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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46:05  浏览:9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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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22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总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暂行办法》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选拔任用司处级领导干部以及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选拔任用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干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是指对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实行一定时间的试用期,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从总局党组批准任职时算起,时间为一年。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必须延期的,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按干部的管理权限,需要向上级办理请示或备案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与职务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六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由总局人事部门会同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及干部所在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听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并及时形成考察材料,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被考核人试用期满考察和使用建议。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的试用期考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在试用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的同时,还应重点考察其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人事部门呈报总局党组批准后,正式办理正式任职或聘任手续,任职时间从其试用期之日计算。

第九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备案后,免去其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另行安排工作,享受与调整后岗位职级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的,不再继续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并及时中止试用期;触犯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按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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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 〔20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宝鸡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宝鸡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宝鸡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陕西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驻宝有关单位(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

  (一)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等情况。

  (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应急预案体系的完善及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备案、演练等情况。

  (三)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情况。包括应急值守规章制度、24小时值班、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等情况。

  (四)应急保障情况。包括应急资源的普查情况;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及数据库的建立情况;应急救援队伍经费、装备等保障情况;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避险设施建设情况等。

  (五)科普宣教情况。包括应急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情况;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和交流情况等。

  (六)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包括支持本系统、本县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和基层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等。

  (七)落实上级要求和日常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完成市政府(市应急委)和领导交办事项情况;落实市政府(市应急委)决定或意见、市领导有关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指示或批示情况;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配合落实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在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年度考核,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量化打分,依据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附件3)逐项对照计分,评出优秀(90分以上)、达标(70分—89分)、基本达标(60分—69分)、不达标(60分以下)4个等次。

  因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引发严重后果或发生重大责任突发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考评结果为不达标。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创新性并有明显效果的,视其情况适当加分。

考核采取自我测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对照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我测评,并将测评情况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依据日常掌握情况和年终实地检查、抽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考核意见,经市应急委研究、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对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对不达标单位予以批评。



  附件:1、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单位名单

   2、县区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3、市级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单位名单



凤翔县人民政府 岐山县人民政府

扶风县人民政府 眉 县人民政府

太白县人民政府 凤 县人民政府

千阳县人民政府 麟游县人民政府

陇 县人民政府 金台区人民政府

渭滨区人民政府 陈仓区人民政府

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国资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环保局 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卫生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文物旅游局

市民族宗教局 市安监局

市信访局 市人防办

市地震局 市机关事务局

市园林环卫管理局 市体育局

市粮食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宝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宝鸡海关

市气象局 市邮政局

人民银行宝鸡中心支行 宝鸡银监分局

宝鸡供电局 市盐务局

西安铁路局宝鸡东站



























附件2:

县区(含高新区)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单位: 总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自测评分
评审得分


组织体系建设情况(15分)
应急管理机构
5
未明确分管领导的扣2分;无专门办事机构和专职人员的扣3分。



应急管理专家库(组)
2
未成立应急管理专家库(组)的不得分。



应急队伍建设
3
未成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不得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到位扣1-2分。



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情况
5
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次扣5分。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10分)
应急预案编修
6
未按要求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应急预案修编不及时、质量不高的扣1-3分



应急演练
4
未开展应急演练的不得分,不能积极参加配合上级部门演练的扣2分。




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情况(20分)
24小时值班
5
值班脱岗一次扣1分。



监测预警
3
隐患排查不及时、措施不到位一次扣1-2分



信息报告
5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迟报一次扣1分,谎报一次扣2分,漏报一次扣3分,瞒报一次扣4分。



应急处置
7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响应缓慢、处置不力、不及时,每次扣3分。




应急保障(15分)
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4
未落实工作经费不得分。



应急物资储备
5
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不到位扣1-3分。



应急救援队伍经费、设备等保障情况
3
未落实应急救援队伍保障经费不得分。



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避险设施建设情况
3
未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不得分。




应急科普宣教(20分)
应急管理培训
5
未开展应急管理培训不得分。



应急知识宣传
10
未开展应急知识宣传不得分,不能积极参与上级的宣传活动扣3分,《陕西省公众应急指南》发行不力扣1-3分。



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交流
5
未报送应急管理工作信息不得分,不能积极报送信息扣1-3分。




基层应急管理(10分)
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
5
未开展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不得分,工作不得力扣1-3分。



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5
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扣1-3分。




落实上级要求和日常工作情况(10分)
完成上级交办事项和落实市政府及领导决定、批示情况
5
不能按要求完成上级和市政府交办任务的一次扣2分。



日常工作落实情况
5






附件3:

