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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部门自有货运汽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45:21  浏览:99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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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部门自有货运汽车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部门自有货运汽车管理办法试行


1984年3月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医药事业,充分发挥自有货运汽车的运载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提高运输效能,医药货运汽车必须组织起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医药的特点、车辆情况,分别建立车队(班、组)。
第三条 医药自有汽车,必须为医药生产服务,为医药流通服务。
第四条 车队(班、组)要全面贯彻“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的原则,努力提高车辆完好率、出车率,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运输任务。
第五条 加强车队领导。车队(班、组)在局、公司、站、厂的领导下,配备德才兼备、年富力强有专业知识的干部组成领导班子。培养一支技术精、作风好、纪律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 科学管理
第六条 汽车队(班、组)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车队核算,单车核算或单车考核,按月检查公布各项生产指标、消耗定额、费用支出等执行情况。
第七条 要加强车队的经济管理、核定配件、燃料等合理库存,建立油料、配件、轮胎等的进出库手续和交接、保管使用制度,做到帐帐、帐货相符,节约开支,增加积累。
第八条 加强经济技术定额管理,制定先进合理的生产指标和消耗定额,即:货运量、周转量(吨公里)、完好车率、出车率、里程利用率、燃料消耗、车胎消耗、修理费用、营业收入、费用率、利润等。
第九条 加强车辆技术检查,车队、班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技术检查人员,负责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对驾修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群众性的安全行车竞赛活动。
第十一条 车队要有安全组织,要有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依靠群众,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苗子或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根据季节气候和道路条件变化,及时提出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装载的商品、物资、要捆绑牢固,轻装轻卸,重不压轻,一般商品、物资,与毒害品不混装,苫盖严密,不超高,不超宽,不超重,做好交接,防止差错、丢失、损坏、变质,保证在运输过程中的商品、物资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要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以经济制裁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汽车队(班、组)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运输计划(任务),实行计划运输,组织双程运输和协作运输,挖掘车辆潜力,提高使用效能。
第十五条 汽车队(班、组)实行定车、定人,驾驶员一般三车四人为宜,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适当的修理人员。
第十六条 参加营运的车辆。要符合交通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一)装备齐全;(二)发动机运转良好;(三)底盘总成联接牢固,性能良好;(四)转向良好,制动有效可靠;(五)货车箱和驾驶室技术状况良好;(六)电气设备齐全、工作效能良好;(七)燃料消耗不超过国家标准等。
第十七条 车辆行驶在等外道路和通过险桥、险渡时,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减少机件损坏和行车消耗,新车或大修车要有走合期。
第十八条 燃料消耗,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执行考核制度,总结推广节油经验。柴油车要严格执行柴油过滤,以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第十九条 轮胎使用要专人管理,定车使用,建立档案,定期盘存,妥善保管,合理搭配和翻面翻位,不应将外形大小悬殊或花纹悬殊的轮胎混同装在同一轴位上。按轮胎规定标准充气。翻新轮胎一般应装在后轮上。夏季行车,如轮胎过热,气压增高,应停驶散热,严禁采用放气降压。
第二十条 驾驶员要服从调度,坚持岗位练兵,对技术精益求精,树立安全礼让行车的优良作风,正确执行技术操作,爱护车辆。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作贡献。
第二十一条 车辆调度人员,要摸清货源、线路、车况、驾驶员、装卸力量等有关基本情况,做到大公无私,合理调度,室内调度和现场调度相结合,月有计划,旬有检查,日有进度,不断提高车辆利用率。

第四章 定期保养
第二十二条 汽车技术保养基本上分为一级保养(以清洗润滑,紧固为中心);二级保养(以检查、调整为中心);三级保养(以总成解体、清洗、检查、调整、消除隐患为中心)。
第二十三条 各级保养周期要根据汽车的结构、性能和运行条件等因素,自行制定。做好三检(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检查)及时排除故障,车辆不得带病行驶,以免扩大机件损伤,影响行车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车辆在冬夏季顺利运行,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冬季采取预热、保温、防冻、防滑等措施。夏季采取防暑、降温、防爆(轮胎)等措施。进入冬、夏季之前,应结合二、三级保养,进行一次季节性保养,换用冬、夏润滑油,并调整油、电路及电器等。
第二十五条 汽车队(班、组)要严格遵照交通部门对于车辆保养技术规范进行保养。日本汽车的保养工作,要根据柴油车和国产配件特点,参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汽车保养计划是组织车辆按时进行保养的依据,应将各级保养计划纳入运行作业计划,以保证按期进行车辆的各级保养。

