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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53:23  浏览:9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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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9月2日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居民住房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湖生态城)城中村改造中居民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土地管理和房屋拆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中心区实施城中村改造,对居民房屋实施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土地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城中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指导开发企业做好土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为城中村居民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被拆迁房屋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土地使用证记载,或者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土地使用面积称土地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或者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称房屋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未经批准在原房屋上扩建、接层及其他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和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被拆迁人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属历史原因形成的,可由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 拆迁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建房批准文件的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作价置换三种方式之一。
  第七条 货币补偿方式
  拆迁有所有权记载的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建造年限、朝向及维护保养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拆迁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无证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有证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按房屋外墙勒角水平距离外延1.6米计算)以外的院内剩余土地,根据土地的用途、类型和区位等级,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第八条 产权调换方式
  拆迁当事人双方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九条 作价置换方式
  (一)作价补偿
  作价补偿计算公式为:
  房地产的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土地面积×基准地价×调整系数)+有证房产补偿费(有证房产面积×重置成新价)+无证房产补偿费(无证房产面积×重置成新价×50%)+附属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金:依据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住宅用地的区位等级,按国有出让地基准地价适当调整补偿系数的方法予以补偿;
  有证房产补偿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建造年限、朝向和维护保养等因素,按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无证房产补偿费: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无证房产,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按评估结果的50%予以补偿;
  附属物补偿费: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二)产权置换
  1、置换楼房的面积标准,根据平改村庄可提供平改用地的面积、村址以外可征收的土地面积、土地区位、居民宅基地的土地面积、该区位新建楼房的市场价格,按被拆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的0.85-1范围内置换。具体置换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有合法批建手续,在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内,自建二层以上住房的,一层的建筑及土地按平房的作价置换标准;二层以上的建筑,按建筑面积的60%置换楼房面积,不另作补偿。
  2、置换楼房的价格,按优惠价格计算,拆迁当事人双方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置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置换差价。
  3、置换楼房的面积,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因素,超出应置换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优惠价格计算;超出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限定价格计算;再超出部分按回迁时该区位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4、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少于应置换面积的安置用房,少于部分拆迁人应将限定价格与优惠价格差额补偿给被拆迁人。
  5、置换楼房的层次调价、地下室每平方米价格按届时的调价标准及价格确定。
  (三)作价置换相关规定
  1、优惠价格参照楼房建筑成本价格;限定价格为不高于市场销售价格。
  2、批准建房为三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25亩的,按0.25亩计算;批准建房为两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167亩的,按0.167亩计算;批准建房为三间或两间主正房的,土地面积分别超出0.25亩或0.167亩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土地补偿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实际面积予以补偿。
  3、安置用房时,按应置换面积标准上靠面积最接近的户型。
  4、被拆迁人同意选择作价置换方式,但愿在其他区位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以被拆迁人应置换面积为标准,将应安置区位楼房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额,补给被拆迁人。
  5、同一土地使用证(面积在0.25亩以上)分户的,符合宅基地批准条件、仍居住一院的,安置用房面积每户可增加40平方米;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安置用房面积每户可增加20平方米;增加部分按优惠价格计算。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性质确定,或依照建房批准文件确定。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经营者有工商执照,且依法纳税的,按经营房屋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实行产权调换和作价置换的,发放两次。
  第十二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有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发放六个月;实行产权调换和作价置换的,发放至迁入调换房屋之月止;达到入住条件、被拆迁人不能按期迁入调换房屋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 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墙面抹白、石膏板一级吊顶、木制或铝合金、塑钢单层门窗、木制或铝合金、塑钢纱窗)不予补偿。超出普通标准的,另行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选择产权调换和作价置换安置方式的,安置用房为完全产权。
  第十五条 选择货币补偿且两年内利用房地产补偿款在本市购买其他住房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实行产权调换和作价置换安置方式的,安置用房面积与被拆迁有证房产产权登记面积相等部分免交契税。
  被拆迁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购买被拆迁房屋证明资料等,办理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安置用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标准的,应提供补交契税的证明。
  第十六条 拆迁城中村村址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附属物,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原则上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城中村村址范围内企业、商业、养殖业用房及其他地上房屋,按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区(管理区、开发区)实施城中村改造,对居民住房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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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03年3月24日

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13个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社字〔2002〕75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3〕36号)精神,特制定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运)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
  《再就业优惠证》一律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户口所在地社居委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及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申领,未建工作站的乡(镇),由各区政府指定申领机构。
  此外,不同对象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还要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现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携带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委托管理协议》。
  2、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携带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委托管理协议》,以及企业出具的与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应携带《劳动保障手册》或《失业证》。
  4、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应携带企业出具的破产证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携带《劳动保障手册》或《失业证》、《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
  《再就业优惠证》由个人申领;街道负责登记、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发证;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发证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一)审核、张榜公示
  街道接到下岗失业人员申领资料,应审核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在《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附件一)上签署意见,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
  (二)复审、发证
  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在《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附件一)上签署意见,填发《再就业优惠证》,交由街道负责发给申领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领证时由发证单位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三)时限
  街道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办证的时限均为3个工作日。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2、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按规定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时,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相关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据实记载。对符合政策规定,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3、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4、凡《再就业优惠证》涉及的各级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与监督。工商、税务部门在下岗失业人员持证享受扶持政策时,如发现下岗失业人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运)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并交回发证单位。要严格发放审核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若下岗失业人员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要求
  1、各街道、社居委要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社居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室负责建立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并输入微机;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负责汇总所属社居委的领证情况,并报区劳动保障部门。
  2、区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申领条件人员的《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附件一),应及时归档并输入微机,并于每月28日前将有关统计报表(见附件二、三、四)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3、涉及《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使用的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于每月28日前将有关统计报表(见附件五、六、七)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以便全面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扶持情况并按规定汇总上报。
  4、《再就业优惠证》一律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签发编号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按全市统一的编号规则负责编号。各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数量不足时,需提前10天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以便向省申请调拨。
  5、《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有效地发挥《再就业优惠证》在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市辖三县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1、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略)
  2、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人员花名册(略)
  3、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情况(略)
  4、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现再就业情况(略)
  5、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略)
   6、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一览表(略)
   7、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略)
  8、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签发编号说明(略)

中波关于瑞士法郎变动时相互债务折算问题的换文

中国 波兰


中波关于瑞士法郎变动时相互债务折算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1年5月31日)
               我方去文

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
尊敬的德莫霍夫斯基团长:
  兹荣幸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商谈一九七一年货物交换和付款协定时,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一九七0年七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所附换文中按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的原则所拟定的瑞士法郎折算的条款,如该货币含金量发生变化,则双方在含金量变化日的一切相互债务将相应折算,以便任何一方都不受损失。
  折算技术由中国银行和华沙商业银行在为此目的而签订的协议中确定。
  请接受我深切的敬意。
  注:对方来文和我方去文内容相同,从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周 化 民(签字)
                        (外贸部副部长)
                      一九七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