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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8:31:33  浏览:9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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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4〕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已经2004年8月3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  

绵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政府与企业、公众沟通的快捷通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在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www.my.gov.cn)上予以发布。
  第三条 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免费下载并在相关的政府部门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市信息中心配合实施。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由相关政府部门在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一)政府规章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五)绵阳产业导向目录;
  (六)本级政府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
  (七)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八)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图则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九)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一)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十二)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
  (十三)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四)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十五)市长电子信箱major@my.gov.cn和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反馈信息;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相关政府部门应通过网络形式向市信息中心提供上述信息。
  市信息中心应建立统一的网上政府信息报送系统,相关政府部门应按规定的格式安排专人报送、更新有关政府信息。
  各县(市、区)、各部门也可在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站上公开上述信息,但必须与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建立链接,并随时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在其所建立的网站上公开下列与其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五)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
  (六)职责范围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
  (七)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重要物资和服务的招投标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目录、定点供应商目录、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
  (九)因依法履行职责而掌握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十)辖区内学校的分布情况、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中考和高考的准考证号码及考试成绩;
  (十一)工作岗位的供求情况;
  (十二)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
  (十三)安居房分配的终榜名单;
  (十四)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宗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
  (十五)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重组情况;
  (十六)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十七)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十九)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信息及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转载由其他主体制作的信息应当注明其来源。
  第七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九条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相关政府部门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通过政府公报、媒体等其他形式公开的,相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查询指引。
  第十条 相关政府部门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程序。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网公开。

第三章 网站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按照(绵委办〔2004〕37号)文件精神,按时按要求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网站,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是市政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政务信息服务的窗口和桥梁。市级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网站必须与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建立链接。
  市信息中心负责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本地区、本部门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做好各自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并由专职或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网站内容的更新和维护。
  市信息中心应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市信息中心应对各地区、各部门站点内容的更新情况按季度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告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下一月的前5天在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对网上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公众可以通过市长电子信箱、市长公开电话或直接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其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站点进行一次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更新率、网络安全性和公众的反映等。对评选出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在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相关政府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四)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的;
  (六)公开的内容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相关政府部门违反前款规定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职权决定。
  第十九条 相关政府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相关政府部门拒绝在网上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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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1991年4月15日,国家教委


我委于今年3月9日至13日在广州市中山大学召开了高等学校理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高等理科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讨论了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审议了制定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理科教材建设规划的有关教学文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我们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关于制定高等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修订教学计划的意见》、《关于制定高等学校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认真传达高等学校理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章程》的规定,研究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请各校、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这两个《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制定有关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理科教材建设规划等项工作。修订理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工作如何进行由各校自行决定。
附件:一、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二、关于制定高等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修订教学计划的
意见
三、关于制定高等学校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意见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高等理科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高等理科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将高等学校理科教材编审委员会改建为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国家教委领导下,对高等学校理科各学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一章 组 织
第一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一级学科设置,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课程或专业下设若干教材建设组。
第二条 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所在学校为该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持学校。教材建设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教材建设组的工作由组长主持、副组长协助。组长所在学校为该组的主持学校。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设秘书协助主任委员、组长工作。
第三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材建设组成员由国家教委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高等学校理科教师中聘请。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的秘书由主持学校在本校教师中聘请。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和教材建设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受国家教委委托进行理科教育重要决策前的研究,对理科教育全局性问题向国家教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理科教学文件,研究理科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三)研究理科教材建设工作,审议理科教材建设规划,监督理科教材质量;
(四)研究理科教学改革,组织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推动和指导教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教材建设组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课程或专业的教学工作,总结交流教学改革经验,参加教学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编制课程或专业教材建设规划,参与规划的实施;
(三)开展课程或专业教材的编审、研究、评介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六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根据国家教委下达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七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按照国家教委批准的工作计划、经费数额组织活动;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报国家教委。
第八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材建设组成员所在学校应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各高等学校均应支持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材建设组的工作。
第九条 高等教育出版社参与制定理科教材建设规划,负责组织规划的实施。高等教育出版社派出编辑人员担任各教材建设组的联络员,保持与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的经常联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自199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国家教委。

