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2:15  浏览:8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4〕7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工作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和十运会筹委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将于2005年10月在江苏举行。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对我省的信任和重托,是江苏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打基础、为全国作贡献的光荣使命和重大责任。承办十运会,也为我省加快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提供了良好机遇和强大动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环境优美、设施优良、服务优质、成绩优异”的总体目标和“举省一致、改革创新、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办赛思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扎实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确保十运会圆满成功。

  

   二○○四年八月 日
  

  
  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
  筹备工作总体方案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十运会)将于2005年在江苏举行。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申办方式确定承办单位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对全国竞技体育水平和办赛能力的一次大检阅、大练兵、大演习,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承办的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一次体育赛事。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十运会规程总则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承办十运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环境优美、设施优良、服务优质、成绩优异”的总体目标,坚持“举省一致、改革创新、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办赛思路,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项承办筹备工作,确保把十运会办成振奋民族精神、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在国内外产生良好影响的体育盛会,为奥运厉兵秣马,为江苏增光添彩,为百姓强身健体,为国家作出应有贡献。
  二、竞赛组织工作
  (一)竞赛日期。2005年10月9日(星期一)开幕,10 月21日(星期日)闭幕。部分项目的决赛将安排在开幕式前先期举行。
  (二)竞赛项目。十运会共设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激流回旋)、自行车、马术(速度赛马)、击剑、足球、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帆船(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铁人三项、排球(沙滩排球)、举重、摔跤、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武术(套路、散打)等32个大项、355个小项。
  (三)参加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火车头体育协会、煤矿体育协会、前卫体育协会、林业体育协会、通信体育协会、石化体育协会、航天体育协会、冶金体育协会、水利体育协会、电力体育协会。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
  (四)竞赛地点。十运会主赛场设在南京市。十运会比赛地点除少数项目因场馆条件限制、由筹委会指定承办单位外,其他项目均在全省范围内通过申办方式确定承办单位。筹委会根据各地的申办报告,经考察、评估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同意,确定竞赛地点。南京地区安排26个项次的决赛,其中奥体中心6项次,省五台山体育中心3项次,省射击射箭管理中心2项次,省足球管理中心1项次,南京市10项次,南京体院、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各1项次。苏州市9项次,其中张家港2项次,昆山、常熟、吴江、太仓各1项次。无锡市6项次,其中江阴2项次、宜兴1项次。连云港市4项次,其中省海上训练基地2项次。常州市4项次,其中武进2项次、金坛1项次。扬州市3项次。徐州市3项次,其中徐州师范大学1项次。镇江市2项次。南通、淮安、盐城、泰州、宿迁市各1项次。
  (五)参会规模。预计决赛期间大会安排的各代表团、裁判员、工作人员、新闻记者、来宾(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邀请的来宾)等2万人左右,各省区市组织的观摩人员1万人左右。邀请省对外友好城市、港澳台地区和海外著名人士前来观摩十运会。
  三、大型活动
  (一) 开幕式
  安排在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举行。开幕式要体现时代特征、体育特点和江苏特色,最大限度地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开幕式方案通过招标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 闭幕式
   安排在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馆举行。开、闭幕式应力求创新、精彩、节俭。
  (三)其他大型活动
  1.全国体育科学论文报告会。开幕式前在南京举行。
  2.全国群众体育先进表彰会。做好江苏省群体工作现场准备。
  3.十运会火炬接力活动。公开征集采火方式、采火地点等方案。
  4.全国全民健身成就展示。
  5.优秀全民健身项目展示会。
  6.群体活动精品展示。
  7.江苏体育成就展示。
  8.全国体育美术、摄影作品展览。在全国范围征集参展作品。
  9.全国体育集邮展览。向国家邮政总局申请发行十运会纪念邮品。
  10.体育知识大奖赛和有奖征文活动。
