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33:46  浏览:9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8〕56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白银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甘肃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甘肃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甘肃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全面负责本地区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㈠贯彻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㈡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㈢妥善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㈠安排部署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㈡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地区煤矿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定防范措施。严格管理、严格检查、严密监控。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按照法定程序,责令停止生产或施工。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五条 各级安监、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工商、电力等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煤矿企业行政主要领导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负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其他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对全矿安全生产技术负全面责任。
煤矿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监督保障措施,建立责任考核制度,确保各岗位责任落到实处。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建立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煤矿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安全生产监察员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次数、事故隐患报告内容、程序和报送单位。
第九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一线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持证上岗。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将与煤矿企业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参保范围,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煤矿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及时为因工受伤的职工(包括农民工)申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31号)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金。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应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或证照不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应依法查处。对各类安全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并逐级分解下达。应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考核和目标考核。
市政府每年和各县区政府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县区政府每年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市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每年应和各县区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县区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每年应和各煤矿企业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闭整顿小煤矿的政策,严厉打击非法办矿、私挖滥采行为。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整治方案,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方可生产,否则,一律关闭。
第十四条 无证非法煤矿,由县区、乡镇政府依法取缔关闭。同时,在第一时间告知供电部门断电。县区辖区内发现2处,乡镇、街道办辖区内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煤矿的,应追究县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三个月内发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对责令停产整顿或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评估公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拒不整改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整改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市、县区应成立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治理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所属煤矿的瓦斯灾害进行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对本辖区非法煤矿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对本辖区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论职务犯罪的原因、表现及防治

杭州市司法局 倪毅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02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严厉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情况。据统计2002年共判处此类犯罪分子83308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2662人,比前五年上升65%。根据这类犯罪的新特点,人民法院一是重点打击收受贿赂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后台”和“保护伞”。二是重点打击庇护走私和制假售假的公务人员犯罪。三是不论职务高低,只要构成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搞法外开恩;对自首或者具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判处,做到宽严相济。四是加大适用财产刑力度,绝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五是严惩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推动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入开展。该院一位负责人明确表示,当前案犯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案犯的职务也越来越高,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在此,本人就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防治作一尝试性的探讨,供参考。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主要有两个特点:
