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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47:25  浏览:98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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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1987年2月11日,卫生部、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卫生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开展各项卫生工作的物质基础,是保障人民健康,发展卫生事业的重要条件。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固定资产,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持设备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各项卫生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事业计划任务、技术条件和资金可能等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对现有贵重仪器设备应进行重点管理,其他财产也要注意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及时维修保养,提高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防止损坏丢失,确保财产安全完好。
第四条 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树立为各项卫生业务技术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共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及建筑物和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项价值在规定起点以上的设备装具。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精密仪器、医疗专用设备较多,价格较高的特点,固定资产划分标准规定为:
1.通用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业务技术专用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
2.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设备,也属固定资产范围,按固定资产实行管理。
第六条 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八类:
1.房屋及建筑物: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如暖气、电梯、水塔、蓄水池等。
2.贵重仪器设备:指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各种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如直线加速器、CT、X光机、B超、扫描机、高级实验分析仪器等。
3.一般专用设备:指单价在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医疗器械、教学模具、实验仪器等。
4.家具:指单价在20元以上的各种桌、椅、凳、沙发、床、橱、柜等。
5.被服装具:指单价在20元以上的各种棉毛呢绒和人造纤维织品。如床垫、毛毯、被套等。
6.交通工具:指一切机动和非机动车、船。如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运输船等。
7.图书:指各种专业图书及重要杂志。
8.其他设备: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范围的固定资产。如锅炉、洗衣机、变压器、发电机、炊事机械、空调器、电扇、电视机、复印机、打字机、录相机、录音机、照相机、电子计算机、高级文体用品和消防设备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
第七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都要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归口计财、设备管理部门管理。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应分别设置相应的科、股。县以下单位如没有条件单独设立专管机构的,应归口总务部门管理,并指定人员专管或兼管这项工作。各使用单位也要相应有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各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1.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检查指导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和评比活动。负责对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的计划、设计、采购、调拨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等审批工作。
2.卫生事业单位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的分配、保养、维修、明细帐核算、资料档案管理以及办理房屋调拨、出售、拆迁、报废等有关报批手续并组织实施。
3.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种设备的计划采购、验收、编号、调配、维修、明细帐核算、清查盘点、库房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以及办理调拨、变价、报损、报废等有关报批手续,并组织实施。
4.使用单位负责本科室房屋、设备的管理保养,登记帐卡,清理盘点和做好设备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等情况记录。遇有丢失、损坏或需要修理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5.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总帐管理,参加固定资产清理、检查督促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领用
第九条 添置增加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单位的任务、规模、卫生人员技术水平和技术条件来考虑,并按照事业计划、资金来源和有关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对进口大型医疗设备和精密仪器,事先要经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对安装条件、配套能力、资金来源、技术力量和利用率情况进行综合论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购买。有条件的,要由主管部门组织统一采购。凡属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团购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根据条件,试行有偿占用制度。
第十条 新建房屋,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建成验收后,应根据其决算价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一条 购入、调入或加工自制设备,必须组织验收。由采购人员按财产类别填写“购入(调入)财产验收入库单”,并分别在发票和验收单上签章,连同实物送库房保管员验收。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还应会同申请购买的单位共同验收签章。验收必须认真及时,根据订货合同和发票内容验质验量。如发现型号规格不符,性能不良,数量短少,质量不符要求或残缺损坏,短少附件、资料等情况,应立即向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二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编号、建帐、入库、分配等有关手续。财务和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和入库验收单,凭以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对国内外捐赠的固定资产,应由分配单位或接收单位合理作价;加工自制的仪器、设备,可比照国内外相同或相似类型的产品价格作价,无法比照的,可按其实际加工自制成本作价入帐。
第十三条 凡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另行登记,与本单位财产严格划分,避免互相混淆,并参照同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领用设备必须严格手续,应由使用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填写“财产物资出库单”一式三份,经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签章后,一联交保管员凭以发放设备,一联领用单位存查,一联交财务部门。管理部门发放时,应填写“设备领用卡片”一式二份,一份留管理部门凭以掌握财产分布情况,一份交使用单位管理,做到领发双方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按下列原则办理:
1.房屋及建筑物:由房产管理部门或总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合理分配使用,并按其结构、面积、价值和使用单位编号登记。
2.贵重仪器设备:领用单位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专人使用)外,并应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养,交接手续以及使用情况登记等制度。要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负荷量,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人身安全。在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对外开放,以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凡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都要实行专管共用并建立设备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反映设备状态、使用情况,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3.一般专业设备:可根据使用单位具体业务情况,采取定额装备的办法。凡有损坏、报废,经审批单位批准后照数补充。各使用单位所领用的设备,如果业务变动有多余或不用时,应及时办理退库,不得积压或自行转拨给其他科室。
4.家具:根据统管与分管的原则进行“四定”,即定品名、定数量、定位置、定管理人。要求做到物各有帐,人各有责。
5.被服装具:医疗单位各业务科室对被服装具的领用、保管、换洗、报损、报废和退库应指定专人办理。对病人入院配备的被服装具要交待清楚,出院时应清点收回,如有损坏、短少,应照价赔偿。
6.交通工具:交通工具应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和调配。领用科室或使用人负有保养和保证安全的责任。使用机动车(船)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填写“车(船)使用登记表”,总务部门根据情况派车。车辆用毕后,驾驶员要及时将行驶里程、耗油量及车辆(船)完好情况作出记录,以便计算费用或收费。
7.图书:图书管理员对所管图书、杂志都应加盖图书公章,按类别进行编号登记,存放固定位置,设置图书目录和借书证,凭证借阅。管理人员对图书、杂志要经常清理、检查、催收,重要杂志、刊物年终应装订成册。
8.其他设备:管理办法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各类财产、物资要经常清理检查,注意维修保养,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转让、拆迁、变价处理和报废。
第十七条 要认真选择管理人员,实行科学管理。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仅要懂得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规格、性能、用途,而且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技术装备的更新,还要了解国内外供需情况的信息。要加强管理人员和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改善管理人员业务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要健全帐、卡设置,实行三级管理。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财产类别设置二级科目进行金额核算。财产管理部门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明细分类帐,核算购入、发出、结存的数量和金额。按使用单位或个人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卡片,只记数量,不记金额。做到财会部门有帐,管理部门有帐有卡,使用单位有卡,有利于清查核对,互相制约。
第十九条 建立清查核对制度。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工作,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会同财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清理。每年最少要全面清查核对一次,在具体安排时,可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轮流清查核对的办法。清查工作要深入到各使用单位逐一盘点核对,发现余缺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待批准后调整帐卡,保证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
第二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凡属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器械,应按台(件),建立档案。设备档案应从基层做起,详细记载从设备安装之日起有关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移位变动及台时记录等运转日志,以便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掌握分析情况。
房屋及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竣工图纸、电路和水、暖、气管道安装线路图纸以及房屋使用、维修、调拨变卖、拆迁等重要资料也应列入档案管理。
档案由有关管理部门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调出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出、变卖应有报告制度和审批手续,并相应冲减固定资产资金和固定资产帐。凡申请报损、报废财产物资,使用单位必须详细说明情况和报损、报废原因,提出书面申请,并应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鉴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才能销帐,其残值收入和固定资产调出、变卖收入必须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二条 报损、报废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凡房屋的转让、变卖、拆迁、报损,单位无权处理,应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2.地、市级以上单位,单台(件)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损,应报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单台(件)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级以下单位报损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自定。
3.凡属自然损耗或自然灾害造成确需报废的其他固定资产,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考核评比及奖惩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纳入单位和科室的考核范围,定期检查评比。各类财产应分别规定使用年限,制定仪器设备利用率、完好率等项指标,作为考核衡量管理好坏的重要依据。对使用合理,注意保养,保证安全,提高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年限,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或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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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09〕7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九日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快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实现富民强省的新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山东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省政府和省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为我省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省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省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 省长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市和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六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省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项设定和奖励条件



