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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32:57  浏览:8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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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161号




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目前,全国各大江河湖库正处于枯水期,由于水量偏少,水环境容量减少,极易造成集中性水环境污染事故。近日,淮河流域涡河上游污染水体集中下泄,导致安徽省蚌埠市城市饮用水源地淮河蚌埠闸断面水质恶化。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确保水环境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水环境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将防止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作为当前各级环保部门首要工作任务之一切实予以重视。

  二、增强对辖区内的重点污染企业和排污单位的监控,特别是造纸、化工、印染、制革、酿造、制药等重污染行业和容易引发污染事故的企业要继续进行重点监控,坚决遏制污染反弹,对环境违法行为必须加大监察和处罚力度。加强对已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确保正常运营,稳定达标排放。

  三、密切注视辖区内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加大对各主要入河湖排污口和控制断面的水质、水情监测力度,必要时加密监测频次。对本辖区水质水情和水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制定水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已制定了水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的流域、区域,应按预案规定适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等措施。

  四、强化污染联防,主动加强与水利等部门及上下游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并认真贯彻落实,及时互通信息,防止因污水突然下泄造成污染事故。涉及供水安全的开闸泄流、水质突然恶化等重大事项,部门间及上下游之间要及时相互通报,涉及跨省(市、区)的向环保总局报告。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使用、经营、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认真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污染事故隐患,严防突发性污染事故。

  六、及时做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一旦发生重大污染事件,当地环保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未按照上述要求上报和采取措施造成重特大污染事故的,上级环保部门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李雪

  电话:(010)66556261

  传真:(010)66556264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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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2月3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日方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所有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全体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合理负担。生育保险待遇与特区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社会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 政府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监督和保证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管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劳动、工商等部门和妇联、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三)滞纳金;
  (四)单位解散、撤销、破产、拍卖(出售)时清偿的生育保险费和利息;
  (五)地方财政补贴;
  (六)社会捐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1%计征。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委托税务部门征收或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征收。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照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缴费计划,并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缓缴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缓缴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缓缴的决定。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后,用人单位可以缓期缴纳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一年。缓缴期内,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继续按规定拨付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没有能力按其缴费计划补缴的,可将其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第十条 用人单位被兼并时,兼并方必须承担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被租赁、承包时,必须明确生育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清产核资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和利息。


  第十一条 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二)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或者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
  (三)缴费年限满一年以上的。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医疗补助金。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按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生育的按2个月计发;剖腹产、多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计划内怀孕7个月以上死胎的,按2个月计发。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女职工《身份证》、《生育证》、《独生子女证》和剖腹产、多胞胎、死胎引产医疗证明等证件,于女职工生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领。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实行省、市、区适量调剂。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代征单位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发放生育保险待遇等情况以及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情况进行稽查;必要时可会同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缴费情况,接受职工及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查询本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七条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年度。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审计等制度。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逾期不参加生育保险的;
  (二)欠缴或拒缴生育保险费的;
  (三)瞒报职工人数或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
  (四)截留、扣发和挪用拨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的;
  (五)以冒领等非法手段获取生育保险待遇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截留、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由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的生育保险,按本办法执行。
  个体经济组织职工的生育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定期报送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进展情况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定期报送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进展情况的函

煤安监事监二函字〔2004〕5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为了解掌握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进展情况, 针对颁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措施,确保颁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建立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对小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颁证工作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二、各省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定期分析小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情况,自7月份起,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查颁证进度、存在问题及颁证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一并报我司。请于7月10日前将上半年贯彻落实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情况以及小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准备情况书面报我司。

  联系人:赵苏启 王素锋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4463206 64463205

  电子信箱:zhaosq@chinacoal--safety.gov.cn

   wangsf@chinacoal--safety.gov.cn

  附件: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f2004/0702.doc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