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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26:18  浏览:8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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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81号
《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已于2005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五年七月八日


青岛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当事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格式条款(以下简称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各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教育、市政公用、交通、广播电视、科技、卫生、经贸、旅游、邮政、通信、金融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制订和使用进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提供方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对方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六条 提供方拟订格式条款,提倡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订和发布或者与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制订和发布合同示范文本。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
  第七条 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者语言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工作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八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 提供方拟订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或者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提供方拟订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或者拒绝合同履行的权利;
  (三)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行使合同解释权的权利;
  (五)就合同争议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十一条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使用该合同文本前到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加注标记:
  (一)房屋、汽车买卖合同;
  (二)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合同;
  (三)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四)经营性培训、医疗服务合同;
  (五)有线电视、邮政、通信服务合同;
  (六)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旅游、运输合同;
  (八)拍卖、典当合同;
  (九)依法应当加注标记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或者与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加注标记。
  第十二条 已加注标记的格式条款内容需要变更的,提供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加注标记。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申请加注标记的格式条款,应当建立公开查阅制度,向社会提供无偿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规定的,可以向提供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提供方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修改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提供方提出书面意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要求举行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提供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方应当参加听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时,可以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学者以及消费者代表等参加。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认为格式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未提出修改意见或者提供方已经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合同上加注标记。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格式条款加注标记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经加注标记的格式条款,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条款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提供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加注标记的;
  (二)擅自修改已加注标记的格式条款的;
  (三)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加注虚假标记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使用的,提供方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注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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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3年第75号)




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次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117件,清理结果为,截至2012年12月底,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有105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58件。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中的目录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继续有效。

未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不作为规范性文件执行。



附件: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目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









质检总局

2013年6月8日







公告75号附件.xlsx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6/P020130618495431500452.xlsx



附件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部门 发布时间
1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87]国检监字512号 原国家商检局 1987.11.25
2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1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1.12.3
3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程序 国认注(2001)35号 国家认监委 2001
4 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认可[2002]20号 国家认监委 2002.4.4
5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国认可联[2002]21号 国家认监委 2002.4.2
6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2.3.20
7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15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2.12.19
8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231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2.11.25
9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17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3.12.9
10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农业部、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264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3.4.17
11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农业部、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264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3.4.17
12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商务部2003年第14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3.10.23
13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1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3.12.31
14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4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4.2.20
15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2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4.12.3
16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5.3.3
17 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4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5.3.2
18 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联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05.11.10
19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6.1.23
20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6.3.13
21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2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7.9.12
22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24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7.9.12
23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8.6.24
24 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 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8.12.11
2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0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09.6.4
26 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1号 国家认监委 2011.1.11
27 认证认可同行评审员推荐与任职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年第31号 国家认监委 2011.11.9
28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科技[2012]95号 铁道部、国家认监委 2012.5.11
29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管理办法(试行) 国标发[83]319号 原国家标准局 1983.8.5
30 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 国标发[84]208 原国家标准局 1984.5.10
31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 技监局发〔1993〕14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编办、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部、原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信息中心 1993.7.13.
32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技监局标发〔1996〕244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9.4
33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技监局标发〔1998〕03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8.1.8.
34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质技监局标发〔1998〕181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8.12.24
35 关于规范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的通知 质技监局标发〔1999〕193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8.24
36 关于对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行公告制度的通知 质技监局标发〔1999〕279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12.28
37 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2.22.
38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质技监局政发〔2000〕16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7.29.
39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 国质检标联〔2002〕209号 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发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国家标准委 2002.7.23.
40 国际标准化活动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国质检财〔2003〕13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4.29.
