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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部属院校科研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26:33  浏览:9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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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部属院校科研管理实施办法

司法部


司法部部属院校科研管理实施办法
司法部



为加强和改善部属院校科研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部属院校科学研究在发展法学教育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部属院校科研管理工作,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教师、科研人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开展研究工作,鼓励在科学研究中采
用新方法、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问题;坚持鼓励教师、科研人员积极吸收世界各国发展的有益经验和健康文化,科学地认识、阐述当代世界法律、经济、社会等发展情况和规律;鼓励教师、科研人员结合培养高素质政法人才的需要,结合教学需要和教材建设需要开展研究工作,科学地设计
高等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材体系,为教学服务,为各级党委、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2.司法部法学教育司负责对部属院校科研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和管理,并对部属院校科研体制改革,科研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科研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手段现代化进行宏观指导。
二、规划与实施
3.组织编制科学研究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是部属院校科研管理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部属院校编制发展规划,应根据国家和所在省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的实际,突出重点,发挥优势。
4.部属院校科学研究发展中心长期规划的时间分段,应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根据目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时间分段情况,部属院校科学研究的长期发展规划时限为10-15年,中期发展规划5年。
5.部属院校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学校科学研究奋斗目标。
(2)学校科学研究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
(3)学校科研队伍和机构建设。
(4)为实现奋斗目标拟采取的措施。
6.编制年度计划是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的重要形式。部属院校以学校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逐年编制学校科学研究的年度工作计划。
7.部属院校制定的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均应报司法部备案。
三、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管理
8.部属院校设置科学研究机构的基本原则:
(1)必须是属于国内或所在省市具有优势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学科或领域。
(2)有学术造诣较深、研究能力强、具有组织管理能力的学术带头人。
(3)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
(4)有长期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5)有连续承担较重大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9.部属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可以下列形式设置:
(1)专门的科学研究机构;
(2)结合教学和学科体系建设而成立的教学科研机构;
(3)与各级政府、政府专业部门、政法机关联合,依托学校,面向社会而成立的研究中心。
部属院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形式的科研机构。提倡成立跨学科、跨单位的综合性研究机构。
10.部属院校科学研究机构的基本任务:
(1)争取各级各类研究项目,特别是国家、省部级重大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
(2)结合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和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自主组织课题组承担教学研究项目。
(3)组织开展国内、国际的学术交流。
11.部属院校的研究人员包括专职研究人员、教学及辅助人员。
专职研究人员编制由学校根据本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科研工作的绩效等,经评估后核定,专职研究人员要求科研工作量饱满,并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教学(辅助)人员应认真做好教学工作,积极承担科研任务,从教学和科研两个方面,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科研能力。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的科研工作量,一般应不少于学校核定的总工作量的30%。
12.部属院校应当实行用人制度改革,为鼓励研究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创造环境和条件,不断优化科研队伍结构。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方案等措施使研究队伍的专业结构、职务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逐步趋于合理,提高研究队伍的整体
效能,保持研究队伍的基本稳定。
13.部属院校应制定对本校研究机构评估的指标体系。并定期进行评估。
司法部每三年左右对部属院校的研究机构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14.部属院校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对本校研究人员考核的指标体系,客观、公正地考核其科研工作。
部属院校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安排可与各院校对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考核时间相同。
四、项目经费管理
