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鼓励经营和投资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52:16  浏览:8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鼓励经营和投资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1998〕6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鼓励经营和投资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鼓励经营和投资的优惠政策(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





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鼓励经营和投资的优惠政策(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长春长江路电脑科技商品经营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发展步伐,推进全市经济发展,凡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符合开发区功能定位并在开发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 开发区注册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审核,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企业所得税从征收之日起,由开发区财政按季度足额返还,享受3年优惠。

第三条 开发区内从事技术交易或技术经纪活动者取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审核,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个人所得税从征收之日起,由开发区财政按季度足额返还,享受3年优惠。

第四条 开发区企业、科研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代理、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技术性收入和服务收入,经企业申请,市科委认定,税务部门核准,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从征收之日起,由开发区财政按季度足额返还(营业税按财政体制市分成部分),享受3年优惠。

第五条 开发区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交易的企业或个人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六条 开发区对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部门予以适当照顾。

第七条 开发区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经管人应缴纳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企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税务部门给予适当照顾。

第八条 符合开发区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的区内新建(续建)工程,经企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有关部门审批,可免交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以外的向建设项目收取的其他各项管理费用。

第九条 开发区企业和个人缴纳土地收益金、房屋交易管理费、租赁管理费确有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企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市财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减免征收。

第十条 经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经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区内高新科技商品经营企业、技术交易企业,享受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即将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国家规定的部门外,有关部门进入开发区进行检查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持证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开发区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方便、快捷服务,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材料齐全3天之内办理完企业一切入区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大常委会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讨论、决定或审查批准: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措施;
(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依法治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划;
(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施依法治市的工作方案;
(四)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五)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六)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方案;
(七)对外开放的总体规划;
(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
(十)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十一)市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十二)撤销自治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三)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决定的事项;
(十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项;
(十六)同国外缔结友好城市的事项;
(十七)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八)确定市徽、市树、市花;
(十九)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决定的事项;
(二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执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情况;
(三)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预算、决算及管理使用情况;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情况;
(六)人口与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对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实施情况;
(八)市本级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方案、修订方案;
(十)水、电、煤气、医疗、住房、公共交通等服务价格标准的调整,对学生、农民及企业等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的调整;
(十一)教育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扶贫基金、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十二)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发性事件,给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涉及全市性的自然灾害及其处理情况;
(十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重要情况;
(十四)地方国家机关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违法的处理情况;
(十五)危害严重、影响重大、公众关注的案件的检察和审判情况;
(十六)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外事交往活动;
(十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听取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的委员会、办公室、局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本市乡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变动的方案。
第五条 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包括: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审议的议案。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各方面的重大事项,依照《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调查委员会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有关的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须认真贯彻施行,违反本规定对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作出决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认为需要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报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2001年1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由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精神,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安排专项资金,对2011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相关业务(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见附件6,下同)予以资金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

  (一)2011年重点支持“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及列入商务部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名录的企业。

  (二)鼓励培训各类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的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三)支持示范城市相关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

  (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五)支持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二、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培训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一)服务外包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表;

  2.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2010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

  4.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二)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6.上年度培训机构无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省级(含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对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指导,对符合规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进行备案。

  三、支持的标准和支持方式

  对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服务外包业务予以支持:

  (一)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含1年,下同)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1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学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三)给予示范城市500万元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具体由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后拨付。

  (四)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 IT服务管理 (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 (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对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项活动给予支持,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四、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人才培训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网站自动生成,见附件1);
  (2)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学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凭证复印件;
  (5)服务外包企业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的业务凭证复印件。

  2.培训机构申请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网站自动生成,见附件1);
  (2)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学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与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有关部门提供的依法从业资格证明;
  (5)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
  (6)出具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材料(含培训机构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定制培训协议);
  (7)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8)被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缴费凭证复印件;
  (9)每期培训项目成本、收费标准等明细情况;
  (10)经省级(含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的证明。

  3.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际认证补助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获得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2)企业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3)企业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4.申请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的示范城市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的申请文件;
  (2)本地区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

  5.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按相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相关规定申报。

  (二)资金申请程序。申请采取网上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并建立分级负责制,以保障资金安全。申报程序和各级责任如下:

  1.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指定专人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www.fwwb.gov.cn)网站,可随时直接向商务部和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填报申报材料。企业应指派专门申报员申报,并指派企业相关负责人核定签字,方可网络传输上报。同时,将电子材料汇总后编制申报情况汇总表及明细表,编制索引(即将申报的材料与明细表对应编制索引),并将填报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对一致,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报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2.省级以下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受理申报单位的电子和纸质材料,进行对照审核,形成审核记录,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以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上传的电子材料与上报的纸质材料进行对照审定,形成审定记录,由指定的受理人员和商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对最终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编制索引,编写审定情况总结,填写审定部门意见表(附件5),由商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以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请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申请材料,于2011年8月10日前向商务部、财政部上报资金申请,超过申报期限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包括《2011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2011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2011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汇总表》、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定部门意见表以及相关申报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的分支机构,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商务和财务部门统一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四)财政部、商务部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进行核查,确定支持金额。财政部于年度内按照预算级次一次将支持资金拨付至各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至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

  五、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审核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准确及时到位。对申办企业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要按《档案管理法》的规定将有关纸质材料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六、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服务外包统计信息。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七、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资金申请审核工作情况将纳入服务外包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规定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服贸司、外资司)反映。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102678548.doc
   2、2011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102686520.doc
   3、2011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102693174.doc
   4、2011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汇总表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102717640.doc
   5、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定部门意见表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102726930.doc
   6、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10273422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