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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43:07  浏览:9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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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9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及其他行业的,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的方针和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引导和支持个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行业或者项目除外。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自产自销,代购代销、零售、批发、批零兼营、来料加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经营方式,可以承包、租赁、购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与其他经济性质的经济实体联合经营。
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边境贸易活动和到国外经商办企业;可以承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定制和补偿贸易业务。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书面申请和身份证明,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需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写明理由。
负责审批个体工商户开业特定条件、特定事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写明理由。法律、法规对审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不得以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名义注册,从事经营活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得帮助个体工商户以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名义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送原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送原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经营需要起字号,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三)依法雇请帮手、招收学徒,辞退帮手、学徒;
(四)提出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五)依法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六)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广告宣传;
(八)凭营业执照雕刻营业用章、合同用章;
(九)自行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属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除外;
(十)依法自主决定劳动报酬和收入分配;
(十一)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有权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个体工商户专业技术职称,应当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外,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收费、罚款、摊派,并可以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的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
(三)依法纳税;
(四)按时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五)履行合同;
(六)明码标价,亮照经营;
(七)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雇请帮手、招收学徒,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请的帮手、招收的学徒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机倒把,诈骗,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用品;
(五)生产、销售假冒、劣质商品;
(六)印刷、播放、出售或者出租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七)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八)招用童工,虐待侮辱帮手、学徒,引诱或者胁迫帮手、学徒从事非法活动;
(九)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三)依照法定程序扣缴、吊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四)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安、税务、技术监督、劳动、卫生、文化、物价、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解决个体工商户贷款、经营场地、产品鉴定、产品出口、技术培训、技术职称评定以及出国从事商务活动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对个体工商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和公开办事制度,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不得挪用。
在贫困乡(镇)、村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费。
对收入较低、生活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收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吊销。
第二十八条 任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和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利用职权向个体工商户推销或者搭售商品。

第五章 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二十九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个体工商户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协助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其提供信息、法律咨询、业务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拨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利用虚假证明领取的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将收缴的营业执照归还个体工商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第四十条 从事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从事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个人合伙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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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基层公安机关“一把手”
“总体协调”能力至关重要
龚福业

