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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40:04  浏览:8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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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


泸州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为切实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全市重、特大事故的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 本行政区和本部门 、本行业的重、特大事故防范负第一责任,各副职领导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特大事故 防范承担具体、直接责任。
  第三条 建立重、特大事故防范部门责任制。道路交通安全由公安、交 警部门负责,交通 、运管、路政部门配合;水上交通安全由交通、航务、港监部门负责,水利、渔政部门配合 ;矿 山安全由经贸部门负责行业管理,乡企部门负责乡镇煤矿安全管理,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安全 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由公安、治安部门负责,乡企部门配合;消防安全由公 安、消防部门负责,经贸、文化部门配合;化学危险品运输由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公安部 门配合;学校安全由教育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由林业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城市燃气、下水 道防爆、公共交通安全由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垃圾处理场和化粪池防爆安全由城市环卫管 理部门负责;工业、商贸行业安全管理由经贸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 调、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和工矿商贸企业的直接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各分管责任人名单 及具体分管责任、范围,必须书面明确,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 备案,由市安监局负责汇总绘制全市防范重、特大事故责任体系图。如遇分工调整,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安监局。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部门会议由 正职负责人召集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 、督促、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 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安监局。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落 实人、财、物,明确规定期限严格实施。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认真履行省政府规定的各级领导安全职责 ;按规定出席市政 府、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政府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安 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做到行动迅速,措施得力,工作扎实,落实到位;认真负责地按时完成 上级政府、安委会和主管部门下达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
  第七条 各责任人要对管辖或分管范围内的可能诱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场所每 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并立即排除,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安全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及 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应有详细完整的文字记录。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存在的重大 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管辖权的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第八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 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九条 对已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其实施 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第十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由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 者机构负责检查并对其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风险金制度。各县、区和市级公安、交通、建设、乡企、农机、安监等高风险责任单位,每年交纳2000—4000元,正职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 具体责任人每人交纳400元。一般风险责任单位交纳1000—2000元,正职负责人和分管安全 生产的责任人交纳200元。责任风险金由市安监局暂存和管理。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年终经市安委会考评实现了市政府下达的安全 生产控制目标的,个人交纳的责任风险金退还本人,单位交纳的责任风险金奖励责任人; 不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或者经市安委会考评突破市政 府 下达的全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将单位和个人交纳的责任风险金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县、区市级部门以下单位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建立重大事故防范责任体系 ,但对企业一律不得收取责任风险金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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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1996年1月26日,劳动部办公厅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5年,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各级劳动部门的积极努力,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1995年全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达到80%的工作目标。截至1995年12月底,全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已达9155.2万人,约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5%。
山西、山东、江苏、吉林、福建、浙江、河南、广东、北京、上海、海南、河北、四川等13省、直辖市基本上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陕西、江西、湖南、辽宁、黑龙江、天津、宁夏、广西、云南、湖北等10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超过了80%,顺利实现了本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各行业主管部门也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开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目前已有新闻出版、石化、船舶、航空、农业、化工、邮电等部门基本完成了既定目标。
在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进过程中,北京、天津、四川、辽宁、陕西、黑龙江、广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克服了经济环境不宽松、困难企业多等困难,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宣传工作,制定了相应的政策,采取了许多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入企业指导并帮助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任务。对此,各级劳动部门的同志更是付出了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全国各类企业要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地要认真总结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经验,继续努力,扎实工作,尤其要抓好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所属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在199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完善有关政策,大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切实保证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和履行,使劳动合同制度有效地发挥作用。
1996年,我们将按季通报各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季后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报我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附:199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表
--------------------------------------------------------------------
|省 份 | 已签订劳动合同 | 占职工总数 |
| | 职工人数(万人) | 的比例(%) |
|----------|------------------------|--------------------------|
|山西 | 354.3 | 99.2 |
|山东 | 550.1 | 98 |
|江苏 | 700 | 98 |
|吉林 | 378 | 97 |
|福建 | 217.8 | 96.8 |
|浙江 | 300 | 95.4 |
|河南 | 567.7 | 95.1 |
|广东 | 720.5 | 95 |
|北京 | 208 | 95 |
|上海 | 310 | 95 |
|海南 | 80.4 | 94.7 |
|(含农垦)| | |
|河北 | 472 | 94.6 |
|四川 | 633 | 90.3 |
|陕西 | 195 | 86.7 |
|江西 | 257.2 | 86 |
|湖南 | 349.3 | 85.9 |
|辽宁 | 681.6 | 85.2 |
|黑龙江 | 564.5 | 84.7 |
|天津 | 182.4 | 84.5 |
|宁夏 | 42.3 | 82 |
|广西 | 184.1 | 81 |
|云南 | 159.5 | 80.9 |
|湖北 | 438.9 | 80.7 |
|甘肃 | 127.2 | 70.4 |
|安徽 | 218.4 | 62 |
|新疆 | 101 | 43 |
|(含兵团)| | |
|青海 | 14.3 | 33 |
|贵州 | 39.5 | 32 |
|西藏 | 1.8 | 27 |
|内蒙 | 62.2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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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据了解,在基本建设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部门陆续成立了工程承包公司,其主要业务是对建设单位的基建工程实行总承包,然后将设计、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等项业务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负责各环节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有,按总承包金额向建设单位收
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手续费)、承包结余额(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差)分成收入、提前竣工奖分成收入等等,目前各地对工程承包公司的征免税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工程承包公司向建设单位按总承包金额提取的管理费(或手续费),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代理服务”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工程承包公司取得的其他收入,如承包结余额分成、提前竣工奖分成、设计收入、咨询收入、材料转让收入等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规定确定其适用的税目税率。
过去对工程承包公司有关征税问题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198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