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会协[200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2008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08]28号)要求,我会制定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见附件1),并将于2008年6月14日起,对部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第一阶段检查名单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的时间为2008年6月14日至7月13日,为期1个月。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是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2007年度年报审计情况,必要时将追溯以前年度或作延伸检查。
三、准备工作
1.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检查工作,接到通知后,及时将2007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
2.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填报本通知中所附表格,待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提交检查组。
3.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
4. 请各相关地方协会督促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准备工作,并为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附件:1.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2. 2008年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第一阶段)
3. 事务所基本信息表(表式)
4. 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表式)
5. 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表式)
6. 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表式)
7. 声明书(式样)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08]28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已经公布,其中明确中注协将组织开展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为做好2008年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检查对象的确定
为了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尽最大限度避免重复检查,中注协2008年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计划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确定15家证券资格事务所为检查对象。第二阶段,将根据与有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沟通的结果,并结合中注协重点关注的“炒鱿鱼、接下家”行为,研究确定检查对象。同时,为了巩固2007年执业质量检查成果,中注协将对2007年检查中存在问题较为严重、受到行业惩戒的证券资格事务所有选择地进行复查,一并列入2008年检查对象。第二阶段检查名单和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人员的选聘
检查人员以2007年证券资格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表现突出的检查人员以及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为基础,形成2008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备选名单。同时,由相关证券资格事务所按照选聘条件推荐部分检查人员。中注协根据检查人员推荐情况,择优确定检查人员。
证券资格事务所推荐检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证券资格事务所工作5年以上;
2.担任证券资格事务所审计经理以上职务或负责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近3年曾负责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3.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4.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检查组的组成
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采取异地检查的方式,原则上检查人员应从被检查事务所所在地之外的省份抽调。
证券资格事务所检查工作由中注协统一组织协调,第一阶段全国共组建5个检查组,每组负责检查3家证券资格事务所,每家事务所现场检查时间为10天。检查组每组10人,其中组长由地方协会负责监管工作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注册会计师9名。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现场检查结束之后,各检查组应就检查工作的整体情况向中注协作出书面报告。中注协将根据检查组的检查报告,对检查结果进行集中审理、研究,统一实施行业惩戒和督促整改工作。
五、时间安排
根据检查通知的要求,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第一阶段的时间安排如下:
1. 5月31日前,制定证券资格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修订完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手册》,确定检查事务所和检查人员名单。
2. 6月14日前,召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暨培训会,组织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制度与检查手册、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相关知识以及国外事务所检查经验等。
3. 6月14日-7月13日检查人员集中培训后,分成5个组,分赴相关证券资格事务所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4. 7月下旬,针对检查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8月、9月分别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10月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10月31日前完成对有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工作。
附件2:
2008年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名单(第一阶段)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1
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
2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3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
4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
5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6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7
湖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8
华寅会计师事务所
9
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
10
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
11
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
12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13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14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15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附件3:
事务所基本信息表(表式)
事务所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组织形式
联系电话
员工人数
其中CPA人数
(人)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万元)
上一会计年度
业务收入情况
业务类型
出具报告份数
业务收入(万元)
审计
验资
评估
其他
合计
业务资质
主要填列事务所具有的各项特殊业务资质,如证券资格、土地评估、基建审价资格等(列明各项资质类型、批准机关、取得资质时间)
近三年接受检查、
受到诉讼及处理、处罚情况
接受政府及有关单位检查情况(列明检查单位、检查时间)
涉及法律诉讼的情况(列明时间、主要案情)
受到政府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列明时间、主要原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4:
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表式)
事务所名称(公章):
序号
部门名称
主要职责
负责人姓名
人员情况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备注
部门
人数
其中:
CPA人数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5:
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表式)
事务所名称(公章):
序号
分支机构
名称
负责人
姓名
成立
时间
人员情况
是否对外
独立出具报告
上年业务收
办公
地址
联系电话
备注
从业人员人数
其中:
CPA人数
入(万元)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6:
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表式)
事务所名称(公章):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务
分管工作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执业资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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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荆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规范化、制度化,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进一步繁荣荆州文艺创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是我市设立的有关文学艺术创作的最高奖励。评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艺术性和思想性并重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为人民奉献更多无愧于时代的精神文化产品,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条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成立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市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文艺界(或协会、学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协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根据文艺作品门类,市评委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成员由相关专业或协会中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3名。评审人员有作品参评的,其本人应当回避对其作品的评审。
第五条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必须是荆州市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文学、文艺理论、戏剧、广播影视、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
第七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由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有关部门或协会按一定程序向市文联提出申报。凡申报参评者,均须填写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作品申报表,同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材料(如出版物、剧目整体框架或构思台本、激光视盘或录像带、剧照、演出节目单、演出场次证明)和其他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获奖证书)。
第八条 凡荆州市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文艺作品均可申报,与市外人员合作的作品,我市文艺工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地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创作的宣传荆州的文艺作品也可以申报,但需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九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全国和省级各类奖项的文艺作品;参加全国专业协会举办的参展作品;已经播放或上映的广播影视作品,演出30场以上的戏剧、曲艺作品;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入选文艺作品;在省级以上大型文学期刊发表的文学作品;各级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专著、作品集。
第十条 参评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的文艺作品,其公展、公演或发表时间应该在该次评审年度的1月1日至次年度的12月31日。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一条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级别,另设新人新作奖、荣誉奖和特别奖。
第十二条 参评作品思想内容必须是健康向上,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内容,艺术形式新颖独到,获得读者、观众好评,给人以精神力量和艺术享受的优秀作品。评奖的参照标准分别是:
(一)在国家级权威和著名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并获得较高奖项及专家、媒体好评,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果,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文艺精品可评一等奖;
(二)在省以上公开出版发行单位及同级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的文艺佳作可评二等奖;
(三)在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文艺专业杂志及其他同级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受到读者广泛欢迎,具有一定思想高度和艺术品位的优秀作品可评三等奖;
(四)在一定级别文艺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获奖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文艺新人和文艺新作可评新人新作奖;
(五)对本市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特殊贡献者可获得荣誉奖;
(六)获得全国、全省文艺创作大奖的优秀作品,可评特别奖。
第五章 评 选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按专业评审组初评和市评委会终评两级评选进行。所有申报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评审组(或协会)制订相关门类文艺作品评审细则后报评委会审定,并按照评审细则对申报的作品进行认真评审,推荐一、二、三等奖作品。
第十五条 市评委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或协会)的推荐,对一、二、三等奖进行终评。终评必须有超过评委总数2/3的评委参加。终评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会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评选获奖的文艺作品将通过有关媒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评选结果。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分文学、文艺理论、戏剧、广播影视、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曲艺、民间文艺等十一大类,原则上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新人新作奖和荣誉奖若干名。
第十八条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由市政府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及多头评奖,在评审期间被发现的,取消该次评奖资格;已经获奖的,由市评委会向市政府申请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申报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评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文艺作品,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市评委会也不予评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4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