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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望奎县人民法院对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实施冻结的银行存款及扣押的财产擅自扣划启封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16:45:31  浏览:9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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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望奎县人民法院对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实施冻结的银行存款及扣押的财产擅自扣划启封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望奎县人民法院对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实施冻结的银行存款及扣押的财产擅自扣划启封问题的复函
1992年11月4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望奎县人民法院对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实施冻结的银行存款及扣押的财产擅自扣划启封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晋法经字第5号请示报告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法经字〔1991〕158号报告均已收悉。关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望奎县人民法院对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实施冻结的银行存款及扣押的财产擅自扣划、启封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山西省石油公司大同分公司(下称“大同分公司”)诉黑龙江省大庆市牧工商联合公司炼油厂(下称“炼油厂”,系刘清波个人开办,未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购销合同纠纷案中,于1989年10月10日以〔1989〕法经裁字第66号裁定冻结了炼油厂270万元银行存款(该帐户实际存款仅有16.1万元)。刘清波为了偿还欠款,以欺诈手段,与吉林省石油公司双辽支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500吨柴汽油的合同。10月28日,吉林省石油公司双辽支公司将70万元货款汇入该帐户中。对这笔货款,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8日先以便函通知被告开户行不准扣划,1990年1月5日又以(1989)经裁字第23号先行给付裁定和(1990)执划字第1号扣划存款通知扣划退还给了吉林省石油公司双辽支公司。1990年3月19日,刘清波被招聘为望奎县石油化工厂负责人。5月20日,刘清波擅自以该厂的全部资产作为对大同分公司债务的担保。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6月23日依据刘清波提供的债务担保查封扣押了望奎县石油化工厂的两台油槽车。但这一被查封、扣押物,又被望奎县政府于1990年10月30日擅自解封,退还给了望奎县石油化工厂。
望奎县人民法院参与了这项活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已经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的当事人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和望奎县人民法院参与当地县政府擅自解封已经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尽管有一定原因,刘清波骗取吉林省石油公司双辽支公司的货款及擅自以望奎县石油化工厂的资产为自己债务担保,属于无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受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但在做法上应通过两地法院依法协调处理,由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解封,当地法院在未征得查封法院同意前自行解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鉴于本案债务大部分已基本了结,对尚留债务,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望奎县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协助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并应当注意今后不要再发生类似问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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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政府聘请,指派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活动。随着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不断扩展。我国律师参政议政一般是通过担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实现的。担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其作用固然十分重要,但能获此机会的却只有少数律师,其影响不够广泛。而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人数众多,且参政议政的作用更为直接,因此,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律师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律师 担任 政府法律顾问 参政议政
一、政府法律顾问概念
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法律事务机构人员,或是这些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活动。
法律顾问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服务的专业工作,一种业务活动;另外是指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从业务活动而言,法律顾问可以分为专项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是指法律专业人员提供某一项法律服务的业务活动,常年法律顾问是指法律专业人员在一个阶段里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业务活动。
本文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专指律师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下统称政府)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接受政府的聘请,指派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活动。
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法治经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目标。政府不但要处理繁琐的日常行政事务,同时还要作为民事主体参与一些经济活动。一方面政府面临着日益增多、日趋复杂的法律事务,而另一方面政府内部法制机构不能满足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量的律师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这些律师在协助政府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依据
早在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就规定,律师的主要业务如下:(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司法部1989年12月发布的《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各项具体细则。
以来出台的《律师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内容,但《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律师法》虽然没有像《律师暂行条例》那样单独强调律师接受国家机关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但将国家机关纳入法人的范畴显得更为科学。也就是说《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业务中当然的包括了为政府担任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作为行业规范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起到了具体的指导作用。
三、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随着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不断扩展:
对政府行政工作和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受政府委托进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论证;协助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参加政府涉法事项协调会议;参与领导信访接待,配合信访部门为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向政府提供法律法规信息;
