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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21:06  浏览:8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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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建设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外国人可在我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保护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购置房产的合法权益,并便利其出让、转移,现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房产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交纳契税,其税率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即6%执行。(注:1991年4月3日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契税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为加强外汇管理,凡外
国企业、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用外汇或侨汇购买房屋的,应按照征收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买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对用外汇兑换人民币缴税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
准,可用人民币缴纳税款。”)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同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1963年11月6日《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华侨用侨汇购买房屋免征契税的问题》停止执行。



199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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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3年5月18日


  (此件有删减)



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社会热切期待改革取得新突破。顺应人民愿望,把握时代要求,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意义十分重大。现就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更大的勇气、智慧和韧性,大力推动促进经济转型、民生改善和社会公正的改革,坚决破除妨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使改革红利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总体要求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处理好加强顶层设计与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的关系,处理好增量改革与存量优化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有效推进。
  二、大力推进年度重点改革
  2013年改革重点工作是,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领域改革,积极推动民生保障、城镇化和统筹城乡相关改革。
  (一)行政体制改革。
  1.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完成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和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修订工作。组织推进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意见。(中央编办牵头)
  2.简政放权,下决心减少审批事项。抓紧清理、分批取消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质资格许可等事项,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相关手续。严格控制新增审批项目。(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等负责)
  3.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出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改革工商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财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国管局等负责)
  (二)财税体制改革。
  4.完善财政预算制度,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合并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财政部牵头)
  5.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6.将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到煤炭等应税品目,清理煤炭开采和销售中的相关收费基金。开展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7.建立健全覆盖全部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落实和完善对成长型、科技型、外向型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财政部、国资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负责)
  (三)金融体制改革。
  8.稳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建立健全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供求在汇率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建立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研究推动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负责)
  9.完善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则体系,扩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健全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政策体系。推进煤炭、铁矿石、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和国债期货市场建设。(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能源局等负责)
  10.推进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经营失败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形成有效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快和规范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和面向小微企业、“三农”的中小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负责)
  (四)投融资体制改革。
  11.抓紧清理有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推动民间资本有效进入金融、能源、铁路、电信等领域。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原则,制定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能源局等负责)
  12.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建立公益性运输补偿制度、经营性铁路合理定价机制,为社会资本进入铁路领域创造条件。支线铁路、城际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所有权、经营权率先向社会资本开放,通过股权置换等形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既有干线铁路。(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路局等负责)
  (五)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13.推进电价改革,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扩大工商业用电同价实施范围,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水电、核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全国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和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发展改革委牵头)
  14.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阶梯价格制度。(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基本民生保障制度改革。
  15.整体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研究制定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有序推进公租房、廉租房并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16.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等制度,健全并落实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涨幅挂钩的机制。整合社会救助资源,逐步形成保障特困群体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的长效保底机制。(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17.建立最严格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完善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
  18.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和规范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区域间环境治理联动和合作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制定加强大气、水、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政策措施。深入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建立全国排污权、碳排放交易市场,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林业局等负责)
  (七)城镇化和统筹城乡相关改革。
  19.研究制定城镇化发展规划。以增强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集聚功能为重点,开展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实施好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序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创新城乡社会管理体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农业部等负责)
  20.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转移人口情况,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相关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基本公共服务逐步覆盖到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教育部、民政部、农业部、法制办等负责)
  21.积极稳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投融资体制等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改革,调研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地方债务风险控制措施,规范发展债券、股权、信托等投融资方式,健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的政策和相关机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负责)
  22.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研究提出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水利部、林业局等负责)
  三、继续深化已出台的各项改革
  对已经部署并正在推进的各项改革,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切实抓好落实,力求年内取得新的进展。
  (一)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大型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快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和历史遗留问题。
  (二)继续深化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金融、物流、教育、科技、医疗、体育等服务业对外开放。完善口岸管理体制,推进通关便利化改革。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完善政策和功能,开展保税工厂改革试点。加快制定并出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方案,推进港澳和内地服务贸易自由化,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积极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建立健全双边、多边和区域投资贸易合作新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规划、协调、服务和管理机制,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继续深化流通体制改革。
  (三)加快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社会事业各项改革。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文化领域政事、政企、政资分开,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优化促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制度环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完善社会办医政策,逐步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事业单位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等改革,加快管办分离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四)加快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扩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试点范围,整合资源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政策,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发挥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五)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制定出台合理提高劳动报酬、加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等重点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
  四、完善改革协调推进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改革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认真做好改革方案研究制定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制定方案,统筹好改革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使改革更好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意、惠及民生。
  扎实抓好改革方案实施和社会引导工作。牵头部门要明确提出工作方案、时间进度和阶段性目标。参与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主动配合。要注重政策宣传和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积极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继续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优先在试验区部署重大改革任务,发挥其探索创新、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围绕迫切需要推进的重大改革,组织实施一批攻关性试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进行改革试点。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推进改革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委要采取建立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制度等多种形式,加强统筹安排,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将改革进展情况和重要问题报告国务院。










关于印发《公路养路费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公路养路费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1995年10月18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
现将《公路养路费审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函告我部。

