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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03:14  浏览:9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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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

国家计量局 等


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

1986年6月1日,国家计量局、水电部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现对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根据电力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特殊需要,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按计量法第七条规定,由水利电力部建立本部门的计量标准,并负责检定、管理。根据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对所属单位的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水利电力部门的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接受国家计量基准的传递和监督。
二、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其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考核,由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的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合格后使用;属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它单位管理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主持考核合格后批准使用。
三、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负责对其计量工作检查、指导。
四、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用于结算、收费的电能计量仪表和装置,按照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根据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对其考核检定人员,建立和执行计量规章制度及检定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属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用于结算、收费的电能计量仪表和装置,以及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电能计量仪表和装置的检定、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五、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中,可根据需要开展修理业务,其工作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局检查、指导。
六、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人员,在有关人民政府计量局监督下,由水利电力部门组织考核、发证。在此规定发布之前,水利电力部门已进行的考核有效。
七、水利电力部门要对授权检定的计量工作加强管理,保证结算、收费电能计量仪表和装置的准确。当用户对计量准确性提出质疑时,应负责认真查处。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局按计量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八、水利电力部门所属供电单位与其它部门用电单位因电能计量准确度发生的纠纷,先由上一级水利电力部门会同对方主管部门进行第一次复核调解。对第一次调解不服的,可向双方再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第二次调解。对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的问题,由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局主持仲裁检定,以国家电能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电能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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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9年度冬季农业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9年度冬季农业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2009年度冬季农业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九江市2009年度冬季农业生产目标
  考 核 办 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秋冬季农业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九办字[2009]125号)要求,将油菜种植面积、油菜籽单产、油菜籽总产和绿肥种植面积完成情况作为2009年度各县(市、区)冬季农业生产考核指标。
  三、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
  考核实行农业局对各县(市、区、)冬种油菜、绿肥生产开展的督导检查与统计上报数据相结合。按100分制计分,2009年冬种督导检查考核40分,2010年统计季报上报数据考核60分。
  (一)督导检查(40分)
  1.督导检查内容。各县(市、区、)油菜、绿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油菜良种补贴政策、油菜和绿肥生产技术高产示范片落实情况、资金投入、责任激励机制落实等。
  2.督导检查评分。油菜、绿肥面积任务完成情况30分;油菜、绿肥播种进度及冬种覆盖率16分;抽查重点乡村油菜、绿肥生产落实情况16分;查看行政及技术服务措施20分;油菜、绿肥高产示范片、油菜机开沟示范片落实情况10分;访问农户8分。通过六个方面对各县(市、区)冬种油菜、绿肥生产进行评分(制定具体评分细则)后,再按40%权重计算得分。
   (二)统计上报数据(60分)
  1.考核时间及依据。以2010年7月份统计部门统计季报数据和九办字[2009]125号文件分解到各县(市、区)油菜、绿肥面积、油菜籽单产、总产完成情况为准。
  2.考核评分办法。先以100分制计分,油菜70分(面积30分、单产20分、总产20分),绿肥面积30分。
  (1)油菜、绿肥面积。完成市分配任务数各得30分,没有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即完成任务95%的得28.5分,完成90%的得27分,完成80%的得24分,以此类推。
  (2)油菜籽单产完成了市分配任务数得20分,没有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即完成任务95%的得19分,完成90%的得18分,完成80%的得16分,以此类推。
  (3)油菜籽总产完成了市分配任务数得20分,没有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即完成任务95%的得19分,完成90%的得18分,完成80%的得16分,以此类推。
  油菜、绿肥面积、油菜籽单产、总产完成得分相加后,按60%权重计算得分。
  (三)综合考核得分。各县(市、区、)督查得分和统计季报完成情况得分即为2009年度冬季农业生产目标考核综合得分。
  四、考核结果
  (一)冬季农业生产目标考核结果纳入2010年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农业经济发展综合目标考评内容。
  (二)冬种油菜、绿肥生产督导检查评分结果纳入2009年市农业局对各县(市、区)农业局综合考评内容,并设立单项1、2、3等奖予以表彰。
  (三)冬种油菜、绿肥生产阶段性督查结果进行排位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10〕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筹集我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我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指国家为加强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征收范围是:乌鲁木齐电网、克拉玛依市、奎屯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石河子市扣除农业和趸售后的全部销售电量;自治区境内各类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此征收范围暂定5年。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4厘/千瓦时标准计征。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六条重大水利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自治区政府性基金预算,全额缴入自治区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对新疆电力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委托新疆电力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统一代征重大水利基金; 对地方独立电网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由财政部门委托地方独立电网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代征重大水利基金;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重大水利基金。

第八条重大水利基金通过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收缴,由自治区财政厅按月征收。新疆电力公司、地方独立电网公司和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财政厅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新疆电力公司、地方独立电网公司和拥有自备电厂企业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应根据新疆电力公司、地方独立电网公司和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重大水利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帐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第九条新疆电力公司、地方独立电网公司和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准确计量销售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其最大售电(发电)能力核定销售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第十条各级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代征额的2‰付给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本级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

第十一条重大水利基金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03目“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支出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4款“南水北调”72项“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缴入自治区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并由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专项用于自治区境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应严格按规定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重大水利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疆电力公司和地方独立电网公司应将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与其正常业务收入分账核算。

第十五条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十六条新疆电力公司、地方独立电网公司和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的,由自治区财政厅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本金一并核算。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大水利基金的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征缴和使用。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地方独立电网公司是指新疆电力公司所属电网以外的兵团、石油、水利等独立电网企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通知的通知》(新政办〔1993〕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