(一)、 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位高权重,贪污受贿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比如据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部门介绍,税务干部执法犯法、以税谋私,已成为国家税款流失的原因之一。1996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处的63起大案要案,都与税收执法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据了解,涉案的税务人员中,有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有的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通谋参与。这些违法问题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重要环节。又如2001年某市一位建筑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研究发现,一个建筑项目的兴建,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到项目竣工,共有23个环节可能出现违法违纪现象,轻则“吃拿卡要”,重则行贿受贿;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采购、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等环节都有可能是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区。行家们说,工程设计文件的一笔一划,一句话,甚至一个字,都是“钱”。在房地产经营上,出现犯罪的高官极多,广西的成克杰,广东的于飞,沈阳的慕绥新和马向东等,都与此有关。
对近年来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五多”、“两突出”的现象。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领导的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从犯罪性质看,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多。在这些案件当中,以小集体私分公款贪污问题突出;作案时间长、频率高、数额大的现象突出。
(二)、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经济上的犯罪与生活上的堕落,是这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些干部的堕落就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往往背叛自己的誓言,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品行堕落,沦为人民的罪人。
近日,南京市检察院对一批缉拿归案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罪情”分析,发现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贪色循情。调查发现,这些人为了满足女人的欢心,不惜铤而走险“弄”钱的占了70%。另一种情况,就是用贪来的赃款找女人。从公布的厦门“远华”、沈阳“慕马”等案情看,不少犯了罪的领导干部都属这种类型。此外,家族的一些成员在其蜕变过程中有的却起到了不可小视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些家族成员主要是利用干部的权力和威望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夫唱妇随”。大多数情况是丈夫担任领导职务,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投机者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则贿之,意志不坚定者也许开始还能抵挡一阵子,久而久之也就下了水,做妻子的不是劝其守节,而是同流合污。更有甚者,有些妻子在尝到“甜头”后便一发不可收拾,主动进攻,利用丈夫的威望索贿,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书记戚火贵之妻就是这样。二是“父债子收”。有些领导干部在行违法乱纪之事时往往还装出一副清廉的样子,自己不直接收受,而是让子女帮着收,这些子女也就明目张胆地变着法子到处索要,想着法子捞钱,为其父母收“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于飞利用手中权力,由其子女出面非法炒作地皮,从中“得益”上千万元,成了“父债子收”的“典型”。三是“亲朋借威”。有些领导干部的 “七大姑八大姨”,甚至是远房亲戚、同学朋友,也凭借某些干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利”,收取“报酬”,而后与当官的亲朋共享这份“利益”。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
  (二)、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法制观念淡薄。
  (三)、特权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有两种表现,一是在这些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二是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干部的本色是为人民服务。
  (四)、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
(五)、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如在一些司法机关中,存在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法规制度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成了一纸空文。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主要发生在一线执法业务工作部门的执法环节上,问题的性质是触犯刑律。其具体表现为个别行为主体利用手中职权直接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徇私枉法,进行权钱交易。
  (二)、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问题的性质是严重违反法律规范。其具体表现是利用职务特权,违法操作,严重侵犯了相对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受到财产、人身及秩序上的损害。
  (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违背“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要求。由于行为主体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程序不公正,从而导致实体公正也无从体现,直接影响了行使职权的客观公正。亵渎了公权力的尊严,而且损害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荣誉和形象。

四、职务犯罪的防治

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人们往往关注打击职务犯罪而忽视预防工作。惩办贪污腐败,令人解气,但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以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损失,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预防职务犯罪本人认为应做好“四强”:
(一)、强化思想建设。不少事实证明,"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陈希同、成克杰、王宝森、胡长清等,这些高级干部之所以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以此为鉴,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要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的教育作为重点,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思想教育既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又要讲究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和针对性;既要讲实效,又要造成一定的声势。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纪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新闻单位,文化艺术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发挥思想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造成强大的思想教育攻势。
