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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07:27  浏览:99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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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09〕88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日

嘉兴市本级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户籍管理一体化要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安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由嘉兴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和转业士官。
  第二条 对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复工复职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一)安置就业。转业士官、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由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当年度用人单位职位和安置就业对象在部队表现等综合情况,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安置,如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
  (二)复工复职。退役士兵入伍前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接收手续;原单位因破产、撤并等原因造成复工复职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安排;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难以安排的,鼓励其自谋职业。
  (三)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根据退役士兵入伍时兵役机关颁发的《入伍通知书》上明确的无地(原非农户口,下同)或有地(原农业户口,下同),按照“区别标准”的原则发给安置保障金。
  第三条 对经部队批准正常退役并自谋职业的人员,由政府发给(核拨)安置保障金。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军龄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以及养老、医疗保险和培训费组成。
  (一)无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无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每年调整一次,如调整后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其中: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递增10%计发,以此类推。
  军龄补助费:服役满两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0%计发;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递增10%计发,以此类推。
  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到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到之月的下月起,至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安置工作介绍信或办理自谋职业公证手续的上月止),按当地无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0%发给生活补助费。
  养老和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公证手续后,由市或区安置部门为其办理一年的自谋职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确定,缴费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和基本医疗保险(单统)缴费。
  培训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当年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当地政府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补贴。
  (二)有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有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每年调整一次,如调整后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其中:
  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服役满两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本意见实施首年度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0%计发;以后每年计发比例提高10%,至计发比例100%止;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递增10%计发,以此类推。
军龄补助费:服役满两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计发;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满两年退役士兵安置时的军龄补助费递增10%计发,以此类推。
养老和医疗保险:由所在地安置部门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确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的对应缴费基数,为退役士兵办理一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缴费。
  培训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当年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当地政府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补贴。
  (三)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表现增(减)发安置补助费,具体为: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5000元;荣立一等功一次的增发4000元;荣立二等功一次的增发3000元;荣立三等功一次的增发1000元。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受警告处分一次的减发1000元;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的减发2000元;受记过处分一次的减发3000元;受记大过处分一次的减发4000元;不安心服役或因其他原因提前退役的减发5000元,一期、二期士官军龄补助费按义务兵(两年)标准计发。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安置的对象要求自谋职业的,可向市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报经市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由市安置部门发给(核拨)与无地退役士兵相同标准的安置保障金。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安置的对象,因原单位破产、撤并等原因造成复工复职确有困难且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难以安排的,可向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经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由市或区安置部门发给(核拨)与无地退役士兵相同标准的安置保障金。
  第五条 进藏、高原退役士兵的安置保障金标准按市政府、军分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部队批准复员的,根据落户情况按退役义务兵标准发给(核拨)安置保障金。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市、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无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市财政承担,在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公证手续后,由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给(核拨)退役士兵。有地退役士兵的安置保障金由市、区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由镇(街道)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给(核拨)退役士兵。
  第八条 退役士兵安置经费保障和发放工作,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落户手续,档案由区兵役机关统一管理。
  第十条 残疾军人自谋职业后,享受无工作残疾军人抚恤金待遇。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和组织用人单位,每年举办退役士兵就业招聘会,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造良好就业环境。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役士兵。
  第十二条 无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政府、省军区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凭证享受相应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自安置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无正当理由六个月内不到市或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接收单位办理报到手续的,取消退役士兵安置资格,按失业人员对待。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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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与塞内加尔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新华通讯社 塞内加尔通讯社


新华通讯社与塞内加尔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月26日 生效日期1978年1月26日)
  为了加强中塞两国人民的友谊和进一步发展新华通讯社与塞内加尔通讯社之间卓有成效和友好的合作关系,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如下协定:

  第一条 新华通讯社和塞内加尔通讯社同意相互交换国内和国际新闻,并加以利用。利用对方新闻时,应尊重原意,直接引用时不改动原文。

  第二条 新华通讯社和塞内加尔通讯社同意相互通过航寄定期交换新闻图片。在需要时,一方可要求对方用传真的办法播发照片,费用由提出一方支付。在采用对方图片时,应尊重图片说明原意。

  第三条 双方提供的新闻和航寄图片都是无偿的,不具有专利权。

  第四条 新华通讯社和塞内加尔通讯社将在可能范围内尽力给予对方派驻本国记者以协助和方便。

  第五条 本协定签字后即行生效,期限为一年,以默认方式继续有效。如一方要求废除本协定,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在达喀尔签字,一式两份,以中文和法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通讯社代表           塞内加尔通讯社代表
     阎 世 缘              阿马杜·迪安
     (签字)               (签字)

关于甘肃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甘肃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报送<甘肃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施办
法(送审稿)>的报告》(甘劳社发〔2002〕18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
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31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
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