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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14年度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3:43:30  浏览:9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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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14年度项目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组织申报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14年度项目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3〕46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根据《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部署,科技部将在2014年继续组织实施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现将201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方向(附件1)印发你们,请根据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请按照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定位和2014年度指南方向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要求见附件2。
  2. 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报送分别不超过15项,农业部不超过5项,其他部门分别不超过3项。所有项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科技部,不受理个人申报。
  3. 要科学合理地做好项目经费预算工作,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和把关。严格按照项目实际经费需求如实编制预算,且申报经费不得超过各类项目的最高资助额度;按照预算科目逐一编制详细的预算说明,测算依据和标准要科学合理、详实充分,符合相关规定。
科技部将组织财务专家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专项评审,预算经费额度不符合实际需求、测算标准不合理或预算说明不详细导致无法进行经费评审的项目将不予以资助。
  4.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采取网络申报和文本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申请需要进行网络申报并寄送纸质项目申请书。具体网络申报流程和有关事项将于5月中旬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上(http://program.most.gov.cn)另行通知。
  5. 纸质申请材料一式15份,须加盖项目牵头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并进行无线胶订。请于2013年6月10日前寄送至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同时以光盘形式报送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6. 联 系 人:张鹏,杨旭东,陈文君;
  联系电话:010-58881462,58881541;
  传 真:010-58881109。
  附件:1.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201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方向
     2.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申报要求
     3.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申请书(格式)





科 技 部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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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姜春云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一年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前几届人大工作的基础上,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应有贡献。
会议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依法履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职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要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抓紧制定和修改有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规范行政和司法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认真落实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继续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加强对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督促和支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障和促进关于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要继续大力推动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规划的实施,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同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自觉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继续开展同外国议会的交往与合作,促进对外关系的发展。要继续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而努力奋斗。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0月18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决定: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罚款的限额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施行前制定的规章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决定不符合的,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19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