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政办发〔2006〕24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3届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不断巩固我市新农村建设成果,努力构建政府扶持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农村建设长效机制,确保新农村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学决策机制
(一)机构组成。
1.决策机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决策机构是市县两级的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
2.议事机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议事机构是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组成,副组长中设常务副组长1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3.咨询机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咨询机构是新农村建设专家咨询团,咨询团由领导小组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成员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参与决策。专家咨询团为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1.组长职责。
⑴主持领导小组会议;
⑵研究审定新农村建设重要事项;
⑶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重要工作。
2.副组长职责。
⑴出席领导小组会议;
⑵带领分管部门谋划、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
⑶组织分管部门向上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⑷对分管部门涉及到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⑸对于涉及新农村建设全局性的重要问题和有关政策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向组长汇报;
⑹常务副组长负责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成员职责。
⑴出席领导小组会议;
⑵组织本单位谋划新农村建设项目;
⑶按照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
⑷组织本单位向上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⑸向领导小组会议汇报本单位新农村建设工作情况。
4.咨询团专家职责。
⑴根据需要列席领导小组会议;
⑵对规划、推进措施及相关政策的出台,提供专业咨询;
⑶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对相关人员开展专题培训。
(三)议事规则。
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决定本地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事项,对新农村建设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影响本地新农村建设全局的特别重大事项形成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审议。
1.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事项范围。
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
⑵指导本地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相关文件;
⑶配置本地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⑷新农村建设推进中的重要事项;
⑸需要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2.领导小组会议的决策程序。
⑴领导小组例会每半年一次,如遇紧急重大事项,还可增开临时会议。研究议题时,领导小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组长综合成员的意见,最后形成决定。对某个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⑵会议形成的意见代表集体意见,成员应维护会议决定,并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⑶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组长或常务副组长请假,并委派本单位分管领导参加。
⑷领导小组定期听取下级领导小组工作汇报,进行重大决策前,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专家咨询团、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⑸为保证决策的严肃性,对领导小组会议所议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或公文,经组长审定后下发。
二、推进落实机制
(一)责任分工。
新农村建设的责任分工采取分级管理的模式,总的原则是市级领导小组指导、县级领导小组主抓、乡村级领导小组实施。
1.市级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责任。
⑴制定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
⑵审核县级和试点乡、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
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
⑷向上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⑸成员单位按照《牡丹江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分解》,指导县级及县以下新农村建设工作;
⑹成员单位将所管理的公共资源按照市领导小组的要求,集中向新农村建设投放;
⑺对县级及县以下干部开展专题培训。
2.县级领导小组责任。
⑴制定县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
⑵审核乡、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
⑶研究确立并发展本地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产业和项目;
⑷向上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⑸组织实施农村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
⑹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⑺对乡级及乡以下党员干部开展专题培训。
3.乡村级领导小组责任。
⑴制定乡、村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
⑵结合本地特色,构建"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产业格局;
⑶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
⑷动员农民群众投资投劳;
⑸管理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⑹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农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沟通协调。
新农村建设的沟通协调工作制度分为领导联系点制度、部门联络员制度和社会联建制度。
1.领导联系点制度。
实行市县两级领导干部联系试点乡村制度,每人联系1个试点村,并通过试点村带动县乡两级新农村建设工作。
⑴指导试点乡村做好规划工作,搞好产业定位,落实项目资金;
⑵组织和动员农村干部群众提高认识,增强信心,主动投身新农村建设;
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2.部门联络员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部门安排联络员,形成多渠道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⑴联络员收集、整理、传递本地本单位新农村建设重要信息,定期向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
⑵联络员向本单位报告新农村建设工作动态;
⑶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联络员信息,定期向本级领导小组和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⑷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文件、简报、信息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上级精神及典型经验。
3.社会联建制度。
动员全社会力量选择乡村结成联建对子,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动良性发展格局。
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根据能力和愿望,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下,自主选择联建对象;
⑵联建单位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重点,从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开展联建工作;
⑶联建单位应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钱出钱、有物出物、有人出人、有智出智,把文明传播到农村;
⑷联建乡村农民群众应进一步解放思想、主动对接,积极配合联建单位开展工作;
⑸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总结、宣传、推广联建先进经验。
(三)抓点带面。
坚持试点先行,典型引路的原则,发挥典型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
1.试点选择。
⑴坚持好中差各占三分之一的原则;
⑵坚持区域内合理布局的原则;
⑶坚持兼顾不同类型、不同区域代表性原则。
2.试点推进。
⑴因地制宜,科学制定试点发展规划;
⑵精心组织,严格按规划实施;
⑶整合资源,形成建设合力。
3.试点推广。
⑴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探索不同地区推进新农村建设有效途径,培育一批做得实、学得了、推得开的示范典型;
⑵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本地发展模式的试点经验进行推广;
⑶完善发展规划,落实发展项目,搞好项目配套,提供有效服务,发挥综合效益,确保建设一批、成功一批。
三、投入保障机制
(一)筹资渠道。
1.财政投入。
⑴各级财政每年用于农村建设的资金总额增量要高于上年,预算内建设资金用于农村建设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资金总量要高于上年;
⑵整合涉农资金,领导小组采取部门联合、捆绑使用的方法,集中财力办大事,整合使用各项资金,实现互利共赢、整体推进;
⑶依据优势,谋划重点项目,形成项目集群,打包向上争取资金;
⑷创新财政投入方式,采取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民办公助、以物代资、以奖代补、以免转补、奖补结合等多种投入模式,调动社会各方面投入"三农"积极性。
2.金融信贷。
⑴引导农村信用社大力推行农户授信联保贷款(农户贷款"一证通")制度;