  四、新闻宣传
  认真制定宣传工作计划,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宣传画、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十运会。省广电总台开设体育频道,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等报刊增设十运会专版专栏。办好十运会会刊。征集十运会会徽、吉祥物、会歌、宣传画、标语口号,开展倒计时纪念活动。各办赛城市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十运会,动员各行各业和全省人民关心十运会、支持十运会、参与十运会,营造“人人都是东道主,我为十运作贡献”的浓郁氛围。宣传工作要走出江苏、面向世界,吸引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国际人士前来观光旅游、洽谈贸易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筹建十运会新闻中心,为新闻记者提供优质服务。做好开、闭幕式等大型活动和重要比赛的现场电视直播、转播和网上直播的准备工作。
  五、信息化管理
  在十运会筹备工作中,积极应用信息技术。建设十运会网站,建立十运会信息库。构建十运会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筹(组)委会与各部门、各项目竞委会、代表团(运动队)住地和新闻中心之间信息网络化,确保信息准确、及时、畅通。
  六、环境建设
  把承办十运会与推进全省城市现代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城市绿化、美化、净化工作,重点推进各办赛城市交通要道、十运会体育场馆周围道路建设和环境整治。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充分展示江苏人民良好的精神风貌。
  南京市是十运会主赛场所在地,要按照“迎接十运会,建设新南京”的要求,提高城市规划水平,建设体育场馆和配套工程,加快河西新城区建设步伐,确保地铁等重大市政工程按期竣工,狠抓市容长效管理,以崭新的面貌迎接十运会。
  七、场馆设施建设
  (一)新建场馆。按照“省市共建、国内一流、市场运作”的要求,加快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2004年底前基本竣工,2005年5月投入试运行。省十运会指挥中心及各类比赛、训练场馆都要精心施工,保证质量,确保2004年底前竣工或基本竣工。
  (二)改造维修部分场馆。省重点改造五台山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江宁足球基地足球场。其余需要改造的场馆,由承办比赛的市、县(区)和单位负责维修改造,确保2004年底前基本完成。
  八、资金筹措
  承办十运会所需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组建江苏省十运资源开发公司,通过市场运作,力争筹措4亿元。
  (二)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补助。
  (三)省体育局自筹。
  (四)在筹备十运会的5年内,省财政按照收取的体育彩票中奖个人所得税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承办十运会;如有资金缺口,将此项政策延长1年。
  (五)对承办十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全民健身示范区建设项目,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场馆建设有关规费除上缴国家部分的以外,省、市两级原则上予以减免。
  认真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强化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预算支出,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资金和体育器材、物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九、行政接待
  制定十运会行政接待工作规范,为各代表团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十运会总部驻地由筹委会选定,各项目竞委会和记者接待饭店采用选定与招标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加强宾馆饭店及交通旅游等服务单位人员的培训,落实文明服务措施。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行政接待工作。对西部地区代表团在生活接待方面给予优惠。
  十、安全保卫
  根据十运会规模大、规格高、赛场分布广、大型活动多的特点,认真制定十运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做好大型活动和赛场内外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万无一失。交通、通讯、供电、医疗、卫生防疫等部门要及早拟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为十运会提供有力保障。深入开展“平安江苏”创建活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十一、组织机构
  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十运会筹委会统一部署江苏省承办十运会的筹备工作,推动筹备工作紧张、高效、有序进行。
  十运会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新闻宣传部、场馆建设部、资源开发部、竞赛部、财务部、审计监察部、大型活动部、群体工作部、广播电视部、信息技术部、行政接待部、安全保卫部、医疗卫生部、兴奋剂检查部、志愿者工作部等职能部门,负责相关承办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根据筹备工作需要分批启动,逐步配备工作人员。各赛区建立赛区筹委会及项目竞赛委员会。
  承办十运会,是江苏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全省上下的共同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率先意识和机遇意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将筹备十运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要点,明确职责分工,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各项筹备工作,把十运会办出江苏特色、办出一流水平、办出综合效益,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的批复

