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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44:21  浏览:9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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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 4 号

  《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君文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进步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常德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功臣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功臣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奖金额为每人1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5%,二等奖不超过30%。奖金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机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功臣奖报请市长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科学技术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组织和公民: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七)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

  第十一条 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一经查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报请市政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凡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其它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1996年2月27日《关于调整常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函〔199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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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若干中外合资企业生产出口硅铁特准减征出口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若干中外合资企业生产出口硅铁特准减征出口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最近,一些生产硅铁出口的中外合资企业(名单附后)向海关提出:在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硅铁尚未征收出口关税,而到建成投产后,硅铁又新开征出口税,对新建企业来说,难以负担,申请对其出口的硅铁给予减免税。对此问题,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一九八九年第二次全体会
议时指出:“对国内紧俏资源开征出口税,对开征前国家主管部门已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生产这类产品出口,要给以一定的缓冲期,以使企业能适应。”根据会议精神,我们作了一些调查,了解到这些企业都是在海关开征出口税以前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目前因硅铁出口征税,
加以国际市场硅铁价格下跌,面临着较大的困难。为了认真解决这些企业初创时的暂时困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经与财政部、国务院特区办研究决定:
一、对附件清单中列名企业,从投产后一年内出口的硅铁,特准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出口关税,但对已按法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的,多征的部分不予退还。一年期满后,恢复照章征税。
二、请各主管海关通知有关企业办理减税手续,减税数量请按季度报总署关税司备案。
附件:批准减税合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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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 业 名 称 | 企业所在地 |投(试)产日|年出口量(吨)| 主管海关 |
|----------------------------------------------|
|1 |杭华企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上杭县 |89.3 | | 厦门海关 |
|-------------------------------| 1400 |------|
|2 |太华硅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上杭县 |89.6 | | 厦门海关 |
|----------------------------------------------|
|3 |丹东金利冶金有限公司 |辽宁省丹江市 |89.8 | 15,000| 丹东海关 |
|----------------------------------------------|
|4 |云南雄德铁合金有限公司 |云南省楚雄市 |90年初 | 3000 | 昆明海关 |
|----------------------------------------------|
|5 |云南昭通硅铁合金有限公司 |云南省昭通地区|90年初 | 1000 | 昆明海关 |
|----------------------------------------------|
|6 |南新铁合金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89.5 | 2000 |乌鲁木齐海关|
|----------------------------------------------|
|7 |内蒙帝恩斯铁合金有限公司 |内蒙兴安盟 |89.12 | 1500 | 二连海关 |
|----------------------------------------------|
|8 |内蒙赤峰南华铁合金有限公司|内蒙赤峰市 |89.9 | 2300 | 二连海关 |
|----------------------------------------------|
|9 |朝东合金有限公司 |辽宁省朝阳市 |89.8 | 1500 | 沈阳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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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24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6]2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资金流失,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集中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是指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收费业务,并将所收资金统一上缴市财政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应当坚持便民、高效、有利于资金统一收缴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人防、房产住宅、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收费的收缴工作。

  市行政服务中心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建设项目收费的集中管理工作。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应当缴纳的部分)、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土地出让金、防洪保安费(代收)、新菜地建设基金;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建筑行业养老保险基金;

  (四)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六)市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收费项目。

  本条前款(一)至(七)项收费项目的依据发生变更或者废止的,相应的收费项目应当同时变更或者废止。

  第七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专业银行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直接缴费的单位,办理收缴业务。

  缴费单位通过其他开户银行划转缴费的,由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专业银行统一办理接受业务。

  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收费的程序、项目、标准、依据、期限以及收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窗口公示;未进行公示的,缴款单位有权拒绝缴费。

  第九条 建设项目收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窗口受理有关申请后涉及收费的,直接向应缴费单位出具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专用缴款书;

  (二)应缴费单位持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专用缴款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银行窗口或者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缴费,银行收到款后在收款回执单据上加盖收讫专用章;

  (三)缴费单位持加盖银行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回执单据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窗口换取正式收据,并领取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与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部门、专业银行,以及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建立网络连接系统,统一建立浏览、检索、监控功能,实现网络运行与建设项目审批数据同步传送和市区联动。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外,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办理建设项目收费减、免、缓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收的资金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收费应当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财政、物价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

  市财政、物价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十五条 市财政、物价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收费工作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责任单位改正。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为缴费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八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契税参照本办法执行。

  区、县(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收费统计数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