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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4:17:57  浏览:8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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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含议案转建议办理部分,以下统称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以及政协建议案(以下统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逐步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提案是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责的一个重要形式。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有1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由分管领导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检查督促、审核把关,并亲自办理重要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本部门的办理任务。
第四条 各地区行署要积极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涉及本地区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尤其要切实抓好对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办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1个处(科、室)作为主办机构,在该处(科、室)确定1位领导和1名具体办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承办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负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承办范围:
(一)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转为建议办理的议案。
(三)办理上级和本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和政协建议案。
第七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按以下方式分工办理: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意见后办复。
(二)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办理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有关部门、单位,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办复。
(三)属地级市人民政府系统办理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市人民政府系统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办复。
(四)属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系统办理的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县人民政府系统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办复。
(五)乡人大代表建议由乡人大主席团交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办复。
第八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承办原则。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时,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办理。
(二)重落实、讲实效原则。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各承办单位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实地,搞好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和落实工作;各承办部门要按工作职能分工,归口办理。
第九条 政府系统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各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分别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逐件清点,做好登记,将承办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人员。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如收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0天内退回,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给其他单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所提问题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交办单位指定各有关单位分别办理,或由交
办单位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研究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经常与承办单位保持联系,掌握办理进度,协助各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催办、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各承办单位内部也要做好催办工作,确保办复任务按时完成。
第十二条 各承办部门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先由承办单位具体承办的处(室、科)负责人审核,再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复核,呈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必须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以答复函形式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寄送提出建议、提案的每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个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同时抄送以下各有关部门:属于人大代表建议的,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人大常委会
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处)和政府办公厅(室)各1式两份;属于政协提案的,抄送同级政协办公厅(室)、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政府办公厅(室)各1式两份。
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如在3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要先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并向他们说明情况,但必须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依照本款规定进行答复。
第十四条 在答复函中不能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由交办单位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作出答复;没有确实充分的理由,两次答复的依据和内容不得相同或基本相同;确有充分理由的,应在本次答复函中予以说
明。
第十五条 对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由受理的承办单位按规定格式行文答复,不能以承办单位的处、科、室或下属单位的名义直接答复。答复函必须加盖承办单位的公章。
第十六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有指定主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协商、会签后答复;未指定主办单位的,由各有关单位分别办理,并按各自职能分别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七条 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而交有关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的全国或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各单位要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并按时退回。
第十八条 办理结果应按以下分类在答复函的右上角标明: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无法解决的,用“D”标
明。
第十九条 全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总数在5件(含5件)以上的单位,要在全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结后的10天内,写出年度办理工作总结,报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同级政府办公厅(室)。
第二十条 对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各种方式不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办理敷衍、拖拉、不按期完成办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承办
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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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5〕10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长信箱》是市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做好《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办理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准确、及时地做好《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为促进我市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宜人新无锡多作贡献。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

