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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07:14  浏览:9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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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生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

二○○○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促进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建立,确保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依据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1号)、《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单位
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方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各部门、单位、群众团体以及常住人口中的所有育龄人员。
第三条 以现居住地为主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以居住地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同住同管,共享共建。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常住人口育龄人员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维护育龄人员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常住人口育龄人员有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宣传管理、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参加与计划生育相关的社区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实施本办法负总责,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统一协调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第五条 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常住育龄人员必须接受居住地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居住地、户籍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管理、宣传和服务
第七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市、区(县)、街(乡镇)、居(村)四级管理。居(村)委会在辖区内建立由楼门院长(育龄妇女组长)、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信息员队伍,提供动态信息并协助居(村)委会实施管理。
第八条 居住地管理范围按行政区划界定。未建基层组织的居民区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管理事宜。
第九条 凡在居(村)委会辖区内有常住趋势(含拟居住3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均为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
第十条 居(村)委会对常住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按实际居住楼门院号排序,建立基础信息卡;对婚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要加大微机应用的力度,尽快实现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的微机网络化管理。
居住地街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及时掌握计划外怀孕情况并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街乡镇计生办或所在单位反馈信息,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下岗、长病长休干部职工仍负有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经协商可以委托居住地街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育龄人员的生育政策、奖惩政策按照《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独生子女证》,对计划外生育人员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实施相关的处罚。征收标准按其户籍所在地规定执行。
二胎审批,仍由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仍由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或单位负责。
对外省市流动人口相关事宜的办理,按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居(村)委会要面向辖区内所有常住育龄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提供各种宣传品,组织参加与计划生育相关的社区活动,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区环境。
第十三条 节育措施的落实、避孕药具的发放、孕情检查、生殖健康服务等工作,育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负责,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服务阵地的建设要与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紧密结合,面向居住地常住育龄人员开展优质服务。
避孕药具免费提供孕检费、节育手术费(包括新发生的节育手术并发症治疗费),户籍为市内六区非农业的、夫妻双方均为无业或个体人员的、且居住地在市内六区的,由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按规定承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地承担。
第十四条 居住地与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必要的信息反馈制度,堵塞工作漏洞,确保管理与服务的有序运作。有关制度由市计生委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 部门、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并协助本级政府对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治理,为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流动人口信息,在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并向计划生育部门反馈。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了解辖区内人员户口变动和出生婴儿户口登记等情况;在制定有关户籍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向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必要的房屋租赁情况,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九条 卫生部门负责协同计划生育部门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在接收孕妇分娩时查验《生育服务证》,对无证生育的要及时向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反馈。
第二十条 工商、民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结婚证》和就业证件时,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并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确保《单位计划生育职责》的落实,保证必要的人员、经费的落实,加强与职工居住地的联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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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93]2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本届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3年5月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93年4月23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做好市政府工作,提高市政府工作效率,特制订本规则。
一、市长、副市长的职责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二)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
(三)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由市长签署。
(四)副市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市长的委托,协助市长做好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受市长委托,负责协助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并可以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五)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加强理论学习,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的作用;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不断改进机关作风,努力完成市委七届一次全会和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
(七)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按照行政机构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简政放权工作,加强宏观调控,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有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二、会议制度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主要工作;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通报形势;协调各部门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苏仲祥同志、市政府顾问、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重要报告、议案;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重要法规草案和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人员任免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星期五下午为例会时间。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主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每次会议均作记录并印发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协调、研究、处理有关问题。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六)区、县长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部署市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区、县长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七)市长生活会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主要是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市长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八)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区、县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
三、文件审批制度
报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市长、副市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除紧急、重大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文件,要统一经市政府办公厅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求市政府发布、批转、转发的文件,应属于关系全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法规和规章、新政策性措施出台,以及需要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等宏观管理方面的内容。凡属市政府主管部门、专门机构正常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由该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发文。
(三)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件,一般由主管副市长签署,秘书长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由主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市政府领导审批文件应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圈阅则表示阅知;签署文件要使用钢笔或毛笔。
(五)对市政府文件中要求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的事项,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批请有关部门落实、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也要坚决贯彻落实;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反映。市政府文件中要求贯彻落实的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
四、坚持“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的工作制度
年中、年底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各委、办、局的工作汇报,检查“折子工程”完成情况,总结工作经验,部署下半年或下年度工作。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内事活动制度
为保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对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活动、为出版物作序和要求题词等,要从严掌握,履行报批手续。
(一)减少领导同志过多的事务性活动。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和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审核意见报批。一次会议或活动,一般只安排一至两位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
(二)对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为出版物作序、题词或签发贺信,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要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区县举办的会议、活动,需要报道的,必须经出席该会议或活动的领导同志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视察工作,需要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同意。
六、出访及出席外事活动制度
(一)外事出访。现职副市级以上干部出访,由市外事归口审批部门审核,报经主管外事的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后,由市政府外办以市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批准。
各区、县、局 (总公司)及市级机关部、委、办的现职一把手出访,由市外事归口审批部门审核并报主管外事的副市长审示后,报请市长审批;不担任现职一把手、享受正局级待遇的干部及副局级干部(含享受副局级待遇的干部)出访,由市外事归口审批部门审核,报主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批。以上干部出访,所在局级单位在上报市外事归口审批部门的同时,抄报主管副市长。
(二)外事活动。各部门、各单位举办各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邀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参加的,均要报市政府外办统一安排。属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活动,报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商市政府外办统一安排。属对外科学技术方面的活动,报市科委,由市科委商市政府外办统一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外事活动,不要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送请柬。领导同志直接收到请柬时,请交外事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出差(出访)或休养的请示报告制度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应由本人在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厅。
(二)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区县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由本人事前直接向市长报告;各委办副主任、各局局长、总公司经理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由本人事前直接向主管副市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厅人事〔2006〕151号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积极配合所在地省级人事部门做好考试后期相关工作。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国人厅发[2006]173号



关于2006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6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 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1月1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证书的依据。

  三、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请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