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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禁止销售带有种族歧视的“DARKIE”牙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59:28  浏览:9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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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禁止销售带有种族歧视的“DARKIE”牙膏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商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禁止销售带有种族歧视的“DARKIE”牙膏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商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局、委):
最近,在我国市场上发现带有“DARKIE”、“DARLIE”文字和丑化了黑人头像图形的黑人牙膏(“DARKIE”英文意思对黑人是一种蔑称,在这里“DARLIE”是从“DARKIE”一词派生出来,也是蔑称)。这些文字、图形商标明显地带有对黑人的种族歧视
,严重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请迅速通知各经销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上述文字和图形的牙膏。对现有的牙膏商品,可采取技术措施,妥善处理。
二、对继续销售带有上述文字和图形的牙膏商品的企业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对于其它带有上述种族歧视的文字、图形的商品,按本通知的原则予以处理。
请各地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商业部。



199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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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1998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防范风险,规范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并审核信用证单据后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开证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国内(不包括港澳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和行内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及其所属分支行和总行营业部。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开证申请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进出口权的企业。
第五条 总行对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余额总量和单笔双重控制,并按等级授权管理。超过总行授权的,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第六条 总行根据一级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上年度开证余额、业务质量及业务发展情况核定其远期信用证余额总量并定期进行核查。
第七条 开证行开立(包括对信用证金额或期限的修改,下同)单笔远期信用证限额规定如下:
(一)信用证期限为180天以内(含180天)的,按总行贸易融资授权执行;
(二)信用证期限为180天以上、365天以内(含365天)的,凡收取100%保证金的,由一级分行审批,凡未足额收取保证金的,逐笔报总行审批;
(三)信用证期限超过365天的,不论金额大小、保证金是否收足,均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 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属国际商业贷款,列入国家外债统计,各分行须于每月10日前按附表一要求将上月本行远期信用证情况报告总行,总行于每月15日前将全行系统上月远期信用证情况汇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中365天以下(含365天)的属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不
占用我行外债指标;365天以上的属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各分行必须在逐笔报总行审查同意后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开立。
第九条 超权限远期信用证开证业务,各行须按总行贸易融资授权有关规定执行,以行发文形式上报总行审批。上报内容按建总发[1998]13号文《关于规范贸易融资业务审批程序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开立远期信用证需按照《国际结算业务手册》进行操作,必须严格审查申请人和最终用户的资信情况和贸易背景。严禁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
第十一条 远期信用证开证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指开证申请人存入开证行保证金账户的本外币开证存款。以我行贷款作为信用证付款来源的,可视同已收取保证金。开证行在我行已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或总、分行已出具书面贷款承诺后,方可开立信用证。为授信企业开立远期
信用证,当开证金额超过授信额度时,对超过部分参照第十五条规定落实担保措施;为非授信企业开立远期信用证,原则上应收取100%保证金,对信誉较好的客户可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但保证金不得低于开证金额的20%,其余部分必须落实担保措施。
第十二条 信用证保证金必须按每笔业务专户管理或对同一客户保证金账下分设台账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存入的保证金为非开证币种,原则上应通过外汇买卖转为开证币种。如遇客户特别要求,可同意其以非开证币种存入保证金,但应适当提高比例,防范汇率风险。
第十四条 开证行应严格控制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为异地申请人(指住所地与开证行所在地处于不同的省级行政区域的开证申请人)开立远期信用证。如确属业务需要,须在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并在严格审查申请人资信,切实落实保证金及其他担保措施后,方可开
立。
第十五条 开证行应严格控制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开立不要求出具运输单据或只要求出具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的远期信用证,以及其他使开证行无法控制货物物权的远期信用证。如确属业务需要,必须在严格审查申请人资信并切实落实保证金和其他担保措施后,方可开立。
开证行对保证金不足或利用授信额度开立的远期信用证承兑时,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信托收据。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远期信用证业务中担保措施包括:
(一)由境内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以上、全国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上或我行境外主要代理行以及达到或相当于我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AA级以上企业信用的企业法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以抵押人(指开证申请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作抵押;
(三)以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债券、仓单、提单以及上市流通股份作质押。
第十七条 开证行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办理业务,不得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对所开立的远期信用证拒绝承兑,不得介入进出口商之间的商务纠纷,不得应客户要求对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寻求拒承兑不符点。信用证一经承兑,不得对外拒付或迟付;开证行无法按时对外付款时,必须提
前上报总行,并向有关银行和客户作好解释。
第十八条 在远期信用证到期时,开证申请人不能按时履约付款,在扣划保证金后,造成开证行垫款的,对所欠款项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开证申请人有进口押汇额度且信用证期限在60天以内(不含60天)的,在额度范围内开证行可作进口押汇处理,但押汇期限不能超过90天;
(二)开证申请人无进口押汇额度或有进口押汇额度但信用证期限在60天以上(含60天)的,开证行应将垫款转入“进口信用证垫款”科目核算,视同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九条 凡垫款时间超过90天的,开证行应将其纳入不良贷款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开证行应建立垫款催收制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垫款,必要时应通过仲裁或诉讼向申请人或保证人追索信用证垫款。
第二十一条 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到期不偿还开证行垫款的,开证行应依法以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的价款偿还垫款。如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足弥补开证行垫款,其不足部分确为损失且按总行有关规定符合呆、坏账核销标准的,经报批主
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二条 开证行国际业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总行及同级信贷管理部门报送上月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信用证项下垫款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一、附表二)。
第二十三条 开证行应建立完备的远期信用证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当包括远期信用证担保、承兑、付款等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分行发生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信用证项下的业务纠纷及违规违法案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总行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远期信用证到期申请人不能付款的,开证行不得擅自通过国外银行进行信用证再融资和展期,推迟信用证付款期限。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展期的,报经总行审批后,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加信用证期限不能超过180天。
第二十六条 开证行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严禁化整为零、化长为短,逃避上级部门监管。对于不按本规定办理业务的开证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授权等级直至停办远期信用证业务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一级分行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建外字[1996]第12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总发字[1996]第59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建外字[1996]第192号《关于规范全
行国际结算制度管理积极稳妥加快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通知》中有关远期信用证业务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