41 关于调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编制方式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2004]10号 国家标准委 2004.3.1
42 关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标委计划〔2004〕28号 国家标准委 2004.3.19
43 关于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标委计划〔2004〕28号 国家标准委 2004.3.19
44 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应急国家标准的规定 国标委计划联〔2004〕35号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3.29
45 关于电子版国际标准分发及使用的通知 国标委国际〔2004〕61号 国家标准委 2004.6.21
46 标准网络出版发行管理规定(试行) 国标委计划〔2005〕66号 国家标准委 2005.8.31
47 关于加强ISO/IEC标准投票文件和正式国际标准文本管理的通知 国标委国际〔2006〕66号 国家标准委 2006.8.29
48 ISO和IEC标准出版物版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国标委外〔2007〕5号 国家标准委 2007.1.15
49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标委农〔2007〕81号 国家标准委 2007.10.22
50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国标委办〔2009〕3号 国家标准委 2009.1.22
51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确保国家标准质量的意见 国标委办〔2009〕4号 国家标准委 2009.1.22
52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国质检联〔2009〕84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09.3.12
53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国标委服务联〔2009〕25号 国家标准委 国家测绘局 2009.4.1
54 关于标准制定工作组组建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2009〕32号 国家标准委 2009.5.20
55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 2009.7.3
56 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国标委工一联〔2009〕48号 国家标准委 国家发改委 2009.7.3
57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国标委服务〔2009〕49号 国家标准委 2009.7.6
58 关于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公告格式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2009〕87号 国家标准委 2009.10.29
59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国质检标联〔2009〕383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09.9.8
60 ISO常任理事国中国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 国标委外〔2009〕95号 国家标准委 2009.11.26
61 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号工作的意见 国标委农联〔2009〕99号 国家标准委 卫生部 2009.12.14
62 国家高薪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 国标委工二[2010]29号 国家标准委 2010.5.17
63 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 国标委综合[2010]39号 国家标准委 2010.6.8
64 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标发〔1986〕004号 原国家标准局 1986.1.2.
65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标发〔1988〕115号 原国家标准局 1988.5.7.
66 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 技监局标发〔1992〕372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2.10.20.
67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3.12.3.
68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技监局标函〔1994〕195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4.5.10.
69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技监局政发〔1997〕118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新闻出版署 1997.8.8.
70 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 技监局标发〔1997〕143号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10.5
71 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 质技监局发〔1998〕18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8.4.22
72 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标委计划〔2002〕15号 国家标准委 2002.2.24.
73 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国质检财〔2003〕12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4.29.
74 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标联〔2004〕361号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04.8.20
75 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联〔2006〕36号 国家标准委 国家认监委 2006.5.29
76 棉花复检仲裁办法 国标发[1986]174号 原国家标准局 1986.7.31
77 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 国标发[1986]174号 原国家标准局 1986.7.31
78 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质技监局政发[1999]211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国家纺织工业局 1999.9.2
79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质技监局监发[1999]18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1.20
80 关于加强对棉农宣传教育防止棉花混入异性纤维工作的通知 质技监局政发[1999]208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999.9.3
81 关于印发棉花公证检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经字[2000]299号 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0.5.30
82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法函[2001]67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2.29
83 关于对部分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2]3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30
84 关于加强棉花质量监督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02]288号 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2.9.28
85 关于印发《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等文件的通知 中纤局棉发[2001]153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1.11.27
86 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统一使用《棉花质量检验报告》的规定 中纤局法发[2001]15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1.12.12
87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3]2225号 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供销总社、农发行 2003.12.17
88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码编码规则》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附件6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05.9.21
89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申报、审核、退出程序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有关技术文件的通知》附件7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05.9.21
90 关于发布《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纤局棉发[2006]69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6.8.26
91 关于印发《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纤局棉发[2006]99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6.12.5
92 关于发布《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实施办法》和《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棉发[2007]82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8.31
93 《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加工企业抽样管理办法(试行)》 中纤局办发[2009]112号附件2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9.27
9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羊毛产销和质量等问题的函 国办函[1993]2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3.1.3
95 关于加强化纤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技监局监函[1994]153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4.4.20
9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5]52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5.10.19
9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7]16号 国务院办公厅 1997.5.7
9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44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01.6.13
99 关于印发《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暂行)》的通知 质检办监联[2001]232号 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经贸委 2001.10.26
100 关于贯彻执行《茧丝流通办法》的意见 中纤局综发〔2002〕20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2.3.28
101 关于开展2004年国家生丝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4〕28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4.5.12
102 《山羊绒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 中纤局综发〔2005〕39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5.4.28
103 《2004年国家生丝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暂行)》补充规定 中纤局综发〔2005〕38号附件1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5.4.29
104 关于开展麻类纤维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5〕46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5.6.1