《市长信箱》是社会公众通过电信网络向市长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市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为切实做好《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保持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一、各市(县)区政府、市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应当从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基层。
三、各市(县)区政府、市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明确受理、办理《市长信箱》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
四、各市(县)区政府、市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制度,从收信、登记、阅信、办理、督办、回复、反馈、结案、归档等方面形成规范,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五、办理来信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市长信箱》转办的信件,属于本行政区域、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行政区域、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告知交办机关改办。
六、《市长信箱》要充分发挥网络传递信息快捷、简便的特点,做到快交、快办、快复。对转交地方和部门直接办理的来信,从收到交办来信之日起,建议、咨询类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来信人;需要调查处理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来信人;情况特别复杂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来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报告进展情况。需要转办的信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出。转办单位可以先简要回复来信人,告知转办去向,便于来信人查询和监督。
七、对来信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彻底的重复来信,应当认真对待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要求过高或无正当理由的来信,应予解释、说明政策;对反映问题已经妥善处理的重复来信,可暂予存放。
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重要信件应由市(县)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立案调查处理。市(县)、区一级应当“多办少转”,乡镇一级应当“只办不转”。
九、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承办单位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未经控告、检举人同意,不得公开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
十、加快办理系统软件开发,尽快实现《市长信箱》成员单位网上互联互通,高效、快捷地做好办理工作。
十一、市政府办公室每个季度对各地、各部门《市长信箱》来信的受理、办结情况进行通报,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表彰。对在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逶、敷衍、拖延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龙云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维护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者、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设计水平,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工作。
  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均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珠海市城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向资质等级和行业范围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四条 下列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
  (一)详细规划:
  1.市(区)级行政、金融、商贸、文化、科技、展览、娱乐中心区规划;
  2.商业步行街、主要道路街景、主要城市广场规划;
  3.主要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大、中型公园规划;
  4.城市门户地区、重要景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
  5.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含五万平方米)的工业小区、居住小区和综合小区规划。
  (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1.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市(区)级行政办公楼、体育馆、大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大型商场、大型游乐场、火车站、飞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的主体建筑;
  2.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和高度十八层以上(含十八层)的大型住宅楼、写字楼和综合楼;
  3.位置显著、对城市景观影响大的建筑:城市制高点、城市门户、重要城市广场、风景园林区等的主要建筑;
  4.有纪念性、标志性和特殊要求的建筑:文物、大型城市雕塑等建筑;
  5.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局应当于审批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局有权不予受理方案设计审查。
  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持计划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要点等附件)、土地使用证及招标申请书等文件到市规划国土局办理招标立项,立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标前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招标单位有权选择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时,未被邀请的设计单位也可以参加投标,其设计成果在评标时应当与被邀请的设计单位同等对待。
  第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要有三个(含三个)以上。
  第九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上局共同确定投标单位;
  (二)招标单位拟定招标文件,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查确定;
  (三)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发出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
  (四)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审查投标文件,确认有效投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确定中标方案;
  (七)中标单位完善方案设计;
  (八)方案设计文件送市规划国土局审查。
  第十条编制设计招标文件,应当以城市规划和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为依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基地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控制要求,包括规划设计要点、项目自身的技术要求、环境景观要求、分期建设要求等;
  (三)成果要求,包括文本,说明、经济技术指标、图纸、电子文件、模型等的数量、深度、规格;
  (四)其他要求,包括招标起止期限、阶段进度、提交成果及评标日期,设奖数量及奖励方式、标准等。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招标单位应当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 国内外设计单位均可参加方案设计投标。但受到警告处罚的设计单位,六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作废:
  (一)未经密封;
  (二)内容不全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逾期送达。
  第十五条 组织方案设计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15人,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当占评委总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
  (二)参加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三)进行国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国外专家。
  第十六条 方案设计评标应当采用科学方法,按照适用、美观的原则,以及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符合城市规划、富有创意的要求,综合评价设计方案优劣,择优确定中标方案。对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案设计,可以组织评奖。
  第十七条 方案设计评标会的基本程序:
  (一)市规划国土局宣布有效投标方案,并解释废标原因;
  (二)招标单位介绍招标情况;
  (三)投标单位按顺序介绍投标方案,介绍顺序由会前抽签确定;
  (四)评委对投标方案进行评议;
  (五)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
  (六)统计并公布投票结果;
  (七)起草并宣读评审决议,确定中标方案。
  第十八条 评标会应当邀请公证部门参加,由公证部门监督整个评标活动的合法性及公正性。
  第十九条 定标后,中标单位应当按照评标会要求修改完善中标方案。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原则上应当承担下阶段设计,但必须先按规定在我市办理设计资格认证或者项目注册手续并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进行下阶段的设计。
  招标单位另选设计单位的,必须征得中标单位同意,并按规定付给中标单位方案设计费。
  第二十一条 已经明确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招标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包括招标文件资料印刷费、奖金、招标会及评标会的各项开支等;未明确建设单位的规划项目,其招标费用经市政府批准暂从土地配套回收费中垫支,以后向建设单位收回。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或者由市规划国土局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负责解释,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