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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0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22:59:39  浏览:92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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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0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0人)


(2003年3月1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陈光毅
副主任委员
卢瑞华 林兆枢 张帼英(女) 杜铁环 杨国庆
王建双 王宋大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章 田书根 冯玉兰(女) 朱士明 刘山在
邱苏伦(女) 谷建芬(女) 冷 宽 罗益锋 周 松
黄次胜 赖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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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1年12月1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1年12月16日)

批准任命:
刘光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曾化东、刘浩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贺文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批准免去:
马赋广的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白玉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陈庭槐、侯季五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按照勤俭节约、从紧 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 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类别
项目

等级及标准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一类
正副省长以及

相当职务人员
按实报销
一等舱位
一等舱位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二类
正副省长以及

相当职务人员
按实报销
二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按实报销(软卧除外)
三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省外150省内120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第四条  交通费等开支标准

(一)正、副省长以及相当职能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 位、飞机一等舱位(即公务舱位),住宿费按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 坐飞机。

第五条  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杂费开支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在 每人每天10元的限额内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 线客车费用,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 加省内、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杂费报销办法。

(三)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第六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 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负30%。

(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 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无住宿费票据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 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15元,省内为8元,休息天不算。

工作人员到萧山、余杭两区出差、实(见)习或工作锻炼,暂与到省内其他市县一样对待(到 机场除外)。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 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5元伙食补助费。

(四)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 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15元、省内为10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班不发伙食补助;培训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会议期间的伙食 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空房费原则上均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 一开支,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 ,可拒绝参加。

第九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 每人每天3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贴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补 助者不再发给伙食补贴。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 、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费、车船费等各种补贴。

第十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 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2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省级各单位按照多劳多 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财政厅备案(纳入集中核算单位同时 抄送一份给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第十二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执行浙江工资标准的,实行驻外补贴办 法,驻外补贴标准另行制定;经省人事厅同意执行所在地工资标准的,不发驻外补贴。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参照公务员管理、进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的省级事业单位可按此规定执行,其他省级事业 单位可参照执行,原各单位自行制定的有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停止执行。

各市、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