15.科研经费是保证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各院校要按本校事业费的拨款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并争取每年有所增加。科研费由各院校科研处管理使用,此外,部属院校应通过多种渠道争取科研经费。
各院校每年争取的各种科研项目经费由各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安排使用,财务部门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允许项目研究人员提取一定的课题劳务酬金。
16.部属院校科学研究项目计划,实行学校、司法部两级管理,以学校管理为主。部属院校科学研究项目计划,每年4月30日前报司法部备案。
17.司法部设立科学研究项目专项经费,用于资助部属院校科学研究。凡申请此类研究项目,经学校初审后,填写《司法部重点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司法部。司法部组织专家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者即立项资助。
18.司法部设立“科学研究指导性项目”。此类项目的申请办法和时间与“司法部重点科学研究项目”同。
19.各部属院校应设立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用于资助本院校教学、科研人员的科学研究。由各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受理本校教师(教辅人员)、科研人员的申请和负责项目的审批工作。各类项目经批准,即列入各院校的科研项目计划。
20.部属院校中凡列入计划的科学研究项目,都必须做到研究内容、计划进度、研究人员、措施条件和组织领导“五落实”。学校科研处应该立项单位(部门)的要求,定期检查、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司法部计划的项目,除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报告一次年度执行情
况外,司法部将进行不定期检查。
21.凡按计划完成的研究项目,应及时向立项单位(部门)报送结题报告、经费决策和相关材料。因故需变更或终止科研项目,调整研究内容,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单位)核准。委托合同项目的变更,应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22.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一律单项列帐,专款专用。经费支出范围为:
(1)资料收集费,包括邮寄、抄录、打印、复印、翻译、计算机上机费用、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在国内收集资料的差旅费和审稿酬金。
(2)国内调研费。
(3)与项目有关的小型学术讨论会或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
(4)科研成果出版补贴。
(5)材料成本费和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费。
(6)成果的评审(鉴定)费用。
23.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验收入帐。
五、成果与奖励
24.科学研究成果的形式有: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教学参考书、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资料集、工具书、计算机软件及不宜公开发表的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文字材料。
25.建立科学研究成果评审(鉴定)制度。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可采取以下形式:书稿和论文类成果,可采用通讯、小型会议方式评审(鉴定),评审专家应出具成果评审(鉴定)意见书,评审专家一般须5-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3;调查、咨询、研究报告类成果
,可由有关使用、受益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就其学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作出评估;软件类成果可通过鉴定会的形式鉴定,也可以由使用单位出具有关学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证明的形式认定。
重大科研项目的成果,应由立项单位(部门)直接组织、主持或委托学校组织或主持评审(鉴定)。
26.凡经司法部批准立项的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时,应注明“司法部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字样,并向司法部提供样书(样本)一式两份。
27.部属院校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定期对本院(校)的优秀科研成果及优秀科研管理人员予以奖励。
28.司法部设立“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
(1)本奖面向所有部属院校。
(2)由司法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3)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4)奖励等级分特等和一、二、三等,必要时可设荣誉奖。
(5)对获奖成果的研究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申报办法、要求和时间等,以司法部的有关文件为准。
六、档案管理、科研统计与学术交流
29.部属院校科学研究档案指与科学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所有材料,其中主要有:
(1)研究机构档案。
(2)研究项目档案(包括成果)。
(3)研究人员档案。
(4)学术交流档案。
(5)学校科学研究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档案。
30.科研档案是部属院校科学研究工作的真实记录,必须准确、完整,必须有专人管理,必须制度化、规范化,并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31.部属院校要按照国家教委和司法部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科研年度统计工作,要严格执行统计法,指定专人认真做好数据的采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32.学术交流是院校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属院校应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各校都应实行学术报告会制度,司法部每年组织1-2次部属院校的学术交流活动。
33.学术刊物是学术交流的重要形式,部属院校除必须切实办好本校学报外,还应根据学校重点学科、重点领域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办好其他学术刊物。
34.司法部对部属院校的学术刊物实行定期的检查评估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开通报。
35.群众学术社团在部属院校学术交流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地位,各院校都应切实注意发挥本校的和挂靠本校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学术社团的作用,同时也应注意依照国家的有关法规进行严格管理。



