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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45:11  浏览:8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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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05〕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程逐步加快。但是,一些地方的污水处理厂没有严格执行我局2002年颁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以下简称《标准》)。有的地方甚至人为降低处理等级致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善,部分生活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为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积极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现就执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北方缺水地区应实行中水回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若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或将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市景观用水,也应执行此标准。为防止水域发生富营养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式、半封闭水域时,应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可执行《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污水排放控制要求。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应限期达标。

  二、加强污泥和恶臭污染物的治理,配套建设污泥和恶臭污染治理设施

  必须按《标准》要求将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后妥善处置;若作为农用,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泥农用污染物控制要求。含恶臭污染物的气体也必须达标排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规定配套建设恶臭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

  三、生活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要求对主要水质指标进行监测,各级环保部门应确实加强监管。

  四、新建和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均应按照《标准》要求,安装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及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装置。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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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07〕86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38号)精神,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丽水市区范围(即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

第四条 丽水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范围内,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第五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组成,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后应予公示,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可根据征收土地区位农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作必要的调整。



第二章 征地区片划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六条 征地区片共划分为四个区片。

区片Ⅰ:

白云街道4个行政村、万象街道4个行政村、紫金街道12个行政村、岩泉街道11个行政村及富岭街道中堂、小木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Ⅱ:

白云街道4个行政村、万象街道3个行政村、紫金街道8个行政村、岩泉街道6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区片I以外的部分集体土地;富岭街道中堂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水阁街道垟店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Ⅲ:

富岭街道11个行政村、水阁街道22个行政村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除区片I、Il以外的部分集体土地;联城镇14个行政村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碧湖镇50个行政村、大港头镇9个行政村、高溪乡7个行政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老竹镇5个行政村、雅溪镇1个行政村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IV:

上述Ⅰ、Ⅱ、Ⅲ区片以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Ⅰ、Ⅱ、Ⅲ、Ⅳ区片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第七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Ⅰ: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71000元/亩;开发园地375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35500元/亩。

区片Ⅱ: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59300元/亩;开发园地355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33500元/亩。

区片Ⅲ: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39300元/亩;开发园地220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20000元/亩。

区片IV: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29600元/亩;开发园地180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l6000元/亩。



第三章 青苗补偿标准


第八条 征地范围的青苗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费用含当季作物、多年生经济作物及树木的补偿。该包干补偿费用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对青苗种植的所有人进行补偿。

各区片的青苗包干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养殖水面另行补偿900元/亩的养殖损失。

成片的多年生苗木花卉基地,经市、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开发区国土分局)认定后,酌情给予适当的苗木迁移补助。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九条 进行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必须是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和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一)耕地、园地(原属耕地)上的大(中、小)菜棚、菜架、葡萄架、粪缸、水缸、水池、粪池、石灰池、氨水池、摇井、人工井、简易水泥地、塘坎(含水泥板塘坎、石砌塘坎)、砌坎(含干砌石坎、浆砌石坎)、水路、涵管(含混泥土涵管、高压涵管)、水管(含铁管、塑料管)、电线杆(含水泥电线杆、木头电线杆)、水泥渠道、管道、水坝、水闸门等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标准1600元/亩。该包干补偿费用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情况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开发园地、林地、未利用地上的附着物按实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二)水库、翻水站(机房)、大型机械井(沉井)、农用喷灌、桥梁、沼气池等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前应报经市、区(或开发区)征地拆迁机构认可,评估结果经造价审查机构审查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予以补偿。

(三)坟墓按实补偿。补偿标准:

双穴水泥坟1600元/座;

单穴水泥坟1000元/座;

双穴土坟800元/座;

单穴土坟500元/座。

不在坟墓内的零星骨罐(俗称“金罐”),每只补助200元的迁移费用。

(四)简易生产用房、简易生产用棚、水泥地(含水泥晒场)、水泥(混泥土)机耕路、水泥预制场、预制块预制场按实补偿。补偿标准:简易生产用房60元/平方米,简易生产用棚20元/平方米,水泥地20元/平方米,水泥(混泥土)机耕路、水泥预制场45元/平方米、预制块预制场30元/平方米。

(五)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7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07〕75号)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的,不再支付拆迁安置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清场交付被征土地的,按照征地工作机制支付一定的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工作经费。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工作经费纳入征地成本。

场地清理费标准:按规定的要求完成清场交地,征地面积在10亩以下(含10亩)的,场地清理费按3000元的标准支付;征地面积在10亩以上的,场地清理费按300元/亩的标准支付;组织强制清场交地的,不支付场地清理费。

政策处理工作经费按1200元/亩的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丽政发〔2003〕104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区片等级
街道、乡镇名
行政村名

I
白云街道
灯塔村部分、丽光村部分、城西村部分、城北村部分

万象街道
丽南村部分、城南村部分、水南村部分、丽华村

紫金街道
厦河村、城东村、新建村、古城村、大众村、海潮村、金东村、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水东村部分、黄泥墩村部分、河村部分

岩泉街道
后甫村、天宁寺村部分、九里村部分、凉塘村、社后村、关下村、长岗背村部分、岩泉村部分、青林村部分、秋塘村部分、冷水村部分

富岭乡
中堂村部分、小木溪村部分

II
白云街道
灯塔村部分、丽光村部分、城西村部分、城北村部分

万象街道
丽南村部分、城南村部分、水南村部分

紫金街道
开潭村、风化村、湾岙村、水东村部分、黄泥墩村部分、河村部分、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

