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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08:28  浏览:9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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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3号


各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北京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到80万元
  按照管委会批准的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原则,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
  二、修改《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
  (一)第七条修改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第八条修改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三)第九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限制
  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再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申请人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缴存状态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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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办理驻在期限延期手续的通知

司法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办理驻在期限延期手续的通知
司法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上海、广东、海南、天津、辽宁、山东、浙江、江苏、福建省(直辖市)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办理驻在期延期手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驻在期限届满后,经司法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每期为五年。
驻在期限自登记证颁发之日起计算。
二、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应在驻在期满前三十日,向驻在地司法厅(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驻在期限延期申请表》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办事处驻在期限延期申请表》(向驻在地司法厅(局)申领);
(2)由该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对办事处首席代表、代表是否继续在办事处任职进行确认,介绍律师事务所概况等;
(3)该律师事务所所属国(地区)主管机构或组织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副本)或该所律师合法执业的证明材料;
(4)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首席代表、代表本年度在执业国(地区)登录的证明材料;
(5)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驻在期间开展业务活动的报告和纳税情况报告;
(6)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首席代表、代表任职期间在办事处驻在地每年居住的天数。
申请书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材料应提供中文译件。
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中第3项材料须经该律师事务所所属国公证机关公证,第4项材料须经首席代表、代表执业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中第3、4项材料须经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
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
三、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在地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七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司法部自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延期决定。
四、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自收到司法部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延期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
(2)由该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合伙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延期的理由、办事处的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
(3)司法部的批准文件;
(4)驻在期间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5)该律师事务所所属主管机构或组织出具的开业证明;
(6)该律师事务所的资信证明(由所在国、地区金融机构提供);
(7)办事处的登记证及首席代表、代表、雇员的工作证;
(8)其他相关文件。
五、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办理完完延期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应向办事处驻在地的司法厅(局)备案。
六、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或其办事处有下列行为的,司法部将不予批准该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驻在期限延期申请:
(1)设立该办事处的律师事务所已解散;
(2)办事处驻在期间,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罚,后又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
(3)办事处逾期提出申请的。
七、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有下列行为的,暂缓批准该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的驻在期限延期申请:
(1)办事处违反管理规定,尚在处理阶段的;
(2)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不全的。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10月17日

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4〕56号,2004年7月2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合法权益,规范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注销等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开户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国管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国管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明细表见附件1)开立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单位和职工只能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设立但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一)单位开户登记范围: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中央在京企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申请开户登记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

二、单位变更登记

缴存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受委托银行的,应到国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国管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账户或转移手续。

单位变更名称的申请变更登记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

单位变更受委托银行的只需提供上述“3”所列材料。

三、单位注销登记

缴存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需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国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国管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同时办理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注销通知书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单位撤销的决定(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表》(见附件4)。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明细表

2、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

3、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

4、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表


附件1: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明细表

序号
经办网点名称
地 址
电 话

1
建行朝内大街支行
东城区朝内大街192号
65139446

2
建行金融街支行
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
88093010

3
建行前门劲松支行
朝阳区劲松南路1号
67764591

4
建行朝阳支行
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0号
65995001-2236

5
建行樱花支行
朝阳区樱花西街28号
64418617

6
建行正阳门支行
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6号
67012708

7
建行王府井支行
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A座607
65273635

8
建行金安支行
海淀区复兴路戊12号
63955784

9
建行木樨地支行
海淀区复兴路3号
68572042

10
建行北大南街支行
海淀区海淀路48号
62540487

11
建行白纸坊支行
宣武区广安门南街24号
63545827

12
建行西单支行
西城区西单北大街34号
66074227

13
建行中轴路支行
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
84252951

14
建行石景山支行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
68667799-6109

15
建行东大街支行
丰台区东大街25号
63857131

16
建行潘家园支行
朝阳区松榆西里43号楼
67329091

17
建行良乡昊天支行
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
89368314

18
建行昌平支行
昌平区东环路中段
69742324

19
建行大兴支行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西街25号
69244431

20
建行顺义支行
顺义区府前中街7号
69444257

21
建行怀柔支行
怀柔区南大街22号
69642561

22
建行通州支行
通州区果园南路47号雅景嘉园3栋商业-8号
60520862

23
建行密云支行
密云县城新南路71号
69043217

24
建行延庆支行
延庆县东外大街20号
69146442

25
建行平谷支行
平谷区文化南街19号
69961711

26
建行门头沟支行
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8号
69849042

27
工行朝阳支行营业部
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
65993055

28
中行西城支行
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5号
68001384


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

单位组织

机构代码

主管部门

名 称

主管部门

编 号


单位全称

单位性质

代 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公 积 金

经办部门

负 责 人

电 话


联 系 人

电 话


发薪开户银 行

发 薪 户 账 号


上年末职工 总 数

发 薪 日 期


拟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经办银行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有权签字人)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资金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受委托银行受理: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填写本表旨在确定申请开户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填表单位,企业以具有法人地位且实行独立核算为准,行政事业单位以财务独立为准,下属单位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由其上级单位统一填报。

三、单位性质按以下情况分类,请将代码填入表内。

01中央行政 02中央事业-全额预算 03中央事业-差额预算 04中央事业-自收自支

05中央企业 06市属行政 07市属事业 08市属企业 09三资企业 10股份制企业

11集体企业 12民营企业 13外省市 14其它

四、本表一式三份,单位填妥盖章后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后交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经办网点开户并盖章后留存一份,退还填报单位一份,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份。

五、单位提供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3: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

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公 积 金

经办部门

负 责 人

电 话


联 系 人

电 话


公 积 金

开 户 行

公 积 金

单位账号


变更事项
□ 单位名称
变更为:

□ 公积金开户行
申请变更为: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有权签字人)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资金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原开户银行受理: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填写本表旨在确定单位变更信息。

二、本表一式三份,单位填妥盖章后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后交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经办网点变更并盖章后留存一份,退还填报单位一份,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份。

三、提供证明材料: 1、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4: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表

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公 积 金

经办部门

负责人

电 话


联系人

电 话


公 积 金

开 户 行

公 积 金

单位账号


注销原因

(划“√”)
合并
分立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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