关于制定高等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修订教学计划的意见
一、高等理科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服务面向
高等理科本科教育,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际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科学素养,受到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初步训练的数学和自然科学专门人才。
理科本科毕业生,可以到科研部门、高等和中等学校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可以到生产、技术、行政部门和厂矿企业从事应用研究、科技开发、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作。
二、高等理科本科生的基本培养规格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逐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走与工农群众、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道路,有为国家富强、民族昌盛而奋斗的志向和责任感,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热爱科学事业,养成良好学风,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艰苦求实、善于合作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心理素质,遵纪守法。
2.基本业务规格分为“基础性”和“应用性”两种。这两种规格的理科人才,都应具有理论和实验基础扎实、科学素养好、知识面比较宽和勇于创新、适应性强的共同特点,但在基础理论深度、广度及知识、能力结构以及培养方式方面各有侧重。
基础性人才的基本业务规格为: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受到比较严格的科学思维和科学实验的训练;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的专门知识和应用性知识,对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及应用前景有所了解;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受到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应用性人才的基本业务规格为:系统地、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受到良好的科学思维和科学实验的基本训练;对相关的生产技术、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受到应用方法和技能的初步训练,具有良好的从事实际应用工作的心理准备,具有较强的运算、测试、分析等技能;对本学科的新发展及其应用前景有所了解;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具有一定的应用研究、科技开发、科技管理和分析解决一般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
3.了解体育的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的合格标准;身心健康。
三、制定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原则
理科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是国家对理科本科各专业毕业生和理科本科教学工作所规定的基本质量标准。它是培养目标的具体化,是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教材、组织教学、检查和评估教学质量的依据。高等理科本科各主要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和理科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施行。
制定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原则是:
1.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
2.遵循高等理科教育和教学的基本规律,明确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的合格标准,使培养目标得以具体化。贯彻高等理科教育要“加强基础、重视应用、分流培养”的原则,基础学科类专业一般应定出对“基础性”和“应用性”理科人才进行分流培养的基本业务规格;应用理科和技术学科类专业主要按照“应用性”理科人才的要求定出基本业务规格。合格标准要与国家学位条例有关学士学位标准相一致。
3.要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和现代科学技术的新发展,确定达到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所必需的、具有一定弹性的课程结构。确定主要课程的地位、作用、教学目的、基本教学内容和要求。要注意教学内容的完善性和系统性,整体优化知识能力结构。正确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生产实习、科学研究等各个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
4.积极吸取教学研究和改革成果,借鉴国内外教学经验。
对少数只有个别学校设置的专业,其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由有关学校按上述原则自行制定,并报送国家教委高等教育司备案。
四、修订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
修订教学计划是落实培养目标、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重要措施。教学计划的制定权在学校。在理科本科主要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审定颁布后,各校应按照新的要求,修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这次修订教学计划,要认真总结历史的特别是近十年来改革的经验,继续深入进行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制度的改革,关键是要贯彻“加强基础、重视应用、分流培养”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培养“基础性”和“应用性”两种基本业务规格的关系。
基础学科类专业,有些要在同一专业内培养两种基本业务规格的人才,一般可实行“前期”加强共同的学科基础,“后期”按两种规格的不同要求分流培养的方法,加大教学计划的弹性。培养“基础性”人才,要注意在“后期”继续加强基础训练,并与研究生教育阶段的要求相衔接;培养“应用性”人才,要注意在“后期”加强应用知识、技能和方法的训练。
应用理科和技术科学类专业,主要是培养“应用性”人才,要在基础课教学阶段,早期渗入应用意识,开设具有特色的基础课程,并注意加强应用性课程和应用训练。
单独设班培养“基础性”人才的专业,要制订特殊教学计划,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理论教育和科学实验的训练,同时,也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不论哪类专业,都要注意在贯彻加强基础的同时,防止理论过深、知识面过窄的倾向,努力扩展学生的知识面,注重培养能力和创新精神,以增强人才的适应性。
教学计划一般应包括教学计划的指导思想和改革方向、培养目标、基本培养规格、学习年限、时间安排、课程设置、课程基本要求、教学环节、选课规定、成绩考核、学位授予等基本内容。各校应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修订出具有特色的教学计划。四年制本科专业,课内总学时一般在2500~2800学时以内,五年制一般在3100~3400学时以内,平均课内周学时一般为18~22学时,最高不超过24学时。政治课、德育课、体育课、军训、劳动及假期等,国家教委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生产实习和教学实习,一般专业可安排3至6周,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地学和海洋类有关专业应适当增加。科学研究训练(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一般可安排10至14周。

