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2年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省政府规章共269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5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
│序│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说 明 │
│号│ │ │ │
├─┼───────────┼─────────┼────────────────┤
│1 │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1982年2月21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批转 │ │
├─┼───────────┼─────────┼────────────────┤
│ │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1982年3月5日河南省│被1992年4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2 │办法 │人民政府批转 │政文[1992]73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
│ │ │ │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3 │河南省临时工管理暂行办│1982年4月21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1984年3月20日河南 │被1989年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 │
│4 │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 │ │布 │》明令废止。 │
├─┼───────────┼─────────┼────────────────┤
│5 │河南省发展食品工业若干│1985年2月26日河南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
│ │政策的补充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1985年3月14日河南 │被1993年1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
│6 │人员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3]1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省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
│ │ │ │办法》明令废止。 │
├─┼───────────┼─────────┼────────────────┤
│ │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1985年4月2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3年国务院国发[1993]│
│7 │定收支、上交递增、补助│人民政府发布 │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
│ │递减、分级包干”的财政│ │理体制的决定》不相适应。 │
│ │管理体制的规定 │ │ │
├─┼───────────┼─────────┼────────────────┤
│ │河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1985年7月24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 │
│8 │督管理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不相适应。 │
├─┼───────────┼─────────┼────────────────┤
│ │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1985年8月20日河南 │被1996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9 │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第25号发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
│ │ │发 │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职工伤亡事故处理│1985年11月9日河南 │被1994年1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0│结案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8号发布的《河南省〈企业职工伤 │
│ │ │ │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 │ │ │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1985年12月23日河南│被1995年11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1│作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20号发布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
│ │ │ │工作办法》明令废止。 │
├─┼───────────┼─────────┼────────────────┤
│12│河南省公路建设债券发行│1986年4月3日河南省│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办法 │人民政府批转 │ │
├─┼───────────┼─────────┼────────────────┤
│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1986年5月12日河南 │被2000年7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3│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57号发布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
│ │ │ │办法》明令废止。 │
├─┼───────────┼─────────┼────────────────┤
│14│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1986年5月19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联合的补充意见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国营企业职工待│1986年11月20日河南│被1996年7月27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
│15│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
│ │则(试行) │ │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 │ │。 │
├─┼───────────┼─────────┼────────────────┤
│ │河南省《国营企业实行劳│1986年11月20日河南│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 │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试行) │ │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 │
│16│ │ │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 │
│ │ │ │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不相│
│ │ │ │适应。 │
├─┼───────────┼─────────┼────────────────┤
│ │河南省《国营企业辞退违│1986年11月20日河南│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17│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细│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则(试行) │ │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 │
│ │ │ │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等不相适应。│
├─┼───────────┼─────────┼────────────────┤
│ │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1987年2月26日河南 │主要内容被1994年6月23日省八届人 │
│18│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
│ │ │ │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市场产品质量监督│1987年3月2日河南省│主要内容被1993年10月22日省八届人│
│19│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
│ │ │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1987年6月30日河南 │被2001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20│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植物│
│ │ │ │检疫条例》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7年7月1日河南省│被1993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21│实施细则 │人民政府发布 │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
│ │ │ │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明│
│ │ │ │令废止。 │
├─┼───────────┼─────────┼────────────────┤
│ │河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1987年8月12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
│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发布 │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的《全国人│
│22│ │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 │ │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 │ │》不相适应。 │
├─┼───────────┼─────────┼────────────────┤
│23│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1987年12月17日河南│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改革的若干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24│河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1988年1月24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25│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1988年5月23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1988年8月30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 │
│26│护条例》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295号公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 │
│ │ │ │条例》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1989年3月27日河南 │被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27│办法(试行) │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日│
│ │ │ │公布施行的《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
│ │ │ │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1989年4月25日河南 │被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28│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 │
│ │ │发布 │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预算外资金 │
│ │ │ │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1989年6月29日河南 │被1997年8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29│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政[1997]50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
│ │ │ │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代替│
│ │ │ │。 │
├─┼───────────┼─────────┼────────────────┤
│ │河南省《家畜家禽防疫条│1989年8月3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
│30│例》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发布 │动物防疫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1989年9月8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 │人事管理规定 │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布 │劳动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 │
│31│ │ │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 │ │ │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 │
│ │ │ │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
│ │ │ │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医务人员个体开业│1989年9月20日河南 │被1997年8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32│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政[1997]44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
│ │ │发布 │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定│1989年9月27日河南 │被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九届人大常 │
│33│ │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统计│
