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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9:09:38  浏览:8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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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征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0]7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促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发展,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化进程,我部拟组织编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申请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二) 技术先进有创新、工艺成熟、经济合理;
  (三) 已有应用实例,且连续正常运行超过半年以上;
  (四) 技术适应性强,具有推广前景;
  (五) 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二、征集范围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橡胶及轮胎、废旧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纸张、废旧纺织品、建筑废弃物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申报书(附件1);
  (二)由技术应用单位填写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实例表,并盖章(附件2);
  (三)综合利用技术已推广单位名录及相关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产品类项目应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工商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具体表格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http://jns.miit.gov.cn和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网站www.carcu.org下载)。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数据准确。
  (二)申报单位可报送一项或多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申报技术需经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审核推荐,并签署具体意见。
  (三)申报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子文档发至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我部将委托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组织专家对技术进行评审、筛选,编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

  五、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截至2010年11月22日。

  六、联系方式

   (一)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1106室
   邮编:100082
   联系人:刘君霞 孟跃辉
   电话:010-82298604 82293408
   传真:010-82298548
   电子邮件:mengyh@carcu.org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地址: 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联系人:李洪良
   电话:010-68205360
   电子邮件:lihongliang@miit.gov.cn
  
附件:1.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申报书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432973.files/n13432762.doc
   2.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实例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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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2007年7月-12月新批准为建筑业资质特、一级企业纳入《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填报范围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将2007年7月-12月新批准为建筑业资质特、一级企业纳入《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填报范围的通知

建办综函[2008]10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完整反映全国特级、一级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经研究,决定将2007年7月-12月建设部新批准的建筑业特、一级企业纳入《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填报范围,自2008年4月起上报3月资料,同时补报2008年2月数据,并注意填写上年同期数。

  为方便各地、各部门布置工作,现将2007年7月-12月建筑业特、一级企业名单、用户名及初始密码印发给你们,请尽快布置报送工作并进一步核实企业名单。工作中要注意保密,同时要求企业在初次登录时修改密码。

  《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网上申报系统》自2008年1月1日升级为4.0版。请各用户登录建设部网站进行填报。网址:http://www.cin.gov.cn

  其他要求仍按建综函[2007]242号文件执行。

  报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综合财务司统计处  程 飞

  联系电话:010-58933265

  传 真:010-58933303

  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 陆 健

  电话:010-58933771

  申报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技术支持单位北京中兴建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285 58934305

  附件:企业用户名及初始密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潮州市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潮府[2000]50号 2000年11月3日颁发)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消化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满1年仍未动工建设的;

(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三)市、县城区的房屋拆迁通告公布之后,其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满1年仍未动工建设的;

(四)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满1年后,已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该宗地应开发建设总面积的2/3的,尚未动工开发建设部分视为闲置土地。

第五条 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以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年为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第六条 对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原因造成动工(动迁)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用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开发建设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延期开发的,开发建设期限顺延计算。

第七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的检查,及时确认闲置土地。闲置时间从确认之日起计。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非农业建设用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标准向当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土地闲置费。

第九条 土地闲置费每平方米每年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 房地产开发用地按出让地价的1%;

(二)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划拨地价的0.25%;

(三) 其他建设用地按出让地价的0.5%。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规定的期限全额交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交纳的,从逾期的第16天起,按日加收0 .3%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市收取的土地闲置费留市90%,上缴省10%;县收取的土地闲置费留县80%,上缴市10%,省10%,

土地闲置费专项用于土地保护、开发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留成的土地闲置费中按2%的比例提取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本暂行规定征收和管理土地闲置费。

收取的土地闲置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闲置土地超过1年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闲置土地超过2年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酌情一次性延长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区别情况采取如下处置方式:

(一)闲置土地原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限期复耕;

(二)原项目具备重新开发建设条件的,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继续开发建设;

(三)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重新安排建设项目或确定其他用途;

(四)新建项目凡能安排利用闲置土地的,应优先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新增用地。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潮州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