105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分配调整管理办法 中纤局综发〔2006〕89号附件1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6.11.8
106 关于印发《经营性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和《茧丝交易市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7〕4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5.22
107 《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验收细则(试行)》、《桑蚕干茧公证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廉洁自律规定》 中纤局综发〔2007〕60号附件1、2、3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7.2
108 关于印发《桑蚕干茧检验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7〕93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9.28
109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企业申报与退出程序(试行)》 中纤局综发〔2007〕108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11.15
110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监督抽验实施办法》 中纤局综发〔2009〕68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6.3
111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规则》 中纤局办发[2009]112号附件4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9.27
112 关于对已购入存在质量问题的絮棉制品提供免费检验服务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2]32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2.5.16
113 关于印发《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02]204号 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 2002.7.16
114 关于加强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执联[2002]299号 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经贸委、卫生部、教育部、国家旅游局 2002.10.9
115 关于印发 《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执[2004]20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5.9
116 关于在打击制售“黑心棉”违法行为中质监与环保部门加强配合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函[2007]133号 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环保总局 2007.2.14
117 转发《关于在打击制售“黑心棉”违法行为中质监与环保部门加强配合的通知》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7]15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3.9
118 关于印发《专业纤检机构履行重点区域监管职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7]75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7.26
119 关于印发《专业纤检机构履行重点区域监管职责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7]91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7.9.25
12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08]168号 国家质检总局、教育部 2008.4.16
121 关于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8]38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8.4.24
122 关于印发《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8]9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8.9.16
123 高校集团购买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控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中纤局办发[2009]112号附件3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9.27
124 关于印发《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8]10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8.10.21
125 关于继续做好企业质量档案建档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9]40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4.13
126 关于推动建立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行业自律组织的通知 中纤局法发[2009]101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9.8.21
127 广西大宗茧丝交易市场厂检丝重量检验项目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 中纤综发[2010]4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10.7.1
128 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中纤局棉发[2010]65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10.8.9
129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中纤局棉发[2010]82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10.9.14
130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0]70号 原人事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6.16
131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考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质技监职办[2000]007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职业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0.10.25
132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设置及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质技监局人发[2000]189号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10.26
133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2]17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7.1
134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2]30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0.25
135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质检办科函[2003]21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6.13
136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4]49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11.16
137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非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中纤局综发〔2008〕37号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08.4.23
138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受理司法调查规定 国检法[1999]119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7.26
139 关于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79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08.7.9
140 关于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邮寄及快递进出境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署监发[2001]212号 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01.4.20
141 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署加发[2004]102号 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外汇局 2004.4.8
142 关于发布实施《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 国检务联字第280号 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经委、原商贸部 1987.7.18
143 关于印发《实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6]72号 国家质检总局 1996.3.29
144 关于禁止受理发菜及其制品出口报检的通知 国检法函[2000]12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0.6.23
145 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2001]5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7.17
146 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2001]6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3.9
147 关于取消检验检疫报检预录入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函[2001]15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6.11
148 关于印发《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2]90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2.30
149 关于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4]21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3.31
150 关于凭电子密钥开展电子申报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4]38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5.26
15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理报检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5]20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6.30
152 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9】3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9.1.23
153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国质检通函【2009】1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9.3.18
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 国检务[1989]443号 原国家商检局 1989.8.21
155 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务[1990]317号 原国家商检局 1990.9.28
156 关于下发《签发旅游零售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2]397号 原国家商检局 1992.10.16
157 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3]248号 原国家商检局 1993.7.20
158 关于印发《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2000]227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0.11.3