第五章 计划修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修理,要根据汽车各总成的磨损情况和汽车技术状况的变化,通过技术鉴定,及时安排大修,保证汽车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汽车队(班、组)对所有车辆要根据不同车况制定出大修间隔里程,在行驶到接近大修里程时,应及时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情况,需送修的即送修,不需送修的再确定其行驶里程,俟驶满后再作鉴定。
需要提前送修的汽车,除按上述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外,应会同车队查明提前损坏原因,提出解决办法,驶满大修间隔里程而磨损不大、技术状况良好的汽车,也应进行技术鉴定。总结推广其先进经验。
第二十九条 汽车修理,要参照交通部颁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执行,进口汽车修理要针对本身的特点,不宜大拆大卸,参照进口车修理手册和国产配件的特性进行修配。
第三十条 机修人员要对技术精益求精,提高修车技术,减少返工率缩短修车时间,降低修理成本,提高车辆完好率。

第六章 政治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车队(班、组)要坚持疏导的方针做好政治工作。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进行党的优良作风的教育,提高觉悟,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树立为建设社会主义管好车、开好车、养好车的思想。
第三十二条 要定期评选安全行车好、完成任务好、经营管理好、保养好、节约油料好、服务质量好的驾、修人员,并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
第三十三条 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实行固定工资加奖励的制度,推行超定额奖励、节约奖励,对先进驾驶员、修理员、管理人员给予奖励,违章造成损失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应有的惩罚,要有奖有惩,奖惩分明。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的汽车队(班、组)可根据1979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制订节油奖励,报经有关领导部门批准试行。
第三十五条 执行奖励制度度时,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正确认识生产与安全、数量与质量、国家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提高社会主义觉悟。
第三十六条 领导要熟悉车队(班、组)情况,深入群众,及时解决政治和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关心群众生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地在试行中要因地制宜。各汽车队(班、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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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扶困助学资金募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发〔2008〕44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扶困助学资金募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扶困助学资金募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巴彦淖尔市扶困助学资金募集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大扶困助学力度的要求,实现各级党委、政府“不让一个考上大学的孩子因家庭贫困而辍学”的庄严承诺,建立稳定长效的扶困助学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困助学资金募集工作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教育基金会负责。通过人民教育基金会,吸纳国内外资金,鼓励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资助学, 形成多方面共同筹集资金扶困助学的良好氛围。人民教育基金会设立扶困助学资金专户。扶困助学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入学和资助特殊困难家庭中小学生就学。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从教育附加费中划拨5%资金,统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资助贫困学生。该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划拨到同级人民教育基金会扶困助学专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就时扣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第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第一条第八款“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规定,市政府鼓励全市各类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税前)用于扶困助学。由各大企业将扶困助学专款划拨到属地人民教育基金会扶困助学专户。
四、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2005)22号文件要求,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划拨到同级人民教育基金会扶困助学专户,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入学。
五、民政部门从留用地方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切出10%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入学。 
六、文化体育部门从留用地方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切出5%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七、当年募集的资金不足以完成资助家庭贫困大学生入学和特困家庭中小学生就学时。各级政府应从财政资金中予以补贴。

八、合理使用资金。按基金会章程要求和捐款人意愿使用资金,做到“谁募集,谁发放”。由市扶困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统一建立“贫困家庭学生信息库”;凡贫困家庭大学生和涉及旗县区两级资助的大学生、中小学生,由市扶困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放申请表,统一审批,避免重复资助。在确保贫困学生得有效资助后,富余资金可以用于改善农牧区学校办学条件。
九、要加强对扶困助学资金募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扶困助学资金管理机构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挪用、贪污和私分款物的现象发生。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及物品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募集过程中资金登记不明、帐目不清、帐物不符的现象要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对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和私分扶困助学资金的有关人员,除收回所得资金外,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扶困助学工作中,对所资助学生或学校的具体情况,扶困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过“爱心助学阳光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43号 2008年5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各金融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债务管理,规范高等院校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控制债务规模,防范债务风险,确保我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债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院校债务,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举借的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融资借款、财政外债转贷资金,专项用于教学行政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基础设施改造等基本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等方面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 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债务的举借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通过举债进行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应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借款项目申请书及相关评审材料,同时抄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根据该院校的发展建设规划和收入状况,对借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高等院校提供的借款评审材料:
  (一)借款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借款项目名称、内容,借款额度、期限、利率,高等院校资产负债率,借款期内分年度收入预测及偿还借款本息计划。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学校发展建设规划。
  (四)申请借款年度及上一年度学校财务报表。
  (五)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高等院校借款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高等院校与金融机构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并将借款协议复印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高等院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借款用途合理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加强对借款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监控,并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借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九条 高等院校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列入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十条 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2008年以前发生的银行贷款按既定方案给予财政贴息补助;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且经批准的直属高等院校银行贷款,在自治区规定的贴息期间内列入财政贴息补助范围。
  未经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高等院校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一条 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应提供如下材料(复印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贷款相关文件(指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贷款)。
  (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贷款合同、贷款项目结算经办协议、贷款合同变更协议。
  (六)银行贷款凭证回单、银行利息计息清单。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实行动态管理,年终结算。各高等院校于每年12月1日前将截至11月底的银行贷款余额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各高等院校本年银行贷款余额分配和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高等院校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保证财政贴息资金专款专用,贴息资金不得用于高等院校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及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厅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高等院校借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的高等院校,财政部门将在下一年度减少贴息补助数额,并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