服务政府招商引资,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法律论证;协助政府审查、起草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为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设计法律框架、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参与处理尚未成讼的民事、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配合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对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代理政府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及行政案件的听证、复议活动;代为申请执行各类生效的法律文书;
参与国企改制、国企破产法律论证;为政府招标投标、资信调查、土地征用、拆迁安置、项目融资等提供法律服务。
以上服务内容是一般性的列举,某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服务内容则根据政府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约定,或根据需要由双方临时商定。政府与政府法律顾问之间的关系是依据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产生的契约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用合同条款固定,根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特点
律师由于长期、大量的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处理法律事务的实践经验,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预测到法律风险。同时,由于律师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对各部门法律有较为均衡的研究,对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各方面法律有着较全面的了解与实践,擅于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有其独特的自身优势。但律师并非自然而然的胜任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与其他单位的法律顾问虽有其共性,但由于政府的特殊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政府运行的特殊性。
政府的运行完全不同于司法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其职责是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议,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实现国家的意志。政府的设置层次分明,等级严格,以保证政令畅通。下级政府必须遵守上级政府的命令,受上级政府的领导。政府采取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全部活动都可以控制。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范围又非常的广泛。律师是法律人,习惯于司法程序,习惯于自以为是,但律师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就必须对政府有充分的了解,必须适应政府工作的特性,才能胜任政府法律顾问。
2、服务对象的特殊性。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对象是政府,政府相对其他单位而言属于强势部门,政府以执行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己任,行政行为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公务员都具有高学历,经过层层选拔进入政府,是优秀的人群,社会的精英。而领导者更是一言九鼎的人物。无论是政府还是公务员,他们在主观上具有天然的优越感,客观上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他们中不乏律师的老师,律师应当虚心向他们学习。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是为了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而不是为了单纯的了解法律,要是政府法律顾问自认为是法律专家,分析问题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不结合政府的特点,不考虑行政管理的特性,遇到具体问题泛泛而谈,提不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政府对法律顾问只会是失望,只能把法律顾问当作花瓶摆设。
3、法律和政策的适用问题。
政府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遇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很多时候是法律、政策适用交织在一起,有的可能就是政策问题。政府往往思考政策的时候多些,以运用政策平衡各方利益,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而律师的思维恰恰相反,往往是考虑法律的时候多些,遇到事情多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但在处理政府事务中,有些事情如果仅仅从法律出发,虽然也能解决,但却难以彻底解决问题。所以,政府法律顾问必须要站在政府的角度思考问题,充分利用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意见。当然,政策必须符合法律,政府法律顾问要熟悉政策,对政策的合法性作出判断,适时给政府提供法律意见。
五、律师参政议政概述
本节的参政议政仅指律师担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
1、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政协三大主要职能之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就是说参政议政是政协或政协委员特有的权力。
时下,关于“人民代表参政议政”的提法时不时见于报刊、文件,而且在全国上下还比较普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是说人民代表行使职责是行使国家权力,而不仅仅是参政议政,“人民代表参政议政”的说法是不确切的。但为表述方便,本文中暂且仍称为人民代表“参政议政”。
2、律师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现状
律师参政议政是指律师利用执业的便利,以各种形式参与政治生活,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事务管理,对国家机关的活动提出建议或批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和违法行为提出质询。
我国律师参政议政一般是通过担任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以实现。据悉,本届有12位律师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11位律师推选为全国政协委员,至2012年3月全国共有1300多名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近3000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
对此,有人兴奋,认为律师开始步入政坛。笔者对此不以为然:中国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并未真正步入政坛,这些律师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并不是律师中产生的代表人物。
人民代表基本是按区域选举产生的,县级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协商确定时都必须考虑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实际操作中党派、性别、民族指标又是最最硬性的。政协委员则是按界别推选的,界别有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等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青团、总工会、妇联、青联、工商联、科协、文化艺术界、科技界、社科界、医药卫生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等三十几个,但没有律师界别甚至没有法律界别。在安排政协委员时,非中共人士一般应占政协委员的三分之二左右,且女性必须占一定的比例。笔者无从知道律师中的人民代表产生的情况,不知道她(他)们的政治身份,也不知律师中的政协委员来自何界别。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这些律师中的人民代表并不是律师人民代表,而是人民代表中的律师。而律师中的政协委员,也只是政协委员中的律师,而不是律师界的政协委员。
六、应重视律师以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方式参政议政
律师作为熟悉法律的专门人才,是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力量。当律师以其特有的政治敏感积极投身于政治领域,无疑将对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就当前律师参政议政的主流渠道——通过担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以实现参政议政而言,其作用固然十分重要,但能获此机会的毕竟只有少数律师,其影响不够广泛。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律师其他参政议政途径,如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就不失为律师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我国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行政机关即政府是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政府是国家机关中职能最复杂、管辖事项最多、规模最大、机构设置最多、工作人员最多的国家机关。律师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也就意味着为大多数的国家机关担任了法律顾问。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从参政议政的角度看有如下意义:
1、律师参政议政的人数众多。