19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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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12月28日)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宋鑫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任命王永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二、免去王永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三、免去王春清、井玉章、毛维栋、解士明、郑敏、童振华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一、任命肖扬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免去侯敏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免去崔福昌、文循舟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四、任命张肇祜、张惠民、付志安、黄立志、张恩福、杨军、张发启、孙文禄、马丽莉(女)、李永清、刘佑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国家标准局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1986年8月22日,国家标准局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
1 基本定义
1.1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
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2 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1.3 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它损失的价值。
2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2.1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2.1.1 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1.2 丧葬及抚恤费用
2.1.3 补助及救济费用
2.1.4 歇工工资
2.2 善后处理费用
2.2.1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2.2 现场抢救费用
2.2.3 清理现场费用
2.2.4 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2.3 财产损失价值
2.3.1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2.3.2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3 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3.1 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3.2 工作损失价值
3.3 资源损失价值
3.4 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3.5 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见附录)
3.6 其它损失费用
4 计算方法
4.1 经济损失计算公式
E=Ed+Ei (1)
式中: E——经济损失,万元;
Ed——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Ei——间接经济损失,万元。
4.2 工作损失价值计算公式

VwDl·---- (2)
S·D
式中:Vw——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l——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总数,死亡一名职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伤害情况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附表确定,日;
M——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
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
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
日。

4.3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3.1 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4.3.2 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4.4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4.1 原材料、燃料、铺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4.4.2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5 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计算(见附录)。
4.6 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见附录)。
4.7 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计算其损失的价值。
5 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和程度分级
5.1 经济损失评价指标
5.1.1 千人经济损失率
计算公式:

Rs=---×1000‰ (3)

式中: Rs——千人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S——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人。
5.1.2 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计算公式:

Rv=---×100%

式中: Rv——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V——企业总产值,万元。

5.2 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5.2.1 一般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5.2.2 较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5.2.3 重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5.2.4 特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附:几种经济损失的测算法(补充件)
1 医疗费按下列公式测算
Mb
M=Mb---·Dc

式中: M——被伤害职工的医疗费,万元;
Md——事故结案日前的医疗费,万
元;
P——事故发生之日至结案之日的天
数,日;
Dc——延续医疗天数,指事故结案后
还须继续医治的时间,由企业
劳资、安全、工会等按医生诊
断意见确定,日。
注:上述公式是测算一名被伤害职工的
医疗费,一次事故中多名被伤害职工的医疗
费应累计计算。
2 歇工工资按下列公式测算
L=Lq(Da+Dk)
式中:L——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元;
Lq——被伤害职工日工资,元;
Da——事故结案日前的歇工日,日;
Dk——延续歇工日,指事故结案后被
伤害职工还须继续歇工的时
间,由企业劳资、安全、工
会等与有关单位酌情商定,
日。