  第八条 省长质量奖分设“山东省质量管理奖”和“山东省质量贡献奖”2个奖项。

  第九条 省长质量奖可以设提名奖,由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第十条 “山东省质量管理奖”每年度不超过10个,“山东省质量贡献奖”每年度不超过5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山东省质量管理奖”授予在山东省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在山东省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企业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二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省长质量奖,并制定相应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山东省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评审,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超过3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作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个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由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省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省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省政府和省长提报省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省长质量奖评审员,按程序组成各专项评审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质监局)具体承担组织省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省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省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省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省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八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评审委员会应邀请监察部门参与省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在开展省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要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度省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省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市和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 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省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7名(含7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各专项评审组对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综合排序,提出省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报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分管副省长审核、省长审定签署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由省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省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省政府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奖励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省财政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第三十条 “山东省质量管理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省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要及时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参加省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三十五条 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三十六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省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八条 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召开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召开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农业部
农市发[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工业主管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我部定于2003年6月10日召开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电视电话会议。现将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全面总结前阶段“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二)研究部署下阶段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点和措施。



二、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时间:2003年6月10日(星期二)上午,9:30开始,会期半天;

北京设主会场,地点:北京通信公司二楼多功能厅(西便门立交桥东南,中央音乐学院南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设立分会场。



三、会议参加人员

(一)北京主会场参加单位

1.邀请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认监委、标准委有关领导和同志;

2.邀请新闻媒体: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农民日报、经济日报、质量报等;

3.北京市有关方面代表

4、农业部领导、有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二)分会场参加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口各厅(局、委、办)的厅(局)长和处长;37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定点监测的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分管市长和农口各局局长及有关检测中心主任;为便于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一由农业厅(局、委)牵头组织和邀请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药品监管、卫生、工商等有关厅(局、委、办)领导和新闻单位参加;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派员到海南省分会场参加会议。



四、会议议程安排

会议9:30开始,由农业部范小建副部长主持

议程:

(一)农业部杜青林部长讲话;

(二)国家认监委、标准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讲话

(三)北京、上海、山东、河南、四川、兰州市等六省市典型发言,每位发言控制在10分钟之内,请提前做好准备,并于6月2日前将发言稿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传真:010—64193156;E-mail:jindongsong@agri.gov.cn。

大会之后,请各省(区、市)根据当地的“非典”防治形势,采取适当方式自行组织讨论,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