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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54:07  浏览:9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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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8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维护全市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安全,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助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科学、有效地处理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给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规范全市金融市场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程序,明确各有关部门及金融市场主体在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和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处置金融业突发事件,要结合包头市市情和金融业的特点,坚持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果断处理,明确责任、属地负责、执法严格、稳妥缜密的原则。
  1.2.2 处置金融业突发事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处置;要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指挥调度。
  1.2.3 处置金融业突发事件,要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机秘以上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漏。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具有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或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金融事件。具体包括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银行业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经营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挤兑,即在1日或几日内突然有大量存款人到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提款并影响到金融秩序稳定;群众到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金融场所的事件;发生金融抢劫事件、各类金融诈骗、金融机构人员逃逸等与金融机构工作和金融从业人员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和事故;发生技术故障和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金融机构被托管、重组或倒闭,可能引发地区性金融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对我市金融工作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的;其它重大金融事件。
  本预案所称金融业包括在我市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经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经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金融突发事件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多部门的通力合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下设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1.1 组织机构体系框架(市领导小组与金融安全应急指挥部一体)
  指 挥 长:王 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执行指挥长:许文生(市商务局局长、金融办主任)
姜希琼(人民银行包头中心支行行长)
  副 指 挥 长: 池 勇(包头银监分局局长)
      李 祯(市商务局副局长、金融办副主任)
于长川(市国资委副主任)
温涌祥(包头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成员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包头银监分局、市推进企业股票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包头市保险行业协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许文生兼任。
  各成员单位要设立相应的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联络办公室,并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2.1.2 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安全政策,协调解决由于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统一领导和指挥包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监控和预警包头市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制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指挥、协调各部门和机构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各成员单位的行动一致,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对突发事件的产生原因、事态发展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并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5)制定应急措施,评价其可行性,分析应急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
  (6)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导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谨慎、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向社会传递包头市人民政府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心和能力;
  (7)做好事后分析、评价和总结工作,即评估突发事件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总结应急措施是否及时、得当;
  2.1.3 包头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金融业突发事件预案的拟订、修改和报送工作;
  (2)接受、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
  (3)金融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的建立和维护,预警指标的设定和调整;
  (4)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5)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6)完成包头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1.4 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召集本级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应急处置措施,评价其可行性,分析应急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结果;组织协调本级政府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其它相关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导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谨慎、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向社会传递人民政府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信心和能力。
  (二)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处理包头市各类金融案件,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执行客户保证金,不得查封各类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三)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包头市各类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帮助提高各类金融机构安全保卫人员及其它业务人员的防盗、防抢、防骗的技能。在金融机构发生挤兑等紧急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对冲击和打、砸、抢盗金融机构及散布谣言引发挤兑、冲击金融机构等恶性事件和其它金融风险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
   (四)人民银行: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建立我市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密切监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变化和金融业的整体风险,特别是对跨市场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和分析,定期向包头市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制定防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预案,落实金融风险救助措施;对突发事件的产生原因、事态发展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并及时报告。
  (五)包头银监分局:负责包头市银行业金融安全和风险防范的组织、指导、监管工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银行业稳定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包头市领导小组报告,并通过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六)包头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包头市保险业安全和风险防范地组织、指导、监管工作;督促保险业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保险业机构经营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保险业稳定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包头市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七)包头市推进企业股票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包头市证券业安全和风险防范的组织、指导、监管工作;监督证券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及时识别、有效化解、控制证券机构经营风险;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证券业稳定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包头市领导小组反映,并通报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八)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内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针对不同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与内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一并报包头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要在包头市领导小组和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各方面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风险防范预警系统和风险应对处理机制,保证本级及所辖各分支机构的安全运行,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及时向人民银行、银监分局提供真实、准确的金融风险数据和资料;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要于接报后4小时内、事发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包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九)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实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要认真听取包头市领导小组对于金融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过多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关于金融风险问题、金融机构反面典型事例和假币案件等新闻稿件,要慎重处理。
   3 预防预警
  3.1 金融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防范机制
  3.1.1 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例会和金融稳定联席办公会议制度。
  市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金融突发事件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与教训。市政府与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建立金融稳定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按季召开会议,沟通情况,交流监管经验;研究金融综合监管、金融风险预警和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不断提升紧急救助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