附:关于制定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工作计划
一、工作步骤
高等理科本科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制定工作分两批进行,分别在1991年和1992年完成。制定第一批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工作安排如下:
1.1991年3月,由国家教委高教司委托有关高等学校负责草拟。今年5月底前,由负责草拟学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初稿,并寄送有关学校征求意见。7月10日前各有关学校应把提出的意见寄回负责草拟学校的教务处。
2.第三季度,由负责草拟学校召集参加草拟学校一起讨论修改,于9月底前提出讨论稿,并印发相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3.第四季度,召开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修改有关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讨论稿,提出相应的审定稿,报国家教委高教司;
4.1992年初,由国家教委批准发布。
二、格式与内容
1.培养目标
包括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毕业生服务面向两部分内容。
2.基本培养规格
对本专业的毕业生所应达到的思想政治和品德标准、所应掌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应具备的基本技能(包括基本方法、基本工具)和基本素质,以及应达到的体育标准作出明确的、概括性的表述。
3.课程结构
制定达到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所必需的各类课程的结构框架,明确主要课程名称、参考学时范围及其相互关系。
4.主要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
指明主要课程的地位、作用和教学目的;列出教学基本内容和学生应当掌握或达到的程度,提出相应的教学基本要求。
5.其他教学环节
本专业需要特别说明的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科研训练等)的要求。
三、第一批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参加草拟学校分工名单
专业名称 负责草拟学校 参加草拟学校
数学 北京大学 武汉大学、内蒙古大学、暨南大学
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 吉林大学 中山大学、杭州大学、南京大学
应用数学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大连理
工大学、北方交通大学
数理统计 南开大学 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安徽大学
物理学 复旦大学 北京大学、西北大学、吉林大学
应用物理学 浙江大学 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深圳大学
化学 南京大学 南开大学、厦门大学、杭州大学、
郑州大学
应用化学 华东化工学院 北京大学、兰州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植物学 四川大学 云南大学、西北大学
动物学 山东大学 复旦大学、安徽大学
微生物学 武汉大学 山东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
生物化学 厦门大学 杭州大学、中山大学、北京大学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北京大学 复旦大学、四川大学、兰州大学、
辽宁大学、云南大学
无线电物理学 北京大学 南京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
计算机软件 吉林大学 南京大学、西北大学、清华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自然地理学 兰州大学 中山大学、西北大学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中山大学 杭州大学、南京大学
天气动力学 南京大学 云南大学、青岛海洋大学
力学 复旦大学 兰州大学、北京大学