公路养路费审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公路养路费有关规定的精神,为加强对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及管理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包括其他养路资金,下同)审计,是对其征收、使用及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审计。
第三条 公路养路费审计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审计程序进行。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四条 审计工作计划。各级交通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实际,编制本单位审计工作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审计组。各级交通审计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应适应审计任务的需要,并在组长领导下分工负责。
第六条 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部门或审计组应根据审计项目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审计的依据、方式、内容及重点,审计的步骤、方法、进度安排和人员分工等。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依据、内容、时间、范围和方式,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审计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等。
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还应明确自查的内容、时间及其他要求。
第八条 实施审计。
(一)向被审计单位阐明审计的目的和要求、听取汇报。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二)搜集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计划、财会等文件资料。
(三)查阅有关制度、文件和资料,并按照分工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表进行审查、核对,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进行清查、盘点。对审计事项,认真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应调查取证,审计工作记录和取证材料应由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四)对审计工作记录和取证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根据有关规定,对审计事项进行初步评价,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定性及处理的意见,为撰写审计报告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九条 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审计组应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一)审计的依据、内容、范围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审计事项的有关事实;
(四)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的依据;
(五)评价和建议等。
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限期内提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派出审计组的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派出审计组的单位对审计报告进行研究,审定审计报告,并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2、审计认定的事实;
3、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及依据;
4、改进建议。
对被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公路养路费政策规定,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还应作出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依据审计意见书所列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行为的事实;
2、作出的审计决定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3、审计决定执行的期限。
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报告。派出审计组的单位,应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综合审计情况,写出审计工作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管理。每项审计事项终结后,应按审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对审计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第三章 养路费征收审计
第十五条 费源管理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征费单位的车辆台帐是否建立、健全,登记是否及时、完整、准确。
(二)征费台帐登记的车辆吨位或运输收入、计征标准是否真实、合规,有无错征、漏征情况。
(三)减免征车辆的审批手续是否健全、完备。
(四)异动车辆登记是否及时,管理是否健全,有无有户无车或有车无户的情况。
(五)车辆台帐登记的车辆吨位、征收金额与业务报表、会计报表反映的数额是否一致,台帐、报表资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征收计划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征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编制征收计划,征收计划的批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征收计划的完成情况,分析、查明超收、欠收的原因。
第十七条 征收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有无越权减、免征养路费的情况;
(二)有无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三)征费单位与纳费单位(或个人)签定的包缴合同(协议)是否合法、合规,履约情况如何。
第十八条 征收票证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征收票证是否按规定统一印制,有无擅自印制的情况。
(二)征收票证是否由专人保管,管理票证、使用票证与收款是否实行职位分离,保管、领发制度是否健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征收票证是否按顺序连号使用,有无跳号使用现象,填写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四)征收票证核销是否及时,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核销票据的征收金额与帐面征收金额、养路费收入月报表征收额三者是否相符,是否建立健全了稽核制度。
(五)征收票证是否按时盘点,票证帐实、帐卡、帐表是否相符。
(六)征收养路费有无使用假票、伪票、废票、其他票据等不合规票据的现象。
第十九条 收入结算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征收收入是否专户存储。
(二)征收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少报、瞒报现象。
(三)有无挪用、截留、坐支、转移养路费收入。
(四)纳费单位(或个人)是否拖欠养路费收入,催收措施及回收情况如何。
第二十条 征收帐表、凭证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征费单位是否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凭证填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恰当,记帐、结帐是否合规,帐、表、证是否相符。
(三)总帐与明细帐是否平行登记,并按月核对相符;养路费收入专户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是否核对相符;未达帐款是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原因是否查明。
(四)征收业务统计报表与会计报表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第四章 养路费使用审计
第二十一条 支出计划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支出计划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所列支出项目是否符合养路费支出范围规定。
(二)支出计划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支出计划是否按规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养护工程支出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养护工程支出项目是否列入支出计划,有无超计划或计划外支出项目。
(二)成本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有无虚列、挤占成本现象。
(三)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抢修、改建等各项工程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正确,核算对象是否准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等是否真实、合规。
(四)新建公路补助、道班房建设、县乡公路补贴、渡口支出、绿化支出等是否专款专用,核算内容是否真实、合规。
(五)机械设备购置计划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所购机械设备是否及时登记入帐,是否纳入财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养护事业费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厂场建设费、职工宿舍建设费、生产房屋建设费、教育培训费、行政管理费等各项载支是否真实、合规,按计划使用,有无挤占养护工程支出现象。
(二)房屋及建筑物等工程竣工后,是否及时移交生产或行政部门纳入资产管理,核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四条 养路其他费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养路其他费的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有无挤占养护工程支出现象。
(二)劳动保险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附属生产单位的盈亏是否真实,核算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如数调整当年养路支出。
(四)其他净损失的核算是否正确。公路养护单位及其所属施工单位所发生的承包工程盈亏、销售盈亏、路产路赔收入、租金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是否如实入帐,有无瞒报、截留、转移等现象。
(五)支付给非固定职工的福利、奖励、医药、抚恤等费用是否真实,有无虚报冒领现象。
第二十五条 养护会计决算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报表的种类和核算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勾稽关系是否准确,报送是否及时,批复手续是否完备。
(二)养路结余资金的来源是否合规、真实,使用是否正确,有无挪用、占用、外借现象。
(三)各项专用基金的来源是否下当,使用是否合规。
(四)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正当,是否及时清理,有无不符合养路费使用范围的债务,有无呆、死帐。
(五)未完工程是否真实、准确。
(六)其他养路资金的来源、使用是否合规、真实。
(七)固定资产和材料是否完整、核算是否准确、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完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驻交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对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单位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1996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