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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太湖流域防洪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36:09  浏览:9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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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太湖流域防洪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太湖流域防洪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提及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已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对项目提供额外的资金援助;银行同意根据借款人和银行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贷款协定)提供本金总数相当于一亿美元的援助(¥100000000)(贷款);
  (C)借款人和协会为在执行时,对于项目所发生费用的支付,拟以本协定提供的信贷资金支付先于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进行支付;及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第3.02节的最后一句话,是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定无论何处使用的词汇,其含义与在《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而下列新增加的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贷款协定”系指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借款人和银行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以随时进行修改。该词汇的含义还包括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银行贷款协定及担保协定通则》和附属于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b)“地方出资工程”系指江苏省湖西、武澄锡引排工程,浙江省及上海市红旗塘工程,浙江省东西苕溪防洪工程,江苏及浙江省杭嘉湖北排工程,上海市拦路港工程。
  (c)“项目执行协议”系指根据该协定3.01节(b),由水利部及项目省签署的协定。
  (d)“项目省”系指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
  (e)“移民计划”系指对住所,收入来源或生计受到项目影响的人们进行重新安置及补偿的计划,日期: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f)“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所提及的账户;
  (g)“TBA”系指太湖流域管理局,水利部的一个单位和其任何后继者或一个实际上发挥同样作用并履行同样责任的团体。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7280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2800000)的信贷。
  2.02节(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规定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借款人应为了本项目,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协会可以接受的一个银行开设美元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六十天起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的日期止;及(ii)按计承诺费之日前六月三十日那天确定的年率或根据上述(a)段规定随时确定的其他年率。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将适用于该协定2.06节规定的下一次偿付日所在的那一年。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及(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照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交付。
  2.07节 (a)对于下述(b)、(c)段,借款人从二00三年五月一日始至二0二七年十一月一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为每年五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在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以前包括当期的每次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无论何时:(i)当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及(ii)银行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对为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规定的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将通过太湖流域管理局本着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及与之相一致的恰当的行政、财务、工程、水质及防洪管理条例执行该项目,应及时提供并促使项目省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所需的其他资源。
  (b)不局限于本节(a)段条款的规定及借款人与协会另外达成协议:
  (i)借款人应根据本协定附件4规定的“执行方案”,通过太湖流域管理局实施此项目;及
  (ii)借款人应促使水利部及项目省之间签署项目执行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应令协会满意:(A)各省要同意,本着勤奋、效率的精神及适当的行政、财务、工程、水质、防洪管理条例,协助太湖流域管理局实施与其省相关的该项目内容及地方出资工程,并及时提供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B)各省要建立并保持本协定附件4第B.1段规定的项目管理组织。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负责实施本项目或项目任何部分的部门或机构,保持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足以充分反映其业务、资源及费用的记录及账目。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年度的记录及账目,包括专用账户,进行审计;
  (ii)在上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做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的证明件;及
  (iii)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c)对于所有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的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反映这类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确保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账户提取的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及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及
  (iv)确信本节(b)段所指的年度审计包括此类记录和账目,且确信该审计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对于此报告财年期间提交的费用报表,连同准备报表时涉及到的程序及内部控制是否能用来为相应的提款提供证据的独立意见书。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如下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增加如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信贷协定;
  (b)借款人根据本协定附件4第C.1(a)段,已成立了“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委员会”;及
  (c)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贷款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都已得到满足。
  6.02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执行协议》已得到协议各方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将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China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 (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赵锡欣               卡奇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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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服务网络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加强档案馆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档案资源,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市、不设区的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负责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收集和管理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保证档案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国家和省级开发区的档案机构管理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对开发区内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和管理,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个人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材料,必须由形成者收集齐全,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八条中介机构从事档案业务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和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十条综合档案馆应当定期调整档案进馆单位名册,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进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向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移交档案。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在其撤销或者合并后三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一并移交符合要求的机读目录以及与档案有关的实物和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进馆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者提前移交档案的,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进馆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年度评估,按照规定对档案综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凡下列涉及本市的重大活动、重大突发事件,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保管相关文件材料: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的活动以及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参观、访问活动;
(二)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举办的重要经济、文化等活动;
(三)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特大安全事故;
(四)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活动。
前款规定的重大活动、重大突发事件中形成的文件、照片、录音、录像及友好城市或者国际交往中赠送的纪念品等档案资料,应当在活动(事件)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综合档案馆可以为无锡籍或者曾经在无锡工作过且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人员建立人物档案:
(一)国际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
(三)在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全国著名的社会各界杰出人士;
(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登记并接受其档案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市建设专门档案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档案。
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基本概况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档案检查。
第十七条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重要技术改造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验收和鉴定、评审同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明确归档要求,检查验收档案资料,出具归档情况材料。
第十八条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和产权变动时,其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档案属本单位所有,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机构保管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报送目录,并书面告知变动情况。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依法终止的,档案交原中方(内地)合资、合作者保存,或者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条综合档案馆负责征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散存档案。
征集的散存档案既是文物又是图书资料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归属。
第二十一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适合向社会即时公布的文件及时送同级综合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并提供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但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以及其他不宜开放和查阅的档案除外。
第二十二条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未经所有者同意,档案馆不得提供他人利用或者擅自公布;利用或者公布捐赠的档案,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捐赠其所有的档案。
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的,由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受捐赠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鼓励个人建立私人档案。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依法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五条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档案,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期登记和移交档案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档案损失的,应当同时责令赔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机进网管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机进网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自信息产业部颁布《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11号令)以来,移动电话机制造企业能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依据进网程序的要求办理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加贴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目前,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 设备制造规模及市场的不断扩大,一些新情况随之产生,为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机进网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为加强对移动电话机进网审批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现对进网审批流程作如下调整:企业申请新型号移动电话机进网 时应先到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认证中心向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下达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通知书”。检测机构依据《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取样管理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样品一经抽取,企业不得更换或修改。