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
年 月
单位:万美元
-----------------------------------------------------------
| | 信用证 | 远期信用证 | 其中:90天(含90天) | 90~180天(含)
|分|-----------|--------------|--------------|--------------
|行|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 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 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 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名|-----|-----|--------|-----|--------|-----|--------|-----
|称| | | | | | |收取| | | | |收取| | | | |收取| |
| | |开证| | | |开证| | | | |开证| | | | |开证| | |
| |笔数| |笔数|金额|笔数| |保证|笔数|金额|笔数| |保证|笔数|金额|笔数| |保证|笔数|金额
| | |金额| | | |金额| | | | |金额| | | | |金额| | |
| | | | | | | |金 | | | | |金 | | | |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0~365天(含) | 365天以上 | | |
|--------------|--------------|远开|远余|
| 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 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期证|期额|
|--------|-----|--------|-----|信比|信比|
| | |收取| | | | |收取| | |用率|用率|
| |开证| | | | |开证| | | |证 |证 |
|笔数| |保证|笔数|金额|笔数| |保证|笔数|金额| | |
| |金额| | | | |金额| | | | | |
| | |金 | | | |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1)期末余额指从历年至报告期期末的余额
(2)远期信用证开证比率=本年远期信用证开证总额/本年信用证开证总额
(3)远期信用证余额比率=远期信用证期末余额信用证期末余额

附表:二

信用证项下垫款情况统计表
年 月
单位:万美元
------------------------------------------------------------
| | | | 垫款时间: |90~180天|180~365天| |
| | 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 | 其中:已转入贷款 | | | |365天以上|
|分| | |90天(含)以下| (含) | (含) | |
|行|-----------|-----------|--------|-------|--------|------|
|名|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本年发生 |期末余额 | 期末余额 | 期末余额 | 期末余额 | 期末余额 |
|称|-----|-----|-----|-----|--------|-------|--------|------|
| |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 笔数 |金额 | 笔数|金额 |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期末余额指从历年至报告期期末的余额



1998年10月19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2月16日以卫生部第64号部长令发布。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doc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

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减少先天残疾发生,推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作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积极实施干预措施,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实行防治结合。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动员社会广泛参与。

坚持公益性质,注重公平、效率和可及。

坚持知情同意,尊重个人意愿。

(三)工作目标。

到2012年,基本建立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率分别达到90%、50%和4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分别达到80%、40%和30%。努力提高确诊病例的治疗率。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和听力障碍筛查及诊断机构质量控制率达到100%。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

到2015年,完善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率分别达到95%、80%和6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分别达到90%、60%和50%。进一步提高确诊病例的治疗率。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管理体系。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二、保障措施

(一)组织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专家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划,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具体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确定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监督管理,规范技术服务;组织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开展科学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制订收费标准,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设立工作专项经费,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项目正常开展。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要做好目标人群的宣传动员和咨询指导工作;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血片采集、筛查、诊断、治疗、转诊及随访;负责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辖区内的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

(二)健全服务和信息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建立布局合理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健全由血片采集、筛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的服务体系。

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常规信息报告制度,制订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信息指标体系,包括指标定义、采集工具、流程、方法、数据质量控制、管理等。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网络,实时掌握我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制订应对策略和措施。

(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进行培训,其中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人员、听力筛查人员须经过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组织的岗位专项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实验室检测和疾病诊治人员须经过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项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断治疗水平。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培训基地,保证培训质量和培训工作持续进行。高等医学教育要增加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教学内容。有关教育、科研和医疗机构要为培养优秀人才提供必要条件,重视培养新生儿疾病筛查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四)质量管理。

新生儿疾病筛查应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筛查和复筛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当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质量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接受国家级专家的质量检查与技术指导。

(五)开展科学研究。

充分利用新生儿疾病筛查科技资源,结合我国国情和防治实践,建立多学科协作、多部门参与的新生儿疾病筛查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研究队伍和相关实验室建设,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具有成本效益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流行病学调查与研究,掌握我国的基本状况和变化趋势,为指导和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服务,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保障经费投入。

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将新生儿疾病筛查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财政预算。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专项经费,加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必要设备设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动员、健康教育、技术服务等投入力度;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要求,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各地要合理制订收费标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项目正常开展。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确诊患儿的治疗费用补偿,对困难家庭应给予医疗救助。

三、考核与评估

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考核评估方案。每年要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目标的实现。

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各地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督导评估,评价目标落实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