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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26:42  浏览:8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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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0)44号


 各区、县卫生局,红十字会:
  为奖励在血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无偿献血者及血液管理工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红十字会
  二000年四月三日
  

  
  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本市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和“无偿献血促进奖”条件的个人与单位,可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无偿献血者,同时由市红十字会授予“上海市红十字荣誉会员”称号,颁发证书、证章。
  
  第三条本市设立“白玉兰无偿献血奖杯”、“无偿献血纪念奖”、“无偿献血促进奖”。
  
  第四条上海市“白玉兰无偿献血奖杯”,奖励无偿献血达五十次的无偿献血者,同时由上海市红十字会颁发会长亲笔签署的上海市白玉兰无偿献血奖证书。
  
  第五条上海市“无偿献血纪念奖”,奖励无偿献血达五次的无偿献血者。
  
  第六条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200毫升按1次、400毫升按2次计算;成分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4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上海市献血条例》颁布前无偿献血次数可累加计算。
  
  第七条上海市“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奖励:
  一、一次捐款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物资,用于发展无偿献血事业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无偿献血的组织、临床用血新技术研究和推广、采供血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为推动本市无偿献血工作,长期提供公益性服务、宣传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由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评奖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第九条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白玉兰无偿献血奖杯”获得者、“上海市无偿献血促进奖”获得者。
  “上海市无偿献血纪念奖”获得者经本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审小组通过后,委托各区(县)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进行表彰。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包托外省市、华侨、港澳台以及外籍在沪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的荣誉奖励,个人获奖殊荣供其他部门参考。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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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职务(技术等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署长151元、副署长141元、司长131元、副司长122元、处长114元、副处长106元、科长98元、副科长91元、科员85元、办事员79元、高级技师106元、技师97元、高级工88元、中级工80元、初级工72元、普通工66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了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加强对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执法监督司。

附件: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7229514119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