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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入户抢劫”还是“敲诈勒索”/陈亦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28:18  浏览:8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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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入户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陈亦云 何俊


一、案情介绍
2001年1月30日,曾某甲与滕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武胜县烈面镇吃完火锅后,于下午3时到该镇的被告人谢某家中茶馆喝茶。被告人谢某同熊某(另案处理)、胡某等人就与滕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押金花”(民间赌博方式),曾某甲在一边观看赌博。赌博进行约半小时,滕某用一副“A、K”金花赢了一盘后,被告人谢某与熊某、胡某以滕某打了假牌为由,要求滕某等人退钱。曾某甲就同陈某、滕某离开茶馆下楼。刚走到四楼到三楼转角处,就遭到谢某、熊某、胡某等十余人的围殴,并边打边喊退钱。曾某甲趁乱离开后到该镇的县第二人民医院包扎伤口,然后乘车到其兄弟曾某乙家。被告人等人认为曾某甲可能到吉安等地喊人来打架,胡某、熊某就给张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称在烈面挨了打,叫张某带人到烈面打架。张某等20余人租乘一辆中巴客车赶到烈面镇,在该镇“九洲”宾馆外与谢某、熊某、胡某等10余人汇合。在宾馆外公路上被告人等人拦住刚从县第二人民医院包扎治疗出来的滕某,被告人等人要滕某退出5000元钱。滕某将身上的现金1000元交给陈某丙,陈某丙转交给熊某。又由陈某丙、杜某担保,保证下午6时前再交2000元。下午6时前,滕某借得现金2000元在八一乡曾某家地坝交给了熊某。被告人谢某等30余人带上铁棒、砖刀、东洋刀等工具乘车来到武胜县八一乡曾某乙家,张某进入曾某乙家地坝,被告人谢某与熊某、胡某、张某进入曾某乙家寻找到正在室内的曾某,要求曾某拿5000元钱出来,不拿钱就不允许曾某甲走。曾某甲之母段某害怕曾某甲在曾某乙家中被打,就到本组村民蒋某处借了现金2000元,借来后在地坝交给了熊某。被告人谢某一伙人才离开曾某乙家。
二、行家观点
对于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定性问题,法律界众说纷纭,各抒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谢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被害人滕某和曾某实施了暴力,从被害人处获得现金5000元,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性为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检察院指控谢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有入户的加重情节。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在曾某乙家中抢劫公民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的规定,应以入户抢劫定性。
第三种意见,谢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谢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的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第四种意见,谢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以实施暴力胁迫抢劫财物的场合,行为人是以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当场劫取财物。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场合,行为人要么是以扬言将来施加暴力相威胁,索取财物,要么以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被害人答应将来给付财物。而本案谢某在烈面对被害人滕某,曾某甲进行暴力威胁,几个小时以后才取得财物,应定性敲诈勒索。
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陈亦云、何俊律师同意第四种意见。
辩护意见:
一、抢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之间的区别
1.抢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对被害人使用以暴力相威胁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不同。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进行抢劫,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均为当场。被害人如不交出财物,就会立即受到暴力的侵害。但敲诈勒索的行为人,声称实施以暴力威胁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都不是当场,或者至少其中之一不在当场。因为被害人受到威胁的情况是不同的:A.如不答应立即交付财物,将来就会受到侵害;B.如不答应将来交付财物,就立即受到侵害;C.如不答应将来交付财物,将来就会受到侵害。本案的被害人曾某甲受到威胁的时间应当是在烈面谢某茶馆发生纠纷的时候,谢某、熊某、张某等人要求退打假牌赢的钱,曾某甲和滕某等人认为不是假牌,就不退钱,受到谢某等人的殴打。这些事实有曾某甲和滕某的陈述佐证。显然符合敲诈勒索罪中的“如不答应将来交付财物,就立即受到侵害”。
2.二者威胁对象不同。抢劫行为人为了当场劫取财物,所以他所威胁的对象只是在场的财物所有者,管理者。而敲诈勒索行为人威胁的对象则不限于在场者,也可以是不在场的其他人。本案中曾某甲被“诈”出的2000元也是通过其母亲到别处借回的钱转手交给熊某的。这不符合抢劫行为针对被害人本人,也不可能在其中有“担保”和他人代为交付财物。相反,本案正好符合敲诈勒索行为的特征。
3.二者取得财产和财产性质的利益的时间亦有不同。抢劫行为均为当场劫取财产,敲诈勒索行为人,有时是当场取得财产,也有的是事后的一定时间内取得的财物或财产性质的利益。本案中被告人谢某和熊某、胡某、张某等人从曾某甲和滕某两人处取得现金时间来看,都是在烈面谢某茶馆处打架后,并且还有人在为这伙人调和,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以后,最后由中间人担保,转手,实现财物的取得。
4..抢劫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劫取财物没有具体数额要求,仅限于在场的财物;而敲诈勒索行为人对被害人强索财物有具体数额要求,不仅包括在场财产,而且也可以是不在场的财物或财产利益。本案中的谢某、熊某、张某、胡某对被害人曾某甲和滕某提出了明确的现金数额,而且还有中间人陈某和杜某等人从中调和,商定具体的现金数额,显然不符合抢劫行为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
5.二行为中的被害人“意思自治”不同。抢劫行为中的被害人在受到暴力威胁时,只有服从的份,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作出任何选择。而敲诈勒索行为中的被害人在受到暴力威胁时,有一定的自由,能表达一定的意志,作出是否按侵害人的要求交付财物的决定。而本案中的被害人曾某甲和滕某并未按照谢某等人要求的数额给付现金,而且通过中间人游说,讨价还价,时间前后长达三、四个小时,最后双方确定了一个具体数额。
二、结合本案事实,谢某的行为应属敲诈勒索行为。
谢某等一伙人在获得财物时,是通过中间人转交的,且是通过讨价还价,担保等方式取得。抢劫行为是容不得双方进行协商的。
双方在茶馆打架时,谢某等本来就比对方人多势众,为了迎战对方,还从武胜请来几十人增援,这不符合抢劫行为的特征。而且依据曾某甲的母亲段某的证实,谢某等一伙人在曾某甲的弟弟家(案发现场)里呆了长达一个多小时,抢劫能允许拖这么长时间吗?从下午打架到晚上索得财物回来,长达数小时之久,这也不符合抢劫行为的特征。
谢某等人在烈面茶馆殴打被害人的内容是以赌博中搞了假为借口而叫被害人退钱,这个时候被害人没有拿钱出来,被告人等人也没有搜身,此后被告人等人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因此其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与抢劫行为的客观表现中的暴力手段不相符合。
综上所述,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同他人赌博中寻找借口,即以“输钱”及对方打了“假牌”为借口,以被害人参与了赌博违法行为为要挟,强行索要被害人的钱财,其行为系敲诈勒索行为而非抢劫行为。
四、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同他人赌博中寻找借口,即以“输钱”及对方打了“假牌”为借口,以被害人参与了赌博违法行为为要挟,强行索要被害人滕某3000元、被害人曾某2000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其人身权利,且数额较大,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作者单位:四川广安维尊律师事务所〕

