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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侵犯商业秘密案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分析意见/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03:40  浏览:8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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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
(1)为避免泄露商业秘密,本文中涉及的公司名/人名/技术名,均作了技术处理。
(2)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唐青林律师的观点是:司法鉴定人只应就涉案技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侵权人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得出结论即可,至于某项技术是否重要,鉴定结论不应予以结论,否则就是越俎代庖。某项技术信息是否重要,应考虑其在市场上、在商业应用中是否重要,不属鉴定范围,应交由法官独立判断。
(3)北京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业律师,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著作《商业秘密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他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和案例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企业观察报》等媒体广泛报道。欢迎就商业秘密司法鉴定问题与唐青林律师交流切磋,联系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3721@163.com。

SY市人民检察院:
我作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刘劲松的律师,以及SY威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威铭公司”)的法律顾问,收到该案湖南省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湘司鉴字201300001号、湘司鉴字201300002号)后,仔细阅读该两份《鉴定意见书》,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鉴定意见书》证明刘劲松的和SY威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
根据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领域的审判实践,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步应该首先明确“秘密点”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然后第二步判断涉嫌侵权的软件和权利人的软件的“秘密点”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
结合本案,判断思路为:
第一步:明确“秘密点”。湘司鉴字201300001号《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为:“委托人提交鉴定的汇龙2008 源代码的整体组合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了“汇龙2008 源代码的整体组合”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是本案需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秘密点”。辩护人希望检察官高度关注此点,此为本案核心要点,后续一切争议,包括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均围绕这个核心展开。
第二步:判断涉嫌侵权的软件和权利人的软件的“秘密点”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湘司鉴字201300002号《司法鉴定意见》“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相比较,整体差异较大”。
既然本案“秘密点”为“汇龙2008 源代码的整体组合”,而“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相比较,整体差异较大”,足以充分证明二者不相同或者不存在实质性相同。
结合上述司法鉴定意见,检察官和法官一眼便知,本案刘劲松或SY威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更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进行“非公知性”鉴定的湘司鉴字201300001号《司法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
湘司鉴字201300001号《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为:
1、委托人提交鉴定的汇龙2008 源代码的整体组合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2、2008 在2008总线电缆测试系统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核心技术信息。
辩护律师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结论不规范,让不懂计算机技术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无所适从,不知该如何使用该《司法鉴定意见》:
(1)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了本案“秘密点”为“汇龙2008 源代码的整体组合”;这是令辩护人满意的地方,至少把案件“秘密点”确定了。
(2)但是,该结论第二点非常不规范,存在司法鉴定意见越俎代庖、误导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可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某项技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状态做出司法鉴定,而不能越俎代庖,对某项技术的“重要性”做出判断。
某项技术信息是否重要,应考虑其在市场上、在商业应用中是否重要,不属于“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不属于法定的鉴定范围,应交由法官根据法庭上根据控辩双方的控辩进行独立判断。

三、进行“同一性比对”的湘司鉴字201300002号《司法鉴定意见》部分结论存在的问题
在同一性比对方面,湘司鉴字201300002号《司法鉴定意见》有三点司法鉴定意见:
1、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相比较,整体差异较大,但双方的源代码文件中存在相当部分相同和实质性相同代码段,这些程序代码是双方模块主要功能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2、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出现相当多的“相互复制”情况。
3、在汇龙2008 配置的BG模块、WT模块、CQ模块中,BG模块和WT模块是主要模块,BG模块和WT模块用于完成设备通信和信息交换,CQ模块为次要模块,其主要目的在于监听和记录BG与WT之间的通信工作,它无法独立工作,只依存于BG和WT模块。

(1)辩护人非常高兴地看到该《司法鉴定意见》判定“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相比较,整体差异较大”,结合湘司鉴字201300001号《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秘密点”为“汇龙2008 源代码的整体组合”,既然“秘密点”差异较大”,足以充分证明二者不相同或者不存在实质性相同,检察官和法官一眼便知,本案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更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辩护人非常遗憾地注意到,该司法鉴定意见在得出“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相比较,整体差异较大”的结论后,又饶开本应直接认定二者不相同或者不存在实质性相同的结论,接着说“双方的源代码文件中存在相当部分相同和实质性相同代码段”,这实在令辩护人不解。
首先,这种措辞不科学,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条关于司法鉴定应当尊重科学的要求。(I)“存在相当部分相同和实质性相同代码段”,只能证明存在部分代码段“相同和实质性相同”,而不是涉案的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相同和实质性相同”;(II)“相当部分”是多少比例?是否足以判断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相同和实质性相同”?如果不能针对“秘密点”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得出结论,这种比对就没有任何意义,这种司法鉴定意见让法官和检察官无所适从,让案件陷入混乱。
(4)“相互复制”是什么意思?究竟谁复制谁的?“你抄袭我的、我抄袭你的?”这种描述竟然出现在用于刑事诉讼的司法意见结论中,非常不严肃、不科学。
(5)在同一性鉴定中,鉴定人还是忍不住对技术重要性得出鉴定结论。法律交给司法鉴定人的任务是: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明确涉案技术是否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情况即可。至于某项技术是否重要,与你司法鉴定人何干?非要对不该鉴定的内容得出结论,就是越俎代庖。本案司法鉴定意见没有针对“秘密点”亦即“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整体组合”是否 “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得出清晰明确的司法鉴定结论,相反又针对局部某项技术进行重要性点评。某项技术信息是否重要,应考虑其在市场上、在商业应用中是否重要,不属于“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不属于法定的鉴定范围,应交由法官根据法庭上根据控辩双方的控辩进行独立判断。