注:上述公式是测算一名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一次事故中多名被伤害职工的歇工工资,累计计算。
3 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3.1 技术工人的培训费用每人按2000元计算。
3.2 技术人员的培训费用每人按1万元计算。
3.3 补充其它人员的培训费用,视补充人员情况参照3.1、3.2酌定。
4 补助费、抚恤费的停发日期
4.1 被伤害职工供养未成年直系亲属抚恤费累计统计到16周岁(普通中学生在校生累计到18周岁)。
4.2 被伤害职工及供养成年直系亲属补助费、抚恤费累计统计到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68周岁。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编制说明
一、编制过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是原国家劳动总局以(82)劳总护字18号文委托湖北省劳动人事厅和冶金部安全技术研究所起草的国家标准。
为了完成这项任务,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首先我们深入到厂矿企业,广泛了解职工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状况,收集了大量的事故损失案例。同时,查阅了许多中外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于八四年三月开始了起草工作,在各方面的支持下,于八四年十二月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等两个文件,并印发给全国102个单位(个人)。随后,走访了国家经委、统计局、标准局及石油、化工、煤炭、冶金、交通、机械等部和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专家,并到上海、天津、四川、广东、福建、浙江、江苏、陕西、江西、河南等省市和深圳、厦门、汕头等经济特区进行了座谈,征求了他们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这项工作很重视,有的召开了座谈会,有的做了调查研究,有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复印给本部门各有关单位进行讨论,对编制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我们先后共征得重要意见70多条,经过综合整理,归纳成条。根据这些意见,我们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认真地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将采纳和部分采纳的意见充实到条款中,于八五年六月完成了《标准》(送审稿)。根据部局的安排,八五年七月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召开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审定会议上对本标准(送审稿)进行了讨论,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我们对《标准》(送审稿)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
八五年十一月,在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主持召开的本《标准》审定会上,与会领导干部、教授、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劳动保护管理干部,对本《标准》(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审议,作了必要的调查、补充和修改。
二、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党和国家十分关心广大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极为重视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为此,在五十年代就制定了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具体要求。
职工伤亡事故不仅造成劳动者的伤亡,而且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目前调查事故往往只注意职工的伤亡情况,分析处理事故一般也仅着眼于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等等。而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却没有认真统计,以致不能全面、正确地评价职工伤亡事故和反映事故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对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没有具体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各项管理制度将逐步完善,事故的统计工作亦将逐步科学化,为正确评价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及其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给各级管理和监察部门以及企业提供科学依据和适用方法,加强和完善伤亡事故的统计、调查和处理,提高安全工作中的经济观念,使安全同企业的经营和效益结合起来,制定本标准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非常急需的。
三、制定本标准的依据和原则
从调查的情况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用于伤亡者的费用;
二是物资损失;
三是生产成果的减少;
四是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
五是因事故引起的其它损失。
对事故的经济损失,公安、冶金、煤炭、化工、保险公司等部门都在各自范围内拟定了统计办法。
从国外资料看,统计事故经济损失有一些推荐的计算公式和学术性的论述,如海因里希的事故损失计算法和西蒙兹的事故损失计算法等,但尚未见到受到各方面公认的统计办法。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对调查的情况和收集的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并遵循下列原则制订出符合于我国国情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一)科学性原则
本标准科学地反映了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客观实际和内在属性,对现行的一些不合理统计方法,不科学名词进行修改和更正,各项统计项目的名称、涵义和计算方法等都明确了科学含义和具体的要求。如:事故造成被伤害职工劳动功能部分和全部丧失的工作损失,就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出发,应用统计原理来如实地反映被伤害职工因工作损失少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的价值。
(二)简明性原则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损失的情况是很复杂的,涉及企业经济业务面也很宽,表现出来的形式多种多样,本标准把各种名目的统计项目和内容加以选择和概括,综合归并,突出重点,以使内容简明扼要计算方便。如财产损失情况虽很复杂,但在《标准》中归并为两项,既简单明了,也与企业财产管理办法相吻合。
(三)可行性原则
为使标准从实际出发,切实可行,所有统计项目和计算方法既遵循了我国企业现行的财务制度,又有确切的实际内容,并符合企业经济管理的现实情况。如:事故引起的丧葬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等的支出,是按照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按财务制度办理,而在统计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时,只须根据支出情况,如实统计和报告。
四、标准正文编制说明
(一)关于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为了有利于安全管理和便于统计,通常都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由于划分原则不同,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概念和内涵就很不一样。当前应用得比较多的有如下三种:
(1)以事故损失与事故本身的关系来划分。直接经济损失就是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毁坏财产而损失的全部费用。除直接经济损失以外因事故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这种划分法,为我国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厂矿企业所应用。
(2)以事故损失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来划分。直接经济损失就是保险公司支付的各项赔偿费,把不由保险公司补偿的事故损失定为间接经济损失。这种划分法,在国外应用得比较普遍。
(3)以事故损失与“被伤害人”的关系来划分。直接经济损失就是与被伤害人直接相关的费用。除此以外都是间接经济损失。这种划分法,在研究部门有所应用。
本标准采用事故损失与事故本身的关系来划分的原则,将直接经济损失定为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其善后处理、财产毁坏损失的价值和支出的费用。间接经济损失为因事故导致的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它损失的总价值。这样,使事故损失与事故本身有机地联系起来,既能全面了解、分析事故的经济损失,又符合我国各部门、各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工作损失价值
1.工作损失
事故使被伤害职工的劳动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而造成的损失,称为工作损失(或称劳动损失)。这种工作损失,可看成是由于事故所造成劳动时间的损失,它与伤害的严重程度成正比,既受伤愈重,则劳动功能下降的程度愈大,相应的劳动时间损失就越多,工作损失就越大。在事故统计中,工作损失的大小用损失工作日数来量度(关于损失工作日与被伤害职工伤害情况的对应关系可参阅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职工受伤或死亡而不能继续工作或改为从事较轻的简单工作,就经济效果讲,被伤害职工就不能继续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物质财富或者少创造物质财富,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由于被伤害职工劳动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而造成的工作损失,应该作为很重要的经济损失来统计,它的损失价值就是被伤害职工少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的价值。
2.计算方法
被伤害职工因事故而造成的工作损失价值的计算有三种方法:
(1)工作损失价值=损失工作日数
企业上年工资总数
×-----------
企业上年平×上年法定
均职工人数 工作日数
(2)工作损失价值=损失工作日数
企业上年净产值
×-----------
企业上年平×上年法定
均职工人数 工作日数
(3)工作损失价值=损失工作日数
企业上年税金加利润
×-----------
企业上年平×上年法定
均职工人数 工作日数