市级部门(含驻宝有关单位)应急管理

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单位: 总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自测评分
评审得分


组织体系建设情况(20分)
应急管理机构
10
未明确分管领导的扣2分;未明确具体办事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的扣3分。



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情况
10
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次扣5分。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15分)
应急预案编修
10
未按要求及时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扣1-5分。



应急演练
5
不能积极开展及配合参加应急演练的扣1-3分。




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情况(20分)
24小时值班
5
值班脱岗一次扣1分。



监测预警
5
隐患排查措施不到位扣1-2分



信息报告
5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迟报一次扣1分,谎报一次扣2分,漏报一次扣3分,瞒报一次扣4分。



应急处置
5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响应缓慢、处置不力、不及时,每次扣3分。




应急保障(15分)
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5
未落实工作经费不得分。



应急物资储备
5
应急物资储备不到位扣1-3分。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保障情况
5
应急队伍建设及保障不到位扣1-3分。




应急科普宣教(15分)
应急管理培训
5
未开展应急管理培训不得分。



应急知识宣传
5
未开展应急知识宣传不得分,不能积极参与上级的宣传活动一次扣2分,未开展《陕西省公众应急指南》发行的扣2分。



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交流
5
全年未报送应急管理工作信息不得分,不能积极报送信息扣1-3分。




落实上级要求和日常工作情况(15分)
完成上级交办事项和落实市政府及领导决定、批示情况
10
不能按要求完成上级和市政府交办任务的一次扣2分。



日常工作落实情况
5
















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责任追究申诉暂行办法》、《东莞市行政机关诫勉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3]8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责任追究申诉暂行办法》、《东莞市行政机关诫勉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行政责任追究申诉暂行办法》和《东莞市行政机关诫勉教育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东莞市行政责任追究申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改进机关作风六项制度的决定》(东府[2003]8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监察局负责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第三条 受理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在申诉受理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 申诉的提起和受理。
  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监察局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提交申诉书,并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联络办法等;
(二)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三)申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市监察局应在收到申诉材料次日起10日内,对符合上述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复审。
(一)市监察局收到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的申诉材料后,进行复审。
(二)复审决定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因特殊原因,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延长复审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复审调查可要求作出责任追究的单位提供原有相关调查资料。认为需要对原调查处理材料进行补充或需要补办手续的,可通知其补充调查或补办手续,也可由复审部门自行调查。
(四)复审决定经市监察局批准生效,并应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复审决定书必须送达申诉人,并抄送申诉人所在单位。申诉人必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和填上收到日期。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行政机关诫勉教育暂行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改进机关作风六项制度的决定》(东府[2003]85号)的规定和1998年中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对有一般错误的干部,要批评教育,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精神,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诫勉教育的目的
  诫勉教育,主要是对群众反映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投诉受理回复制等政风建设、行政效能制度,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的一般错误问题进行批评教育,以及时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教育干部。
二、诫勉教育的方式
(一)口头方式,即谈话。根据群众举报的问题与当事人进行谈话。
(二)书面方式,即发《诫勉教育通知书》。将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摘抄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根据《诫勉教育通知书》的内容,用书面形式予以回答。
三、诫勉教育的步骤
(一)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当事人所在机关的效能投诉中心提出拟办意见,报该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二)按照拟办意见进行谈话或发《诫勉教育通知书》。
四、诫勉教育的程序
(一)谈话的程序
  对单位中层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本单位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领导进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派人参加并做好记录。对副职领导的谈话,由行政一把手进行。对行政一把手的谈话,由分管市领导进行。
  在与当事人谈话时,应向被谈话人说明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不得将群众来信交给被谈话人看或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及谈话的用意和目的;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要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谈话时要做好谈话笔录,并要求被谈话人签名。谈话结束时要提醒被谈话人正确对待群众举报,不准追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要求被谈话人对谈话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
  对当事人谈话结束后,应根据谈话情况和被谈话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及整改情况,报相应领导审阅后,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实行改进机关作风六项制度的决定》(东府[2003]85号)的相应规定作出。
(二)《诫勉教育通知书》操作程序
  由本单位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对来信来访(或电话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摘抄,制成《诫勉教育通知书》,经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领导或本单位领导审阅后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根据《诫勉教育通知书》的内容,用书面形式予以回答。
  本单位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收到当事人对《诫勉教育通知书》的书面回答后,报相应领导审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实行改进机关作风六项制度的决定》(东府[2003]85号)的相应规定作出。
五、接受诫勉教育的人员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监察局提出申诉。
六、对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的结果,要书面报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备案。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