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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46:34  浏览:9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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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6]44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嘉峪关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过境河流、行洪沟道)的管理。
第三条 嘉峪关市水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关于河道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河道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河道管理经济指标考核,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三)制定河道防汛计划和河道治理规划,加强河道及堤防的检查和维护,积极开展河道的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河道及水工程的经济效益。
(四)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河道有关整治和建设项目的审查和批准,以及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缴。
(五)加强河道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依法管好水利工程,勇于向损毁河道及水利工程的不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河道管理是水利管理的组成部分,要按照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河道的经营管理,促进河道管理的良性运行,发挥河道和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第五条 市水务局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河道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保护

第七条 河道及堤防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市水务局会同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河道管理范围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防洪水位确定。
  第九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损毁河岸、护岸、堤防、闸坝等水工建筑物,以及有关防汛、水文等测量、监测设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损害堤岸和行水的建筑设施。不得在河道内倾倒、弃置矿渣、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各种危及河岸、堤防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应报市水务局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和违章建筑,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水务局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由防汛指挥部组织进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十四条 在河道设置和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之前,应征得市水务局的同意。
  第十五条 禁止在河道两岸滑坡、泥石流多发地段进行垦荒、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河道的活动。如遇紧急情况,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可就近采石取土进行抢修。
第十六条 凡对堤防、护岸或其它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的一切费用。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七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第十八条 河岸线的界线,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九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利用,市水务局需要使用时可优先考虑。

第四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水务局主管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国土资源、环保、公安、规划、园林、工商、财政、物价、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局遵循有利于防汛排洪、控制河势稳定、有偿使用、有序开采、保护环境的原则,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划定开采区、禁采区。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
(一)城市供水取水口、跨河公路和铁路桥梁、河道堤坝和自然边坡、水下跨河供水管道、天然气管道、供电及通信缆线、渠首引水工程、排砂渠等建筑物及设施的有效保护范围内;
(二)有可能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河道、水利工程、防汛排洪工程设施和其它河道基础设施安全的区域。
前款所指有效保护范围和安全区域,由市水务局会同国土资源、供气、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划定方案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河道内采砂应先取得采砂许可证,并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后方可采砂。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依照《嘉峪关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办采砂许可证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还应申领采矿许可证。
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相应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对各自所发证书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河道采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期限、数量及技术规范和环保要求进行;
(二)不得影响河道整治工程建设;
(三)在七、八、九三个月的防汛主汛期内,禁止在主行洪河道内进行采砂作业
(四)采砂作业结束后,按照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及时清理作业现场。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维修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河道堤防建设所需资金,实行国家、集体、群众多渠道多方面筹集的原则,依靠社会力量,组织受益单位和群众共同承担。在汛期,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河道两岸的城镇和乡村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三十条 市水务局收取的河道管理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收取的各项费用,要遵循“取之于河,用之于河”的原则,由市财政统一管理,用于河道治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水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市水务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水务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水务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市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市水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市水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市水务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市水务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市水务局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水务局和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水务局或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河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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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支持科技兴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支持科技兴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是我市农业发展的潜力所在,出路所在,希望所在。为规范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兴农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农字〔1997〕199号)《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
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科技兴农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的确定原则
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级农口各局在选择审定科技兴农项目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具有先进、普遍、广泛的科学应用技术。着重优先推广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应用技术、优良品种和先进工艺。
2.必须具有经济效益,能够富裕农民。项目推广实施后,不仅增产,还必须增加经济效益,增加集体和农民收入。
3.必须有利于北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农业和农村发展新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因地制宜,自主经营,促进我市现代化农业建设。
二、项目资金的来源和支出范围
科技兴农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及科技服务体系的财政支农资金。科技兴农经费安排要坚持项目单位投入为主,财政部门补助为辅的原则,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筹措资金方式。
1.支持农、林、水、气等行业在长期规划的基础上,每年重点引进示范和推广若干个能够提高京郊农业科技水平的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
2.支持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高科技示范园区的建设。
3.支持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专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及以科技大户、民营科技服务组织为代表,以科技优势带动农民致富的项目。
4.用于为配合科技兴农项目的实施而举办的专业科技培训。
三、资金的使用形式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科技兴农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投入形式:
1.对于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示范项目采取市与区县、项目单位资金配套的方式投入。
2.对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项目采取资金配套或按项目全部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的形式。
3.对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采取贷款贴息的形式,市与区县、项目单位原则上按7∶3的比例进行贴息。
4.对重大农业科研项目采取配套的投入方式,市财政配套资金不超过课题费的30%。
5.对各种培训以区县、主管部门投入为主,市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市财政支持科技兴农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其项目申报、审批的要求是:
1.项目申报单位要结合自身优势,按照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及发展规划,有重点地选择项目。
2.项目单位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下年度项目申请报市财政局。市级农口各局直接报市财政局,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报市财政局。各单位提出申请时,将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项目的现状及建设目
标和发展前景;申报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所需资金及来源;申报项目效益分析,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估;申报项目实施的保证措施。
3.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和审核,于次年4月底下达预算。
4.项目一经确定,实行合同管理(合同见附件)。市财政局要在预算下达30天内与区县财政部门,市级农口各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区县财政部门也要与项目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五、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财政部门、市农口各局要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并随时对项目的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市有关部门将随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评出5至10个项目给予奖励。对完成好的区县、市农口局在第二年安排专项资金时优先考虑。对挪用、截留资金的单位,第二年减少或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2.项目实施后,各区县财政、市级农口各局负责监督项目执行单位的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于当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综合总结。
3.科技兴农项目单位和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的区县,每半年要向市财政局报送试点工作动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及配套情况、试点进展情况、科技示范推广效益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4.项目执行单位要认真履行合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市、区(县)财政、项目执行单位要建立科技兴农项目资金台帐,对各项目实施情况及效益情况实行跨年度的连续性管理。
六、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8年4月20日

关于中国帮助刚果贡贝农场恢复生产的换文

中国 刚果


关于中国帮助刚果贡贝农场恢复生产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8月4日 生效日期1981年8月4日)
             (一)我方去文

刚果人民共和国农业畜牧部穆昂邦扎部长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贡贝农场的生产。
  为实施该项目,刚方聘请八至十名中国农业专家到该农场工作。恢复农场由中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所需费用(包括海洋运保费)在一九七七年六月十八日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恢复农场所需的当地费用由刚方自理。有关具体事宜,双方将另签合同。
  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作为两国政府一九七七年六月十八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临时代办
                        朱 克 勤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大使馆代办
阁下:
  继您1981年5月30日第FB/65/81号信件后,我已收到该信的复印件。
  为恢复贡贝农场,我谨荣幸地向您确认如下:
  A.刚方邀请八至十名中国农业专家到贡贝农场工作;
  B.恢复农场由中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所需费用(包括海洋运保费)在一九七七年六月十八日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C.恢复农场所需的当地费用由刚方自理;
  D.有关具体事宜,双方另签合同。
  顺致崇高的敬意。

                          刚果农业、畜牧部部长
                             穆昂邦扎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