所谓“总体协调”,就是着眼于全局和长远来观察、思考和处理问题的科学思维方式和领导艺术。就基层公安机关而言,则是指“一把手”对全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认识规律的思维方式,是分析和解决基层基础建设宏观性、前瞻性、政策性等问题的观点和方法。古人云:“自古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万世之谋,全局之谋,就是“总体协调”之谋。俗话说:“为政之妙在于协调”;“百心不能成一事,百人一心万事成”;“兵有兵经,但兵无常势,弈有弈谱,但弈无定型”。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基层公安机关“一把手”“总体协调”的能力至关重要。下面我就基层公安机关“一把手”如何搞好“总体协调”,谈谈自己的几点浅见。
一、提高预见能力是搞好“总体协调”的首要前提
基层领导班子“一把手”要搞好“总体协调”,首先要具备预见能力。要培养“一把手”的预见能力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
一要加强哲学修养,提高辩证思维能力。正确的预见是对事物全体的、本质的、内部联系即规律的认识。由此可见,预见能力是辩证思维在思考重大问题、全局问题时的具体运用。“一把手”要提高预见能力,首先要学好马克思主义哲学,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此来增强辩证思维能力。其次要站得高一些,全局在胸;看得远一些,超前预测;想得深一些,从根本上把握工作关系的控制点。
二要努力拓展知识面,强化预见能力的知识根基。知识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经验总结。“一把手”的预见能力只有通过知识的丰厚积累才能形成和发展起来。在人类历史上许多出类拔萃的人物,无不是博古通今、知识广泛、经验丰富的人。因此他们在分析问题时,总能技高一筹,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决断。所谓“学愈博而见愈远”就是这个道理。当然,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位基层 “一把手”都具有文、史、经、哲、数、理、化、生无不精通的才能,但广博的知识和开阔的视野却是必须具备的。如果我们基层公安机关“一把手”不注意加强新知识学习,孤陋寡闻,学识浅薄,就难以提高预见能力。
三要在实践中锻炼,增强预见能力的实际经验。预见能力是“一把手”对客观实际情况的深刻把握,是在实践中锻炼出来。邓小平曾指出:“我们改革开放的成功,不是靠本本,而是靠实践”。要提高预见能力,永远离不开实践的锻炼。对于基层公安机关“一把手”来说,就应该运用所学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在公安实践中不断提高预见能力。
二、具备总揽和驾驭全局能力是搞好“总体协调”的基本要求
“总体协调”是一项重要的领导艺术。它强调“一把手”必须具备总揽和驾驭全局的能力,那么,“一把手”怎样从纷繁复杂的日常事务中总揽和驾驭全局呢?“万山磅礴必有主峰”。当前,基层公安机关“一把手”,应站在“三基”工程建设的高处,全面观察,综合分析,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把全局作为考虑和解决问题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这是“总体协调”的出发点。所谓总揽和驾驭全局,就是要求有一种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高瞻,就是站在全局的高度观察和处理问题;远瞩,就是立足当前,又放眼未来。如果不是这样,只是就局部论局部,挂一漏万,顾此失彼,或只顾眼前、不顾长远,那就不是全局性思维,而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形而上学思维了。俗话说:“有所为有所不为”、“将欲取之,必先予之”,讲的就是照顾全局的大道理。邓小平曾告诫我们:“要提倡顾全大局。有些事从局部看可行,从大局看不可行;有些事从局部看不可行,从大局看可行。归根到底要顾全大局。”总之,一切着眼全局和长远,不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这是对“一把手”“总体协调”的基本要求。
二是必须紧紧抓住基层建设中的主要矛盾和中心任务。这是“一把手”“总体协调”的根本方法。全局是由局部构成的,但“总体协调”并不要求平均主义地对待所有局部。毛泽东同志把局部分为两种:一种是带全局性的,即对全局有决定意义的;另一种是带局部性的,即对全局无决定意义的。“总之一个原则,就是注意那些有关全局的重要的关节”。舍不得“打烂坛坛罐罐”的保守主义,忙忙碌碌的事务主义,“两个拳头”打人的平均主义,都是“总体协调”的大忌。从一定意义上说,抓住了重点就是抓住了全局,丢掉了重点就是丢掉了全局。
三是必须善于发现和解决制约全局发展的薄弱环节。在解决主要矛盾和重大矛盾的过程中,基层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发展是不平衡的。善于抓住薄弱环节并切实加以解决,常常成为推动基层建设和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基层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的不平衡性,要求“一把手”要注意解决薄弱环节,以实现基层发展的相对平衡,从而提高基层基础建设整体扎实健康发展。这与管理科学中的“木桶理论”道理是一致的。当然,何为薄弱环节,那是因时因地而异的,需要进行具体分析而做出“总体协调”。
三、具备良好的民主作风是搞好“总体协调”的必要条件
基层公安机关“一把手”要搞好“总体协调”,必须有良好的民主作风,要具备良好的民主作风,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首先,要增强民主集中制的意识。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群众路线在领导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坚持这一制度,包含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两个方面,二者不可偏废。“一把手”在“总体协调”中的重要作用,是指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吸纳领导班子集体智慧基础上的集中,而不是把民主当作形式,走走过场,凭个人主观感觉随意决断。“一把手”要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要善于当班长而不当家长,果断而不武断,“高人一筹”而不“高人一等”。
其次,要提高素质,改进方法。“善弈者,谋其势而不谋其子”。“一把手”的主要职责是把握方向、谋划全局、抓班子、带队伍。我们衡量“一把手”是否称职,不仅要看本人的工作表现,更重要的是看他能否把一班人的智慧和经验集中起来,能否把广大民警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一把手”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既要坚持扩大民主的方向不动摇,又要善于领导和引导,不断提高民主的质量;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善于集思广益,实行正确的集中。
再次,必须有宽阔的胸襟和高尚的境界。“一把手”有无民主作风、发挥得充分与否,是衡量其思想作风的一个重要方面。眼界开阔、心胸宽广,对于“一把手”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官德”。我们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党,我们从事的事业、追求的大目标决定了我们共产党人一定要有容人容事的大气量。凡是有利于改进公安工作、有利于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包括反对自己的意见,都要诚心诚意地倾听。“一把手”要做到胸襟宽阔,就要在实践中加强学习和修养,尤其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来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着力解决好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问题。这样才能站得高、看得远,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带领基层公安机关履行好“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进一步提高ST、PT公司透明度,充分揭示风险,现就加强ST、PT公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ST公司在进行对经营前景有重大影响的交易活动(如收购、出售资产,重组债务)时,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其股票交易临时停牌,一次停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连续三次(即合计3个月)停牌后,该ST公司未主动申请复牌的,由证券交易所实施有条件强制复牌,即恢复在
每个交易日上午进行半日交易。
二、对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的ST公司,其股票比照《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进入破产程序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只在每个交易日上午进行交易。
三、要求ST公司在第一、第三季度结束后披露季报(季报准则另行发布)。
四、修订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规则,取消特别转让价格5%的跌幅限制。
请你们将上述有关内容增补进《股票上市规则》,并在执行中就ST、PT公司的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



200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