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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免征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1:36:45  浏览:8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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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免征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免征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

计价格[2002]463号
2002年3月26日


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促进国内主要农产品流通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经研究,决定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免征铁路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4月1日起,对经铁路运输的稻谷、大米、小麦、面粉、玉米、大豆,以及皮棉、籽棉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实行全额免征。福建、安徽、浙江、贵州四省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同时对上述粮食、棉花品类实行全额免征。今年1月、2月、3月,按今年国家计划出口离岸的粮食、棉花也一并实行免征。
  二、各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建设基金和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执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继续对列入免征范围的粮食、棉花征收铁路建设基金或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
  三、上述措施执行时间暂定至2005年底。
  四、本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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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5〕19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文发〔2003〕39号),为加强我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我州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性质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属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优先扶持以下企业或项目:
(一)列入州的支柱产业、重点、县域特色工业及其他重点培育的非公有制企业;
(二)发展科技型、出口创汇型的非公有制企业;
(三)高税利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或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四)吸纳就业和再就业能力强,能创造较多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非公有制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文山州行政辖区注册并生产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认定书;
(三)企业有完善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四)银行贷款资金要落实。
第五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分析资金使用效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六)银行贷款合同和借据复印件;
(七)其他与申请资金内容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逐级上报审批。由各县经贸局(县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企业或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审定后,联合向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对各县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和重点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或州政府批准后,由州财政局下达资金扶持计划通知,并拨付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设立专帐,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专项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全部转入专项资金本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应当严格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用款企业要与州经济委(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用款企业应当每半年和年终各上报一次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上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财政局。
第十条 资金使用年度结束后,由州经济委(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按照目标责任书,并依据企业年终会计决算报表对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对完不成任务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申请企业或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1999〕85号)同时废止。



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2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切实加强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在发布实施的文件中予以注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http://zh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2/P020111230613523122522.xls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