  (二)、强化监督机制。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认为,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应该肯定,我们党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不少党内监督的好制度和经验。但是,监督体制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具有足够约束力的监督体系,是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对掌握着各级和各部门单位最高权力的党政"一把手",由谁监督,监督什么,如何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更缺乏经常有效的具体监督措施,导致对他们的监督"失控",违法违纪的比例上升。针对这些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应从七个方面强化监督机制的建设:一是强化党内监督。要通过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制度等,强化党委内部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二是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中,监督权是最重要的一种。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作用。三是强化行政监督。主要是要扩大监察机关的权限,例如,给予监察机关查阅、查封银行存款权、停职检查权、奖励权,以及开除的处分权等。同时要完善行政监察管理体制,使之能相对独立行使监察权。此外,还要加强行政监察队伍建设,培养一支训练有素,懂政策、法律和技术的监察队伍。四是强化经济监督。这方面的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授权经济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监督机构,按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和纪律对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及国家公务人员的经济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这是防止贪污、贿赂、挥霍浪费等职务犯罪现象的重要手段。特别要加强财务监督制度,用法律制度保证财会监督人员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受监督对象支配,依法独立行使经济监督权,抓好对本单位本部门执行财会制度情况的监督。五是强化民主监督。重点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协机关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围绕反腐倡廉,积极抓好民主监督。六是强化群众监督。要明确便于群众对权力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监督的方法,同时要依法保护群众的监督权,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七是强化舆论监督。要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使之不失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
  (三)、强化法制建设。必须重点抓住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执法。一方面必须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工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惩戒、监督等方面的法规,比如建立《行政程序法》、《财产申报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预防职务犯罪法》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规体系,使预防职务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职务犯罪高发期,治乱要用重典,所制订的法规要加大惩罚的力度,量纪量刑要从重,要增加职务犯罪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在政治和经济上要给予职务犯罪分子沉重的打击,使其在党内无藏身之地。另一方面要克服执法中的"软骨病",排除各种干扰,刚正不阿执法。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问题发生。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要依法严惩,以震慑职务犯罪分子。
  (四)、强化干部制度建设。一是抓住当前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精简机构,实行政企分开,防止权钱交易。二是进一步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按照"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在党政机关普遍推行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和民主讨论干部等制度。要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干部政策,造成失误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三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福利分配方式。对领导干部的福利待遇要由"实物化"改为"货币化",尽可能实行领导干部住房、工作用车、出差食宿标准纳入其工资福利中,取消福利性的实物分房和公款接待,从根本上杜绝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谋私和坐超标车、公车变私车、屡屡更换新车以及公款大吃大喝现象。四是要绝对保证国家机器"吃皇粮",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及其他所有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执收执罚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铲除职务犯罪现象产生的土壤。五是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等各类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增加行政办事的透明度,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增加用权行为的透明度,由"暗箱操作"变为"阳光行动",根治"黑箱"作业。此外还要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和会计委派等制度。总之,要通过改革,努力寻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和精神文明适应的,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


伊春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伊春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二○○七年第四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许兆君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伊春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逐步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森林防火工作制度和机制创新,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5〕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情火灾预防和扑救。伊春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防火责任制

第三条 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县(市)区局行政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监督检查,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生一般火情时,必须亲自在森林防火办公室值班;出现危险火情时必须亲临前线指挥。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原则上不准离开所在地。
第四条 落实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县(市)区局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各项措施的部署、实施和检查,提出森林防火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发现火情时要在第一时间到火场指挥。森林防火期内必须在森林防火办公室办公。
第五条 落实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乡镇、场所党政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管辖区域内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制度和措施的落实,解决具体问题,消除火险隐患,完成防火任务。防火期内必须保证党政主要领导有一人在岗。
