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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29:19  浏览:84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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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
国务院: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问题,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6〕101号)作了明确规定,即:“从现在起,除已批准立项并签订了合同的合资合作项目外,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一
般不再批准中外合资或合作建造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在旅游温、冷点地区,如外方的合作条件优惠,可适当建造一些中低档次的中外合资或合作旅游饭店,但须征求国家旅游局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一年多来,多数部门和地区执行国发〔1986〕101号文件的情况基本是好的,控制了合资、合作饭店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部门、地区没有按照文件的规定办理,自行批准立项,或将文件下达前批准立项的项目自行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自行与外商签订合同,甚至办理了合同
批准手续。据经贸部《一九八七年全国利用外资统计年报》,一九八七全国共批准了七十六个中外合资、合作饭店项目合同,客房(含公寓、写字楼)近两万八千间,外商协议投资额十四亿美元,占当年全国批准外商直接投资协议总额三十七亿美元的38%。经核查,这些项目均未按申报
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而且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西安、广州等涉外饭店已经很多的城市。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国家确定的吸收外商投资方向的要求,对我国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将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切实加强旅游饭店建设的宏观管理,有效地控制合资、合作饭店的发展,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凡在国发〔1986〕101号文件下达后,未按文件规定程序申报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而自行批准的合资、合作饭店项目(包括批准合同的),或者虽已批准立项,但未签合同(包括已草签合同)和已批准合同但重新更换合资或合作对象、内容的项目,要将其全部材料报国家
计委、经贸部、国家旅游局审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二、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如准备采取中外合资或合作方式建设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必须严格按国发〔1986〕101号文件的规定,征求国家旅游局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三、请经贸部门切实把好合资、合作饭店合同的审批关。今后凡违反国发〔1986〕101号文件规定未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合资、合作饭店项目,中央和地方各级经贸部门不受理合同的审批。工商行政、海关、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减免税手续。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执行。



198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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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否协助法院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抵偿债务
的请示》(渝劳社文〔2001〕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
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
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
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
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二○○二年二月四日

南通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2〕246号 2002年12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经费管理、项目结题与成果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软科学研究,是指以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目的,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数学和哲学等方面的知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发展战略研究、政策研究、管理方法研究、体制改革研究、技术经济分析研究和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等。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坚持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推进科技进步服务的原则,重点支持对本市经济、科技、社会中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非纯社会科学领域的重大软科学课题的研究。


  第四条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软科学研究的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奖励及成果应用推广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包括重大研究课题、重点研究课题和一般研究课题三个层次。


  重大研究课题主要研究市委市政府特别关注或科技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重点研究课题主要研究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全局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一般研究课题主要研究科技、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中的局部、个性问题或探索性内容,对行业和部门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六条 列入南通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研究内容对推进地区、行业、产业、企业发展和管理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二)研究目标明确、内容清晰、方法科学合理,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数据资料条件;


  (三)研究成果被采纳后,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重大研究课题、重点研究课题的研究内容及一般研究课题的选题范围,由市科技局根据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于每年一季度制定发布《南通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八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实行课题组负责制,课题组负责人必须在研究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和协调组织工作。一个课题组负责人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尚未完成者不得申报新项目。


  鼓励有一定成就的中青年专家牵头申报。鼓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专家与政府部门联合申报。


  第九条 申报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由申报人填写《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意向书》,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指南》发布后30日内;经筛选、确认后,申报人正式填写《软科学研究项目设计书》(一式3份)。一般研究课题申报评审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


  申报省和国家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按省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市科技局审核上报。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前一般均经专家咨询。参与咨询的专家必须有较高的软科学学术素养、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办事公正。具体人选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申报情况选聘。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从立项依据、研究方案及设计水平和承担研究任务的条件以及是否符合指南等四个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书面咨询意见。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择优选项后,下达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对需要采用委托和招标委托方式立项的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组织专项论证,确定研究目标、内容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一般研究课题可在《指南》内选题,也可在《指南》外自行选题。申报者先向市科技局申报备案,待课题完成后由市科技局组织评审,择优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也可自筹经费、自选课题,经市科技局核准后列为指导性计划。


  第十五条 列入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者签订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者应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实施情况,并提交最终成果。


  市科技局依据项目设计书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合同签约双方共同商定,并签订变更协议。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一律无效;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擅自变更合同方承担。


  第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管理按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安排使用,并接受所在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开支范围如下:


  (一)国内调研差旅费;


  (二)图书资料、数据采集费;


  (三)研究资料报告文印、翻译费;


  (四)技术处理费(计算费、测试费、软件开发费、数据录入费等);


  (五)专家咨询和技术论证费;


  (六)其他因项目研究所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经费在计划项目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下达。


  研究项目提出撤销申请时,项目承担者应如实作出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报告。研究项目批准撤销后,项目承担者必须将除经核查同意开支的费用以外的经费全部退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承担者应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报告,并接受市财政局的核查。


  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结题可采取鉴定、总结验收和撤销三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60天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交符合软科学研究要求的全套成果资料。


  第二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一般采用函审方式进行鉴定;内容比较复杂的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可由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鉴定。
对涉及技术(商业)秘密或学术价值一般的研究项目,经市科技局同意,可采用总结验收的方式结题。


  对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将研究进行下去的项目,承担者应提出书面撤销申请,说明前阶段项目进展情况、无法继续研究的原因和撤销的理由,经同意后办理有关撤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应从成果的学术水平、可采用程度以及采用后能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对项目成果作出评价;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对鉴定成果承担保密责任,并对所提鉴定意见负责。


  第二十七条 经鉴定合格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由市科技局统一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承担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结题后,项目承担者应及时办理成果归档和登记手续,向市科技局提交1000字左右能反映项目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提要,并由市科技局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二十九条 拨款资助的软科学计划研究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益的以外,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完成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市政府可根据需要无偿使用、利用。自筹资金的指导性计划研究成果所有权归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所有。


  第三十条 严禁一切弄虚作假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发现,两年内取消责任人和单位申报所有科技计划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颁布的《南通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通政发[1997]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