关于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的通知



日期:2004-03-08 发布单位: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中心、总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是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任务。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的机械化水平,增强粮食生产的科技应用、节本增效和抗灾减灾能力,是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恢复发展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全国粮食生产卫星视频会议的要求,大力推进粮食生产机械化,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我部决定,2004年在全国组织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兴机富民、支持和促进粮食的恢复发展为主要目标,组织调动农机科技力量,紧紧围绕增加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以突破技术瓶颈、培植农机大户、主推节本增效技术为重点,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开展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的创新、集成、配套和示范推广,显著提升农机科技支撑作用,提高粮食主产区主要粮食作物生产的机械化水平,推进粮食生产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和产业化,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劳动生产率和种粮经济效益,为恢复发展粮食生产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1、大力推广应用机械化节本增效技术。围绕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的生产,推广节本增效技术,新增技术实施面积5000万亩以上。

  2、解决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中的难点技术问题。在水稻栽植、玉米收获、高效植保、小麦及玉米免耕播种等环节机械化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上实现突破,同时加快与其它先进适用技术的组装配套,显著提升技术水平,为主产区粮食生产实现机械化提供技术支持和适用机型。

  3、努力提高种粮农机手的科技文化素质。培训12万农机大户和16万农机手。通过培训,在全国农民机手中培植一批种粮大户、致富明星和科技示范带头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年农机大户培训任务见附件1。

  三、主要工作内容

  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整合相关资源,实施粮食生产机械化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集成示范、农机大户培训、粮食生产节本增效技术推广、粮食作物生产机具选型与推荐和农机科技下乡五大行动。

  (一)粮食生产机械化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集成示范行动

  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为“龙头”,重点组织开展五类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集成示范:一是开展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关键装备研究与技术集成示范。研发杂交水稻精量育秧播种机和通用高速插秧机、水田中耕除草机、水稻精量直播机,并将水稻生产主要环节机械化装备进行优化组合和集成示范。二是研究示范玉米收获技术与装备。研发具备摘穗、青贮及根茬还田等多功能的自走式、悬挂式穗茎兼收玉米联合收割机,在不同地区开展试验示范。三是免耕播种机和少耕除草机等保护性耕作关键机具研发示范。四是适应小麦、玉米和水稻等大田作物种子加工需要的成套技术装备的研制与集成。五是高效植保机械研发,主要是水田风送低量喷杆喷雾机、新型防飘喷雾机的开发与技术熟化。

  各地要结合实际,围绕解决水稻、大豆、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的技术瓶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推广和试验鉴定单位、生产厂家开展粮食生产关键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与集成示范,主攻薄弱环节,突破技术难点,研发适用机具,同时开展技术集成示范,加快与其它先进适用技术的组装配套,形成较为完备的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技术体系,为主产区粮食生产实现机械化提供技术支持和适用机型。

  (二)农机大户培训行动

  围绕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能力,组织开展农机大户技术培训,提高农机大户科技文化素质和科技种粮水平。培训行动由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以农机化技术推广、培训系统为依托,以粮食主产区农机种粮大户为主要对象,以粮食机械化生产所需的关键机械化技术、经营服务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为主要培训内容,按农时、分区域、分作物、多形式进行。培训行动与职业技能鉴定、绿色证书培训以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年审验等工作结合,与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校结合,与有关项目、科教下乡等工作结合进行。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拓展培训空间。农业部将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机大户知识竞赛活动,检验培训效果,推动各地交流工作,努力完成培训任务。

  (三)粮食生产节本增效技术推广行动

  围绕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种粮食作物生产,大力组织推广应用节水、节种、节肥、节药和增产、减损、省工等作用显著的粮食生产节本增效技术,实行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结合,提高科技到位率。重点推广保护性耕作、机械深松、复式整地、精量播种、机收、烘干、秸秆直接粉碎还田等农机化新技术。新增技术实施面积5000万亩以上。

  1、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重点是做好保护性耕作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大华北平原和黄淮海粮食主产区保护性耕作技术的示范推广力度。在现有58个示范区基础上,新建34个示范区,积极探索和完善保护性耕作技术和服务模式,加强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的监测、分析,建立多元化投入运行机制,新增保护性耕作面积100万亩。

  2、推广水稻机械化育插、收获、低温干燥三大技术。新增推广面积1200万亩。

  3、推广小麦机械化精量播种和收获两大技术。主要包括精量播种、深施种肥、坐水种、良种包衣和联合收获等内容,新增推广面积1100万亩。

  4、推广玉米机械化复式耕整地和免耕精播两大技术。机械化耕整地技术包括深松、深耕、起垄、中耕等内容,有效增加耕作层厚度、提高蓄水保墒能力。免耕精播技术主要包括茬地免耕精密播种、侧深施肥及坐水种和良种包衣等内容。新增推广面积900万亩。

  5、推广大豆生产机械化深松、精播、行间铺膜、低茬机收四大技术,新增推广面积360万亩。

  6、组织示范推广秸秆粉碎还田、旱作节水等机械化技术,新增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推广面积1000万亩。新增机械化节水旱作技术推广面积340万亩。

