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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1:24  浏览:8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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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52号

关于印发《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司(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落实局内各业务司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现将《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九日

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


  

一、目的

  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局内各业务司的监管职责,特制定《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本工作方案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经与有关部门核实,目前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188户企业中,有主管部门的中央企业为74户,无主管部门的中央企业为114户。

  二、制定依据

  本工作方案依据中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制定。

三、分工原则

  中央企业绝大多数都采取规模化和集团化经营,所经营的领域一般都涉及多个行业或多个领域,按照中央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属行业作为划分的主要基础,确定对口监管业务司(详见附件)。局“三定”方案中未明确的投资、咨询类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由监管二司负责。

  四、工作职责

  (一)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局分管领导的组织、协调下开展。

  (二)协调司负责与中央企业的统一联系、组织协调和综合工作。

  (三)各业务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工作补充规定》的要求做好相关的监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为使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到协调和高效,各业务司之间及与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之间要通力合作,密切沟通,协调行动。

  (一)各业务司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做好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

  (二)中央企业主要经营活动以外的安全监管事宜,仍然按照局内职责分工,由相关业务司负责,负责对口监管的业务司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业务司应及时将对中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以及重要活动的有关信息或材料送协调司(专员办),协调司(专员办)也应及时将所掌握中央企业的信息向相关业务司通报。

(四)各业务司对中央企业进行安全监管和开展各种活动时,要请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参加;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在与中央企业联系工作时,应主动与相关业务司沟通。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对口联系和监管中央企业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附件:各业务司对口监管的中央企业名单
附件:

各业务司对口监管的中央企业名单
(2004年8月4日)

监察一司负责监管的中央企业(5户)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监管一司负责监管的中央企业(25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中国铝业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钢铁研究总院
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中国盐业总公司
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
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长沙矿冶研究院
监管二司负责监管的中央企业(75户)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公司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中国包装总公司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重庆汽车研究所 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机械科学研究院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
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中国种子集团公司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中国医疗卫生器材进出口公司 中国唱片总公司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中国福马林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珠海振戎公司
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寰岛(集团)公司 华侨城集团公司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危化司负责监管的中央企业(10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
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沈阳化工研究院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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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规范相关会计核算,现对有关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



2000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以私设“黑牢”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以私设“黑牢”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通知
1991年10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9月4日,乔石同志在高检院《检察院情况反映》1991年第59期(查处“侵权”、渎职犯罪特大案件专刊)刊登的《湖南省新田县骥村镇政府私设“黑牢”关押无辜群众》一文上作了重要批示,严肃指出:“这样的事是否应依法办?私设‘黑牢’是否应禁止、拆废?其他地方是否可能有类似问题?如有,是否应明令通报禁绝?”9月7日,刘复之检察长在该文上作了重要批示:“请按乔石同志批示转发湖南省检,并要查办结果。同时,起草通报,别的地方也有,按批示精神严查严办、严禁绝。” 关于骥村镇政府私设“黑牢”关押无辜群众一案,据湖南省检察院反映:今年4月30日下午,骥村镇胡家村不满3岁的幼儿周陆军在玩耍时扯掉村民胡邦栋的烤烟苗24棵。其母周小诚即向胡表示道歉。胡怀疑扯烟苗系周小诚之弟周良海(15岁)所为,便向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干警经查证,认为胡的怀疑没有根据,并将情况向镇党委书记蒋桐发和政法组长郑土发作了汇报。蒋桐发以胡家村近月来有3、4户的烟苗被扯为由,于5月24日上午指派郑土发带7名治安员到胡家村,对周良海及其父亲周荣华(鼻癌晚期病人)分别进行审问、拷打,并按蒋桐发指示将周良海关入“黑牢”。当晚,蒋又指使郑等人连夜轮流对周良海进行拷打审讯,周受刑不过违心地承认是其姐姐周小诚扯的烟苗。蒋、郑等人将周小诚关进另一间“黑牢”。25日上午,周荣华见儿子、女儿均被关押,就搭车准备去县里告状,不料被蒋桐发发现拖下车送到镇政府,关进“黑牢”。

据当地群众反映:该镇政府自1982年以来,私设“黑牢”两间,每间约3平方米,“黑牢”门上方仅开一小洞,用于给被关押的人送饭、送水,至今已非法关押多人。

蒋桐发、郑土发等人无视党纪国法,公然私设“黑牢”非法拘禁无辜群众,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律,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对此案,新田县检察院已立案侦查。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象骥村镇政府这样私设“黑牢”非法关押迫害无辜群众的尚属少数,但采取类似于“黑牢”式的非法手段,或随便非法抓人,任意严刑拷打群众的现象,却并非罕见。近几年来,非法拘禁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大多数发生在农村,其中,乡、镇基层政权组织等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的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对此,必须引起各级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为了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不受侵犯,预防和减少非法拘禁案件的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乔石同志和刘复之检察长的批示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对所辖地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一切私设的“黑牢”或类似于“黑牢”式的各种非法设施,要坚决予以拆除、取缔,并明令绝对禁止。如有再违者,严惩不贷。
二、各级检察机关对于采取“黑牢”式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拘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要严格依法查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必须严查严办,决不放纵。
三、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处非法拘禁案件中,要有针对性地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提出纠正违法及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的意见。
四、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选择非法拘禁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增强公民特别是各级干部的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切实预防和禁绝这类案件的发生。
各地接此通报后,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向党委作出专题报告,并于年底之前将贯彻落实乔石同志批示的综合情况上报高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