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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假日旅游安全引导和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07:10  浏览:99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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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假日旅游安全引导和管理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全国假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假日旅游安全引导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办:
  目前,“五一”黄金周长假在平稳有序中度过了三天,全国广大人民群众正在享受着长假带来的愉悦。但是,一些地方也相继发生了旅游安全事故,需要引起各级假日办的高度重视。
  4月30日,一名来自甘肃的青年,在西藏那曲攀登桑丹康桑雪山后下山途中掉进15米深的冰缝中。经西藏自治区政府、那曲行署、部队、登山协会以及当地百姓3个多小时紧张营救脱险,该青年严重冻伤。
  5月1日,51名游客在山东日照海滨游览时,被突然涨潮的海水困在太公岛上。当地边防民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经过营救全部脱险。
  5月1日下午,武汉中山公园“峡谷漂流”中两艘漂流筏相撞导致翻船,造成2人重伤,4人轻伤。
  5月2日下午15点左右,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梅里乡雪崩村至神瀑山路上,突然发生雪崩,将正在山路上徒步探险的10余名游客掩埋。虽经当地政府积极救援,仍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
  5月2日下午16点左右,南京六合区金牛湖水上娱乐中心,一架正在水面滑行准备升空的水上小飞机,与一艘疾驶而来的游艇相撞,当即造成飞机驾驶员及3名游客落水。4人虽被救起,但一名13岁女孩伤势严重,正在医院抢救。
  为避免类似安全事故再度发生,保证广大游客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的“五一”假日,全面落实吴仪副总理关于今年“五一”黄金周假日旅游安全的指示精神和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的各项部署,现就有关旅游安全引导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进一步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假日办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的部署,进一步督促旅游接待和服务单位认真落实节前部署的各项旅游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公安、交通、安监、质检等部门加强旅游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要加强重点地区部位的安全管理。从近期发生的几起旅游安全事故看,探险游、自助游和景区点游乐设施等项目旅游安全事故多发,特别是景区外围和人烟较少的游览地区更是事故易发区域和部位,各地假日办要积极组织和协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扩大安全防范的范围,在危险区域和地段派人值守或树立明显的危险标识,严格加强管理。
  3、加强对游客的引导和组织。针对今年“五一”黄金周自助游、自驾车游和探险游较多的情况,各地要加强对游客的宣传和引导。要及时通过电台、电视台、广播和发放宣传小册子的形式,疏导和引导游客出行。要加大高速公路、景区点公路的组织和疏导,加强安全驾车的教育。要积极引导游客理性出游,劝阻游客超出自身能力从事自助游、探险游和其他危险性活动。
  4、要做好各项应急救护的准备工作。要按照各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救护的准备工作。特别是事故易发的地区和区域,更要做好紧急救援的各项准备。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5、坚持事故报告制度。各级假日办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各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禁止瞒报、迟报、漏报等事情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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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补充通知

1988年8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

为适当解决部分来华定居专家反映的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困难,经有关部门研究,国务院同意对今年一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办发〔1988〕6号)作一些修订和补充,现通知如下:
一、来华定居专家在第一次确定临时工资后,其职务的聘任、晋升和工资的调整,同国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来华定居专家,在按照现行规定发给生活津贴的基础上,根据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增发一定的生活津贴(人民币)。增发的标准为:担任教授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月一百元;担任副教授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月八十元;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每月五十元。
三、来华定居专家根据国家规定退休后,以其工资为基础计发的退休金,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活津贴,按其退休前实际领取生活津贴数额的85%发给。
四、来华定居专家由于某种情况遇到特殊困难时,专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采取临时性补助办法或其他措施及时给予帮助。
五、来华定居专家中从台湾、港澳出国留学毕业的人员,可按照对回国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申请科研资助经费。
六、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6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人事部和各级主管此项工作的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做好有关解释工作。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

商合发[2005]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
  为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管理,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商务部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中资企业)的管理,加强对中资企业的协调指导并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维护中资企业及其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的中资企业,须向所在国我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三条 中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报到登记表》)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四条 中资企业报到时应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交《报到登记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 商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复印件;
  (三) 注册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建立中资企业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加强与中资企业的联系,做好协调指导服务,为中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便利。驻在国或中资企业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经商处(室)应确保与企业联络通畅,及时将情况通知国内主管部门及境内投资主体,并做出周密安排与处置,保护好中资企业及人员的各项权益。
  第七条 境内投资主体应及时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设立的境外中资企业应将《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其国内总部。中资企业报到登记情况纳入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内容。
  第八条 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投资设立的企业,依照本制度,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
  第九条 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
(境内投资主体企业公章)
境内投资主体 企业名称
所属省(市)、自治区或所属中央企业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人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 企业(机构)名称
业务范围
注册地址
注册日期 商业注册号
雇员总数 中方派出人员数
中方负责人姓名 中方负责人职务
电话 应急电话(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批准文件号 批准证书号
备注
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制

(省、自治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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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联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名称 登记档案编号 批准文件号 批准证书号


(使[领]馆经商处[室]或驻香港、澳门联络办经济部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