159 关于印发《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2001]51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1.3.5
160 关于印发《< 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2]2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9.25
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联合公告 2002年联合公告第132号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 、原国家经贸委、外交部、国土资源部 2002.12.29
162 2003年输欧盟蘑菇罐头第7号公告 2003年联合公告第7号 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3.4.3
163 关于发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2003年联合公告第81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30
164 关于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3]48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31
165 关于对《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项下产品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3]48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31
166 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5]22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7.15
167 关于调整航空口岸旅客申明卡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5]43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6.13
168 关于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的公告公告 2005年联合公告第32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05.7.15
169 关于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5〕1010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12.26
170 关于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实施的联合公告 2005年联合公告第66号 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05.12.29
171 关于发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2005年联合公告第67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5.12.29
172 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6〕76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9.20
173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 2007联合公告第70号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7.4.30
174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7]20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14
175 关于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08〕65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9.19
176 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139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19
177 关于发布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联合公告 2008年联合公告第100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31
178 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8]60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16
179 关于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2010]90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10.2.23
180 关于中国启用检验检疫电子证书系统的照会 国质检外函【2010】4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10.1.28
181 关于东盟自贸区联合公告 2003年联合公告第77号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 2003.12.29
182 关于实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的联合公告 2011年联合公告第63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11.10.21
183 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改版的联合公告 2011联合公告第74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2011.12.7
184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3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12.9.12
185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83)卫防字第5号 卫生部 1983.3.10
186 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 (84)卫防字第86号 卫生部 1984.12.8
187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卫生部、原农牧渔业部、原中国专利局 1985.9.10
188 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86]卫防检辽第175号 卫生部 1986.10.20
189 关于禁止进口旧麻袋的联合通知 [86]卫防字第77号 卫生部、海关总署、原对外经济贸易部 1986.10.31
190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卫生部(88)卫防字第47号 卫生部 1988.5.14
191 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 原卫生检疫总所、海关总署 1990.5.12
192 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卫生管理规程(试行)》和 《国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方法》的通知 卫检总监字[1990]第53号 原卫生检疫总所 1990.6.4
193 关于对《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卫检发[1991]第2号 卫生部 1991.5.29
194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民事发[1993]2号 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原民用航空局 1993.3.30
195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的中国籍员工健康证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卫检发[1993]第2号 卫生部、交通部 1993.10.29
196 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的通知 卫检发[1995]第1号 卫生部、交通部 1995.2.30
197 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补充规定 卫检总海字[1995]第91号 原卫生检疫总所 1995.4.27
198 卫生检疫局下发船舶卫生检查评分标准 卫检总海便字[95]第12号 原国家卫生检疫局 1995.6.14
199 往来香港船舶、飞机卫生检疫管理有关规则 卫办发[1997]第30号 卫生部 1997.9.11
200 关于执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的通知 卫检海字[1997]第390号 原国家卫检局 1997.11.24
201 关于遗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事发[1998]11号 民政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9.22
202 关于执行《进出境航空器卫生监督评分标准》和《进出境客运列车卫生监督评分标准》的通知 国检卫[1999]69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5.12
203 关于承认日本国立公立医院对来华常驻人员健康检查结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1]38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9.5
204 关于做好驻外使馆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自费随任体检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1]42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0.8
205 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医学媒介生物监测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2001]6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0.31
206 关于印发《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2]4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3.1
207 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2]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3.27
208 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监测要求》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2]11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4.29
209 关于加强国境口岸卫生处理药物安全使用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2]30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5.24
210 关于加强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3]16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3.7
211 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3第230号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3.8.6
212 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猴痘防治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3]28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8.28
213 关于国际航班实施预报旅客信息的通知 民航运发[2003]141号 原民航总局、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3.9.2
214 关于印发《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第19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5.9
215 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47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11.4
216 关于印发《京九、沪九直通车运行途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4〕176号 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铁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 2004.4.23
217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1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4.28
218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4]37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4.8.31