│ │ │ │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财│1990年3月4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
│34│产保险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保险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有价证券转让市场│1990年3月4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 │
│ │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 │ │布 │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 │
│35│ │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8年7月13 │
│ │ │ │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
│ │ │ │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不相适│
│ │ │ │应。 │
├─┼───────────┼─────────┼────────────────┤
│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1990年4月6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 │
│36│行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节约能源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1990年5月29日河南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
│37│区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
│ │ │发布 │ │
├─┼───────────┼─────────┼────────────────┤
│ │河南省邮电通信管理办法│1990年6月19日河南 │被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
│38│ │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通│
│ │ │发布 │信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1991年2月25日河南 │被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39│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61号发布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
│ │ │发布 │生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1991年4月30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0│出口创汇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 │
│ │ │1]31号文件发布 │ │
├─┼───────────┼─────────┼────────────────┤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外汇│1991年4月30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1│管理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 │
│ │ │1]32号文件发布 │ │
├─┼───────────┼─────────┼────────────────┤
│ │河南省鼓励现有企业利用│1991年5月2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 │
│ │外资进行技术改造优惠暂│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 │行办法 │1]51号文件发布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
│42│ │ │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 │ │ │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
│ │ │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殖税、消费│
│ │ │ │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 │ │ │等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1991年5月2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
│ │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1]52号文件发布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
│43│ │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3月 │
│ │ │ │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
│ │ │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不│
│ │ │ │相适应。 │
├─┼───────────┼─────────┼────────────────┤
│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1991年6月28日河南 │被2000年12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44│细则 │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第58号发布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 │ │发布 │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劳务市场管理暂行│1991年8月8日河南省│被1995年12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45│办法 │人民政府豫政[1991]│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
│ │ │81号文件发布 │劳动力市场条例》代替。 │
├─┼───────────┼─────────┼────────────────┤
│ │关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991年9月8日河南省│被1997年11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到企业执行公务行为加强│人民政府豫政[1991]│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河南│
│46│监督的暂行规定 │91号文件发布 │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1997年1月6│
│ │ │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的《│
│ │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 │ │ │代替。 │
├─┼───────────┼─────────┼────────────────┤
│ │河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1992年3月23日河南 │被2001年10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
│ │ │992]50号文件批复,│专利保护条例》代替。 │
│47│ │1992年4月20日省科 │ │
│ │ │委、省专利局豫科字│ │
│ │ │[1992]第99号文件发│ │
│ │ │布 │ │
├─┼───────────┼─────────┼────────────────┤
│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5月9日河南省│被1995年11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48│ │人民政府豫政文[199│第21号发布的《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
│ │ │2]97号文件批准发布│办法》代替。 │
├─┼───────────┼─────────┼────────────────┤
│ │河南省机动车辆运输保险│1992年5月18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
│49│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2]39号文件发布 │国保险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生产经销假冒伪劣│1992年7月2日河南省│被1998年7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50│产品商品处罚规定 │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查处生产│
│ │ │布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明令废止│
│ │ │ │。 │
├─┼───────────┼─────────┼────────────────┤
│ │河南省奖励有突出贡献科│1993年1月3日河南省│被1996年3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51│技人员的若干规定 │人民政府豫政[1993]│政[1996]19号文件发布的《河南省人│
│ │ │2号文件发布 │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
│ │ │ │规定》代替。 │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政〔2005〕14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七日
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为使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凡本市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没有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第二条 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组成,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来源如下:
1.从被征土地中收取的资金。行政划拨土地每平方米收取30元。出让的土地每平方米收取20元,其中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2.被征土地补偿费的15%(即集体留存部分的50%);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存部分的20%;
4.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50%;
5.其他可用资金。
统筹基金由市、区国土资源局按上述规定的比例收缴。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为个人帐户基金。个人缴费标准分为6000元、9000元,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标准缴费。
个人缴费由个人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 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将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资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个人申报缴纳的个人帐户资金,及时转入市财政局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个人帐户基金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及其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六条 符合基本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填写参保人员名册并公示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报经乡(镇)、区国土部门审核,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市国土部门审批,最后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
第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达到和超过上述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从实施之月支付。
今后征地时,已达到和超过上述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从领取《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的次月起发给。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按下列标准发给:
个人未缴费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保障金120元。
个人缴费60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80元,其中基础保障金130元,个人帐户保障金50元。
个人缴费90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215元,其中基础保障金140元,个人帐户保障金75元。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础保障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保障金从个人帐户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基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帐户中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不得虚报、冒领,违者按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有关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未足额征缴和造成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从1996年起计算,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个人补缴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已按本《办法》建立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的本息资金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第十二条 2002年2月24日前户籍迁入本市市辖区内农村的无地农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其基本养老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农村住房被依法征迁的;
2.所在村民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3.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
第十三条 当涂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由当涂县政府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