岩泉街道
天宁寺村部分、长岗背村部分、九里村部分、青林村部分、岩泉村部分、

秋塘村部分

富岭乡
中堂村部分

水阁街道
垟店村部分

III
富岭乡
中堂村部分、小木溪村部分、叶村、大坑口村、张垵村、下仓村、陶庄村、

下张村、大门楼村、富岭村、前垟村

水阁街道
桐岭村、余庄前村、七百秧村、白岩村、旭光村、叶岙村、吴垵村、张村、

水阁村、龙石村、岑山村、丽沙村、上沙溪村、金山村、里坑村、章巷村、

陈店村、潘田村、大源村、山根村、下章村、垟店村部分

联城镇
路湾村、花街村、林宅口村、金周村、常宅村、白前村、武村、敏河村、苏埠村、官桥村、青岗村、风鸣村、坑口村、港口村

碧湖镇
上街村、下街村、行口村、碧一村、古井村、河口村、采桑村、赵村、河东村、沙岸村、魏村部分、岩头村、箬溪口村部分、三峰村、前林村、概头村、周巷村、下梁村、保定村部分、上阁村、资福村、上黄村、平一村、平二村、平三村、下叶村、红圩村、下季村、红叶村、里河村、大陈村、章塘村、道士畔村、白河村、周村、石牛村、新亭村、泉庄村、下赵村、任村村、白口村、下圳村、浦塘村、下概头村、白桥村部分、郎奇村部分、上南山村部分、下南山村部分、松坑口村部分、堰头村部分

大港头镇
河边金村部分、河边村部分、玉溪村部分、大港头村部分、坛头嘴村部分、连河村部分、北埠村部分、均溪村部分、石候村部分

高溪乡
山根村部分、黄塘窑村部分、缸窑村部分、高溪村部分、竹溪村部分、岑口村部分、岚山头村部分

老竹镇
老竹村部分、仁宅村部分、红桥村部分、后坑村部分、沙溪村部分

雅溪镇
双溪村部分


上述Ⅰ、Ⅱ、Ⅲ区片以外的行政村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单位:元/亩

地 类
征地区片等级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71000
59300
39300
29600

开发园地
37500
35500
22000
18000

林地、未利用地
35500
33500
20000
16000






三、青苗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10700
10700
10700
10700

开发园地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林地、未利用地
4400
4400
4400
4400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适用按实补偿的范围)

序号
名称
分类
计量单位
标准价

(元)
备注

1
菜棚
钢管
M2
5


毛竹
3


2

现浇混泥土
M3
45
包括水池、

粪池、石灰池、胺水池等

浆砌表面找平
30

泥土
5

3
粪缸


33
直径1米以上


25
直径0.5~1米


20
直径0.5米以下

4
塘坎
砼现浇
m
50


预制砖、毛石浆砌
30


5
三面光水路
1.5m×2m
m
200
具体根据横断面大小按插入法计算

1.0m×1.5m
100

0.5m×0.5m
50

6
水井
深不足三米的
m
150


深不足三米的
200


7
摇井
摇井

500


8
水泥板
0.35m×3.5m

25


9
葡萄架
水泥桩架

800


竹木桩架
400


10
砌坎
干砌石坎
M3
40
田坎等不属补偿范围

浆砌石坎
60

11
混凝土涵管
300mm
m
20
其他直径按此标准类推

200mm
10

12
高压涵管
300mm
m
150
其他直径按此标准类推

200mm
100

13
水管
1寸铁管
m
6
其他直径水管参照所列标准增减

1.5寸铁管
10

2寸铁管
20

1寸塑料管
2.5

1.5寸塑料管
4

2寸塑料管
5.5

14
大树
胸径50cm以下

100~300
农户不得自行处理

胸径50-100cm以下
300~500

胸径101cm以上
500~1000

15
零星砼

电线杆
6m以下(包括6m)

200
每增加1m增加50元

6m以上
200+

16
小桥
混凝土桥
M2
200
基础另算

水泥板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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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八届州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知,现予发布施行。



州长:张作哈

二00一年十一月八日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州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州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州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凉山州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说在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包括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

州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中,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奖励人数1~2名,条件不够时可空缺。

第九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十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含应用基础理论研究),学术上达到省及省以上先进水平,对本学科发展和技术进步有较大意义和重要指导作用的;

(二)在凉山州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应用于社会生产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本行业领先的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了有效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大作用的,并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大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

(六)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事业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二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授益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章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州级有关部门;

(三)中央、省在我州的企事业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州部队;

(五)经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中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四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有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推荐。

第十五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必须是在规定期限通过鉴定,在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完成成果登记。所推荐的项目应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我州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

(一)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二)已推荐省以上奖励尚未审批的项目,当年不得推荐;

(三)已获得我州历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四)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凉山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人选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次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情况,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州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的项目和候选人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和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严格按程序进行,公正地评价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劳动成果。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审办公室对推荐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推荐材料按学科(专业)送评审委员会相关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对推荐项目和人选按评审标准进行定量定性综合评价,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三)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四)经州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和人选,在《凉山日报》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评审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州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和人选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由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一条 凉山州科学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凉山州史志。

凉山州科学技术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凉山州科学科技奖的奖金数额为:

(一)州杰出贡献奖,奖金5万元;

(二)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1.5万元;

(三)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奖金1万元;

(四)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奖金5000元。

州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列支。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奖金分配严格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奖金分配方案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报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华侨、外国人或者州外单位、个人在我州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活动,对推动我州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2月26日凉山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