第六条 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包片领导和驻点督察员、公安干警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相关责任人,负责承包单位防火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重点负责防火隐患的排查,提出整改意见。与所承包单位同奖同罚。防火期内,不准离开承包单位。
第七条 落实主管部门的责任。市和县(市)区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是森林防火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措施的具体实施者,负责日常森林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管理、督促检查、对火情的及时处置和扑火兵力的调度指挥。防火期内,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强化森防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日程,制定宣传方案,指定专人负责,配合防火部门搞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要把林缘、村屯、零散住户和吸烟者、林区外来人、中小学生作为重点教育对象。各新闻单位要广泛深入宣传森林防火法规制度,增强全民防火意识。要创新形式,活化载体,加大频率,扩大范围,通过公路两侧、村屯出入口插挂防火彩旗、入山道口设立防火标识、公布报警电话、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接听防火彩铃等有效形式,使森林防火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九条 在农林交错地带吸收农民参加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承包。对适宜农民参加管护的林地,要全部划分给农民承包,并落实以森林防火为主要任务的管护责任。“十一五”期间,全市农民参加管护经营承包面积力争达到20万公顷。同时,加强对农民爱林护林的教育和对管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放管护费,从根本上减少这些区域的人为火险隐患。
第十条 加强对重点火险区的综合治理。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分类施治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重点火险区的综合治理,特别要争取国家投资,抓好大平台、嘉荫、西南和东南4个重点火险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扑火装备达标。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资金不挪用,防火设施不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民有林防火组织体系。民有林所有者是民有林防火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管护责任。要积极探索建立集中连片民有林互防、互助性质的防火协会,落实好火源管理、火警火灾扑救措施。县(市)区局、乡镇、场所要将民有林纳入公共防火体系,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发现火情及时扑救。
第十二条 严格入山管理。防火期内,杜绝火种入山;入山必须持有入山证明;特殊情况需进入森林保护区、种子林等戒严区域的,必须持有当地防火部门签发的“特别通行证”。戒严期大风天气一律封山,防火检查站、固定岗和包点包片民警负责对入山人员、车辆的防火安全检查和戒严任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野外作业人员的管理。防火期内,凡进入林内从事野外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辖区内县级森林防火部门批准并办理野外作业手续,方可进入林内作业。
第十四条 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公安机关要始终介入防火工作,配合防火部门坚持开展防火检查和“三清”工作。对防火期内野外吸烟者坚决执行“五个一律”。对违反规定带火入山和随意用火者,要依法给予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以罚代刑。
第十五条 建立森林防火检查联动机制。各地要组成专门的检查组,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工作。对重点防火区域和高火险期,全市统一开展隐患排查活动,实行上下联动,集中整改。
第十六条 抓好重点时期的火源管理。针对“清明”、“五一”、国庆节期间和旅游旺季入山人员增多的情况,要作出特殊部署,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严格控制人为火源。
第十七条 妥善开展计划烧除工作。要严格执行计划烧除规程,制定科学点烧方案。开展烧除必须由当地森防指提出申请,报市森防指批准备案,防止因计划烧除而引发森林火灾。
第十八条 加强重点草塘的看护。对集中连片的草塘,要按面积划分若干区域承包给职工或村民进行管护。对参与管护的职工和村民,要发给管护费,同时落实防火责任。参与管护的职工和村民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投资经营,经营收入归己。
第十九条 进一步做好城镇、村屯及林缘周围的防火阻隔工作。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把修建营林防火公路、开设生土隔离带与营造防火林带、清除林下可燃物及农业生产有机结合起来,构建有效的防火阻隔系统。防火隔离带一般宽度为100米,险要地段为200米,隔离带内严禁堆放可燃物,并且在每年春、秋两防前进行认真清理,严格验收,切实起到阻火作用。
第二十条 高度戒备重点林区的火灾。防火戒严期内,对森林保护区、母树林、风景林要一律封山戒严,并加大巡查力度,实行死看硬守。森林公园要一律杜绝火种。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生活区的火源管理。在森林防火期内,乡镇、场所室外禁止吸烟。彻底清理居民点周围木耳段、柈子垛、饲草等易燃物,防止家火上山及山火殃及村屯、林场和城镇。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局要在高火险时段派干部驻乡镇、村屯和场所,指导防火和组织指挥及紧急避险疏散工作。乡镇、村屯和场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避险疏散预案》,并适时组织避险演练,做到人人熟知避险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联防新机制。加强我市与周边地市之间和我市县(市)区局之间的联防。进一步完善乡镇场所居民“十户联防”制度,确保取得新效果。各级森林防火和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林区森林防火和城镇、乡村消防工作的职责及特点,建立科学有效的联防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林区防火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的森林火险预警机制。气象、防火部门要科学地进行森林火险区划,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工作,做好高火险天气预警预报的及时发布,提高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四章 快速反应

第二十五条 制定科学实际的扑火预案。针对森林火险趋势,提前制定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的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一旦出现较大面积火灾,按预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火情监测网络建设。所有瞭望员统归当地防火部门列编,统一规定上塔和开机时间,做到所有火情都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同时将信息传递到当地防火部门。瞭望通信设施要保证安全可靠畅通。
第二十七条 进一步完善两级指挥系统建设。市和县(市)区局防火部门要按规范化要求,完善指挥系统内的地理信息系统、火警监测预报系统、视频传输系统、短波超短波通信系统的建设,达到上下联通。要健全各种图表,实行自动化办公。乡镇、场所要重点搞好火情监测和通信系统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不断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积极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进森林防火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森林防火科研成果。
第二十九条 规范扑火指挥程序。发生火情的单位,必须立即向市森防指报告,并派两名以上有组织扑救能力和有扑火实践经验的处级领导干部带队组织扑救工作;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或12小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山火,县(市)区局主要领导和市森防指领导要亲临火场指挥,及时启动《伊春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建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工作。在跨区域扑火过程中,县(市)区局必须服从市森防指和前指的统一指挥。对发生在交界区域的山火,相邻扑火队伍要坚持在第一时间赶到火场联合扑救。
