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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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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5号



现将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提供的装卸业务、煤炭抑尘业务、门到站和站到门的短途运输业务(主要包括公路短途运输、内河短途运输)、装载加固业务、铁路货场内的仓储业务等两端物流服务,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规定的集中缴纳营业税的中央铁路客货运服务范围,应按照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规定,由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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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陆贾撰《新语上下卷》  陆贾,西汉初期政论家、思想家,汉高祖刘邦的谋士,曾助刘邦定天下。汉朝建立后任太中大夫一职。著有《新语》、《楚汉春秋》等书,《新语》“祖述存亡之征,凡著十二篇。?白嘁黄??叩畚闯⒉怀粕啤薄F溲Ъ孀廴宓溃??匀寮椅?鳌F湔?畏?伤枷胫饕?硐衷谕瞥缥尬??巍⑷室逦?尽⒀∠陀肽艿确矫妗??br>

  论司法的自然根据

  陆贾受道家自然主义观念的影响,认为“天道”与“人道”有着内在的联系,人间的政治规则、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等等实际上来源于“天”即自然法则,换言之,“天”为人间的政治生活、道德生活、立法和司法活动等等提供了一种自然根据。

  陆贾认为,“圣人”是“乘天威,合天气,承天功,象天容”的人物,他们根据“天道”制定人间的规则。他说:“于是先圣乃仰观天文,俯察地理,图画乾坤,以定人道,民始开悟,知有父子之亲,君臣之义,夫妇之别,长幼之序。于是百官立,王道乃生。”(《新语·道基》)这是说,“人道”与“天文”即自然秩序是相通的,圣人根据自然秩序和自然法则规制了人间的道德秩序、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创制了各种行政机构(百官),“王道”(稳定和谐的理想社会)于是产生。在古代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的政治体制下,“百官”之中也包括了司法官员。这也就意味着,国家的司法权也是来源于自然,“天文”或“天道”为国家的司法权及司法活动提供了一种“形而上”的自然根据。

  陆贾指出,国家的政治与道德秩序是“天人合策”的产物,“天人合策”实际上就是“天人合一”,天人合一的实质在于强调“天文”(天道)与“人文”(人道)的统一性,认为前者是后者的逻辑根据。人间社会只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社会法则与自然法则是相通的。这一思想影响到后来的董仲舒,其“天人感应”的理论实际上是将“天人合策”的理论系统化、精致化甚至是神秘化了。《汉书·董仲舒传》载董仲舒之言称“视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天人之征,古今之道也”,反映了董仲舒对自然与人事之间的关系表达了特别的关注。

  陆贾认为,人间的政治活动会影响到上天。他称“恶政生恶气,恶气生灾异”,“治道失于下,则天文变于上”。天人之间的这种感应关系昭示统治者:善政顺应自然,恶政违反自然。其潜台词是:善政导致政权长治久安,恶政导致国破家亡。

  在陆贾看来,国家的司法活动是“承天诛恶,克暴除殃”,不能“诛恶”、“克暴”就不可能有和谐的社会秩序。而“诛恶”是“承天”即顺应了自然的要求,国家的司法权来源于“天”,统治者对坏人动用刑罚实际上是“代天司法”。这就为司法活动赋予了一种自然根据,从而论证了司法的权威性、合理性和神圣性。

  陆贾又说:“若汤、武之君,伊、吕之臣,因天时而行罚,顺阴阳而运动,上瞻天文,下察人心。”在陆贾心目中,古代的明君贤相,如商汤、周武和伊尹、吕望这样的人物,都是能够沟通天、人的人物。他们“行合天地,德配阴阳”,他们在从事政治法律活动时,都要先“上瞻天文,下察人心”,因此,其活动才会既顺应自然,又顺应人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天时而行罚”一语,主张根据“天时”即季节的变化来执行刑罚,与《礼记·月令》及战国黄老学派的司法时令说类似。董仲舒正是在这方面进行了理论提炼,并将其作为一项司法政策向汉武帝提出建议,后被确立为一种司法制度(秋冬行刑制度)。陆贾的“因天时而行罚”正是强调执行刑罚必须以自然为根据,深刻反映了一种自然主义的司法观念。

  论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照陆贾的说法,司法即“立狱制罪”,其作用在于“检奸邪,消佚乱”,就是说司法的作用是惩治坏人、消除祸乱并维持社会和谐的。司法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但仅有司法是远远不够的,它并不能保证国家会出现一种良好的秩序,它必须与德教结合才能共同促成一种良好的秩序。陆贾说:“民知畏法,而无礼义;于是中圣乃设辟雍、庠序之教,以正上下之仪,明父子之礼,君臣之义,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弃贪鄙之心,兴清洁之行。”对构建一种优良的社会秩序而言,仅仅让民畏惧法律显然过于简单了,还应该让民养成礼义之德,而这需要兴办学校、进行教化。陆贾认为“中圣”即中古时代的圣人(如文王、周公等)就是这么做的,事实上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道德教化和道德修养可以使人远罪迁善,“弃贪鄙之心,兴清洁之行”,消除贪婪之心,在行为上力求清白高雅。