四、计算机软件侵犯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意见》本应包括哪些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的对象是“专门性问题”。具体到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权利人所诉被侵权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是否为“不为公众所知悉”;(2)侵权人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
具体到本案,就应该鉴定:汇龙2008 源代码整体组合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汇龙2008 源代码与威铭2008 源代码“整体组合”之间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

五、司法鉴定意见的结论措辞应该清晰明确
(一)参考他案,司法鉴定意见的结论应该是清晰的、明确的
辩护人摘抄包括国家科技部下属的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在内的两个鉴定意见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供贵检察院参考。通过参考这些司法鉴定意见,就可以知悉本案司法鉴定意见的错误之处。
1、重庆海威康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名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146号】
法院根据海威康公司的申请,委托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名希公司生产的颅内压无创检测分析仪所采用的计算机软件与海威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了国科知鉴字(201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海威康公司无创颅内压检测与监护软件源程序与名希公司MICP颅内压无创检测分析系统软件源程序不相同,也非实质相同。2、海威康公司无创颅内压检测与监护软件目标程序与名希公司MICP颅内压无创检测分析系统软件目标程序既不相同,也非实质相同。
2、南京因泰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西安市远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79号)】
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于2010年8月26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1.因泰莱公司在版权中心登记的PA100系列综合数字继电器嵌入式软件(版本号V3.4)与其PA100产品芯片的软件程序实质性相同;2.因泰莱公司在版权中心登记PA200系列综合数字继电器嵌入式软件(版本号V3.1)与其PA200产品芯片的软件程序实质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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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教委、广播影视部、文化部、国家体委、新闻出版署、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指出,“关心和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不仅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职责,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要把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密切结合起来,形成全社会关心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舆论和风气。”为落实《通知》精神,创
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文化、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广播影视等部门,群众团体和学校,要不断提高认识,从培养接班人的高度,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关心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把为中小学生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提到重要议事
日程,因地制宜,制订长远规划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并逐步形成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使社会各方面从不同角度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二、国家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千方百计地为中小学生组织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要创造和利用一切条件,尤其是利用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等,对中小学生加强中国近代、现代史教育、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纪念馆等要
定期免费或低费接待中小学生集体参观。有关部门要定期举办有中小学生参加的艺术节、电影节及歌舞、戏剧、音乐、美术、书法等项活动。要经常组织专业演出团体为中小学生举办专场演出。要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举办科普讲座、科技月(周)、科技夏令营、科技影视放映活动。
全国定期举办青少年创造发明和科学论文评比。要在中小学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组织参观体育比赛,举办体育夏令营等。公共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体育场(馆),每年要面向中小学生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开放项目,并给予优惠服务。各单位
每年至少要面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1至2次。
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科技等一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部门,要努力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为鼓励更多的作家、艺术家、科学家、教师为中小学生创作教育性强、格调高尚的优秀作品,由新闻出版署、国家教委、文化部等单位主办,全国每三年评
选一次优秀少儿读物,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设立的中国儿童少年读物奖励基金会对获奖者予以奖励;全国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少儿影片,由国家教委、广播影视部、文化部等单位主办,委托中国儿童少年电影学会组织“童牛奖”评选活动,对优秀影片及其创作、生产人员等给予奖励;国
家教委、共青团中央、文化部和新闻出版署每年“六一”前向全国少年儿童推荐“红领巾读书读报奖章活动”阅读书目,每五年表彰一次“红领巾读书读报活动”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以后还将组织优秀少年儿童广播节目、电视片和优秀少年儿童歌曲等项评选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
要逐步组织一支以退(离)休文艺、教育工作者和老干部为骨干的兼职评论队伍,定期对各种精神产品进行评议,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要重点扶植1至2部少年儿童影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
四、要继续认真整顿文化市场,严禁编写、制作、出版、发行、销售、播发、租借对青少年有害的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凡属已定性应取缔的,有宣扬反动政治观点、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要坚决销毁,对虽不属于取缔范围,但是格调低下,对青少年健康
成长不利的图书报刊,要进行评论和批评,以抵制其消极影响。这类书刊不得向中小学传播。对少数经批准出版供研究使用但不适宜中小学生阅读的资料,应按照规定严格内部控制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这类书刊销售、租借给中小学生阅读。文化、电影电视部门要对国产和进口的
影视片、录像带和激光视盘实行严格的审查。对有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但有夹杂色情内容和容易引起少年儿童恐怖感的和不良行为的作品,或表现现实社会畸形现象的作品,应定为“少儿不宜”,对这类片、带、盘,要严格限制观看范围,不允许向中小学生租售,不许组织中小学生专场
放映,不向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出售门票,不允许进场观看;这类影片不缩制16和8.75毫米拷贝,这类录像节目,在社会上发行时,应标明“儿童不宜”,这类影视片也不提供给农村放映队和电视台播放。对有一定认识作用和艺术价值但不易为少年儿童理解,并可能对他们产
生不良影响的影视片,电视台应安排在22时以后播放。
五、文化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文化教育娱乐场所的管理,严禁对少年儿童有害的演出、展览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营业性的电子游戏、台球等活动摊点的管理要定点定人,设点要尽量远离学校。营业性的舞厅、酒吧及其他中小学生不宜入内的场所,要禁止中小学生进入。各
种营业性的民间文艺团体举办的演出、展览,必须经过文化和工商管理部门审批。对在公共场所宣扬封建迷信的看相、测字、算命、销售迷信物品者的摊点,公安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坚决取缔。