219 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5]86号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 2005.3.11
220 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 卫应急发〔2005〕247号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原民航总局 2005.6.17
221 关于印发《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5]79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9.29
222 关于印发《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5]42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11.14
223 关于公布口岸卫生处理药品器械审核结果及筛选、采购、使用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5]88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5.11.8
224 关于使用《就诊方便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函[2006]30号 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 2006.1.13
225 关于同意中检集团澳门有限公司办理卫生体检业务的批复 国质检卫函[2006]27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5.10
226 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6]38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8.29
227 关于加强保健中心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6]47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10.25
228 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6]11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3.29
229 关于做好朝觐人员体检和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7]72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8.28
230 关于航空口岸出入境人员健康申报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7]64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2.19
231 关于加强口岸公共场所中央空调系统卫生监督防止军团菌滋生蔓延的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7]29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8
232 关于严格规范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卫函[2008]3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18
233 关于印发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及核辐射事件监测处置等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8]270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5.20
234 关于印发《船舶免于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8]54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0.22
235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验检疫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在航行香港-内地珠江三角洲小型船舶卫生监督领域的合作安排》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8]58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1
236 关于印发《检验检疫系统体外生物诊断试剂、疫苗使用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9]10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9.6.17
237 关于印发《国际航行邮轮群体性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09]7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9.2.25
238 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质检办卫[2010]34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10.4.21
239 关于防止塞内加尔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9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11.12.26
240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香港传入内地的紧急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1号 农业部 1990.2.20
241 关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6号 农业部 1990.5.9
242 关于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8号 农业部 1990.6.1
243 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第10号 原动植物检疫总所 1992.4.25
244 关于从蒙古进口动物产品有关检疫问题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21号 原动植物检疫总所 1992.12.11
245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3]8号 原动植物检疫总所 1993.2.19
246 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农(检疫)字第3号 农业部 1993.12.12
247 关于进口美国华盛顿州苹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4]10号 原动植物检疫总所 1994.6.28
248 关于禁止从扎伊尔进口猴子、猩猩灵长类动物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5]8号 农业部 1995.6.13
249 关于禁止缅甸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紧急通知 农检疫发[1996]2号 农业部 1996.2.15
250 关于重申严防牛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3号 农业部 1996.3.29
251 关于暂停从博茨瓦纳进口牛及牛产品的紧急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30号 原动植物检疫局 1996.5.16
252 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4号 农业部 1996.6.5
253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以色列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6号 农业部 1996.6.26
254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6]7号 农业部 1996.7.12
255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78号 原动植物检疫局 1996.8.13
256 关于印发《航行港澳小型船舶动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88号 原动植物检疫局 1996.8.29
257 关于严防痒病传入我国的补充通知 农检疫发[1997]1号 农业部 1997.3.29
258 关于同意加利福尼亚Kings县鲜食葡萄输华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8]5号 原动植物检疫局 1998.2.24
259 关于出口退回的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动植检动函[1998]43号 原动植物检疫局 1998.3.27
260 关于禁止从俄罗斯疫区进口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8年第2号令 农业部 1998.9.1
261 关于禁止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8年第6号令 农业部 1998.11.3
262 关于严防口蹄疫从泰国传入我国的通知 国检动函[1998]273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12.3
263 关于印发《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帐幕、集装箱、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检动[1998]121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12.24
264 关于禁止从缅甸联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令1999年第7号 农业部 1999.1.20
265 关于禁止从科威特、马拉维、巴林、以色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2.4
266 关于禁止从马达加斯加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4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2.23
267 关于禁止从巴西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5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2.23
268 关于禁止从塞内加尔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7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3.5
269 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6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3.5
270 关于禁止从以色列、巴西、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和阿尔及利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9年第9号公告 农业部 1999.3.23
271 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9年第11号公告 农业部 1999.4.5
272 关于禁止从阿根廷和意大利两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9年第17号公告 农业部 1999.4.5
273 关于禁止阿尔及利亚、突尼斯、摩洛哥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8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4.6
274 关于禁止从约旦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9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5.12
275 关于禁止从南非输入马属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0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5.12
276 关于禁止从几内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1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5.12
277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农发[1999]7号 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6.3
278 关于禁止从津巴布韦输入马属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2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6.16
279 关于禁止从土库曼斯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1999年第19号 农业部 1999.6.24
280 关于对比利时等国二恶英污染事件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部等七部委1999年第7号公告 原外经贸部等七部委 1999.7.2
281 关于禁止从克罗地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8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8.4
282 关于禁止从津巴布韦、秘鲁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7号公告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8.4