第三十条 进一步提高森林消防队伍的标准化水平。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施业区面积在20万公顷以上配备不少于75人、20万公顷以下10万公顷以上不少于60人、 10万公顷以下不少于30人专业队员的标准,长年组建森林消防大队。按照《伊春市森林消防大队人员编制和装备标准的规定》,实行标准化建队,规范化管理。专业队员工资要及时足额发放。跨区(局)扑火每人每天补助30元,远征扑火每人每天补助50元。
第三十一条 全面武装乡镇、场所快速扑火小分队。所有乡镇、场所要按扑火实战要求,组建不少于15人的快速扑火队伍,并配齐运输车辆、灭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证一旦发生火情,能够快速出击。
第三十二条 加强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火专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提高防灭火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特别要加强森林消防队伍的实战演练,提高机动灭火能力。加强扑火队伍的安全避险和迷山自救训练,熟练掌握扑火安全常识,确保不发生扑火人员伤亡事故。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武警森林部队的作用。武警森林部队要加强扑火训练和实战演练,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坚持靠前布防和成建制驻扎重点火险区,认真完成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驻地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要对武警森林部队给予关心和支持,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开展好警民共建活动。
第三十四条 建立火场督察制度。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要在火场前指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成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若干个火场督察组,深入到各分指或扑火队伍,督促、监察扑火工作的落实,确保前指的政令畅通。
第三十五条 严格落实等级待命制度。进入森林防火期,各类扑火队伍要按市森防指命令实行“等级待命制度”,接到扑火命令后,森林部队和专业扑火队必须在5分钟内出动;乡镇场所快速扑火小分队必须在15分钟内出动;民兵基干扑火队必须在1小时内集结。各类扑火队一律要按市森防指命令的人数、装备和限定的时间到火场报到。
第三十六条 气象、交通、医疗等森防指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保障和服务,确保完成扑救山火的任务。

第五章 防火投入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切实保证森林防火工作的资金使用。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社会受益者也要合理承担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发生的费用,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义务。
第三十八条 各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地方国营林场森林防火基金,按辖区经营面积,每年每公顷提取1.50元,作为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各项防灭火费用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 各林业局要根据森林防火工作实际需要,从育林基金中按施业区面积每公顷不低于1.50元的标准提取森林防火经费,不足部分,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森林防火期内,要建立扑火储备金制度。施业区面积10万公顷以下的储备10万元,10万公顷以上、20万公顷以下的储备20万元,20万公顷以上的储备30万元。此项资金专门用于扑火急需。
第四十条 县(市)区局扑火发生的费用,要按有关规定标准,由市森防指办公室初审,由市财政局批准核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落实目标管理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市与县(市)区局、县(市)区局与乡镇场所要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并按照《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考评细则》,对春、秋季森林防火情况分别进行考核,分别兑现奖惩。县(市)区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全年各项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一)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
(二)扑火队员在扑火过程中发生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三)一次扑火费用超过50万元的;
(四)烧毁城镇、村屯和重要设施,财产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第四十二条 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防火期内,火案侦破率必须达到98%以上。对林地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的火灾,市森防指要组织火灾调查组勘察火场,查明原因,提出对火灾肇事者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县(市)区局及乡镇、场所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不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因失职、渎职或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造成森林火灾和重大损失的;
  (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没有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林业发展总体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没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
  (四)宣传教育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没有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没有进行宣传教育登记而出现火险隐患的;
  (五)管理不到位,没有认真落实野外作业各项制度,过失引发人为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计划烧除没有制定方案,未经市森防指批准,未严格执行计划烧除规程而造成森林火灾的;
  (七)未按规定建设防火隔离带或隔离带清理不彻底而造成山火,烧毁城镇、村屯和公共设施的;
  (八)高火险时段,县(市)区局没有派干部驻乡镇、村屯和场所,没有制定《紧急避险疏散预案》,居民不掌握避险规程,驻点干部不坚守岗位或组织指挥不力而造成损失的;
  (九)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扑救不得力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灾,烧毁乡镇、村屯、林场场址、民房设施或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十)擅自挪用或占用防火资金,影响预防和扑救工作的;
  (十一)对自然火灾(如雷击火)发现不及时,组织不到位,扑救不得力,贻误扑火战机,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检查站、固定岗和巡护队及“三清”队伍没有认真负责,检查、巡护、清理不到位,导致人员擅自入山而引发人为火灾的;
  (二)瞭望人员在瞭望区域内,没有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而发生森林火灾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林火扑救过程中,扑火队伍不服从市森防指及火场前指指挥和调遣的;
  (二)火场清理不及时,清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验收把关不严格而发生复燃火的;
  (三)通讯设备未及时维修或不按规程操作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火场通讯不畅,贻误战机的;
(四)对防火设施设备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