为,民政部1986年2月24日(86)民城函第42号关于制定天津、 烟台两市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工资标准基本是适宜的,要继续按此通知规定执行,同时对村长、村长助理、妈妈的工资标准也作了一些调整(? 咛骞ぷ时曜技郊?。
会议同意两个儿童村和两地民政部门的意见,对儿童村工作人员和妈妈( 烟台市儿童村包括孤儿在内)按当地规定标准,实行副食品物价补贴, 补贴的经费由儿童村日常经费开支。
(七)为提高儿童村的管理水平,使各项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会议要求两市儿童村分会和儿童村今年内研究和制定儿童村的财务管理、外汇管理、人事管理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办法或细则。北京办事处也要制定相应的儿童村财务、外汇管理、监督和审计办法的规定。
(八)会议讨论了儿童村的工作方针和孤儿教育问题。一致认为,两市儿童村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大精神,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指导思想,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把孤儿培养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把儿童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会议确
定儿童村的工作方针是:文明办村,勤俭持家,坚持“五爱”教育,培养“四有”人才。(“五爱”指爱祖国、爱人民、 爱社会主义、爱劳动、爱科学。“四有”指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附二: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和天津、烟台市儿童村分会工作职责
(一)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中国SOS儿童村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2)指导和协调儿童村和儿童村协会地方分会的工作;
(3)负责儿童村经费开支和外汇使用的管理、审查和监督工作;
(4)协调我国儿童村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合作关系;
(5)开展国内、国际交往活动,协调与国内外社会福利团体的合作关系;
(6)领导北京办事处的工作。
(二)中国儿童村协会地方分会工作职责
(1)负责领导当地儿童村的工作;
(2)审查儿童村的经费预算、决算和每月开支情况;
(3)负责儿童村外汇额度的管理和使用;
(4)协助儿童村开展对外宣传和社会赞助活动;
(5)协调儿童村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工作关系;
(6)负责向当地民政部门和中国SOS儿童村协会报告儿童村的工作。
(三)北京办事处工作职责
(1)负责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联络,接收格迈纳基金会、国际儿童村总部以及国外有关单位的汇款;
(2)负责儿童村的外汇管理工作;
(3)接收儿童村的财务开支、银行对帐、人员变动等各种报表、单据, 并负责审查和转报工作;
(4)处理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的日常秘书工作。

附三:中国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1)儿童村村长,月工资220元。
(2)村长助理,月工资190元。
(3)妈妈在培训期间(六个月),月津贴70元(不含食宿费用);实习期间(一年半) ,月津贴150元(不含食宿费用);两年后正式月工资200元(不含食宿费用)。
(4)其他工作人员月工资平均按160元计算,各类人员具体工资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确定。



198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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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 告

 
  为进一步便利公民申办出入境证件,公安部决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等6市实施允许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和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异地提交出入境证件申请的便利措施。上述人员可持法律规定的申请材料以及暂(居)住证、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或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向就业和在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的申请(包括首次申请、换补发证件、证件失效重新申请以及证件加注)。
  
  公安部授权上述6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代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制作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申请仍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被告知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弄虚作假骗领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公 安 部

  2012年8月22日



谁愿意听“敌人”的话

张 晶


这是一个近乎于“白痴”的问题。可是,长期以来,我们就是在这样的理念中辛苦的工作着、奋斗着,甚至作出了巨大的牺牲。
过去,我们一直是把罪犯当作“敌人”来对待的。也许,这在阶级斗争的年代这并不为错。因为,那时大量的敌人反对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反对新中国。正是因为如此,我们的敌人,也把他自己当成我们的敌人,自干接受我们的打击和改造。这倒不是我们树敌,而是正正真真的是敌人。尽管,我们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把他们当车敌人看待。
问题在于,现在我们已不再“以阶级斗争为纲”了。依法治的理念,罪犯是公民,是限制了权利、或者剥夺了权利,同时,又需要特别保护权利的公民。否则,我们很难想象,为什么国务院要特别发布一个有关罪犯状况的白皮书了。有人会说,白皮书是出于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其实,我也不否认这一点,但远远不仅仅是,更重要的是我们表明了对罪犯人权的一种客观描述;一种对社会舆论、世俗的一种引导;一种对罪犯人权的态度。
我不知道,谁会把敌人当朋友,谁会听自己的敌人的话。我的常识告诉我:对敌人要狠,对敌人要保持足够的戒备,对敌人要冷酷;对敌人的话尤其是甜言蜜语要格外警惕,防止受骗上当,防止被拉下水。
罪犯中确有“花岗岩”的脑袋。但毕竟是少数、极少数。尽管我们不能掉以轻心,但我们亦不能造成安全防范资源的过度浪费,更不可处处皆敌人。
然而,我们却经常,其实就是时时刻刻,要我们的敌人听我们的话。固然,这是在强制的条件下,在罪犯失去自由的前提下。但是,罪犯的思想是远远不能限制的,也无法限制的。这就使我们的工作,教育改造工作失去了基础。这就是古语说的:对牛弹琴了。
这就告诉我们,和敌人,我们没有共同语言。同理,敌人和我们也缺乏沟通的平台。既如此,我们的教育转化工作就是理想化的空中楼阁了。
其实,话又说回来,我们并没有把罪犯当成敌人,而是,戒之以规,疏之以理,导之以行。我们苦口婆心、循循善诱、谆谆教诲。才使得他们重返社会,获得新生。
法治社会,我们倡导罪犯的公民地位。这已不是一个理念的问题,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法律问题。2003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就明确规定:罪犯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这就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信号:罪犯是地地道道的公民,并且国家在制定法律时,特别强调了罪犯作为公民的法律地位。就是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为目的的《刑法》,也同样将保护罪犯的权利放到了应有的位置,并且设置了具体、明确的条文。
我国已经进入现代社会。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公正、权利、民主、宽容等现代精神的张扬与传播、普及与实现。
“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这是党的16大提出的要求。我们对这句话的理解应当是,我们党在集中精力建设社会主义,我们不要人为的树敌,更不要刻意去深挖什么“敌人”,故意去制造什么“敌人”;恰恰相反,我们要摆脱过去的“泛政治化”的影响和阴影,并进而走上“法治”的轨道,、;我们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化解矛盾,减少对立面,“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改造罪犯,其最终目的是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建设现代化。我们要围绕国家发展建设的大局,按照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去谋划改造罪犯的战略、手段、技术,其中首要的是要有正确的认识。不要动辄说罪犯是“敌人”,还是“人民”,因为“敌人”、“人民”都是政治的概念,是我们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泛政治化”的年代里特有的语言。在现代社会,我们要深化的是“公民”的概念。我们要在法治的框架下,平等的对待罪犯(高文语),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保障罪犯的一切权利。
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谈得上改造罪犯、教育罪犯,去潜移默化罪犯,去净化罪犯的灵魂,最终实现刑罚的目的,实现社会主义监狱挽救人、改造人的宗旨。
可见,我们始终要记住的是:我们不会听敌人的话,敌人也不会我们的话,这是因为,敌人不会听自己敌人的话。这就是心理学上沟通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