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青海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青海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3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青海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青海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省 财 政 厅
(二○一一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根据《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归我省使用,专项用于全省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预算并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全省彩票公益金,汇总编制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办理彩票公益金拨付手续、监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彩票公益金年度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
第二章 公益金筹集和分配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包括:
(一) 按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彩票公益金留归地方使用部分;
(二) 上级财政拨入的彩票公益金;
(三)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
(四) 按规定应纳入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驻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
第七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省级彩票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提取的彩票公益金足额缴入省级财政国库,同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送省财政厅备查。
第八条 省财政厅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本级财政的公益金的清算和征缴工作。
第九条 上缴省级的彩票公益金,将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分开核算,在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和专项公益金之间,具体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 福利彩票公益金纳入省民政厅基金预算85%,专项公益金15%。
(二) 体育彩票公益金纳入省体育局基金预算85%,专项公益金15%。
(三) 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用于安排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
项目中助残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本部门使用公益金总额的10%;专项公益金由省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安排用于福利和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条 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彩票公益金和应纳入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和安排使用。
第三章 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彩票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 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支持社区服务,资助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展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优先资助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社会公益事业;
(二)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 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对有特殊困难的人群给予专项资助。
第十三条 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国民体质监测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项开支;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主要用于国际、全国和我省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三)新建和维修体育设施,主要用于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新建和维修;
(四)体育扶贫工程,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四条 集中统筹的彩票专项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维护;
(二)贫困地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设施建设;
(三)社会慈善事业;
(四)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章 公益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根据当年筹集、次年使用、专款专用、余额结转的原则,按照项目实行专项管理,不得切块分配使用。
第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彩票公益金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和阶段性实施方案,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做好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用于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的彩票公益金纳入部门基金预算,并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管理和使用:
(一) 省财政厅每年按规定比例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规模,民政和体育部门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向以及要求申报项目,申报的项目要编入项目库,年度确定的项目,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按照规定的预算管理程序批复执行;
(二) 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年度社会福利、体育和残疾人事业彩票公益金收支预算,负责拨付资金和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民政、体育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于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 拟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或单位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交彩票公益金项目申请报告,经省财政厅审批后下达,重大项目报省政府审批。
(二) 经省政府或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向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批复项目预算,并纳入部门基金预算或省级补助州、地、市支出预算,按预算管理规定下达。
(三)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公益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三)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工作重点;
(四)申请项目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第二十条 申请公益金项目需上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函。申请函应说明项目总投资额,拟利用公益金金额,配套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用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 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 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 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省财政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凡确定纳入资助的项目,应当如期完成,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五章 公益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项目、设施、设备、及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应按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和其他部门划分,分别以“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和“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标识在显著地方明示。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于每年4月底前按照规定向省政府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彩票公益金,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项目。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农医发[2005]27号
关于印发《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指导各地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免疫预防工作,我部制定了《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
农业部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的高致病力毒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传染性疾病,不但能给养禽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做好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确保免疫密度,提高家禽群体保护力,防止疫情发生,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免疫的范围和要求
对所有家禽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应达到100%(有特殊要求需不免疫的家禽除外)。
二、 免疫使用的疫苗
必须使用农业部批准生产的禽流感疫苗。目前,农业部批准生产的H5亚型禽流感疫苗有:
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
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
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
禽流感H5(N28株)-H9二价灭活疫苗。
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方法和剂量,请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796-2004)。
三、 免疫的操作规范
(一) 常规免疫
1.种鸡、蛋鸡: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也可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初免,间隔3周后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1次加强免疫。
2.商品代肉鸡:10-14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进行1次免疫即可(没有母源抗体的鸡,可在1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进行免疫)。
3.鸭: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4.鹅: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 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4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5.其他禽类: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照以上要求进行免疫。
(二)散养家禽免疫
每年春、秋按免疫程序各进行一次全面的集中免疫。
(三)边境地区家禽免疫
在常规免疫的基础上,边境省份在受到邻国疫情威胁时,距边境30公里以内的所有边境县,要对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候鸟活动和水网密集区家禽免疫
综合常规免疫,在候鸟迁徙季节来临之前,对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五)受威胁区家禽免疫
发生疫情后,对受威胁区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注:在以上方案中,禽流感H5(N28株)-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可与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相同。
四、 免疫效果监测
各省、区、市要制定本地的免疫效果监测方案,及时了解家禽群体免疫状况。
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796-2004)的要求,用血凝抑制试验(HI)监测血清抗体。HI抗体滴度大于4log2时,判定为免疫合格。
免疫合格的家禽占免疫家禽总数的比例不应低于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