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2003年城区“拆违”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23:08  浏览:9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2003年城区“拆违”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2003〕6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2003年城区“拆违”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规划局2003年城区“拆违”工作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对照《考核办法》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扎实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拆违”任务。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规划局
2003年城区“拆违”工作考核办法




  “拆违”工作是今年省会“争做文明市民营造优美环境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为确保“拆违”工作圆满完成,正确评价各区的工作实绩,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走访群众相结合,查看资料与实地踏看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对口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区长任组长的“拆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并把“拆违”工作列入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目标。
  (二)“拆违”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组织严密、工作深入,未出现重大事故和影响稳定事件。
  (三)按规定及时上报拆除数字及明细;及时反馈市领导批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按规定上报“拆违”工作简报、报表和“拆违”工作总结,“拆违”档案资料齐全。
  (四)按阶段要求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拆除完毕;完成本辖区内5条无违法建筑街道的拆除工作;未经批准擅自破墙开店和搭建的违法营业用房封堵或拆除完毕,并恢复原貌。
  (五)“拆违”后的建筑垃圾等清理完毕;及时进行场地整理和建筑整修。
  (六)对暂缓拆除的应拆建筑,与产权单位、承租单位共同签订书面意见,明确拆除期限,并保证在今后城市建设中服从城市规划统筹确定的拆除安排。
  三、考核标准
  (一)组织管理(1-5项,15分)。重点检查考核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各项“拆违”工作到位和建档情况。主要查计划、台账、报表、记录、档案等。
  (二)“拆违”实绩(6-10项,65分)。重点检查考核《实施方案》确定的应拆违法建筑及到期临时建筑、市领导批示的应拆违法建筑及到期临时建筑拆除情况;并按随机抽样方式,抽查各区一至二条街道、一至二个办事处(乡、镇)的应拆违法建筑及到期临时建筑拆除情况。
  (三)后期处理(11-12项,20分)。重点检查考核“拆违”后沿街建筑容貌的整修情况。对经市规划部门同意暂缓拆除的建筑名单一一核实。并责令产权单位或承租单位出具服从今后城市建设要求的书面保证。
  四、考核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拆违”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蒋洪江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玉民、市规划局局长张北海、市规划局调研员王文杭同志担任,成员由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各区政府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副局长吕军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拆违”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五、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初步安排如下:
  (一)11月上旬由各区进行自查自评和总结。
  (二)11月中旬由市“拆违”领导小组组织联合考核小组,对各区“拆违”工作进行对口检查,综合考核。
  (三)12月下旬市政府对“拆违”先进单位、个人和单项先进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考核奖励
  (一)先进单位条件:“拆违”工作领导重视、组织落实,“拆违”资金有保障;“拆违”工作有计划、有措施、力度大、无事故;“拆违”量、“拆违”百分比均在前列;建筑垃圾及时清除,及时进行墙体整修并及时绿化等;建立“拆违”档案,有关文件、材料等及时归档;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
  (二)先进单位表彰和奖励由“拆违”考核办研究同意后,纳入全市“争创”活动一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各区向市推选1-2个“拆违”先进单位,15名“拆违”先进个人。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2006]19号)《2006年第1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市防御洪水能力,充分发挥城市防洪工程效益,减轻洪涝灾害,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防洪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受益户,均应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费”)。市区以长江、慈湖河、采石河堤防及与之成圈堤防保护内的区域为城市河费具体征收范围。

二、征收标准

(1)工矿、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和房地产、电力等工交生产企业,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超额递减、分档累计计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为2.0‰;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为1.5‰;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为0.75‰;

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为0.5‰。

(2)商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仓储、地质勘查、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租赁服务、旅行社、娱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其他社会服务)、农、林、牧、渔等企业或单位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超额递减、分档累计计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为1.0‰;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为0.75‰;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为0.5‰;

上述(1)(2)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所有企业。

(3)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计收。

对新开办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经核实审批,3年内免征河费。

三、征收方式

河费的征收主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河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或按季度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征。具体征收方式委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规定落实。

四、使用和管理

河费属于事业性收费,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主体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河费是防洪工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五、河费征收自2006年度开始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

(二)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

(三)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每公顷征收7500元(每亩征收50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前缴纳,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四)地方各级政府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阜阳市,每年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纳入当地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提取和划转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各级地方税务、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五五分成”,50%缴入省级国库,50%缴入同级国库;省地税局直属局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在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划转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提取、划转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提取划转和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0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01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划转收入”。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0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02目“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213类“农林水事务”64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

第七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八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权限属于省人民政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业务费按实际征收缴入同级国库数的5%提取。提取的征收业务费用于征管中的业务支出、代征费用等开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0〕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