(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高崎办事处更名为厦门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的请示》(闽政〔2000〕文3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厦门海关驻高崎机场办事处分别调整为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均为正处级),隶属厦门海关。

二、核定东渡海关人员编制155名、厦门高崎机场海关人员编制87名,均在厦门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新增编制。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东渡海关、厦门高崎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1982〕244号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改进机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组织纪律,防止和纠正违法失职行为,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
具体情况,特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一、奖励
(一)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应予以奖励: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刻苦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在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者:
(2)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在推广先进经验、先进技术方面,对国家和集体有较大贡献者;
(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卓有成效地进行工作,对改变当地和所在单位的面貌,发挥了优异才能和作用者;
(4)在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集体资财,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方面,有显著成绩和较大贡献者
(5)敢于坚持原则,同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做坚决斗争,对捍卫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尊严有显著功绩者;
(6)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应给予奖励者。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模范工作者称号、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奖励种类的使用,要以工作成就和对国家对人民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其中升级、升职、通令嘉奖三种奖励,只适用于对国家和人民有重大贡献和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者。
六种奖励一般单独使用,对于受到通令嘉奖的,可视其具体情况与升级或升职奖励同时使用。对于受到升职奖励的,可视其具体情况与升级奖励同时使用。
(四)奖励的审批权限:(1)给予记功、记大功或授予模范工作者称号奖励的,由管理其职务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批准,并报送任命机关备案;(2)给予升级奖励的,属于省人民政府任命或批准任命的工作人员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分别报省人事局或地区行政公署、
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3)给予升职奖励的,报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批准;(4)给予通令嘉奖奖励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属于国务院任命或批准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模范工作者称号奖励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国务院备案;给予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奖励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奖励的审批程序:(1)决定和审批奖励,必须经过一定的会议形成,集体讨论通过。(2)报请奖励,要报送正式公文并附“奖励登记表”和受奖人员的事迹材料一式四份,有发明创造的,还应附省以上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报送上级机关备案的,只报送“奖励登记表”一式两份;
(3)奖励经批准后,由呈报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在本单位群众中公布,将“奖励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一份,并发给本人奖励证书(样式由省统一设计),授予升职奖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五)凡授予升级以外其他五种奖励的,所在单位可根据情况发给适当的奖品,贡献较大的还可以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奖品或奖金的发放数额,由批准奖励的机关决定。对受奖人员,只能发给一次性奖品或奖金,不准层层发放。
奖励经费,按行政机关实有人数,每人每年从行政费中提取两元,由各级财政、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奖励经费开支的范围,主要用于发给受奖人员奖品和奖金,以及印制和颁发奖励证件的经费开支。要严格掌握,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滥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六)升级奖励指标,按国家行政机关当年实有人数的千分之一点五,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掌握使用,一般不得超过;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需报省人事局批准。
升级奖励要严格按规定条件审批。升级指标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准跨年度使用。
(七)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单位和个人的职责范围,要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查、总结,做到奖有所据,功过分明。
评奖工作一般要与年终总结评比工作结合进行,可从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中选拔受奖人员:平时在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中有显著贡献的,也可随时予以奖励。
评选受奖人员,要经过所在单位群众充分讨论,严格审查,必须事迹准确,群众拥护,确实在工作人员中能起表率作用的。不能降低条件,更不允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如有违犯者,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二、惩戒
(一)对违犯行政纪律的工作人员,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二)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八种。
(三)行政处分的审批权限:(1)县级和相当县级以上的国家行政机关自行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由各该机关提出意见,报管理其职务的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批准;给予开除公职处分,要报地区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自行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的,要报省人事局批准。(2)属于上级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本机关决定后,报送任命机关备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需报请任命机关批准。(3
)给予省人民政府任命的正处长(含相当人员)以上工作人员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应报送国务院备案;给予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任命的正科长(含相当人员)以上工作人员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要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4)属于
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凡给予的处分涉及到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职务的,应先报经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再办理呈报手续。
(四)办理违犯行政纪律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1)给予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经本单位工作人员讨论,并通知受处分人出席申辩,其他人员也可为其申辩。受处分人要在处分意见或决定上签注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在向批准机关上报材料时,要如实写明本人意见。
行政纪律处分决定后,应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书面通知本人,并将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2)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处分案件,必须有处分意见,综合材料或调查报告,证明材料,“行政处分登记表”,受处分者的检查及其对处分的意见,一式四份。
上报备案的案件,只报送行政处分登记表和处分决定,一式两份。
(3)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办理行政纪律处分手续。
(4)需要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和备案的案件,应一案一报,迳送各级人事部门办理。
(五)属于不服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案件,一般应转交原决定处分的单位进行复查,原单位已经撤销的,应由申诉人现在的单位或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单位复查。经复议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案件,应经原决定机关或相应的机关批准。
申诉人同时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一般应在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复议后,再办理行政手续。
(六)要正确处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揭发、检查、控告材料。对于需要直接检查处理的,要及时进行查处,不得推诿、拖延或扣压不办;需要转交下级机关检查处理的,要迅速转出,并负责督促检查;对比较重要的案件,要限期报告处理结果。



198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