  陆贾认为,从历史上看,国家的最高统治者若过度迷信刑罚暴力,会导致政权的垮台;反之,如果提倡以德治国,则能使国祚延长。他说:“德盛者威广,力盛者骄众。齐桓公尚德以霸,秦二世尚刑而亡。”国家的司法权也是一柄双刃剑,用之得当则能巩固政权,用之不当则会危及政权。因此,只有“德盛者”即道德高尚的人掌握司法权,司法权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陆贾又说:“秦始皇设刑罚,为车裂之诛,以敛奸邪……事愈烦而天下愈乱,法愈滋而天下愈炽,兵马益设而敌人愈多。秦非不欲治也,然失之者,乃举措太众、刑罚太极故也。”一句“刑罚太极故也”,点明了秦帝国灭亡的原因,刑罚过于残暴,过度相信刑罚的威力,司法缺乏德性的引导,终于酿成“二世而亡”的苦果。

  论司法的价值和目标

  陆贾认为,圣人为政(包括从事立法司法活动),乃以“仁义”为最高价值。他说:“故圣人怀仁仗义,分明纤微,忖度天地,危而不倾,佚而不乱者,仁义之所以治也。”圣人在位,以仁义治国,就能使国家长治久安,即使遇到危险也能化险为夷。这一席话反映了陆贾作为一个儒生对儒家仁义政治理想的自信。

  陆贾又说:“夫谋事者不并仁义者后必败,殖不固本而立高基者后必崩。……故虐行则怨积,德布则功兴,骨肉以仁亲,夫妇以义合,朋友以义信,君臣以义序,百官以义承。”这是说“仁义”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政治生活和伦理生活的基础,否则就会导致政治与社会秩序的混乱。所谓“虐行则怨积”是指统治者以暴虐的行为对待百姓,比如司法残暴、滥刑无辜,则会使民怨沸腾,社会失和。故陆贾又言:“仁者道之纪,义者圣之学。学之者明,失之者昏,背之者亡。”

  照陆贾的说法,掌握司法权的人自己必须带头守法,言行要合乎法度。“夫王者之都,南面之君,乃百姓之所取法则也,举措动作,不可以失法度。”君主不守法度,百姓无所取法,必然造成混乱无序。陆贾认为,有德之人在位,自然会谨守法度,正确行使司法权,除暴安良,使社会和谐。如商汤、周武王这类圣君,他们品德高尚,能够“以寡服众,以弱制强”,“讨逆乱之君,绝烦浊之原,天下和平,家给人足,匹夫行仁,商贾行信”。“天下和平”即天下和谐的意思,这既是德教追求的目标,也是司法追求的目标。

  陆贾说:“天地之性,万物之类,怀德者众归之,怀刑者民畏之,归之则充其侧,畏之则去其域。故设刑者不厌轻,为德者不厌重,行罚者不患薄,布赏者不患厚,所以亲近而致远也。”司法(刑罚)的价值不在于让民众畏惧,而在于辅助德化,因此,轻缓宽和的司法更能赢得民心,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司法权必须慎重使用,用刑不慎就会导致司法冤滥。陆贾说:“夫持天地之政,操四海之纲,屈申不可以失法,动作不可以离度,谬误出口,则乱及万里之外,何况刑无罪于狱,而诛无辜于市乎?”滥刑无辜必然导致社会混乱,危及政权的稳定。这就要求掌握司法权力的人必须是有德之人,做到“进退顺法,动作合度”,“目不淫于炫耀之色,耳不乱于阿谀之词”,如此才能秉公执法,实现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陆贾从“天人合策”的角度论证了天道与人道的统一性,认为“治道失于下,则天文变于上”,人间的政治生活、法律生活及道德生活与自然秩序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主张“因天时而行罚”,要求根据自然法则来进行司法活动,从而为司法提供了自然的根据。另外,陆贾认为司法的作用在于除暴安良、维持社会秩序,但其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并不是居于主导地位,而是居于辅助德教的地位上;司法又是一柄双刃剑,用之得当则能发挥好的作用,用之失当则会发挥坏的作用。陆贾又认为,司法的最高价值是“仁义”,司法的基本目标是“天下和平”,而实现上述价值和目标需要推行“设刑者不厌轻”、“行罚者不患薄”的宽和司法,这种司法带有鲜明的人道精神。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朱亚衍
                           二000年八月八日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将本部门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进行监督、考核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明确责任,并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和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
  行政执法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应当客观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细化相应的处罚幅度,不得滥用权力。


  第七条 行政机关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进行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并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中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无关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个人承担。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行政执法人员加强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教育。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依照《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以方便宣传和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必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步骤、方式、时限等程序要求进行行政执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权限、职责、标准、条件、程序以及收费等情况公布于众,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由专门机构或人员受理投诉案件,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定事项不得超出制定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不得违法为本机关设定权力或对管理相对人追加义务;
  (四)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
  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全年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引起国家赔偿的,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部门执法的,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将委托书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报备的执法委托书进行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通知委托机关予以补正或者自行撤销:
  (一)委托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
  (二)委托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受委托部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
  (四)委托手续不符合其他法定要求的。


  第十九条 领取国务院各部委或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领取证件后30日内将申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制定机关立即停止执行,并及时修正或者废止;也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变更或撤销规范性文件,应当制作变更或者撤销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市制定的法规、规章实施满—年后,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该部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包括配套措施的制定、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前半年本区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统计报表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将前半年全市行政执法统计分析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在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一)罚款金额个人在1万元以上,单位在10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报备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理决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对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材料。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应及时向原决定机关提出执法监督建议书。原决定机关在接到执法监督建议书后,应当对该处理决定重新复核,并在15日内回复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的追究责任的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市行政监察机关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日常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提出执法监督建议书,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建议市人事、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接受建议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
  行政监察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可以直接给予纠正或者建议给予纠正;对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统一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评的范畴,并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上一年度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评议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