283 关于禁止从博茨瓦纳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6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8.4
284 关于禁止从土尔其、保加利亚和希腊三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1999年第21号 农业部 1999.8.30
285 关于禁止从赞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19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9.14
286 关于禁止从伊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1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9.15
287 关于禁止从菲律宾、哈萨克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2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9.29
288 关于解除对比利时部分产品进口禁令的通知 外经贸部等七部委1999年第9号公告 原外经贸部等七部委 1999.10.25
289 关于禁止从加纳输入猪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4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11.2
290 关于禁止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1999年第25号公告 农业部 1999.11.10
291 关于禁止从土耳其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1999年第25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11.11
292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局第3、4、5、6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动函[1999]500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12.17
293 关于禁止从意大利输入禽鸟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3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0.1.21
294 关于禁止从法国、卢森堡输入禽鸟及其产品的公告 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4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0.1.21
295 关于允许自美国全境进口各种类型的小麦的公告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14号 农业部、原外经贸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0.3.20

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第 124 号

《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于2011年12月23日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改进政府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按照法定程序,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等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为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规章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实施机关);规章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有两个以上或者规章未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确定。
与规章实施相关的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应当参与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并提供与规章立法后评估有关的材料和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 评估实施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有关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进行。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被评估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所涉及的行政管理事务;
(二)具有三名以上熟练掌握规章立法后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三)相关人员参与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四)具备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
第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实施满三年的,其他规章实施满五年的;
(二)拟废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
(三)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反映出较多问题或者公众、新闻媒体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
因上位法修改或者有紧急情况需要修改、废止规章的,可以不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
第八条 评估实施机关每年应当按照要求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
市政府法制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每年应当编制下一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列入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项目,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评估实施机关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拨。
第十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根据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对规章进行评估。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对规章中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内容进行重点评估。
第十一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即制定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是否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二)合理性标准,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即规章与同位阶的规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政策是否存在冲突,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互相衔接。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立法技术性标准,即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绩效性标准,即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明显高于规章制定和执行的成本。
第十二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第十三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实施机关组织成立以本机关人员为主,与规章实施密切相关的人民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人员参与的评估小组,具体承办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使用和组织保障等。
第十四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发布评估公告,包括评估小组组成人员、评估方案主要内容;
(二)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途径搜集整理评估意见和建议;
(三)汇总和分析评估意见和建议,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五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
(二)起草评估报告;
(三)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四)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评估实施机关委托评估的,应当将委托情况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实施机关的名义独立开展评估,不得将部分或者全部受托事务转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 立法后评估应当采用下列方法:
(一)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二)走访或者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监督机关、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听取意见。
评估实施机关根据评估需要,还可以采用以下评估方法:
(一)问卷调查;
(二)实地考察;
(三)专题调研;
(四)个案分析;
(五)立法比较分析;
(六)成本效益分析;
(七)文献检索;
(八)其他方法。
第十八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全面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参与规章立法后评估。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十九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在计划年度内完成。
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在评估小组成立后6个月内完成并形成评估报告。在6个月内不能完成评估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概况;
(二)规章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以及绩效性的分析和评价;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在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并退回评估实施机关。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意见完善有关工作并重新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结论和建议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进一步决定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的规章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政府立法计划、改进政府立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规章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适时启动政府立法程序;对规章执行方面的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研究落实,并及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的结论和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形成决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参与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单位、人员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规章评估报告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五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纳入对评估实施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 评估实施机关、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视情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评估项目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交评估报告的;
(四)不按照规定落实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效规章,应当分期列入评估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或者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