  3.1.2 建立金融信息通报和联络制度
  各成员单位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联络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本系统、本单位相关信息,并及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各行业的信息,分类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信息定期通报、日常报告和突发事件特别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沟通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的信息传递等问题。出现金融突发事件时,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络员24小时联络制度。
   3.1.3 建立风险预警监测指标和警示制度
  相关成员单位要设置有重点、分层次的量化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全市金融系统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本辖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跨行业的金融风险监测,尤其要加大对可能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的不稳定因素的监测力度;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收集、处理有关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并定期公布;建立金融风险警示信息传导渠道,及时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市政府通报经济金融运行中潜在的风险,以遏制风险扩散。
  4 应急响应
   事发金融机构启动本机构预案自救,同时上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并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5 处置与救助措施
   5.1 建立突发事件快速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突发经济金融案件的单位,要于接报后4小时内、事发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以快报和专题形式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突发事件特别报告制度,向市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市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报告进行核实后,及时沟通、协调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要迅速启动本预案,按预案所确定的责任分工迅速采取行动,控制事态发展,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机构。同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问责制,对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将按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适时采取紧急救助措施
  当金融机构出现突发性金融事件,导致支付困难时,可以采取包括清收债权、组织存款、系统内调度资金、同业拆借、资产变现等多渠道调剂资金自救,向人民银行申请批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补偿,向中央银行申请紧急贷款,申请财政性救助等措施。
   5.3 建立新闻报导和保密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报导金融业的改革、创新、发展的最新动态、金融形势。发布金融突发事件有关情况,要认真听取市领导小组对于金融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过多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
  5.4 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防止媒体片面炒作,耐心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说服劝导工作,使投资者能真正了解、理解政策意图,以恢复正常的金融市场交易活动和投资者的信息;做好突发事件的起因、事态发展、应急措施的启动及其效果等处理过程的经验总结和教训工作,切实防止事态出现反复;做好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工作;以突发事件的处理为契机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和监管机制。
  6 附则
  6.1 本预案由包头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6.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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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2013年质量工作重点,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强化惠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监管。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重点,推进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工程,完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和认证认可制度,严格高耗能、高污染、质量低劣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加强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量监管。构建食品进口注册工作体系。在旅游、金融、汽车售后和社区服务等重点民生领域启动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试点,探索建立服务质量统计监测与测评体系。推动物流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性服务及产品售后服务等重点服务行业提升服务质量。开展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和能效标识产品专项执法打假。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加强服务“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农机、化肥等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开展农药质量市场抽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生鲜乳质量安全和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计划,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以种子等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开展“打假护农”专项行动和市场大检查。开展“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推进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区)创建。 (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三、加强重点工程和重大设备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装备制造基础设备、能源生产设备、石油化工设备、交通运输设备质量监理,为南水北调、铁路建设、西气东输等重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提供保障。组织开展工程质量通病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督查。针对风景名胜区栈道、护栏、码头等基础设施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商业和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监管。 (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国资委、能源局、南水北调办等参加)
四、探索建立“中国精品”培育机制。完善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升农产品品牌价值,建立中国知名品牌数据库。深入推进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组织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在我国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中,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品牌影响大的产品和服务项目为重点,探索培育一批能与国际顶尖品牌相媲美的“中国制造”和“中国服务”高端品牌。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旅游局等负责)
五、加强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监测评估。以解决公众反映强烈的食品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农畜产品滥用抗生素、机动车安全隐患等质量安全问题为重点,开展风险排查整治。以酒类、化肥为重点,探索建立质量安全违法责任追溯制度和公开违法违规记录的制度。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功能保健品和化妆品专项整治。引导企业积极开展交通及铁路产品、有机产品、服务外包等认证。开展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等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探索建立产品伤害监测数据直报系统,开展产品伤害专项调查,发布产品伤害预警信息。建立国际邮路生物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口岸新型冠状病毒等传染病防控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等负责)
六、组织开展“质检利剑行动”。严查彻办食品、儿童用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汽配制假售假等违法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葡萄酒、橄榄油等产品制售和进口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进口商品的通报召回工作力度。加大对质量违法大案要案、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督查督办力度。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 (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等参加)
七、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社会责任。在大中型企业推广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督促汽车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三包”责任,严格实施缺陷汽车召回、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以及重点、大型企业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在消费品生产企业中探索建立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开展质量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树立一批质量管理先进标杆,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企业质量攻关、质量创新成果分享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八、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推进乳制品、大米、面粉、食用油、白酒、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开展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开展旅游行业“讲诚信、促发展”主题活动。组织旅游市场专项检查,打击旅游经营中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旅游局、食品安全办等负责)
九、开展全国“质量月”等系列主题活动。筹备召开全国质量大会。鼓励各地开展质量文化主题公园、城市质量节、质量安全周、质量夏令营等主题活动。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弘扬质量先进典型,曝光质量违法案件。开展质量万里行、农资打假下乡、清新居室行动和质量专家企业行等专项活动。加快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建设,广泛开展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在汽车、农业机械、家用电器行业骨干企业开展可靠性提升试点。 (质检总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十、强化质量工作考核激励。推动将质量指标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规范质量统计信息公开程序。加强地方政府质量工作绩效管理,完善质量评价指标。制定《政府质量工作专项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将质量安全与质量发展考核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开展“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在各创建城市组织实施市民质量满意度测评。开展首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 (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质检总局、统计局等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以上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关于同意贵州省仁怀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贵州省仁怀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贵州省遵义县等五县(市)申报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单位的请示》(黔中医药医呈〔200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仁怀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