⑵支持发展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效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
⑶完善有关政策,力促各金融机构调整资金投向,扩大在"三农"方面的信贷规模。
3.农民自筹。
⑴采取以奖代投等方式,把政府补助资金与农民自筹资金结合起来,引导农民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农民出钱出物、投工投劳;
⑵引导实力较强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一定规模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
4.社会资金。
⑴引导工商资本、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全面引进BOT、TOT等资本运作方式,努力形成多种投入形式共存,互为补充的投融资机制;
⑵积极鼓励工商大户、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知名企业和已经先富裕起来的农民企业家进行捐赠;
⑶城中村、城郊村和旅游区等有条件的乡村,探索土地经营开发建设思路;
⑷鼓励和引导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
⑤利用资源开发,盘活闲置资产,发展新兴产业。
(二)资金投向。
1.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⑴农业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⑵农业产业化体系建设;
⑶农业机械化体系建设;
⑷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建设;
⑸动植物保护体系建设;
⑹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⑺农业信息和市场体系建设;
⑻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体系建设。
2.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⑴村内基础设施建设;
⑵通乡通村公路建设;
⑶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⑷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建设;
⑸农村清洁能源建设;
⑹农村通讯设施建设。
3.发展农村社会事业。
⑴农村基础教育建设;
⑵乡村卫生建设;
⑶农村文化事业建设;
⑷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⑸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三)资金监管。
1.政府监管。
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制;
⑵实行全程财政投资项目审批制;
⑶实行涉农专项资金报账制。
2.农民监管。
⑴坚持乡村财务公开制度;
⑵坚持村民理财制度;
⑶坚持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制度。
3.社会监督。
⑴加强媒体监督;
⑵建立特聘监督员监督制度;
⑶发挥人大、政协监督职能;
⑷发挥社会群团组织监督作用。
四、监督评价机制
(一)监督评价主体。
1.监督主体。
⑴各级政府;
⑵农民群众;
⑶社会力量。
2.评价主体。
新农村建设工作评价主体是市县两级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评价工作。
(二)监督评价内容。
1.政策执行情况;
2.任务完成进度;
3.经济和社会效益;
4.农民满意程度。
(三)监督评价方式。
1.实行至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双向监督;
2.整体工作由市县两级领导小组监督评价;
3.部门工作采取职能监督评价;
4.采取例行检查、随机抽查、部门联查、群众信访等办法实施监督。
(四)监督评价处理。
1.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2.实行工作重大失误一票否决制;
3.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4.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挂钩;
5.表彰奖励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政办〔2008〕124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贵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15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费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三)凡在贵港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城市公交车)、个体经营户、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贵港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贵港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五条 收费标准
(一)本市常住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7元计收,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市供电或供水部门随电、水费代缴。共用电表、水表的居民住户,由社区或单位协助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住户。实行物业管理的生活小区且具备条件的,可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物业管理部门代收。
(二)在贵港城区内租屋暂住的暂住居民的垃圾处理费,每人每月收2元,从入住的当月起计收。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社区代收。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垃圾的垃圾处理费按垃圾量每吨80元计收,也可按在职人员计收,每人每月收1元。具体收取方式由缴费单位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商定。市财政拨款单位由市财政代缴,非财政拨款单位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征收。
(四)生产加工企业、集贸市场、商场(公司)的垃圾处理费,按垃圾量每吨80元计收。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征收。
(五)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旅社、招待所等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收取1-2元。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核定后委托供电或供水部门代收代缴。
(六)美容美发、桑拿、茶庄、歌舞厅、按摩等娱乐服务业及宾馆、酒店等餐饮业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面积(或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每平方米每月收取0.5-0.8元;亦可由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按合同商定的垃圾产生量按每吨80元计收。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核定后委托供电或供水部门代收代缴。
(七)除上述外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店)每月收取8-15元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核定后委托城市供电或供水部门代收代缴。
(八)流动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按每摊每天收取0.5-1元。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征收。
(九)在市区内营运的公交车辆,可按车辆座位数每座每月0.5元计收或设固定的公交车辆垃圾箱(桶),按产生的垃圾量每吨80元计收。具体收取方式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市公共汽车公司协商确定。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征收。
(十)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到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按垃圾量每吨60元计收。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市垃圾处理场负责征收。
(十一)居民、暂住人口在其居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除按居民、暂住人口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外,还按所属行业分类对应的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十二)垃圾处理费应按月缴纳。按月计收的,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超过15天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
(十三)鼓励按产生的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收费减免
(一)对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低保户免收垃圾处理费。
(二)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部队、养老院、福利院等的垃圾处理费,由双方签订合同,按合同商定的垃圾量每吨80元的标准减半计收。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缴纳对象的情况如有变动的,应及时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复核,以便及时调整。
第八条 收费管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市供水、供电部门及有关单位或个人代收代缴。委托代收代缴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代收代缴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协议书。凡未接受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对委托代收的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2%的手续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从垃圾处理费中直接支付给代收单位。任何代收单位不得自行从代收垃圾处理费中直接扣收代收手续费。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税后收入纳入财政非税系统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四)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市政管理局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不按规定列支费用的,依法查处。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贵价费字〔2001〕54号文中有关垃圾清运费、垃圾处理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