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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57:18  浏览:9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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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的通知

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 等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的通知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自1987恢复以来,遵循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共同参与的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初步形成了三方机制,对体现劳动争议仲裁的公正性,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三方机制,充分发
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高受案率和结案率,以适应当前劳动争议数量持续上升这一客观形势的需要,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各地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实践的成功经验,现就坚持三方原则的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遵循三方原则,继续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
目前,全国已建立了3003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中省级仲裁委员会26个。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要求,尚未建立仲裁委员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地区,应按照三方原则尽快建立;已建立仲裁委员会的地区,应于近期内按照三方原则进行一次检查。

对其中仲裁委员会三方组成不健全的,应尽快按法律规定重新组建;对仲裁委员会虽由三方组成,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应尽快配备专门人员;对仲裁委员会成员需要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尽快予以调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以确保其在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做好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1996年,各地要就上述工作拟定工作日程和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争取在“九五”期间使各级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全部按照法律规定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起来,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遵循三方原则,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
各级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仲裁委员会例会制度;仲裁委员会工作汇报制度,即仲裁委员会定期向政府汇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仲裁委员会汇报等;仲裁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审制度;对仲裁员、仲裁庭工作的监督制度,主要
是对仲裁员的管理,对仲裁庭组成和案件结案的审批,对错案的纠正等;仲裁委员会案件通报制度,具体为案件处理结果通报,典型案件处理情况通报等。要通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来保证仲裁委员会三方作用的充分发挥,保证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庭以及仲裁员的领导、监督
和管理。
三、遵循三方原则,进一步完善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各级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专职和兼职仲裁员的聘任和管理,以适应日趋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员数量和质量的更高要求。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对仲裁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按照劳动部《劳动争议处理人员培训纲要》(劳部发〔1995〕1号)和《劳动仲裁员聘任
管理办法》(劳部发〔1995〕142号)的要求,在抓紧对专职仲裁员的培训、资格认定和发证工作的同时,扩大对兼职仲裁员培训和资格认定的范围,要特别注意从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人员中培养、选拔兼职仲裁员。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会同省级工会组织或企
业主管部门举办本系统兼职仲裁员资格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由仲裁委员会予以聘任。国家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定期对仲裁员进行考核,不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在此基础上,各级仲裁委员会要继续完善仲裁庭制度探索三方办
案的好形式、好办法。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保证三方仲裁员均可担任首席仲裁员、参加促裁庭、独任审理案件。对重大案件的审理,三方仲裁员都应出席。审理案件都要坚持公正的立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四、遵循三方原则,积极探索增强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权威性的新路子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在增强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权威性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裁审
分轨”处理体制;由当事人根据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等,共同推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仲裁新体制的形式。
五、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的三方成员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必须遵循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原则。首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同志要克服独家仲裁的倾向,主动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协调,积极创造三方共同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有利条件;同时,
各级工会组织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设专人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与劳动行政部门密切配合。三方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案件审理、办案经费、宣传咨询等各方面工作中要强化协作意识、换位意识、整体意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共同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要注意及时总结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好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工作,做到对本地区的工作有部署、有检查,及时给予指导,并于1996年
7月31日前,以仲裁委员会或三方名义向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报送一份贯彻本通知的材料,同时抄送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和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199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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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城建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7年11月2日,国家计委、城建部、国家统计局

近几年来,我国的商品房屋建设发展很快,各地经营商品房屋的开发公司相继成立,这对于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和推行住宅商品化,发挥了积极使用。为了进一步推动和指导商品房屋建设事业的发展,加强国家对这项工作的宏观管理,现就商品房屋建设的计划管理、统计制度等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商品房屋建设的计划管理
商品房屋是指由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它建筑物。凡是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者参加统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它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屋范围。
国务院国发(86)74号《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不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凡购置的商品房屋或其它商品建筑,都必须纳入各自的投资计划规模”。各级计划、城建、统计部门以及专业银行分支行,都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为了有效地指导商品房屋建设,从1987年开始,各地区的商品房屋建设均纳入国家计划。
商品房屋计划由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两部分组成。
商品房屋生产计划,包括计划期建设总规模、施工面积、新开工面积、竣工面积等指标。
商品房屋销售计划,包括计划期预计竣工面积、销售面积、购房单位、购房资金来源等指标。
商品房屋建设,要搞好综合平衡,贯彻以销定产的原则。生产计划所需资金、材料必须自行落实。销售计划必须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相衔接。
商品房屋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和中国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编制,并上报国家计委,抄报建设部。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下达全国的商品房屋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
商品房屋计划作为指导性计划进行管理。在计划执行中,各地区根据资金、物资的落实情况以及需求变化情况,可以自行调整商品房屋的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指标,但要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同时,销售计划中出售的商品房屋必须纳入购买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即全民所有制单位购买商品房屋要分别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集体单位购买要纳入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计划。
二、关于加强对商品房屋开发公司的管理
各地区的商品房屋开发公司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商品房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如征地、搬迁、安置劳动力等项工作由各该地区政府部门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要对已成立的各类商品房屋开发公司进行一次认真的资格审查。开发公司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今后,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公司,不准从事商品房屋的开发建设。
三、关于商品房屋建设的资金来源
商品房屋建设资金可以用开发公司自有资金,发挥住宅建设债券、向银行申请贷款以及预收一定数额的购房款等方式解决。
为了促使开发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商品房屋建设开发周转资金中应有不低于20%的自有资金。随着开发公司自我积累的增加,自有资金所占比重应逐步提高。
向购房单位预收购房款,在商品房屋开工建设前,不得超过全部售价的50%
四、关于商品房屋的销售价格
目前,各地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普遍偏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品房屋的建设和发展。商品房屋的销售价格按相同口径比较,一般不应高于同类标准的统建、自建房屋的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要会同同级城建部门、建设银行和物价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商品房屋价格管理办法。
五、关于商品房屋的统计
为了准确反映商品房屋投资和商品房屋生产计划完成情况,从1987年起,建立和改进商品房屋投资统计和商品房屋生产进度统计制定。
商品房屋投资统计。各级统计部门应以购房单位为对象,统计购买商品房屋或其它商品建筑的投资完成额和资金情况,并分别列入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集体和个体投资。具体方法由国家统计局另行规定。
商品房屋生产进度及计划完成统计。由各地开发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按“开发工作量,施工面积、新开工面积、竣工面积”等指标统计商品房屋生产进度及计划完成情况,逐级按季汇总上报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同级计划、统计部门。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我国国际电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通信安全和社会安定造成极大危害,使国家及合法经营的电信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为了清理整顿国际电信业务市场,保证国家通信安全和社会安定,保障国家和合法经营电信企业利益,维护国际电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对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实施了集中打击,极大地震慑了犯罪分子。为了加大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犯罪活动力度,现通告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国际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否则,一律视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三、合法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非法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接入服务。在查处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工作中,各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有责任和义务通过管理制度、技术措施积极开展工作,主动调查线索,发现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当地通信管理局,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鼓励各类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主动检举、揭发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行为和非法经营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公安厅(局)将相继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