六、各地要重视青少年活动场所设施的建设。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依靠社会力量,把青少年活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努力使中等以上城市都建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少年宫(家、站)、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儿图书馆、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儿童公园和剧院等少年儿童校
外教育活动基地。各县、镇也应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挤占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校外教育机构与活动场所的领导,不断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正确处理普及和提高的关系,组织各种活动时要注意把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结合
起来,挖掘潜力,扩大容量,更好地为中小学生服务,对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的经费、人力、物力应尽力给予保证。要定期评选先进校外教育机构,表彰优秀校外教育工作者。
七、重视家庭教育工作。帮助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纠正错误的教育方法。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家庭教育咨询机构,举办“家长学校”,积极组织广大教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研究家庭教育理论和编写有关家庭教育的参考材料,举办各种家庭教育培训班和讲座、展览、咨询等
活动,总结交流办好家长学校的经验,表彰优秀家长。
八、各地要充分发挥各条战线先进单位、先进人物、退(离)休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教育工作者、老工人的作用。除举办先进人物报告会、先进事迹展览会等活动外,还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引导中小学校与当地先进单位、先进人物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所在的单位要
热情接待中小学生参观访问,共同举办各种有教育意义的活动。中小学校应邀请当地先进人物到校讲故事、作报告,参加学校活动,并可聘请先进人物做中小学的校外辅导员或兼职教员。
九、要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各地要加紧制订保护青少年的法规。公安、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和有关部门配合,搞好社会治安和文化市场的整顿工作,消除诱发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因素。学校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做好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十、公安、司法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对滋扰学校,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
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是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调整工作部署,扎扎实实、持续地将这项工作做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1年10月8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8]8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枣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对交通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是指经区(市)级以上相关机构立项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枣庄市交通局是全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交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依法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交通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五条 市交通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省道路网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含县乡路)、地方小型建设项目及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受理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参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所监督项目的交工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
  (六)承办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质监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交通质监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有效合同协议书等。
  第七条 交通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第八条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从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到交通工程竣(交)工质量鉴定止。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日,到交通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从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四)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副本、监理服务协议书副本和监理工作计划;
  (五)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六)工地试验室仪器清单,人员资格证书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多个农村公路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 交通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核实完毕,签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明确监督计划和具体监督人员。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阶段,交通质监机构按照监督计划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要求开展以下质量监督工作:
  (一)施工、监理单位主要人员到位情况;
  (二)施工、监理单位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方法、试验数据、试验频率等;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工程检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情况;
  (四)监理单位监理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旁站以及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五)交通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填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检查结果作为质量评定的依据;
  (六)交通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建设单位须将整改结果报交通质监机构。
  第十二条 交通质监机构履行质量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检查;
  (三)使用被检查单位的检测设备,要求被检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查;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五)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交通工程交工验收前,交通质监机构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十四条 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五条 未经交通质监机构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交通质监机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交通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
  质量监督费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交通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质监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交通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质监机构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整改或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阻碍交通质监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