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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25:28  浏览:8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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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市发〔2010〕3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贯彻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文化部决定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现将《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深入整治市场秩序,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应当看到,网络文化等领域侵权盗版现象仍十分严重,侵权盗版方式不断发生变化,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贯彻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文化部决定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通过整合文化市场执法资源,集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一批重大案件,移送一批侵权盗版分子,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取缔一批违法经营网站,有效遏制文化娱乐、网络文化等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开展专项行动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以打击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电子游戏及卡拉OK歌曲等的侵权盗版行为为重点内容,以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为重点地区,以歌舞娱乐、游艺娱乐、网络文化为重点领域,以社会反响较为强烈的典型案件为重点抓手,全面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检查等三个阶段,重点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打击网络游戏“私服”、“外挂”。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私自架设服务器,提供外挂程序,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等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网站;重点查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及进行格调低俗宣传推广的网络游戏。
  (二)清理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对使用非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音像制品,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或荧屏画面,或者擅自与境外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严查侵权盗版网络音乐。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提供网络音乐试听、下载、播放等服务的网站;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进口网络音乐,或者提供含有未经审查或备案、色情暴力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网络音乐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清查违法动漫游戏产品。加大对动漫游戏展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含有侵权盗版、色情暴力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动漫游戏产品;全面清理动漫游戏产品制作、发行及集中经营场所,重点查缴列入黑名单的违法动漫游戏产品。
  (五)查处假冒伪劣美术品。加强美术品进口环节及集中经营区域管理,严肃查处经营假冒、盗用他人名义美术品的经营单位;对经营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美术品的,依法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从重予以处罚。
  (六)严打假唱假演奏。按照《文化部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假唱假演奏长效机制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的演出场所和演出类型;对重点演出活动,要采取技术手段进行现场监测,有效预防假唱假演奏行为。
  (七)排查网吧影视服务器。配合相关部门,集中清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禁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影视作品等上传至网吧内局域网服务器,供消费者浏览、下载、播放。
  三、工作措施
  (一)督促指导使用正版软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对计算机软件使用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清理卸载盗版软件,安装使用正版软件。要根据文化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需求,拟定需要购买的正版软件,协调财政部门予以必要资金保障。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按照相关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内容审查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程序,切实加强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口环节管理,坚决杜绝含有侵权盗版、色情暴力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
  (三)及时发布违法文化产品黑名单。围绕社会反映强烈、企业投诉较多的重点领域,针对当前侵权盗版现象较为突出的问题,及时发布违法动漫、网络游戏、网络音乐及卡拉OK歌曲等查缴目录,监督指导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实施重点打击。
  (四)定期通报综合执法重点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指导”的原则,结合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领域文化市场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文化部将按季度发布《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要点》,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结合阶段性任务,通过群众举报、企业投诉及市场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一批重点线索,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文化部决定成立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执法行动,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督办重大案件。领导小组由文化部副部长欧阳坚任组长,部长助理高树勋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市场司,承担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结合当地文化市场实际,制定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定工作重点,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相应成立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
  (二)加强宣传动员。一是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持续公布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并于2011年3月18日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二是通过培训、会议或公告等形式,在经营单位当中进行一次普遍的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三是充分发动企业、行业协会及群众,提供侵权盗版等违法文化经营信息,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专项执法行动。四是加大对专项执法行动进展情况特别是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积极营造舆论声势。
  (三)加强协调配合。继续推进长三角工程、珠三角工程,深入总结“平安世博”“平安亚运”文化市场专项保障行动经验,探索实施环渤海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区域协作工程,建立完善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区域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执法协作等制度,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解决突出问题。积极配合检察、公安、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现象。
  (四)加强督促检查。对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要做到有动员、有部署,有组织、有落实,有检查、有奖惩,通过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真正解决实际问题。文化部将根据行动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也要加大对行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阶段性任务落到实处,同时及时将实施方案、行动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以及行动总结验收报告上报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10-59881010;邮箱:whb_1231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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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商检标志收费问题的批复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商检标志收费问题的批复


(国检务函〔1997〕291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广东商检局:

  你局《关于商检标志收费问题的请示》(粤检检[1997]398号)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对于商检标志收费标准低于印制成本的问题,国家局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收费标准的建议。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关于深圳口岸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442号)文中已改为由深圳市物价局、财政局按照实际制作成本核定收费标准。目前,全国正在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在此期间,不宜提出调整和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因此,除深圳商检局外,其它局的商检标志收费仍应严格按国家计委、财政部[1994]79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对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三日


关于对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的建设,规范审批项目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行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暂行办法》(大政发〔2000〕65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内设立服务窗口、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市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收费部门),均应按照本规定实行“票款分离”。

第三条收费部门在“中心”内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并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准。

第四条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应纳入市财政统一征收管理。

市财政局在“中心”内设立收费窗口,负责“中心”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对进入“中心”的收费部门及收费项目分别编制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

第五条收费部门受理审批项目涉及收费项目时,应按照市财政局公布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并详细填写相关事项,加盖收费部门(或窗口)印鉴后交缴款人。

缴款人持《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到“中心”财政收费窗口缴费。

第六条市财政局收费窗口按《缴款书》上填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费后,开具《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并将收据的“缴款凭证”和“报销凭证”一并付给缴款人。同时,按收费部门及收费项目及时记帐,并于每月初与各收费部门核对其上个月的收入数。

第七条缴款人应持市财政局收费窗口开具的“缴款凭证”到原受理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收费部门在收到“缴款凭证”后,在与其开具的《缴款书》留存联核对无误后,尽快办结相关业务。同时,凭“缴款凭证”记备查帐,定期与财政收费窗口对帐。

第九条缴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资金的,应向收费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收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收费部门,收费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一起报送市财政局审批(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市财政局应按减免规定及时做出批复,减免额度较大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市财政局收费窗口应建立审核、收款、记帐岗位职责制,规范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务。

第十一条收费部门应建立收费管理岗位职责制,并将经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同意在“中心”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以及缴费程序公示。未经公示的各项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二条收费部门在“中心”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照本规定由缴纳人到“中心”内市财政局收费窗口缴费,不得在审批窗口直接收费或在“中心”外收费。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