〔作者地址:武胜县沿口镇东街19号〕
邮编:638400
电话:0826---622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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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岗位是我市为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等文件精神,在市城区为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而设立的社会公益性工作岗位。

第三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是指从事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知识,劝导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依规文明通行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人员。

第四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规模与分布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公益性岗位采取劳务派遣形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选用条件

第六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选用条件为:

(一)本人自愿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热爱交通管理工作;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属市城区常住户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男性年龄为18-58周岁,女性年龄为18-53周岁;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癫痫、精神病和严重高血压、心脏病、传染病等不宜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疾病;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选用:

1.“零就业家庭”人员;

2.困难家庭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3.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5.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6.军队退役人员;

7.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七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选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招聘由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财政、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岗位招聘程序进行。

第九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用工单位为北湖区、苏仙区各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凡体检合格、条件符合的,经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期满,符合选用条件的可以续签。

第十一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守则》的;

(三)因本人身体条件不能继续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

(四)文明交通劝导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缺额时,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补员,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文明交通劝导员的月工资按高于郴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二)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按不低于湖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郴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按郴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规定比例缴纳。

(三)每周工作5日、轮休2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四)在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带头争当文明市民;

(二)严格遵守《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守则》;

(三)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由北湖区、苏仙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管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协助管理。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其他经费按市本级50%、北湖区30%、苏仙区20%的比例负担,由市、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由市财政归集后统一拨付,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协调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局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落实文明交通劝导员的各项就业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业部、武警总部、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粮油供应标准问题的通知(节录)

商业部、武警总部


商业部、武警总部、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粮油供应标准问题的通知(节录)

1987年3月23日,商业部、武警总部
武警部队的粮油供应问题,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均按《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