  (四)粮食作物生产机具选型与推荐行动

  配合国家实施对农民、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进行补贴的政策,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关键机具的选型推荐工作,向社会公布一批先进、适用、可靠的机型,为有关政策的实施、技术推广的组织和种粮农民购机提供依据,促进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选型推荐工作由各省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农机试验鉴定和技术推广单位承担,以深松机、精量播种机、联合收获机、高性能插秧机、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免耕播种机具为重点,以日常推广鉴定工作为基础,经过科学的田间试验、台架性能试验、可靠性跟踪考核、用户使用情况调查、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专家评议等方法,有针对性地展开,并及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要通过选型推荐工作,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促使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机具质量和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支持先进适用的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农机科技下乡行动

  由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结合农时季节,围绕粮食生产中心工作,组织农机科技人员深入粮食主产区,以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所需的农机技术和配套机具为重点,进行现场作业演示、培训、咨询和技术宣传、服务活动,展示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机具,开展机具维修和组织作业服务,促使农机科技知识和技术服务深入到乡村,应用到农户,落实到田间地头。

  我部重点组织“3.15”农机打假护农维权保春耕、行走式节水灌溉技术现场演示交流和水稻生产机械化现场演示等活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都要在“春耕”、“双抢”、“三夏”和“三秋”等农时季节,组织技术推广、教育培训、试验鉴定、安全监理等单位和生产厂家、科研院所,开展1—2次标志性活动,带动科技下乡工作的开展。农机科技下乡采取多种方式、多层次进行,通过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讲座,制作发放技术资料、光盘、书籍及宣传品,组织机具进行现场演示、展示,选派科技服务小分队下村入户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力争做到农民喜闻乐见,学以致用,为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发展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服务。

  四、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对提高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把组织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动员、组织农机科研、生产、推广、培训、鉴定、监理等各方面力量,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发挥各自优势,齐心协力,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的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部在今年底,对计划实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进行表彰。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本区域农机科技兴粮行动的重点工作内容和重点区域、重点时节,制定本省(区、市)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有关工作,适时展开实施,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反馈农业部,通过我部《农业机械化情况反映》和中国农机化信息网等渠道进行交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在3月底将本各省(区、市)的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并在6月底和11月底各报送一次实施情况(表式见附件2)和有关工作小结。

  (三)加强协调,争取支持

  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必须树立大局意识,加大协调力度,整合相关资源,多方争取支持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大与有关综合部门的协调力度,积极争取资金、政策等各方面的支持。要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参加进来,促使农科教、产学研推结合;注重技术、资金、政策结合,把农机科技兴粮行动与保护性耕作示范区建设、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等项目结合起来,促使项目、技术、人才向粮食生产倾斜,使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落在实处,力求实效。

  (四)加大宣传,扩大影响

  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和印发简报、宣传材料、制作板报等形式,宣传农机科技兴粮的重要作用、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和农机科技新知识,扩大农机科技影响,树立农机新形象。特别要结合“春耕”、“双抢”、“三夏”、“三秋”等关键农时季节,突出抓好标志性活动的宣传,让农机科技兴粮行动深入田野,响彻大地。



附件1:

2004年农机大户培训计划表

序号
省份
培训户数(户)
培训机手(名)

1
北京
800
1000

2
天津
1000
1200

3
河北
15500
20700

4
山西
3800
5000

5
内蒙
3000
4000

6
辽宁
5500
7500

7
吉林
7000
9500

8
黑龙江
6200
8500

9
上海
300
500

10
江苏
4600
6000

11
浙江
1600
2000

12
安徽
8500
11000

13
福建
1000
1200

14
江西
1100
1500

15
山东
13000
17600

16
河南
11800
15600

17
湖北
3500
5000

18
湖南
2600
3500

19
广东
1200
1600

20
广西
1050
1600

21
海南
1000
1200

22
重庆
1400
1800

23
四川
3300
4400

24
贵州
2900
4000

25
云南
1400
1800

26
陕西
2100
2800

27
甘肃
3350
4500

28
青海
1500
2000

29
宁夏
2100
2500

30
新疆
7800
10500

合 计
120000
160000




附件2:

“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执行情况表

填报单位:(印章)
填报时间:2004年 月 日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一、粮食生产节本增效技术推广
新增面积(万亩)
 

增收节支(万元)
 

其中 1.保护性耕作技术
新增面积(万亩)
 

2.精少量播种技术
新增面积(万亩)
 

3.水稻机械化栽植技术
新增面积(万亩)
 

4.机械化秸秆还田技术
新增面积(万亩)
 

5.机械化旱作节水技术
新增面积(万亩)
 

二、农机大户培训
培训户数(万户)
 

培训人数(万名)
 

三、农机科技下乡
参加人次
 

印发技术宣传资料(份)
 

接受咨询(人次)
 

四、选型推荐机具(种)
 





注:1.本表分别于6月底、11月底报送一次,11月底填报的数据为全年的预计数。

2.此表可在网上下载(www.amic.agri.gov.cn),在报送纸质表格的同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njhkjc@agr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