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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21:51  浏览:81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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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0]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精神,严格按照《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要求,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品电子监管技术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督促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结合实际,完成药品电子监管的各项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文件链接:药品电子监管技术指导意见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31/00123f37b49e0e876e2c01.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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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09]5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最近,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房地产信贷尤其是按揭贷款业务中诸如“假按揭”、“假首付”、“假房价”、“二套房贷”标准放宽等问题也开始有所暴露。为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

范按揭贷款风险,促进按揭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行业形势研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相关行业产业状况、相关政策面的分析研究,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势、行业运作特征,密切关注经济周期、市场波

动、资金链松紧、居民预期变化等可能给按揭贷款业务带来的风险。
  二、严格贷前检查和按揭贷款发放标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8)131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规定,坚持贷款风险审慎指标控制,严格借款人资

格审查,注重从源头上防范贷款风险。要坚持面测面试和实访制,把做实每笔贷款的尽职调查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坚持落实借款合同面签制度,核实借款人首付款真实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

范“假按揭”、“假首付”现象的发生。
  坚持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严格遵守第二套房贷的有关政策不动摇。要坚持贷款标准,严格借款人资格审查,审慎评估借款人风险,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不得以征信系统

未联网、异地购房难调查等为由放弃“二套房贷”政策约束,不得自行解释“二套房贷”认定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变相降低首付款的比例成数。
  三、进一步完善按揭贷款风险防控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完善与自身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按揭贷款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审

慎经营原则细化有关操作要求和业务流程,合理配置资源,全面提升对按揭贷款客户的风险识别、计量和管理能力。做好客户群识别与区分工作,改善差别化服务水平,提高差别化管理与定价能力。进

一步优化业绩考核体系,从制度上引导分支机构重视内控机制建设和风险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状况动态防控。对已经发放的按揭贷款,要加强监测和分析,用好银监会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重点做好对客户违约以及交叉违约情况的监测。加强对房地产抵押物

的管理,定期对抵押物价值重估和动态监测,必须时采取追加担保或压缩贷款等动态风险控制措施。对于违反“二套房贷”规定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即使贷款已分类为正常类或关注类,各银行业金融

机构要重新对其分类,同时要严格追究相关违规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将拨备补提情况和责任人追究查处情况上报相应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调、维权职能,进一步加强行业信息共享机

制、风险防控合作机制的建设,健全完善“黑名单”制度,必要时组织采取协调一致的风险处置措施。
  五、加大监督力度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加大对按揭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抽查、暗访和现场检查,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

提示,切实防范信贷风险。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督促进行整改,严肃追究责任,对问题比较严重、整改不到位、屡查屡犯、继续违规的机构和责任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可视情况依法采取

包括准入限制在内的相关监管措施,如暂停相关机构(分支机构)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暂停房地产贷款业务条线的高管准入、暂停境内外新设机构准入等。对因贷前、贷中、贷后管理不到位、制度执行

不到位造成损失的机构和责任人,要落实责任,严肃处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不法分子勾结、合伙骗贷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送司法机构处理。查处中发

现的重大事项,各银监局要及时上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5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实施《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意见
           (省民政厅二○○四年三月二日)

  《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由省政府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理顺我省地名管理体制,依法管理地名,实现地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强化城市建设管理,扩大对外交流,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切实组织实施好《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实施《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工作的领导。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深入广泛地宣传《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使广大干部群众熟悉和了解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地名的意识,促进地名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全面理顺我省地名管理体制。《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因此,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建设(城建)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集中时间,统筹安排,做好地名管理职能和地名管理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地名资料的完整性和地名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确保5月底前理顺地名管理体制。

  三、认真做好在全省城市开展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准备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精神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名标志牌标准(《GB1999地名标牌城乡》),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街、路、巷、居民区的调查摸底工作,为今年全省全面开展城市设标工作奠定基础。

  四、依法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要按照《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登记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要重新命名、更名。各地要加强地名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五、加强地名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地名管理工作人员素质。各地要认真组织地名管理工作人员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地名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同时,要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硬件建设,不断改善工作条件,为做好地名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