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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依法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工作的建议》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37:22  浏览:8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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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依法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工作的建议》的决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依法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工作的建议》的决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依法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工作的建议》的决议

(1982年5月2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市人民政府的委、办主任、局长、科长,由县、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省人民政府建议:鉴于本省各地区所辖县、市的政府组成人员约有五千人,如全部由省人民
政府批准任免,不但工作量大,而且费时误事,不利于工作。经请示国家人事局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将各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地区行政公署办理。但须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为此,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委托
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工作,并由省人民政府通知各地执行。



198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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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冶金部关于促进钢铁工业持续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冶金部关于促进钢铁工业持续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冶金部《关于促进钢铁工业持续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钢铁工业持续发展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冶金部(1994年2月15日)
国务院:
近几年,我国钢铁工业发展很快,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企业工艺装备落后,品种不能满足需要。据冶金部统计,目前落后工艺装备约占总量的67%左右。(二)冶金矿山发展滞后。铁矿山开
采条件差,品位低,剥采比大,经济效益普遍低下,靠矿山企业自身积累难以发展。多数矿山已开采三四十年,亟需抓紧后继矿山建设。(三)钢材进口失控。据海关统计,1993年全国进口钢材3026万吨,比上年多进口2300多万吨,造成部分钢材积压,库存上升。(四)引进
设备的消化吸收工作进展缓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钢铁工业已引进70多亿美元的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但由于没有同时引进制造技术软件,备品备件国产化率低,重复引进的问题仍然存在。(五)近年来地方盲目建设小炼钢(厂)、小轧钢(厂),亟待引导和整顿。
对当前钢铁工业存在的这些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心和重视,多次指示有关方面研究提出解决意见。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会同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内贸部、机械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海
关总署等部门,就促进钢铁工业持续发展问题进行了研究,拟采取如下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集中力量加快老企业重点技术改造,促进钢铁工业结构优化。
(一)加速解决关键钢材品种的生产。继续抓好已纳入专项计划的汽车用易切钢、齿轮钢、电站用高压锅炉管、高压锅炉板、轴承钢管材、模具钢等品种项目的技术改造。
(二)加快铁道用重轨项目建设。目前铁道等部门每年约需重轨150多万吨,而国内生产能力仅112万吨。要抓好包钢、攀钢和武钢等重轨生产线的技术改造,并根据需要选择条件适合的地区或企业新建重轨生产线。
(三)加快发展连铸。“八五”后两年,冶金行业要把重点放在加快重点钢铁企业的连铸建设上,同时国家给予支持。1994年努力使连铸比由34%提高到39%左右。
(四)分期分批搞好重点特钢企业的技术改造。“八五”后两年重点抓好抚顺、大冶、长城和大连等特殊钢厂已批准技改项目的建设。同时选择一个已实行股份制的特钢企业进行系统改造。
二、对矿山改造建设和矿山企业予以扶持。
(一)将重点矿山建设项目列入国家重点建设计划,纳入政策性银行贷款,以支持矿山发展。
(二)研究制定老矿山闭坑转产的政策。闭坑转产项目要按程序报批,纳入投资计划。
三、对110户大中型钢铁企业全面进行清产核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精神处理潜亏和亏损挂帐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企业要采取多种措施,增加流动资金。
四、根据计划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进程,在适当的时机将统配钢材分配改为国家订货,由生产企业和用户直接签订定点定量长期合同。国家对国防军工、铁路、交通、发电设备、能源、农用水利、救灾、储备等重点单位,优先安排专用钢材品种计划,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需要。
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企业管理。在钢铁行业积极推广武钢、宝钢和邯钢减少消耗、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经验。建议选择一批钢铁企业作为国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
六、加强宏观调控,搞好总量平衡。建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内贸部和冶金部建立进口钢材定期协调制度,分析市场供求情况,共同拟定宏观调控措施,保持钢材供需总量平衡。加强对地方小炼钢、小轧钢等工厂的宏观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1994
年要制订出相应的行政法规,实行综合治理。要加强钢材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凡国家管理的钢材产品,有关生产、流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定价和规定。对已放开价格的钢铁产品的出厂价和市场价,国家将实行指导价和调价申报制度,对流通环节采取差率控制措施等进行调控和干预。


七、建立引进和消化吸收、开发创新、推广应用一体化的引进新技术、装备的机制。国家计委拟对引进直流电炉、熔融还原和薄板连铸连轧三项新技术进行试点,在立项安排资金时由国家安排引进软件(设计制造)费用,并组织冶金、机械制造部门的设计、科研、制造和生产应用等单
位组成一体化协作组织,承担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推广等任务。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执行。



1994年4月9日

国务院关于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6〕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气象局: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气象局、建设部和环保总局《关于批复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请示》(水汛〔2006〕3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0年,在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初步建立以监测、通信、预报、预警等非工程措施为主并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灾减灾体系,减少群死群伤事件和财产损失。到2020年,在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全面建成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在山洪灾害一般防治区初步建立以非工程措施为主的防灾减灾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山洪灾害防治能力与山丘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二、《规划》的实施,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要注重整合利用各部门现有资源和设施,构建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最大程度地发挥已有资源的效益。
  要以近期规划项目为重点,以人员能及时转移、减少伤亡为目标,抓紧在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进行试点,实施雨量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预案编制等见效快的非工程措施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要加强宣传和管理,加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构建群测群防体系。要结合易地扶贫,引导和帮助危险区居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好搬迁避让。
  三、省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将《规划》内容纳入地方“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计划,逐级落实防治目标和任务。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加大对山洪灾害防治的投入,按照以地方自筹为主、中央投资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元化筹措资金。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实施。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要按基本建设程序抓紧项目审批或核准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山洪灾害防治。水利部门负责有关水文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山洪沟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土保持及相关防灾减灾预案等项目的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有关泥石流沟、滑坡的监测、治理及相关防灾减灾预案等项目的实施。气象部门负责有关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相关防灾减灾预案等项目的实施。建设部门负责有关居民搬迁避让等项目的实施。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治理、监督等项目的实施。
  山洪灾害防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和治理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山丘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