二、为进一步了解移动电话机设计、生产、销售等情况,企业在申请新型号移动电话机进网前须填写《申请进网移动 电话机调查表》(见附件一),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认证中心,调查表所填写内容必须准确,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将对调查表内容进行核 查。

三、为严格检测制度,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在依据标准文件对移动电话机进行进网检测时,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机构 应出具产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在报认证中心同时通知企业对产品进行整改。30日后,企业将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情况报认证中心, 认证中心对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合格的由认证中心指定监管机构或检测机构对该产品重新抽样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本次申请 终止,六个月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进网手续。

四、自2001年起根据《移动电话机试用规范》开展对新申请进网的移动电话机进行进网试用工作以来,在保证移动电话机在移动网络 上的正常使用,及时更正移动电话机在功能设计、人机界面缺陷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鉴于目前大部分移动电话机制造企业已经自觉 组织了对新型移动电话机的试用工作以保证其产品质量,为简化进网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除保留现行进网试用中MTNet专业试用部 分外,取消移动电话机进网试用中普通用户试用部分。取消普通用户试用后,企业须参照《移动电话机试用规范》自行组织用户试用, 按《移动电话机用户试用调查表》(见附件二)的要求出具试用报告。此外,属试用批文范畴的移动电话机的生产企业另需取得相关电信 业务经营者的现网测试报告。上述材料在申请进网时交认证中心,作为进网审批的参考依据。

五、为加强证后监督和保证移动电话机获得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前后的一致性,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已获得 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进行抽样检测,样品采取工厂取样和市场购买两种方式获得。必要时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将派特派员 人监督抽样和检测的全过程。对于抽检不合格的,由认证中心通知企业进行整改,企业于15日内将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情况报信息产业部 电信管理局,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将委托有关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监管机构或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抽样和复 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的,信息产业部将注销该型号产品进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六、目前,进网许可标志已经成为广大消费 者鉴别移动电话机真伪的有力手段,为保证鉴别的准确性,各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需及时、准确地向认证中心提交移动电话机IMEI号与进网许可证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对应关系。对于上报对应关系不足80%的将停止该型号进网标志(含进网试用 标志)的发放,提供对应关系严重不足的,将根据情况停止该企业所有型号手机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的发放。

以上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附件:1.申请进网移动电话调查表

2.移动电话机用户试用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附件一:

申请进网移动电话机调查表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产品特点
□彩信功能 □照相功能□摄像功能□录音功能□WAP功能□彩屏□翻盖□三频□其它:

技术来源
□自行开发 □联合开发 □技术转让 □关键技术引进 □其它

设计开发

单 位
1:

2:

3:

生产方式
□自行加工□OEM □SKD □CKD □其它:

外协工厂
(国 内)


原生产企业


原产地

原型号


销售渠道
□自行销售 □代理销售

主要销售商


售后服务

渠 道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二:移动电话机用户试用调查表

厂家: 型号:

试用者姓名: 职业: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起始日期: 截止日期:

地点:



评分说明:1-2分表示未满意 3分表示基本满意 4-5分表示满意

注:未在使用中涉及的项目可划“-”表示。

1. 声音质量

条款
评分:(1-5分)
备注

a)通话声音清晰度( 指通话对方的声音)



b)通话音量



c)对方接受效果



d)耳机通话效果(试用时)



e)车载免提通话效果(试用时)



f)其他




2. 呼叫的建立和完成情况

条款
评分:(1-5分)
备注

a)接通率



b)通话保持率



c)其它




3. 菜单界面

条款
评分:(1-5分)
备注

a)易用度:菜单易用度



b)易用度:快速菜单易用度



c)其它




4. 电池通话和待机时间

条款
评分:(1-5分)
备注

a)通话时间长短



b)待机时间长短



c)其他




5. 机械

条款
评分:(1-5分)
备注

a)屏幕显示清晰度



b)显示屏可靠性



c)键盘的可操作性



d)按键手感和可靠性



e)移动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和触摸感觉



f)SIM卡的安放和接触可靠性



g)电池的安放接触可靠性



h)充电器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i)电池的耐用性和实用性



j)防意外关机、开机和意外呼叫性



k)其它




6. 功能

条款
评分:(1-5分)
备注

a)紧急电话功能



b)中西文短消息服务含输入法(试用时)



c)多种铃音选择



d)振铃音量



e)振动性能



f)通话时间显示



g)来电显示



h)来电等待



i)来电保持



j)来电限制,转移



k)通话记费



l)电话本



m)语言选择



n)节电方式



o)语音信箱(试用时)



p)其它






7. 数据及接口通信(试用时)

条款
评分:(1-5分)
备注

a)WAP功能



b)传真功能



c)TCP/IP等其它数据协议



d)红外线接口功能



e)GPRS功能



f)其它






8. 说明书和界面帮助

条款
评分:(1-5分)
备注

a)说明书清楚性及保修服务措施



b)显示帮助,界面易懂性



c)其它






9. 总体评价

a) 总体上您对此款移动电话机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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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您认为哪些功能不能达到您的期望值,请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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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您认为应增加哪些功能,请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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