这三种计算方法的区别在于分式中分子所采用的指标不同。
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创造的,作为劳动报酬分配给劳动者的那部分价值,显然用工资总额进行计算,不能表明被伤害职工因工作损失少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的价值。
净产值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新创造的价值,它包括补偿劳动的价值和为国家及社会创造的价值两部分(V+m),具体说它包括利润、税金、利息支出、工资、福利费等项目,用净产值计算,工作损失价值就偏大,因为净产值包括工资、福利费等,这些不是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的价值,而是用于补偿劳动者本身的一些正常开支,是劳动者本身所要消耗的,而且一些开支在本标准的有关款项中要另行计算,所以用净产值为指标进行计算,也不能如实反映被伤害职工因工作损失少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的价值。
税金和利润之和是劳动者超出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是职工在一定时期内为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纯收入,具体表现为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余额。因而用税金加利润进行计算,就如实地反映了被伤害职工因工作损失少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的价值,并且税金和利润这两个指标是目前常用来评价企业经济效益的综合指标,用它进行计算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也便于引用。
(三)对4.5款的说明
调查、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是事故调查、处理的一部分,其统计应和事故处理结案同步,同期上报。所以本款规定事故的经济损失到事故处理结案时,对还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期间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见附录)统计。一般说到事故处理结案时,还未能结算的经济损失项目不多,其数额也不大,所以这样规定并不影响如实统计事故的经济损失。
(四)关于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
目前评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模、严重程度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常用死伤人数、伤亡频率等指标为评价尺度。但这仅是从死伤人数的方面进行评价。为了从经济角度评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模、严重程度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本标准采取了经济损失(E)、千人经济损失率(Rs)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Rv)等从三个不同方面来进行评价。
从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后果来看,无非是两个方面的损失:一个是人员伤亡损失,一个是经济损失。本标准就是从经济角度出发,用经济损失(E)来评价、衡量职工伤亡事故的规模和严重程度。这样就弥补了仅从事故后果的一个方面——人员伤亡来评价事故的评价方法,使得能从事故后果的两个方面全面地评价职工伤亡事故,而且经济损失(E)简单明了,便于统计和比较,符合我国厂矿企业的实际情况。
千人经济损失率(Rs)和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Rv)这两个评价指标是从经济角度出发,衡量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价职工伤亡事故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的相对程度。考虑到各企业不同,职工人数不一样,产值也不同,为了便于比较和分析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所以本标准采孟喽灾副昀雌兰燮笠蛋踩纯觥?
千人经济损失率(Rs)将事故经济损失和企业的劳动力联系在一起,它表明全部职工中平均每一千职工因事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大小,反映了事故给企业全部职工经济利益带来的影响。
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Rv)将事故经济损失和企业的经济效益联系在一起,它表明企业平均每一百万产值因事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大小,反映了事故给企业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
由于行业不同,企业规模不同,设备不同,劳动生产率大不相同,不可能用单一的指标从经济角度来衡量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所以本标准从两个不同的方面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了评价。这样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状况,也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五)关于伤亡事故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分级
以往对职工伤亡事故的经济损失,仅有定性的描述,为了定性、定量的衡量事故的经济损失,本标准在评价事故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对事故的损失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综合考虑职工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其经济损失对企业的影响和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以及各地、各部门的现行作法等因素,将损失严重程度以1万、10万、100万为界线划分四级。
用经济损失衡量事故严重程度和用死伤人数衡量事故严重程度,是从事故后果的两个不同方面进行评价的,有时评价结果不完全统一,但也并不矛盾,一般说来,事故严重,其死伤人数就多,其经济损失中的工作损失价值就大,经济损失也就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