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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监察工作若干规定(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22:18:58  浏览:8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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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监察工作若干规定(暂行)

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监察工作若干规定(暂行)

1991年3月27日,国家科委

规定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改善行政管理,促进委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切实发挥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监察部有关规定和国家科委实际情况,制定监察工作若干规定。
一、监察机构
1.监察部驻国家科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是监察部派出机构(下简称监察室),同时也是国家科委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按国家编委1988年有关文件批复,监察室与审计署驻国家科委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合署办公,设国家科委监察审计办公室),受监察部和国家科委双重领导。监察室代表监察部行使职权,在国家科委执行监察任务。监察业务工作以监察部领导为主,日常工作受国家科委领导。
2.委机关各厅、司、局、室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监察业务工作以监察室领导为主;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归口管理的监察工作以本单位领导为主,监察室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二、监察对象
监察室对委机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司局级领导干部和由党委组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及驻外使(领)馆科技参赞进行监察。
委机关各行政职能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的监察机构、专兼职监察干部对所在部门、单位的处及处以下干部和由各单位具体实施管理的行政干部进行监察。
三、监察职权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2.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3.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受理的申诉;
5.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以及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6.对政纪政风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本单位行政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
7.监察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本单位与其监察业务有关的重要会议,监察干部可以列席监察部门与其监察业务有关的会议;
8.有检查、调查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分权。对干部违反政纪的案件作出结论后,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按有关规定直接给予处分;
9.在检查、调查中有权采取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措施;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10.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根据具体情况,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监察干部守则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决定、命令,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
2.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有关监察工作的重要文件,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熟悉监察业务,忠于职守、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保守秘密。
4.监察干部违法乱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和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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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0〕7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规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市政府从2010年起至2014年连续五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民办学校发展。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广东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应专门用于扶持民办学校的下列项目:

(一)添置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二)校长和教师培训、科研工作等;

(三)鼓励和扶持民办学校上等级。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为:

(一)促进发展。扶持专项资金要引导、扶持和促进民办学校自觉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和加快发展壮大;

(二)择优扶持。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扶持办学质量好、管理规范、办学声誉好和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学校。

第四条(扶持学校类别)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可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扶持学校的数量和标准) 专项资金每年扶持学校的数量和金额标准为:

(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1所,每所50万元;

(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2所,每所40万元;

(三)民办高中(含完中和多层次学校)3所,每所30万元;

(四)民办初级中学2所,每所20万元;

(五)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46所,每所10万元;

(六)民办幼儿园56所,每所5万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条件) 民办学校申报扶持专项资金基本条件

(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条件

1.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2.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4000人以上;

3.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独立校园,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仪器设备总值等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招生、收费、教师和学生管理等方面实现零投诉,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重视师资队伍建设,院长和教师均具备任职资格,并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全员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6.办学质量好,毕业生就业率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

7.当年教育年检结果为“合格”。

(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民办技工学校申报条件

1.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2.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发展潜力良好,全日制在校生规模1200人以上;

3.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独立校园,生均实训设备总值等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招生、收费、教师和学生管理等方面实现零投诉,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校长和教师均具备任职资格,并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全员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6.办学质量好,毕业生就业率较高,学校办学声誉和社会声誉较好;

7.当年教育年检结果为“合格”。

被评为省级以上重点中职(技工)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民办中小学申报条件

1.学校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2.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办学规模:高中(含完中和多层次学校)1500人以上;初级中学1000人以上;九年一贯制学校1200人以上;小学1000人以上;(办学质量好的学校,规模可适当放宽)

3.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独立校园,教学设施设备达到省规定标准;

4.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招生、收费、教师和学生管理等方面实现零投诉,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校长和教师均具备任职资格,按公办学校标准配备教师,并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全员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6.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审定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教学有特色,教育教学质量好,初三中考总分、合格率在全市同类学校中达平均水平以上,小学六年级抽查成绩平均分、合格率、优秀率在全市同类学校中达平均水平以上。重视学生德育工作,学生违法犯罪率为零;

7.当年教育年检结果为“合格”。

被评为规范化学校或市三星级以上的民办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民办幼儿园

1.幼儿园办学思想端正,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2.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办园规模180人以上;

3.办园条件较好,有独立园舍。幼儿园产权、使用权明晰。幼儿玩具等设施设备达到我市规定标准;

4.幼儿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招生、收费、教师和幼儿管理等方面实现零投诉,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园长和教师均具备任职资格,按公办幼儿园标准配备教师,并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全员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6.办园质量较高,以素质教育为重点,重视幼儿日常行为习惯培养,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幼儿园没有出现“小学化”教学现象;

7.当年教育年检结果为“合格”。

被评为等级幼儿园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评审



第七条(申报时间和程序)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学校于每年的10月1日至31日按以下规定申报:

(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直属民办学校向市教育局申报;

(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征求镇街宣教办意见同意后向市教育局申报;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向所在镇街宣教办申报,镇街宣教办根据市下达申报推荐指标进行初选,初选结果在镇街内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市教育局;

(四)民办技工学校向市人力资源局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的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扶持专项资金的自评报告;

(二)《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当年教职工购买社保的清单,校长、园长上岗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评审程序) 评审分部门初审和综合评审两个环节。综合评审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局组成综合评审小组,综合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一)部门初审。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在完成申报材料收集后,分别对所辖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候选学校,提交综合评审小组。

(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小组对候选学校进行评审,评审出拟扶持学校。

市教育局将拟扶持学校名单在市有关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拟扶持学校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综合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综合评审小组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资金拨付) 拟扶持学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学校所申报扶持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受扶持学校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半年内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并接受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资金结余) 专项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部门监督)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审计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跟踪调查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使用的社会效益,并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档案。

第十四条(学校责任1) 受扶持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停拨或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学校责任2) 民办学校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全市通报,已拨付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停止其申报资格3年。

镇街在申报扶持民办学校时审查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镇街下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镇街设资金) 各镇街应根据本镇街的实际情况,设立镇街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扶持本辖区的民办学校发展。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合并修改为一条,作为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其以下条款序号顺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199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