关于制定高等学校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意见
一、理科1986至1990年教材建设规划执行情况
理科1986至1990年教材建设工作,在各教材编审委员会、有关教师和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共同努力下,在有关高等学校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
1.数、理、化、生、地专业的基础课程教材在已经较好地解决了“有无”问题的基础上对许多品种进行了修订,并且增加了新的品种,初步形成了系列配套。目前,基础课程教材已有多种版本,基本满足教学需要,形成了品种较多、质量较高的格局。
2.数、理、化、生、地专业的高年级课程的通用教材品种有了明显增加。大部分专业基础课有了一种通用教材。出版了一批专业课、选修课和少量研究生课程教材。
3.计算机软件、天文学、力学、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等专业程度不同地解决了主要课程教材从无到有的问题。其中计算机软件专业已经出齐了主要课程的教材。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划下达时间较晚、规划规模偏大、部分选题未经落实就列入规划,因而造成部分选题规划未能完成。
二、制定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具体任务
制定高等学校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教委《关于深化改革高等理科教育的意见》,重点提高基础课程教材质量,积极组织应用性教材,合理确定教材的品种和数量。
具体任务是:
1.有重点地修订理科本科基础课程教材。根据正在制定的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各主要基础课都要选择基础较好、质量较高、使用面较广的一至两种教材,下大功夫进行一次全面修订,使其在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教学适用性上有较大提高。同时,也要积极扶持一些确有特色、对教学改革具有推动作用的基础课程教材。要特别注意列选若干本思想性和科学性结合得比较好的,对学生进行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教育有较大促进作用的教材,进行试点。
2.继续解决应用性理科专业主要课程教材从无到有的问题,积极组织一批应用性理科教材。近年来,理科毕业生大量流向应用部门,许多高等学校在理科教学改革中开设了一些应用性课程,取得了一些经验。要选择若干使用面较大、理论联系实际较好、有较成熟讲义的选题列入规划,组织出版,促进理科教学改革的深入与推广。
3.有重点地规划出版本科高年级课程教材、研究生教材,继续解决通用性较大的专业基础课教材从无到有的问题。要有重点地选择一批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业课程以及带有基础性质,并能由此较快地进入学科前沿的选修课、研究生教材列入规划、组织出版。
4.对学科发展较快的计算机科学、信息与电子科学、环境科学等专业主要课程的教材,要注意更新内容,及时修订,适当规划出版部分新教材。
5.根据教学需要和实际可能,积极规划出版主要课程的各种辅助教材,逐步完善系列配套。
6.配合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在通用性较大的基础课程中试验声像教材和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的制作和出版,为今后的发展取得经验。
三、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提高教材质量是这一轮教材建设规划的重点。要认真总结教材建设的经验,加强教材研究,注意吸收教学(教材)研究和改革的成果,优先列选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启发性好的选题,使本轮规划的教材质量有较大的提高。
2.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校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本轮教材建设规划的品种和数量,留有余地,使规划既适应理科教育的实际需要切实可行。
3.要努力发现和培养优秀的中、青年作者,注意列选学术水平高、有一定教学经验并努力钻研教材的中青年教师的选题。理科获奖优秀教材中,不少作者(主编)年事已高,要征求作者的意见,有计划地安排优秀中青年教师协助修订,使这些优秀教材后继有人,不断更新内容,提高质量。
4.对1986至1990年理科教材建设规划未完成的选题,根据这次制定规划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可以有选择地列入本轮规划。
四、制定本轮教材建设规划的工作步骤
1.今年3月,讨论制定本轮教材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具体任务。
2.今年第二、三季度,各教材建设组召开会议,根据工作会议的精神提出规划选题意见。高等教育出版社汇总各教材建设组的意见,形成规划草案。
3.今年第四季度,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规划草案,并于12月底前报国家教委审批。
4.1992年初,国家教委正式审批下达本轮教材建设规划。
高等教育出版社参与规划的制定与汇总,承担规划内教材的出版任务,与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


雇用司机驾驶未过户车辆
肇事后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案情:

2003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驾驶雇主杜某的赣B/81027农用车给杜某装载13吨水泥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相对方向骑摩托车搭载着妻子林某的石某当场压死,林某受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南康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石某的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法定车主曾某赔偿石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林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08054.68元。曾某与杜某于2003年2月20日达成买卖赣B/81027农用车车辆协议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曾某以车辆已卖给杜某为由,请求增加实际占有人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院依法追加杜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被告人张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某、杜某对赔偿责任均无异议,但对赔偿主体,曾某认为赣B/81027农用车卖给杜某,双方约定一年内过户,已将车辆移交给杜某管理、使用、收益,张某是杜某雇请的司机,应由杜某承担赔偿责任。杜某则认为曾某是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自己虽是雇主,应与曾某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提供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证。

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附带民事原告人以张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的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予支持,所赔款项应按实际损失和有关法律规定赔偿,超出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受雇于杜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曾某与杜某已达成车辆买卖协议,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杜某已实际取得并占有了该车,对该车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应由车辆实际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02年11月22日废止,杜某引用废止的解释要求原车主曾某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判决由附带民事被告人杜某(车辆实际占有人)赔偿石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林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3691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

张某交通肇事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在民法上亦构成侵权,应分别依照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解决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张某受雇于杜某驾车在拉水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二者之间形成了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张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法定车主为曾某,曾某与杜某买卖车辆于2003年2月20日达成协议后,车辆即交由杜某管理、使用、收益,车辆所有人应为杜某,虽未过户并没有影响杜某行使上述权利。根据最高院的有关批复: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在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由车辆实际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杜某提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02年11月22日废止,该解释对废止后达成的协议显然没有法律效力。车辆交付后,原车主已失去对车辆的支配权,对事故后果的发生无法控制和预防,只有车辆占有人才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杜某在享受运营利益的同时,对因车辆运营产生的损失同样也应由其承担。曾某已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任何利益,如果继续承担车辆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有失公平。

(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 彭行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